金融统计制度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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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统计制度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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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统计制度手册
2014金融统计制度手册
篇一: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
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
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
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
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
1.报数时间调整:
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
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
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
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
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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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
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
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
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
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
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
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
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
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
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
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
对截止到16号下午17:
00前已报送季报的金融机构则不存在此问题。
7.贷款变动因素专项统计(A3412)部分指标是不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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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数据的(制度中的备注已标明),如果报送了数据,系统校验将不能通过。
另,人民银行总行正在系统中修订2015年报表,相关修订情况将在结转数据报送前公告,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后续公告要求做好自身的报表修订等工作。
调查统计司货币统计处
2015-1-16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
为适应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全面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的发展及变化,人民银行决定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存贷款统计口径修订内容
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起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存款”统计口径;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贷款”统计口径。
同时调整报表项目设臵,优化报表体系,增设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合并表,丰富区域信贷收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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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相关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
为保证存贷款统计口径的一致性,调整金融机构统计日报、贷款按行业分类统计、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统计、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中与“各项存款”、“各项贷款”相关联统计指标。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三、有关要求
(一)日报:
各金融机构自报送2015年2月1日日报数据起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月报、季报:
各金融机构自报送2015年结转数起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三)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
附件1
存贷款统计口径及报表归属调整
为适应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产品日益多样化,全面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存贷款的发展及变化情况,人民银行决定调整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统计口径,并相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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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报表项目及归属。
具体调整如下:
一、各项存贷款统计口径调整内容
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存款”;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贷款”。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特定目的载体、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及境外同业。
二、报表体系调整内容
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体系调整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为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
机构范围涵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全国报表采用完全合并方法编制,区域报表采用部分
篇二:
XX村镇银行落实2014年金融统计制度
XX村镇银行
落实2014年金融统计制度
XX市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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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贵行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号)文件后,我行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全行统计人员认真学习2014年统计制度内容,并针对统计制度中的修订部分进行了重点学习。
为更好地满足统计工作需要,准确、完整、及时填报各类金融统计报表,我行采取多项措施落实金融统计工作。
一、落实各项统计制度,切实保证数据质量。
我行统计牵头管理部门资金财会部收到2014年统计制度后,立即将该制度转发给总行及各支行统计人员,组织学习,并指导统计人员在填报报表过程中注意新修订内容,确保各项金融统计报表数据准确、完整上报。
二、进一步加大统计数据质量监督,定期对支行开展统计检查。
我行严格执行各项统计制度,认真落实《XX村镇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XX村镇银行金融统计报表考核办法(试行)》。
每月审核支行上报的统计报表,统计差错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每年定期召开统计工作会,对统计制度及统计报表填报过程中容易出错的地方进行讲解,并对每月统计报表的差错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定期到支行开展统计检查,对支行存在的问题,要求支行及时整改,以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三、加强统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
为全面提高我行统计报表质量,我行自开业以来不断持续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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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各种学习途径提高业务素质,减少统计数据差错,使每位统计人员都能真正熟练掌握各项统
计制度,正确理解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
四、加快科技建设,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由于我行统计报表由相关统计部门人员根据具体业务情况手工填报,统计工作的科技支持力度薄弱,缺乏科技支撑平台。
我行现已拟定更换目前的业务系统,新的业务系统上线后,会提高我行统计数据自动化程度,如统计报表系统等,逐步减轻统计人员工作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保障我行统计数据质量的准确性、及时性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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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村镇银行年3月14日
篇三:
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和货币金融统计手册的比较分析
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和MFSM的比较分析
摘要:
中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起步晚、基础差,且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深。
近年来虽然有关部门加强了对货币金融统计的建设和改革,且在制度、方法、技术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由于中国对其研究时间不长,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同时,随着中国金融发展和对外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中国的金融统计体系与国际接轨是大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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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
本介绍了中国的货币金融统计发展状况,对中国的货币金融统计体系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MFSM)从框架设计、统计内容和机构部门分类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现状探讨了完善我国货币金融统计的思路。
关键词:
货币与金融统计、发展现状、MFSM、比较分析
一、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的发展状况
中国的金融统计的发展进程主要可以分为两个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是物质生产平衡表体系(MPS)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的转变。
第二阶段是以由IMF颁发的《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MFSM)为主的国际准则影响下的现今的统计体系。
第一阶段:
1978年前,中国金融统计体系是建立在苏联模式下的高度集中统一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金融体系基础上的,货币与金融统计主要以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的综合信贷计划服务为主。
1978年后,中国金融体系进行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并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以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为主题,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
此时,对于处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中国来说,金融统计体系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来的简单综合信贷计划服务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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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现金统计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涵盖全社会金融活动的金融统计体系已逐步形成。
直到2000年,中国基本完成了从MPS向SNA的成功转型,金融统计体系也按照SNA逐步完善。
这一时期,中国建立了相关统计的法律法规,为金融统计提供了法律保证。
同时,中国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制度、全科目上报制度等,这些都是对金融统计方式的重大改革。
第二阶段:
本阶段中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体系的发展主要是以IMF于2000年颁发的MFSM的标准为基础。
同时随着SNA(2008)、CGMFS(2008)的相继出台,为中国金融统计制度的不断优化提供了可靠的方法指导。
从覆盖范围来看,现阶段中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已发展为了涵盖货币供应量统计、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资金流量统计等多角度的综合全面的统计体系,同时还辅之以企业景气调查、物价形势调查、储蓄问题调查等多项调查制度,形成了以货币银行统计为主体,金融市场统计为辅和以专项调查为补充的较为完备的货币与金融体系。
在与国际接轨以及数据披露方面来看,于2002年4月中国加入IMF的GDDS(数据公布通用系统)后,在SNA和IMF制定的货币与金融统计原则框架内,我国货币与金融统计,也加快实现了按国际标准加工和披露金融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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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进程。
在信息网络建设方面,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以人民银行的货币银行统计为核心的、证监会的金融市场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国际收支统计为补充,以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及各家金融机构统计信息部门为补充的庞大的金融统计信息网络。
从货币与金融统计人员配备和法律法规保障来看,我国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统计人员队伍。
同时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金融统计工作已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特别是2002年11月1日出台的《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为货币与金融统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中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发展道路。
二、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和MFSM比较分析
1、整体框架的差异
虽然我国于2002年4月加入了IMF的GDDS,并按照MFSM的货币与金融统计框架对数据的加工和披露进行了完善,但是由于我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起步晚,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深,且在各方面的制度不健全,我国的货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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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统计的整体框架设计与MFSM还是存在一定差距了。
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见表1)。
我国货币与金融统计与MFSM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我国统计指标设计是根据业务类型进行设定,而MFSM则是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的需要进行设计的。
我们知道,货币与金融统计是根据国民经济决定的金融运行过程建立的,是对金融运行的一个系统的描述。
在进行货币与金融统计之前,必须对金融交易主体和交易对象进行分类。
因此,机构单位与部门分类、金融资产分类、统计核算的基本准则、数据公布的标准都是货币与金融统计的前提。
我国在机构部门分类上,与MFSM存在区别。
我国的机构部门分为五个部分:
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政府和住户,其他非常住单位则全部归为国外部门。
而MFSM中将机构部门划分为:
金融公司、非金融公司、政府、住户以及为住户服务的非盈利机构,此外非常住单位归入国外部门。
表1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与MFSM的比较
2、具体指标差异分析
(1)股票和其他权益、保险专门准备金、金融衍生工具、其他应收/应付账款,这几项内容在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其他存款性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没有反映,在货币概览和银行概览中也如此。
这主要与持有这些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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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并未纳入央行的货币统计机构门类中有直接关系。
(2)在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对政府债权可对应于股票以外的证券,对存款货币银行债权、对特定存款机构债权、对其他金融机构债权、对非金融机构债权,与MFSM中的贷款项目相对应;目前已反映在报表中的金融工具项目,在定义和分类上与MFSM也有区
别,比如在MFSM中,广义货币负债中包括可转让存款,而在我国的报表中,“可转让存款”名目列在“不纳入广义货币的负债”栏下。
(3)货币供应量统计不能完全反映市场变化。
MFSM中是从金融资产、货币持有者和货币发行者三个方面来定义货币供应量的。
然而至今为止,中国还是从货币层次,即M0、M1、M2和M3来定义货币供应量。
随着金融的不断创新,如短期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债券回购等模糊了金融工具的货币性,使传统货币口径计量的货币总量准确性下降。
3、差异的主要成因分析
(1)金融机构部门划分不够清晰
从上可知,我国机构部门的分类与MFSM中存在一定差距(见表2),而真正导致我国货币统计框架与MFSM产生重大差异在于金融机构部门的范围。
这是由于货币统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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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部门占了很大比重,因此,金融机构部门的不同分类会引起货币统计的差别。
目前我国货币银行统计在机构分类框架上与SNA和MFSM保持一致,分成三个基本帐户——三个金融子部门的资产负债表.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两个合并帐户——货币当局概览和银行概览(见表3)。
目前由人民银行主持的货币金融统计中,将货币统计的机构范围划分为中央银行、其他存款性公司、其他金融性公司,但处于转轨经济时期的我国某些金融活动仍处于萌芽时期,金融性公司次部门的具体分类处理上也面临着中国国情。
伴随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新兴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被不断规范,如整顿后的信托投资公司已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其相应的部门分类也由其他存款性公司归入其他金融性公司。
此外,一些新设立的机构职能和业务存在交叉,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行使的是行政管理机构职能,而其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为金融中介活动,导致对其机构分类处理面临实际困难。
表2中国金融机构部门现行分类及对照
表3货币统计框架比较
(2)金融资产分类不清晰
在金融资产的分类上,我国目前的金融资产分类并不清晰,与MFSM的分类有一定差距。
金融工具是融资双方的借贷媒介,金融工具对借款者来说是金融负债,对贷款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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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
金融统计是对经济中所有部门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存量与流量的统计。
因此,金融资产分类的不同也是导致我国货币金融统计与MFSM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金融工具的统计不完善,即使有些已纳入统计的金融工具由于定义的差别也不具有直接的国际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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