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大学校园建设与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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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校园建设与管理规定
河北科技大学校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我校校园建设与管理工作,建立文明、有序、平安、优美、和谐校园环境,根据国家《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河北省、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我校校园的任何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的实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职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职能部门牵头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校园交通秩序和安全防火管理
第四条校园交通秩序和安全防火管理由保卫处牵头总负责,各单位积极配合。
第五条按照《河北科技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科技大学门卫管理规定》等要求,机动车辆凭《河北科技大学机动车通行证》进出校门,其它车辆经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出校门,无通行证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第六条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必须听从执勤人员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乱停乱放,阻碍交通,在校内施工需通行校园的车辆,必须按保卫处和总务处指定线路行驶,不得越范围通行,并对车载物体做好覆盖和捆扎,以确保安全和防止在路上随意丢撒。
第七条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在办公区、教学区等禁鸣喇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校园内交通道路。
因施工,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须事先报告保卫处和总务处同意,施工部门要事先发布通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正常道路通行功能。
校园内设立的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和损毁。
第九条校园内禁止无证驾车、练车、测试车辆性能。
第十条在校园内行走的行人,首选有专设的人行道的路面行走,在无人行道路面上行走时,要靠右行,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机动车通行时突然随意穿插。
行人不得在道路上进行长时间站立交谈、打闹、玩游戏、随意进行体育类项目等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十一条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要保护好现场,立即通知保卫处,有伤员时及时抢救伤员,积极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我校师生员工出入校门要自觉接受门卫核查,以佩戴校徽或出示工作证、学生证、出入证等相关证件证实自己身份;在校内办班、短期培训或施工等临时人员,需凭保卫处办理的《临时出入证》出入;来校办公、会客人员需在门卫处填写会客单,与有关人员联系并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严禁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对于在校园内自由游荡的猫、狗等饲养动物,保卫处将驱赶其出校园或将其捕获交有关管理单位处理。
第十四条师生员工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轻便车辆出入校门时应主动下车,慢行通过。
在校园内停放时应听从保卫人员或楼宇管理员的指挥和安排,按要求有序停放,不得进入楼内或室内停放。
校园内无主轻便车辆(一般指存放超一学期不使用的),由保卫处负责统一清理。
第十五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校园,对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校园者,门卫有权采取有效措施,将其送交保卫处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严禁领带收废品人员、推销商品人员和其它闲杂人员进入校园,严禁非正规单位和无健康证人员往校园内运送副食品及其它商品。
第十七条在学校内占用场馆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向保卫处书面备案并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凡在校园内动用明火的一切活动,都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确需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要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校园内发生火灾时,有关责任或管理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保卫处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校园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提高防范意识,防止被盗、抢现象发生,财务、实验、设备等重点部位必须按照有关标准设置防范设施,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如有盗抢事件发生,当事人或目击人要及时报警,并保护好现场,协助警方做好侦破工作。
第三章校园内大型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校园大型活动(以下简称:
大型活动)是指:
举办和参加人员超出单个学院或部门范围、多单位或部门合作,需要使用校园内公共场所的非教学活动,一般人数较多,影响大。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二条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保卫处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和举办过程中,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七)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根据有关规定,对需要向上级公安机关履行必要申报程序的,负责向上申报。
第二十四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四)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五)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六)向保卫处提交大型活动申办材料,与保卫处签订安保协议书。
(七)接受保卫处或警方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主办者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申请保卫处派保安协助,是否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由保卫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主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主办和参加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了解相关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现场的管理制度;
(六)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七)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七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如在现场出现违反大型活动管理规定的,保卫处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校园内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校园施工管理的目的:
维护校园环境,避免、减少因施工造成校园建筑、绿化和各种管网、线网、设施、设备等的损坏,促进校园安全、文明、规范、有序施工,
第二十九条校园内工程施工管理职能部门是总务处和后勤集团
第三十条所有在校内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施工管理职能部门提交书面施工保障措施和保证书,对施工区域和施工可能影响范围内的校园环境、绿化、各种管网、线网、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提出具体可行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填写《河北科技大学校园内施工登记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一条未经施工管理部门书面同意,校内各施工单位不得改动水、电、气、暖管线设施,安装用电(水)设备、器具(包括施工设备)时,必须控制在供电(水)设施允许负荷范围内,不得擅自增大用电(水)负荷。
施工单位在装修房屋时,对原墙、柱、梁、楼板等主体结构,必须保持构件完好,不得擅自拆改,不得凿穿地面和房顶水泥板面,不得在房前屋后违章改建、搭建。
第三十二条施工装修垃圾必须倾倒在指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严禁将垃圾向窗外、楼梯、过道、草坪、下水道等公共场所抛撒、堆放。
施工车辆在校内必须按学校指定的线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施工车辆运输过程中不得产生各种抛撒物。
第三十三条施工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由施工组织方负责,未经许可不得超越出施工规定区域随意在校园中活动。
第三十四条不按规定进行操作施工的,造成校园内设施损坏或人员伤害等损失的,由施工方负责赔偿。
施工中和结束后,乱倒垃圾或不及时清理垃圾的,施工管理部门将视情况,在工程结算时直接从施工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用于善后处理。
第五章校园环境卫生与校容校貌管理
第三十五条校园环境卫生和校容校貌维护工作承担单位是后勤集团,各学院自管教室的卫生要接受后勤集团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后勤集团负责划分校园内环境卫生清扫责任区,配备人员和器具,按照市、区及我校有关卫生标准和保洁程序完成日常保洁任务,组织日常检查、培训和评比,完成迎接上级检查和对外接待任务等工作的保洁服务。
第三十七条全校师生员工要爱护环卫设施,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禁在各种建筑物、各种设施及树木上刻画、张贴,在校内发布信息、做广告等需要张贴的,必须到学校专门设置的专用广告栏或信息栏中张贴,其它地方一律不准随意张贴。
第三十八条校园内各类清洁垃圾的人员,必须将垃圾倒入垃圾桶(车)内,严禁随处乱倒,杜绝焚烧垃圾、树叶等污染环境现象发生。
垃圾要日产日清,及时清运,车辆不得沿途抛撒,经常保持垃圾桶、箱(车)周围干净,垃圾箱和果皮箱要及时倾倒并保持外表整洁。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自觉遵守校园行为规范,爱护校园环境卫生,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
(二)不准乱丢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包装物、塑料袋、纸杯及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随地便溺或倾倒粪便;
(四)禁止向道路、绿化带、广场、运动场、绿地、人工湖、水池或其它公共场所倾倒污水、废弃物、建筑垃圾等;
(五)未经批准,不得将淘汰的旧家具、用品等杂物随意堆放在楼道内、地下室或院内;
(六)禁止损坏果屑箱及其它环境卫生设施;
(七)严禁在学校水池、人工湖内进行垂钓、戏水活动。
(八)禁止携带饭菜进入教学楼、报告厅、图书馆、体育馆等不适宜就餐的场合用餐。
(九)教学、生活和办公区域内不得豢养宠物,校园内其它地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圈养动物和种植蔬菜、经济作物等。
第四十条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设摊点进行经营、推广、宣传等活动的组织与人员,负责自己活动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洁工作,及时将活动中产生的垃圾清扫干净并倒入指定垃圾存放点。
第四十一条校园内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未经学校(总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外观形象;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破墙开店;不得在楼顶和室外建设发射塔、搭建棚房、砌围墙;不得在阳台、窗外悬挂或堆放有碍校容景观的物品。
第四十二条未经学校(宣传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场所设置广告牌(栏)、雕塑、画廊、招牌、标语牌、橱窗等;不得悬挂巨型条幅、张贴广告、告示等。
经批准的,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
发布或设置单位和个人应保障安全、定期维护、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第四十三条严禁在校内开设录像厅、网吧;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开办各类营业性店铺。
经学校批准开办的营业性店铺和摊点,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许可范围内依法按章经营,出售符合规定的物品,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卫生、防疫、消防和安全检查、监督等。
第六章校园清雪和防内涝工作管理
第四十四条校园清雪工作是指遇到中雪及以上雪情时,在短时间内需动员全校师生员工参与,迅速恢复道路通行和维持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紧急任务。
常见的小雪清扫任务仍由后勤保洁人员承担。
第四十五条校园清雪工作是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雪情就是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积极参加,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责任区域内的清雪任务。
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清雪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按照清雪责任区的划分,各单位负责将自己责任区清雪任务按要求完成。
对没有在责任区划分图中标注责任单位的新区域或临时接受市、区分配的校外清雪任务,由党政办分配指标,各单位接到指令后,应迅速行动,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清雪所用工具自行解决,后勤集团提供部分清扫工具或车辆器械,各单位借用后,应速用速还。
第四十八条清理的积雪要及时清运或堆放到指定地点,避免积雪融化再结冰影响道路通行的现象发生。
第四十九条如遇大雨或暴雨致使校园内出现路面蓄水不能通行、地下室被淹等现象,后勤集团应立即组织人员清扫路面积水,开启地下抽水泵运转,将积水及时排除。
如遇洪涝,汛情险急,则按学校抗洪抢险机制处置。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
第五十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和教育,使其改正。
对于情节较重者,拒不改正错误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触犯法律者,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赔偿处罚、纪律处分直至交公安机关法办等处理。
第五十一条对于在维护校园秩序和建设环境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通过公开表扬、经济奖励、荣誉嘉奖等方式进行宣传和表扬。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由总务处和保卫处负责。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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