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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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基础研究工作特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归口治理,并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专家委员会、中介机构在决策治理过程中的指导、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要有利于出一流成果、出一流人才、建立开放式科研基地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人才流淌机制的建立。
第五条专项经费实行课题制治理。
实行分项目的全额预算、过程操纵和全成本核算,并将预算治理、过程操纵、成本核算与决算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科学的专项经费治理模式。
第六条专项经费的治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治理与预算
第七条专项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有能力、有条件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学家按照项目申报书的统一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与申报书一起向科技部申报;
(二)科技部组织专家对评审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提出初步意见;
(三)科技部对评审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议,并将结果公布征求意见;
(四)科技部在公布征求意见后,按照反馈的意见,对项目预算进行复议,并将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的年度总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专项经费治理的各方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部
负责审批年度经费总预算;
负责审批年度汇总决算;
确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治理和使用情形。
(二)科技部
负责编制年度经费总预算;
审批入选项目经费预算;
负责治理预备费和不可预见费;
负责编制年度汇总决算;
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治理和使用情形。
(三)项目依靠单位的主管部门
审核汇总本部门申报项目的经费预算;
审核汇总本部门承担项目的年度经费决算;
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治理和使用情形。
(四)项目依靠单位
会同项目申请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
审批大型仪器设备(单件金额或一次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支出;
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支出;
负责治理费用的支出;
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监督项目执行人在其审批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同意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执行人
会同项目依靠单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负责人员费用的支出;
负责小型仪器设备费用(单件金额或一次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支出;
负责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其他费用的支出;
协助依靠单位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同意上级有关部门和依靠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专项经费的预算治理是实行课题制治理的前提和基础。
其支出预算包括预备费、项目费和不可预见费。
(一)预备费,指由科技部治理的为项目遴选、标书公布、项目评审、项目治理等活动支出的费用。
(二)项目费,指项目确立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
人员费、设备费、治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有关费。
人员费,指为直截了当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
其中项目执行人本人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经核准后执行。
其他研究人员的选用由项目执行人公布聘请。
聘用人员劳务费用的支付标准也必须在聘请启事中公布,并不得突破人员费用预算总额。
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需将研究人员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注明,由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提供,在项目经费中不得重复开支有关人员费用。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与试制费用。
治理费,指项目依靠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项目执行过程中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占用费、直截了当治理人员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申请项目的科学家在申报书中应详细讲明依靠单位为项目提供的各类支撑条件。
治理费预算按照实际需要编制,一样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5%-30%。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的出国费用及外国专家来华的工作费用。
其他有关费,指除上述四项费用外,为项目支付的原材料费用、燃料动力费用及其他直截了当业务活动费用等。
(三)不可预见费,指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难以预料,而在研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以及由于设备、材料价格上涨、工资上升等缘故发生价差所形成的费用。
不可预见费由科技部统一治理、调剂使用。
第十条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样不做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科技部按照确定的项目经费预算、用款打算、本年度工作进度及往常年度专项经费余额情形核定本年度专项经费拨款额,及时拨给依靠单位。
第十二条关于某些预期可为依靠单位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项目或项目完成后给依靠单位留下较多中小型仪器设备的项目,依靠单位应提供项目配套资金,具体比例由科技部在审定项目预算时核定。
依靠单位提供的配套资金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统一治理。
第十三条对未按合同打算执行的项目将终止拨款并收回已拨款项。
对确需调整合同打算的项目,应在调整打算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复原拨款。
第十四条未完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连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结余经费,经科技部核定,属客观缘故形成的,收归科技部,连续作为专项经费统筹安排;属主观缘故形成的,留给依靠单位,作为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爱护运转经费、人才培养经费及其它基础研究项目的预研费。
第十五条由科技部治理的预备费和不可预见费如发生年度结余,应结转下年,按规定连续使用。
第三章经费开支与成本核算
第十六条专项经费开支范畴必须与其预算口径相一致。
项目执行人和依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预算书,不得超出项目预算书范畴开支费用。
第十七条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项目执行人和依靠单位应按规定的专项经费开支范畴、标准对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
以项目为全成本核算对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
跨年度的项目,应保持其核算对象、核算口径连续一致,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在提交的项目执行情形报告中加以详细讲明。
第十九条项目成本以会计年度为运算期,核算当年的实际成本,据此编制项目年度决算报表,并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上报科技部,由科技部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条项目的技术成果验收应与其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
项目验收时除提供技术成果报告外,应同时提交其财务决算报告草案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并对收尾经费加以讲明。
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2-3名财务专家。
项目决算报告草案由项目执行人会同依靠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应及时清理账目,核实实际拨款与支出数,正确运算项目的实际成本。
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执行人及依靠单位财务部门应将最终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以项目为单位上报科技部。
第四章资产与成果治理
第二十一条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纳入依靠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治理,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还应挂上"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专项经费购置"的标牌。
第二十二条项目终止后,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一样由依靠单位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其爱护运转费用由依靠单位承担。
依靠单位或有关单位承担其它基础研究项目需使用这些固定资产时,只能收取爱护运转费用,不得收取折旧费或占用费。
专门情形下国家有权调配这些固定资产用于其它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第二十三条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由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资助"字样。
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形成的具有有用性的技术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依靠单位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
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项目依靠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或托付其它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治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
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形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形,以保证专项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依靠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治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所依靠的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自觉同意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项目执行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自觉操纵经费支出。
关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执行人和项目依靠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同时按照情形可采取通报批判、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项目因故终止,由科技部负责主持或组织进行清查处理。
项目执行人应配合依靠单位财务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科技部。
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科技部,仍用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第二十九条资产缺失核销的审批权限。
项目研究过程中因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阻碍等客观缘故发生缺失时,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执行人提出,依靠单位审批核销,报主管部门备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依靠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核销,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报科技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核销。
关于因主观缘故造成缺失时,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的讲明权和修改权属于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治理方法》补充规定
为加大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规划项目(以下简称重点规划项目)的预算治理,按照《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治理方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重点规划项目依靠单位必须按课题制治理的要求,采纳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同时编制的方法编制所申报项目的全额预算。
重点规划项目的支出预算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治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有关费,来源预算包括从企业获得的捐助(如果可能)、从依靠单位获得的捐助(如果可能)、从其它渠道获得的捐助、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获得的人员费、申请从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需将研究人员的人员费按照国家规定在预算中列示,并从原渠道列支,在专项经费资助额中不得重复列入。
二、由事业费拨款支付并列为项目经费来源之一的"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获得的人员费",各单位必须按原渠道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截留、拒付,并保证项目研究人员其它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三、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操纵在15%以内,由科技部与财政部联合成立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预算治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核定。
依靠单位为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只承诺列入聘用人员费用预算,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操纵在5%以内;依靠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国内企业、国外机构或组织的,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操纵在15%以内。
四、依靠单位必须提供申报重点规划项目时承诺的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占用现有房屋、参与项目治理等各项支撑条件。
治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样为5%。
依靠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的,治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操纵在15%以内;依靠单位为国内企业、国外机构或组织的,治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操纵在30%以内。
当治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超过5%时,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按项目预算表的编制要求,详细讲明依靠单位为项目提供的各类支撑条件。
由国家财政资金购置或支付运行费的,不得重复列入治理费预算。
五、重点规划项目人员分为项目执行人(指首席科学家,下同)、高级人员及其他人员三个层次。
每个项目一样设一名项目执行人,必要时可配备一名执行人助理(即首席助理)。
高级人员一样包括首席助理、项目学术顾咨询、项目专家组成员、子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项目执行人有权按照项目研究人员所承担的研究任务,突破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跨层次聘用有关人员,但需在预算讲明书中阐明理由。
六、重点规划项目人员的全时工作时刻运算到人月。
项目执行人在填写《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时需列示项目全体研究人员名单(包括姓名、现工作单位、现专业技术职务及年龄),并讲明每一位研究人员投入项目研究的打算全时工作时刻及所承担的要紧研究内容。
关于同时参加几个研究项目(包括其他经费渠道支持的研究项目)的研究人员需讲明其在其他研究项目中的打算全时工作时刻。
一个研究人员一年内参加所有研究项目的累计全时工作时刻不得超过12个人月。
重点规划项目人员从事项目研究期间应保证必要的时刻投入,其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应差不多稳固。
关于全年打算全时工作时刻不足四个人月的重点规划项目人员,项目执行人在填写《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时应讲明选聘的理由。
七、人员费预算标准应按国家现行政策,按照研究人员在项目研究中的作用、责任以及所承担研究内容的难易程度具体确定。
八、由于工资上升、各种社会保证费用调增等因素引起的不可预见费由科技部统一治理、调剂使用,项目执行人编制人员费预算时不考虑这一因素。
九、当项目存在子项目(子合同)时,每个子项目(子合同)的人员费预算均需按照上述要求单独列示;同时只有子项目(子合同)的依靠单位才能填列该子项目(子合同)的治理费预算,上一级项目(合同)的依靠单位不得重复填列。
十、科技部按照确定的项目经费预算、用款打算、本年度工作进度及往常年度专项经费余额情形核定本年度专项经费拨款额,及时拨给依靠单位。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治理方法》补充规定
为加大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规划项目(以下简称重点规划项目)的预算治理,按照《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治理方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重点规划项目依靠单位必须按课题制治理的要求,采纳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同时编制的方法编制所申报项目的全额预算。
重点规划项目的支出预算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治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有关费,来源预算包括从企业获得的捐助(如果可能)、从依靠单位获得的捐助(如果可能)、从其它渠道获得的捐助、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获得的人员费、申请从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需将研究人员的人员费按照国家规定在预算中列示,并从原渠道列支,在专项经费资助额中不得重复列入。
二、由事业费拨款支付并列为项目经费来源之一的"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获得的人员费",各单位必须按原渠道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截留、拒付,并保证项目研究人员其它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三、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操纵在15%以内,由科技部与财政部联合成立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预算治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核定。
依靠单位为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只承诺列入聘用人员费用预算,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操纵在5%以内;依靠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国内企业、国外机构或组织的,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操纵在15%以内。
四、依靠单位必须提供申报重点规划项目时承诺的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占用现有房屋、参与项目治理等各项支撑条件。
治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样为5%。
依靠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的,治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操纵在15%以内;依靠单位为国内企业、国外机构或组织的,治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操纵在30%以内。
当治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超过5%时,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按项目预算表的编制要求,详细讲明依靠单位为项目提供的各类支撑条件。
由国家财政资金购置或支付运行费的,不得重复列入治理费预算。
五、重点规划项目人员分为项目执行人(指首席科学家,下同)、高级人员及其他人员三个层次。
每个项目一样设一名项目执行人,必要时可配备一名执行人助理(即首席助理)。
高级人员一样包括首席助理、项目学术顾咨询、项目专家组成员、子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项目执行人有权按照项目研究人员所承担的研究任务,突破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跨层次聘用有关人员,但需在预算讲明书中阐明理由。
六、重点规划项目人员的全时工作时刻运算到人月。
项目执行人在填写《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时需列示项目全体研究人员名单(包括姓名、现工作单位、现专业技术职务及年龄),并讲明每一位研究人员投入项目研究的打算全时工作时刻及所承担的要紧研究内容。
关于同时参加几个研究项目(包括其他经费渠道支持的研究项目)的研究人员需讲明其在其他研究项目中的打算全时工作时刻。
一个研究人员一年内参加所有研究项目的累计全时工作时刻不得超过12个人月。
重点规划项目人员从事项目研究期间应保证必要的时刻投入,其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应差不多稳固。
关于全年打算全时工作时刻不足四个人月的重点规划项目人员,项目执行人在填写《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时应讲明选聘的理由。
七、人员费预算标准应按国家现行政策,按照研究人员在项目研究中的作用、责任以及所承担研究内容的难易程度具体确定。
八、由于工资上升、各种社会保证费用调增等因素引起的不可预见费由科技部统一治理、调剂使用,项目执行人编制人员费预算时不考虑这一因素。
九、当项目存在子项目(子合同)时,每个子项目(子合同)的人员费预算均需按照上述要求单独列示;同时只有子项目(子合同)的依靠单位才能填列该子项目(子合同)的治理费预算,上一级项目(合同)的依靠单位不得重复填列。
十、科技部按照确定的项目经费预算、用款打算、本年度工作进度及往常年度专项经费余额情形核定本年度专项经费拨款额,及时拨给依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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