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政策问答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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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政策问答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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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政策问答讲解
优抚政策问答
咨询内容:
什么是优抚对象?
答复内容:
优抚对象是指以下人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咨询内容:
国家对优抚对象是怎样抚恤优待的?
答复内容:
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咨询内容:
对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什么条件符合国家抚恤?
答复内容:
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因上学或天生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因上学或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均给予生活费抚恤。
咨询内容:
什么是残疾军人?
答复内容:
残疾军人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经评定部门审定的军人,由残疾程度轻重确定级别。
咨询内容:
残疾军人可享受什么抚恤待遇?
答复内容:
残疾军人待遇有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医疗待遇等,抚恤待遇就是经济医疗待遇,根据残疾等级,待遇也是不同的,残疾军人都享有残疾抚恤金,残疾等级不同,残疾抚恤金标准也不一样。
其中,一至四级还享受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也按等级不同而不同,是根据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比例测算的。
咨询内容:
什么是复员军人?
答复内容:
复员军人指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退伍的军人,统称复员军人。
咨询内容:
复员军人有什么定期补助待遇?
答复内容:
复员军人在乡退役人员全部享受国家定期补助,其中在职、离休、退休、退职、精简下放中的复员军人,国家已给予经济待遇的一律不称在乡复员军人,不能重复享受国家发给的经济待遇,两者只能任选其中一项经济待遇。
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咨询内容:
什么条件下退伍军人可享受定期补助?
答复内容:
除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金外,1954年10月30日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可以享受国家定期补助。
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伍军人,本人在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疾病,达不到评残条件,能提供有关在部队期间的病情证明和现在病情证明,经民政局初审后报青岛民政局审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咨询内容:
1954年11月1日后参战退役人员什么条件下可享受经济补助?
答复内容:
1954年11月1日后参战退役人员,首先参加必须是中央军委认可的直接参战或后勤保障人员。
其次在本人退伍档案中有明确参战记载或直接参战人员组织已认可的二人以上证明和其他明确的组织依据。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乡参战人员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都可享受国家经济补助。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事务办公室填写《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审批表》,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后报青岛市民政局审批。
(相关材料包括:
个人申请、村(居)证明、身份证、户口本、退役证复印件、原始档案参战材料)
咨询内容:
优抚对象住院怎样给予补助?
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住院医疗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补助)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孤老优抚对象、“三老”优抚对象、其余优抚对象三个层次分别给予90%、70%、50%的医疗费补助,先由各定点医院结算时扣除,再由市民政局和各定点医院结算,即医疗报销和民政补助都在医院一次性结清(即“一站式”结算服务)。
咨询内容:
听说国家对60岁以上的退役人员发放补助了,具体什么政策?
国家自2011年8月1日对部分农村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补助。
具体人员是指:
从1954年11月1日起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事务办公室申请办理。
咨询内容:
我父亲今年70多岁了,是烈士子女,家在农村,听说国家对烈士子女有政策了?
具体什么条件可以办理,怎么办理?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烈士子女。
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其他可以证明烈士身份的材料)、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等,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咨询内容: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补助审批程序?
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规定,符合文件中规定的条件,申请办理带病回乡待遇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2、从原部队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和住院病历。
”到青岛市优抚处指定医院鉴定后,到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录入优抚信息平台并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通过信息平台连同纸制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审核后,报青岛市民政局优抚处审批(纸质材料:
审批表、身份证、户口本、村居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城镇户口需提供下岗失业证明、个人申请等,上述材料各一式三份)。
咨询内容:
60岁以上老年义务兵生活补助审批程序?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10元生活补助的标准”的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藉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材料齐全后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通过优抚信息平台和纸制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后,报青岛市民政局优抚处备案。
咨询内容:
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审批程序?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和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烈士子女(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其他可以证明烈士身份的材料)、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等,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村(居)委会调查审核后,在《山东省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上填写基本信息、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通过优抚信息平台和纸制材料一并报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民政局审批后,报青岛市民政局优抚处备案。
咨询内容:
“三属”定期抚恤的办理程序?
1、当事人持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证明书,户口簿、身份证、无固定收入证明到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申请;
2、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审查后,通过优抚信息平台和纸制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审核后报青岛市民政局优抚处审批,发给抚恤证,享受定期抚恤。
咨询内容:
伤残军人申报审批程序?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地镇(街道)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查;
3、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报青岛市民政局初审后,通知本人持市民政局《残情医学鉴定通知单》到济南市荣军医院进行残情检查;
4、济南市荣军医院残疾医学鉴定小组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中医学鉴定结论,向青岛市民政局报告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青岛市民政局将医学鉴定结论通知当事人所在的市民政局;
5、市民政局根据残情鉴定结果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通过优抚信息平台和纸制材料一并报送青岛市民政局审查;
6、青岛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批准;
7、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残疾等级审批表》和残疾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市民政局将残疾证件发给本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材料退回申请人。
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被评定的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移交地方政府抚恤时,必须办理复检、审定、换证手续,从证件批准后当月办理残疾抚恤,程序同上。
咨询内容:
优抚对象家庭冬季取暖补助标准和条件是什么?
凡在我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均可领取冬季取暖补助,具体标准是:
城镇户口,每户800元,农村户口4307名,每户400元。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享受此补助。
咨询内容:
优抚对象收看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优惠办法什么?
一、优惠人员范围:
具有平度市常住户口并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
二、优抚对象需要提供的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优抚对象生活抚恤、生活补助证和有线电视证。
三、优惠标准:
收视维护费标准为每机每月12元(限一个接收主终端)。
咨询内容:
优抚对象免费查体具体办法是什么?
从2013年起,由政府财政出资,每年为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安排一次查体。
一、查体人员范围及时间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
每年6—10月完成查体工作。
二、查体项目优抚对象查体项目为:
1、内科常规(含病史);
2、B超(肝、胆、脾、双肾);
3、X线胸透;
4、心电图;
5、小生化:
肝功(三蛋白、ALTr-GT)、血脂(甘油三脂、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肾功(肌酐、尿素氮、血糖、尿酸)。
咨询内容:
优抚对象普通门诊补助具体办法是什么?
从2014年1月起,凡在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均可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补助:
一、补助人员范围
(一)7-10级残疾军人(不包括离休人员);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
二、补助标准
(一)上述优抚对象均可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普通门诊医疗补助。
(二)凡是因战、核辐射引起的久病不愈,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皮肤病、风湿病、关节病、精神心理疾病、慢性胃病、核辐射病的涉战涉核人员,增加门诊补助至最高1000元。
此项补助与《关于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复员干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青复稳组〔2009〕1号)中的相关内容为同一项目的,不重复享受。
三、补助办法
普通门诊医疗补助不发给个人,只对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给予补助,补助金只限当年使用。
四、门诊医疗定点医院
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开发区医院及各镇(街道)卫生院为优抚对象普通门诊医疗定点机构。
五、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办理程序
(一)就诊。
符合条件人员持《抚恤补助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定点医院相关科室就诊。
(二)就诊完毕后由个人先行交费取药,然后凭《山东省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分两次到所在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汇总后报平度市民政局优抚科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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