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机构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28095882
- 上传时间:2023-07-08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9.56KB
信用社银行机构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docx
《信用社银行机构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社银行机构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信用社银行机构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机构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
(二)审慎评估并全程关注、监控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收益。
(三)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和经营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四)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的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第二章项目融资业务办理条件
第四章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办理项目融资业务的借款人或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和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政策。
(六)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七)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项目融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公司章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三)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月度财务报表。
以新设立项目法人为借款人的,可只提供股东相关资料。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1府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保、土地、规划、安全生产和投资管理等方面的许可文件。
(五)项目资本金已落实的证明文件。
(六)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文件,包括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产品支付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
(七)贷款担保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项目融资金额、期限与相关管理要求
第六条项目融资金额应当根据项目投资需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风险水平和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七条项目融资期限是指贷款第一笔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具体期限根应当依据项目预测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和融资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要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的发放。
第八条项目融资须实行分期还款。
要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
(一)应从项目建设期完成时即开始还款,并应采用按月或按季还款。
(二)还款金额应与项目建设、运营进度相匹配。
第九条项目融资利率的确定,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指导意见》(陕农信联社发〔2006〕166号)要求,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并可根据项目融资业务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十条项目融资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对有多家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采取社团贷款方式。
第十一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可根据项目建设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十二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应积极争取承担项目财务顾问,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第十三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
(一)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
(二)可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四章项目融资业务的调查、评估、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调查人员应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尽职调查:
(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和有效。
(二)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机构设置、治理结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实力、财务状况、融资状况;股东的行业地位、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等。
(三)贷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分析、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审批核准情况等。
(四)项目市场分析,包括项目市场环境、供求关系和未来变化趋势等。
(五)项目投资及偿债能力分析,包括项目投资构成、资本金比例、自筹资金来源和项目预期未来现金流等。
(六)贷款担保情况。
第十五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贷款审查人员应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对项目融资进行全面风险评价,审查内容重点包括:
(一)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合法、合规性。
(二)项目建设条件。
包括项目建设用地及原材料、动力等来源落实情况及其可靠性,交通、投资区域和其他配套条件落实情况,以及主要设备的采购引进情况。
(三)项目可行性。
包括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和主要设备的先进性,项目产品市场供求现状、价格和竞争能力、盈利能力等。
(四)项目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获得性。
(五)项目效益与风险。
调查报告或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合理性,项目投入运营后产生的现金流量足以支付生产经营费用和偿还到期债务的可靠性。
(六)项目发起人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和整体经营情况等。
(七)项目风险的分担,项目风险在各个项目参与方之间分配的合理性。
(八)其他风险。
包括行业基本面、大宗商品价格风险、供应环保风险和成本风险等,以及可能对项目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
第十六条项目资产或项目收费权可设定抵质押担保的,应要求借款人将项目在建工程及其形成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收益权为贷款设定担保。
必要时,可要求项目发起人将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第十七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应要求借款人投保相关商业保险,并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设定为第一受益人或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
第十八条项目融资审查权限按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陕农信联社发[2008]142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定提款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核、核准或备案。
(二)项目履行国家的环保、土地、安全生产、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报批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许可文件。
(三)借款人同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参与项目重大决策。
(四)借款人承诺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经营收入专门账户,并与其签订账户监管协议,承诺项目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付等中间业务按照贷款比例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
同时,该账户资金对外支付须满足约定条件。
(五)项目资本金已落实,并与拟发放的贷款同比例足额到位,与贷款配套使用。
(六)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七)借款人所提供的提款用途证明与约定用途相符。
第二十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贷款资金支付要求、受托支付起点标准、贷款宽限期、经营收入账户余额等设定贷款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授信业务审批书中要求的前提条件和贷款管理要求,需要以法律形式落实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反映,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五章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项目融资发放前,应按规定流程进行前提条件核准,确认借款人符合约定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三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控,监督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受托支付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采用受托支付的,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对借款人提交的相关交易资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合同约定条件,金额与交易对象相符的,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即时将该笔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对一些特定项目,必要时,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第二十六条不满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受托支付标准的,各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也可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的特点与风险状况,自行设定更严格的受托支付标准。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手。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五)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
并应按规定对抵质押品价值进行重估和贷款后评价。
第三十条在项目建设阶段,要密切关注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在项目建设成本超支的情况下,对有完工担保的或其他建设成本超支安排的,应要求完工担保人或有关责任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项目建设成本超支款。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预算金额确需追加贷款的,应由借款人重新提出借款申请。
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流程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查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追加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在项目的试生产阶段,应密切监督项目试生产情况,确认实际的项目生产数据和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融资文件规定的完工标准。
第三十三条在项目经营阶段,应重点关注项目所在行业风险情况、项目经营状况及收入状况,项目经营活动现金流是否达到评估水平,项目经营收入是否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回笼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对项目经营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若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对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或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停止办理贷款手续或与借款人协商补充相应放贷条件和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项目融资业务到期应全额收回。
对借款人却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可与借款人协商贷款展期、再融资或重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适用房地产贷款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依照本办法制定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并完善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建立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以及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有效防范信贷资产风险。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信用社 银行 机构 项目 融资 业务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