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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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化大发〔2017〕62号
关于印发《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室)、馆、中心: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辽宁省教育厅备案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
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2017年7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和完善学分制,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对原《沈阳化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入学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入学资格初步审查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暂不具备入学条件可以向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入学资格复查
学生入学后,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具体复查内容与办法按照《沈阳化工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初审与复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学期学籍注册
在校各年级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返校并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学院(即学院或系,下同)办理学期学籍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虽返校,但未缴纳学费或住宿费以及符合其他不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视情况按自动退学、保留学籍休学离校或保留学籍暂时跟班学习等处理。
保留学籍者不全部享有在籍学生的权益。
二、学习年限与年级
第六条年限
统招生基本学制年限为4年,实行学分制。
学生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设计学习进程,可提前、延迟或按基本学制年限完成学业,可中途休学。
在校年限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为“延长(在校)时间”。
在校年限(含休学时间)最长一般为基本学制年限加2年,申请创业者可在此基础上再延长2年,经学校批准参军入伍学生申请保留学籍期间不记入在校年限。
第七条年级、班级
为便于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学生从入学起按基本学制年限制定的教学计划每年分为一个年级,每年级设两个学期。
每学期均进行学业预警,并依学生实际完成学业情况编入相应学院、专业、年级和班级。
具体办法按照《沈阳化工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执行。
在校期间学生应参加所在班级的活动。
三、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课程类别
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理论课、实验课及实践环节等统称为课程。
课程均按学期设置、注册、修读、考核和计算学分。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除另有规定外实践教学环节均为必修课。
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两种。
第九条课程学分
理论课程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32学时为1学分,集中实践环节1周为1学分,分散实践环节每学分一般按16学时的教学内容设置。
每门课程学分以教学计划为准。
第十条毕业学分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其相应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课程、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其它教育环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在任选课总学分之内设定若干任选课组(或类型模块、特定课程)并规定每组应获的最低学分。
未达该最低学分要求的视为未获满毕业所要求的规定学分。
除另有规定外在一组内多获学分不能抵充另一组所缺学分。
第十一条课程修读注册学分限额
课程修读按教学计划统一注册进行。
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的第一次修读为首修,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首修,申请提前首修的须获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含3.5)。
除另有规定外每学期修读的各类课程最高限额为35学分。
各学期所注册课程有严格先行后继关系的应按顺序修读(含必须同时修读)。
第十二条重修
重修是指为提高成绩而重新修读课程。
重修随其他年级进行并须在进入毕业学期前完成。
重修时应随教学班听课并完成规定的课内外各环节,确因上课时间冲突的可向任课教师申请免听部分内容,但免听学时控制在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内。
第十三条保健课
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参加体育课者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转修保健课。
保健课及格者取得体育课的学分。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设置
课程考核分为期末考核、补考和毕业前考核。
1.期末考核
各课程均进行期末考核。
2.补考
必修课期末考核不及格的有一次补考的机会。
补考设在下一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
补考不及格的必须参加重修。
补考不计平时成绩。
选修课不及格不设补考,可重选或改选其它课程。
实验课和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一般不设补考,需随其它年级重修。
3.毕业前考核
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期末考核不及格,若无任何其它重修机会,可在毕业学期初申请参加毕业前考核。
毕业前考核成绩按照重修成绩计,不设缓考。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方式
1.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分别对应于考试课和考查课的考核。
2.考试课的期末考试统一采用笔试方式进行。
考试课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
开课学院亦可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按有关规定确定适当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成绩的30%)的平时考核成绩,并预先向学生公布考核办法。
某些包含实践实验环节的课程,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或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
3.考查课的期末考查可以采用笔试、操作、设计、论文、答辩、综合评定等多种形式,考查成绩一般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个别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采用二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计分,由开课学院和任课教师按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和实施。
第十六条创新创业学分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按照《沈阳化工大学创新创业大赛学分认定及转换办法》、《沈阳化工大学课外实践环节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
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通用的平均学分绩点法评价。
平均学分绩点=∑Tiai/∑Ti,其中,∑为在规定课程范围内求和,Ti为第i门课程学分,ai为第i门课程绩点系数。
课程绩点系数按下表方法确定
成绩X
绩点系数a
百分制
五级分制
二级分制
95≤X≤100
5.0
90≤X<95
X=优秀
4.5
85≤X<90
4.0
80≤X<85
X=良好
3.5
75≤X<80
合格
3.0
70≤X<75
X=中等
2.5
65≤X<70
2.0
60≤X<65
X=及格
1.5
0≤X<60
X=不及格
不合格
0
第十八条成绩记载
教务处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考入我校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系)根据所学课程的学分与教学要求是否与我校相关专业课程要求一致予以审核,最后经教务处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予以承认,并将承认的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系统中。
学校根据相关专业学习进度可将其编入相应年级、班级。
五、考核资格
第十九条期末考核资格
注册修读课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无参加期末考核资格:
1.作业缺缴、抄袭、不合格等累计达1/3以上数量的;
2.缺课(经批准免听的除外)累计达1/4以上学时的;
3.旷课累计达l/5以上学时的;
4.该课程所含课外环节、实验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的;
5.符合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缓考与旷考
1.确有原因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缓考。
缓考随下一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的补考一同进行;
2.缓考不计平时成绩。
缓考及格的其成绩按照期末考核成绩对待。
缓考不及格的不设补考;
3.不设补考的课程不得缓考;
4.擅自不参加期末考核视作旷考。
第二十一条补考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无参加补考的资格:
1.期末考核违规并受到处分的;
2.期末考核旷考的;
3.被取消参加期末考核资格的;
4.期末考核成绩低于40分的;
5.期末考核已经及格的;
6.符合其它有关规定的。
六、考核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课程考核违规行为分为违纪和作弊。
课程考核违规者根据其违规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具体的认定与处理按《沈阳化工大学学生考核违纪处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编入下(上)一年级
第二十三条编入下一年级
按照学生学业状况,根据《沈阳化工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对学生进行学业预警,符合四级以上预警的学生,予以编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四条编入上一年级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获得上一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及限选课学分者,经本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可编入上一年级。
八、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休学
1.由于身体等原因,暂时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由本人申请,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批准,方可休学。
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办理休学手续;
2.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最多可休学两次。
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一次可休学2年,最多可休学两次。
学期内休学,本学期即算休学一个学期;
3.休学学生必须离校,在接到休学批复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4.休学期间不受理学期学籍注册、不得回校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
5.学生休学在规定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保留学籍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校武装部出具学校正式公文,由校教务处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离校期间,校武装部与学生所在部队就建立管理关系。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离校前应办理保留学籍相关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联合项目负责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应与联合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保留学籍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二十七条复学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一周内持复学申请书(因病休学者还须附专项康复诊断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2.准予复学后,一周内到财务部门缴纳学费,并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逾期按自动撤销复学申请论,做自动退学处理;
3.准予复学且学籍注册后,编入原专业的休学时对应年级学习。
九、退学
第二十八条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3.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4.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报告,送教务处、学生处等主管部门审核,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学生本人申请退学除外)。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通知由所在学院(系)送达学生本人。
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按规定发给肄业证或学习证明。
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
十、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九条转专业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符合条件者可根据《沈阳化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沈阳化工大学转专业实施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转学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符合条件者可根据《沈阳化工大学转学管理办法》办理。
十一、肄业和结业
第三十一条肄业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结业
1.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2.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向教务处申请补考,其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重做必须随下一年级的安排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
经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证书的时间。
补考只准一次,仍不及格者,不换发毕业证书。
十二、进入毕业学期、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三条毕业学期
毕业学期系指教学计划规定的最后一个学期,一般集中安排毕业环节(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等)。
第三十四条进入毕业学期的审核
毕业前考核结束后进行进入毕业学期资格审查,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期前应得的全部学分者或自愿结业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进入毕业环节。
第三十五条毕业与提前毕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通过先修或其他方式提前达到毕业条件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申请只在毕业学期受理。
第三十六条学士学位
各本科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照我校《关于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遗失均不能补发,学生可以申请办理相关证明书,具体办法按照《沈阳化工大学办理毕业(学位)证明书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其他事宜
第三十七条学籍管理的其他事宜
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按《沈阳化工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的执行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适用于沈阳化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其最终解释权归校教务处。
原《沈阳化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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