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示范文本的内容三新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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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示范文本的内容三新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1F420057熟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于2000年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简称《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使用。
《示范文本》由《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简称《招标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技术条款》(简称《技术条款》)组成。
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有:
一、《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构成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
其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合同条款”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由“第一卷商务文件”、“第二卷技术条款”和“第三卷招标图纸”组成。
其中商务文件包括:
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合同预付款保函;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和授权委托书;工程量清单;投标辅助资料;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二)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包括总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开标和评标,决标、中
(三)工程量清单和投标辅助资料
1.工程量清单
水利工程一般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预先计算好项目名称、单位和工程量,投标人负责填报单价和合价。
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临时工程实行总价承包,其他工程实行单价承包。
工程量清单一般实行项目分组,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按《技术条款》各章的专项工程分组;另一种是按单位工程分组。
2.投标辅助资料
投标辅助资料是投标文件的一个重要部分。
投标辅助资料通常包括:
单价分析表、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分组工程报价组成表、价格指数和权重表、计日工表、资金流估算表、拟投入的人力、设备资源表及主要材料和水、电用量计划表。
单价分析表、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分组工程报价组成表三表可供评标委员会分析比较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是评标的重要依据,也是合同实施过程中计算工程变更项目价格的参考。
招标文件一般要求上述表格的格式参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L2002]116号文)及其配套定额编制。
计日工用于合同中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支付。
招标文件应在计日工表中列出用作计日工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的一般常用项目,投标人按这些项目进行了报价,并可根据其施工经验和配备的人力、材料和施工机械增列其他的项目并报价。
计日工表中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单价应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其他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及利润。
(四)资格审查资料
资格审查采取预审方式的,一般单独成一阶段在招标文件发售前进行。
资格审查采取后审方式的,资格审查资料一般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三、《技术条款》的主要内容
《示范文本》中的《技术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说明合同标的物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及其施工技术要求,也是合同支付的实物依据和计量方法。
1F420058熟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构成
根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合同文件指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包括:
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经合同双方确认进人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次序也是解释合同的优先顺序。
一、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人本合同条件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人的文件和图纸。
二、技术条款
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技术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说明合同标的物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及其施工技术要求,也是合同支付的实物依据和计量方法。
此名词在以往国内的招标和合同文件中常称为技术规范,为了与行业标准中的技术规范相区别,在合同文件中称技术条款。
三、图纸
指列人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人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四、施工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五、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是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指由投标人已填写价格的工程量清单)以及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的名称。
投标报价书、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规定在招标文件的有关章节内。
六、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发包人应发中标通知书给中标人,表明发包人已接受其投标并通知该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代表前来签订合同。
若在签订合同前尚有遗留问题需要洽谈,可在发中标通知书前先发中标意向书,邀请对方就遗留问题进行合同谈判。
一股说来,意向书仅表达发包人接受投标的意愿,但尚有一些问题需进上步洽谈,并不说明该投标人已中标。
七、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编制体系参照了国际通用的菲迪克施工合同条件,吸收了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质量、安全、进度、变更、索赔、计量支付、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
词语涵义、合同文件、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履约担保、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联络、图纸、转让和分包、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材料和设备、交通运输、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文明施工、计量与支付、变更、违约和索赔、争议的解决、风险和保险、完工与保修及其他等方面。
每一方面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从合同责任划分角度进行了界定。
八、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的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事项一般有:
(一)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工程量变化百分比可在15%~25%范围内,视具体工程酌定,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在规定的百分比以下时不属于变更项目,不作变更处理,超过规定的百分比时,一般应视为变更项目,但若规定的变更项目引起工程量的相应增减,但对其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无实质性影响时,不需变动其单价,其合价则应按原单价乘以修改后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二)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约定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是受发包人委托监督管理合同的实施,其主要工作为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造价,并为此进行合同管理以及协调合同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合同中规定监理人的权力是由发包人授权的,发包人可以根据监理人的资信和经验以及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授权的范围。
发包人可以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于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一般约定,发包人将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监督和日常的合同支付签证尽量授权给监理人,使其充分行使职权。
有关工程的分包、工期调整和大的变更(可规定价格限额)等重大问题,监理人应在作出决定前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三)专用合同条款中提交资金流估算表的约定
资金流估算表作为发包人筹资参考,有利于按计划向承包人付款,也可用于评审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存在严重的不平衡。
专用合同条款中一股资金流估算表按年、月、工程和材料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保留金扣留、预付款扣还、其他、应得付款等几项列表计算。
1F420060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与事故处理
1F420061掌握水利工程事故分类与事故报告内容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利部于1999年3月4日发布实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该规定分为总则、事故分类、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工程处理、事故处罚、附则等六章41条。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工程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可以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同时造成人身伤亡。
这里主要是指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质量事故。
l.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类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其中:
(l)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2)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4)特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5)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见表1F420061。
2.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发现)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突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
有关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以及联络方式。
1F420062掌握水利工程事故调查的程序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如下:
1.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2.事故调查管理权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3)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4)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1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时,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经济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2)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应负的责任;
(4)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4.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事故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建议;
(8)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9)经验教训和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建议;
(l0)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6.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1F420063掌握水利工程事故处理的要求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因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其中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简称“三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二、质量事故处理职责划分
发生质量事故后,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其中:
1.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备案。
3.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4.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三、事故处理中设计变更的管理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
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事故部位处理完毕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人使用或进人下一阶段施工。
四、质量缺陷的处理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规定,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所谓“质量缺陷”,是指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即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
根据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利工程实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
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
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1F420064掌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内容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水利部于1997年12月21日颁发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共分为总则,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设计单位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罚则,附则等九章计48条。
对于各级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以及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管理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建设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1.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3)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4)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5)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基础工作是完善合同条款,手段是加强合同管理,应当注意以下一些要求:
(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关于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4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OTCLI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4)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6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材料和设备供应是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还可以包括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1F420065掌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内容
1.根据有关规定,建筑业企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其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招标人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企业分为:
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以及架线作业等。
3.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施工任务。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其施工资质等级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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