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粮库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docx
- 文档编号:28092906
- 上传时间:2023-07-08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6.23KB
昆山市粮库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docx
《昆山市粮库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昆山市粮库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昆山市粮库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昆山市粮库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仓库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仓储“一符四无”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仓储工作的现代化、标准化、规范化,做到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确保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为保证我市粮食供应安全、实现“二个率先”提供有力保障,根据《苏州市粮库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则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昆山市范围内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油仓储企业及储存政策性粮油的非国有仓储企业和骨干粮油加工企业。
第二则粮库管理
第二条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其它粮食政策。
第三条企业要加强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工作岗位制度、库存管理制度、仓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机械维护使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推动粮库正常有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实行领导负责制,库内人员分工明确,有职有权;加强职工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与教育,加大专业人才的引进,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
第三则库区管理
第五条库区内部布局合理,做到“四区”严格分开(储粮区、办公区、生活区、外租区),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第六条库区范围内整洁美观,做到仓内面面光,仓外三不留。
库区内达到“四化”要求,即黑化、白化、硬化、绿化。
第七条库区内有规范、统一、美观、醒目的相关标识和警示标志。
第八条库区平面图标明各仓房的仓号、仓容及有关重要设施。
第四则仓房设施管理
第九条仓房必须结构完整、坚固耐用,具备通风、密闭、防潮、隔热、防霉、防虫、防鼠、防雀和便于机械操作的性能,保证粮食储存安全。
第十条仓房及油罐需按规定的位置、尺寸、式样悬挂仓号、储粮性质等有关标识,每库需做到规范统一。
第十一条加强仓房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仓房使用安全,努力提高仓房的使用效率,仓房利用率要求达到70%以上。
仓房利用率%=〔(设计的有效仓容-闲置仓容)÷设计的有效仓容〕*100%
第十二条仓房建设的相关资料必须造册建档,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露天储粮设施必须具备六防一通(防火、防风雨、防虫、防霉、防鼠、防雀、通风的性能。
第五则配套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储粮仓房必须全部配备通风降温系统,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LS/T1202-2002的技术要求,系统运行正常有效。
第十五条熏蒸杀虫系统运行正常,能进行熏蒸杀虫,达到基本无虫的效果。
环流熏蒸系统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LS/T1201-2002要求。
第十六条储粮仓房具备防虫系统,如防虫线(带)、防虫网,进行薄膜压盖密闭,粮面、底层拌和防护剂等,能有效防止外界害虫进入粮仓和粮堆或仓内害虫出仓导致交叉感染。
第十七条储粮仓房具备防鼠板、防雀等设施,能有效防止鼠雀进入粮仓危害。
第十八条干燥设备维护保养良好,运行正常,能进行高水分粮有效降水作业,处理后粮食质量良好。
第十九条仓房需配备米温计、电阻测温线或粮情检测设备,性能良好,能保证日常粮情检测需要。
粮情检测设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LS/T1201-2002要求。
第二十条计量、包装设备每年要由计量管理部门检查维护,有计量年检合格证。
出现故障能及时排除,并需重新鉴定,保证计量准确。
第二十一条输送与装卸设备配套科学合理,运行协调,能保证粮食进出库需要。
第二十二条所有机械设备等的购置、建设、调拨、变卖、报废、拆除、改用、外借等,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实行分类管理,造册登记,健全收发、领用等手续制度,确保设施管好、用好、维修好,充分发挥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机械管理、技术人员,负责机械的管理、维修和保养工作,并要做到“四懂三会”(懂得机械结构原理,懂得工艺流程、懂得电气安装、懂得有关技术要求、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
第二十四条粮仓机械必须按例行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和大修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养维修,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建立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记录每次维修保养操作的人员、时间、内容、更换零部件、耗材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企业要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一般每六个月一次;长期停机时,宜每半年空载运行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六条转动的危险部位要设安全防护装置,并设警示牌。
机械设备检修时,应切断电源,设置检修信号和标志牌。
第六则粮油库存管理
第二十七条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
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储备粮做到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
出入库管理
第二十八条收购入库要有原始收购凭证、质量记录等数据。
调拨或外购入库要有调拨单、送货单、检斤、质量记录等数据。
检斤记录要单仓装订成册。
粮食出库包括销售(调拨)出库和拨付加工。
粮油出入库由领导签字、财务人员出具的《出入库通知单》通知仓库收发,收发完毕后,责任保管员按实际数量开出《进仓、出仓单》给财务、统计,据此入账。
粮食出入库时,要严把质量关、数量关,须由二人以上进行检斤验质。
第二十九条储备粮的出入库,必须依据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及粮权单位的出库通知单,任何人无权擅自动用。
对不符合出库手续,而要求办理储备粮出库的,承储单位、保管人员有权利、有责任拒绝,并可越级报告。
账务管理
第三十条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根据本企业业务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购进、销售、加工和储存等基础数据如实加以记录反映。
台账保存三年。
第三十一条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粮食基础统计报表,并及时向粮食局报送。
同时,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统计台账须按统一格式登记,记载方式根据进出实际发生数和相关凭证进行日结、旬登、月报,防止重复和漏登。
第三十三条上报的统计数字和台账要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指标解释进行登统,防止错登、漏登和重复统计。
第三十四条企业要建立核对制度,上报前须与保管账、会计账核对一致,发现差错及时调整。
第三十五条统计结报划期必须与财务结报划期一致,年末划期不能提前。
第三十六条粮权发生转移时,要及时进行会统计处理,但保管账必须与实际库存保持一致。
政策性粮食购销等业务如有特殊规定,按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会计处理,应遵循经营性粮食与政策性粮食分开核算的原则,储备粮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八条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按以下规定处理:
已入库未结账的粮食:
月末,对已入库未结账或虽结账但发票未到的粮食,应根据入库检斤数和该品种粮食的市场价格或合同价格预估入账,待发票到时冲转预估值,并按发票数量和金额入账。
已出库未结账的粮食:
凡粮食已出库,符合商品销售确认的所有条件,不管货款收到与否,均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减少账面库存。
第三十九条储备粮轮出(轮入)时,要按有关文件、协议和制度规定进行统计处理。
储备粮轮换形成的商品粮或自筹收购的商品粮要入账。
委托收购的商品粮统计处理要符合规定。
第四十条各种政策性粮油按规定填报相应的政策性粮油报表。
地方储备粮油由粮权所属部门填报统计报表,各承储企业向粮权所属部门上报规定的统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设专门的账簿,分别按不同委托单位、不同品种设置账页,完整记录库存变动和结存情况。
除委托储存各种政策性粮油以外,代其他企业或个人储存的粮油,统计报表列“受委托储存”统计上报。
第四十二条会、统计人员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统计报表必须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企业法人代表对上报的各项统计数据负责。
第四十三条会、统计报表、有关凭证每月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年度末统一归档。
第四十四条不管财务是否结账,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必须如实、及时反映粮食实际库存的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向粮权所属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仓储报表。
储存管理
第四十五条粮油储存要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和保管总帐相符;“三专”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不同性质粮食不得混存。
第四十六条企业要全面落实保粮责任制,保粮组织健全、队伍相对稳定,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保管员、防化员要持证上岗。
第四十七条仓内悬挂规范统一的仓囤卡,记录粮食的性质、种类、数量、年份、入仓时间以及质量指标等数据。
仓囤卡一式三份,仓内、保管科及保管员各执一份。
第四十八条企业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及时、全面将粮情、保管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记录在粮情检查记录簿、储粮药剂库存及流向台账和储粮熏蒸台账。
第四十九条每仓需建立分仓保管账,详细记录粮食的数量、品种、性质、质量、责任保管员及进出仓变动情况。
在此基础上,分品种、分性质建立库存保管总账。
第五十条政策性粮油储存的仓房,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如确需调整,必须报粮权单位同意。
溢耗管理
第五十一条企业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粮粮油储耗管理的规定》和粮油库存盘点制度。
第五十二条保管员定期对库存实物进行盘点,每月一小盘,每半年一大盘。
财务、统计人员负责抽查或监盘,并由保管人员填制盘点表。
第五十三条以一个货位为单位,于粮油出清后,根据实际库存数量确定损耗或溢余数量,并根据仓囤卡、进(出)仓单、化验单等原始凭证确定损耗。
水分、杂质减量和保管自然损耗,分开计算,分别列表不混淆。
第五十四条粮食的损耗或溢余,按不同性质粮食的审批权限及时上报审批,严禁估报、预报、不报,不准以溢抵耗。
第五十五条发生损耗或溢余,应编制《盘盈、亏表》,经会统部门核实,说明盈亏原因,报库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作账务调整,以保证会统账、保管账、仓囤卡和实物相符。
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企业具备固定的粮油质检场所和相应的检测设备。
有关检测设备须符合计量要求。
第五十七条企业要建立《粮油质量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仓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水分、杂质、出糙、容重等项目和指标。
质量档案保存期不少于6年。
第五十八条粮食出入库必须进行质量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粮食,要处理达标。
第五十九条企业每年二次对库存粮油的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进行全面检测。
第六十条所有政策性粮油的质量由粮油中心化验室统一扦样、统一检测。
“四无”粮仓管理
第六十一条“四无”粮库
无有害生物危害:
包括虫螨、鼠雀和微生物危害。
具体指标是:
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基本无虫粮标准;储粮区域内(仓内或粮堆内)无鼠雀危害痕迹及其粪便、足迹、巢穴;库存粮食和油料无发热霉变。
无不宜存粮油:
储粮品质全部符合宜存要求,或宜存粮食(油料)已安排轮换,没有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品质劣变降等情况。
无有害物质污染:
库存粮食(油料)出仓时符合国家现行食品卫生标准要求。
无人为、责任事故:
在仓储业务中,除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以外,无火灾、水灾、盗窃、中毒、粉尘爆炸、伤亡等事故。
第六十二条“四无”油库
无变质保管的食用或工业用油脂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执行专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油脂脂肪酸值和过氧化值在宜存范围内。
无混杂保管的食用或工业用油脂全部按不同品种、不同等级严格分开存放,并且装具有明显标志。
无渗漏保管的油脂没有发生漫顶、渗漏、跑罐(池)现象,个别油罐(池、桶)虽有轻微渗漏,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损失量≤1kg的称为无渗漏。
无事故除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以外,无火灾、水灾、盗窃、中毒、爆炸、伤亡以及油脂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事故。
第七则储粮技术管理
机械通风
第六十三条机械通风的作用:
降低粮温、保持粮堆温度均衡,防止水分转移、防止高水分粮发热、降低储粮水分、排除储粮陈味,进行熏蒸杀虫、调质等。
第六十四条机械通风的原则:
晴通、雨闭、雪不开,滴水成冰全部开;夜晚多开,白天少开;早晚多开、中午少开;仓外温湿度高、仓内温湿度低,应该不开;粮温高、水分大,日夜多开;粮温高、水分小,夜晚多开;粮温小、水分大,白天多开。
同时,在仓房通风时,还要与翻动粮面相结合,防止由于仓温迅速下降发生温差结露,造成霉变。
第六十五条机械通风的时机:
仓外温、湿度都低于仓内,或仓内外温度相同,仓外湿度低,或仓内外湿度相同,仓外温度低,都可以通风。
仓外温度高而相对湿度低,或仓外温度低而相对湿度高时,能否通风,一般可以采取计算其绝对湿度,再作决定。
一般情况下,仓外绝对湿度低于仓内,反之不宜通风。
在气温上升季节,如因入库新粮温度高、水分大,或晒后温度较高的粮食,以及因仓房檐口低,仓内积热不易排出等情况,也可利用夜晚低温低湿时间,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换气。
雨、雪、雾天,大气湿度大都处于或接近饱和状态,一般不宜通风。
温高湿大的散装粮堆,在仓外温度很低,温差较大的情况下,进行自然通风,一般应结合通风勤翻粮面,尽快散发内部湿热空气,以防结露。
发热粮采用机械通风,只能起到暂时和缓作用,因为通风提供粮堆新鲜空气,反会促使粮食呼吸旺盛和虫霉的大量繁殖,因此对发热粮应针对发热的原因,采用治本的办法为宜。
总之,通风要根据仓内外温湿度与储粮水分、温度情况及通风的目的综合而决定。
当然,仅从温度考虑,当粮温-气温≥8℃时,就可以通风了。
第六十六条机械通风的技术参数、具体操作管理要求按照LS/T1202-2002规定执行。
粮情检测
第六十七条储粮粮情检查有全面普查、经常检查和临时检查三种方式。
全面普查:
主要以储粮安全为中心,对所有库存的粮油进行全面检查。
经常检查:
按照规定的检查时间、内容和方法,对储粮进行正常检查,以便系统地掌握粮情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临时检查:
主要是指在大风、雨、雪、汛期或在一定时间,针对某些薄弱环节进行临时性检查,以便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损失。
第六十八条粮温变化的一般规律:
粮温受外温的影响由表及里、从外到内,逐步而缓慢向纵深发展的。
粮温在一日的变化仅限于上层,变化幅度很小。
而粮温的年变化是明显的,它随着外温的变化而变化,但迟于外温的变化速度,即外温上升季节,粮温也逐渐上升,但低于外温;在外温下降季节,粮温也逐渐下降,但高于外温。
一般来说,粮温的变化应滞后于气温的变化一~二个月左右。
粮堆各层温度的变化,在冬季,上、中、下三层粮温由上而下依次增高,夏季则依次降低。
春、秋两季的冷热空气主要影响上层,所以上层粮温分别出现最高值和最低值,而下层始终处于较高状态。
另外,粮堆温度的变化还受方位的影响,一般是南向较高,北向较低,东南、西南方向高于东北、西北方向。
苏南地区粮温在一年中的分层转变情况
季节
层次
冬季
春暖后
夏季
秋凉后
冬季
热空气 影响上层
热空气继续影响上层
冷空气 影响上层
冷空气继续影响上层
上层
最低
最高
最高
最低
最低
中层
次高
最低
次高
最高
次高
下层
最高
次高
最低
次高
最高
第六十九条“四害”活动规律:
虫:
春吃南,秋吃北、夏表层、冬扎底,温暖阴暗多栖居,四周墙角最活践;
霉:
春表底、夏靠墙、秋冬面层五寸深(结露);
鼠:
白天少出窝、晚上靠墙走、四周最频繁,吃饱就往回跑;
雀:
春落墙洞,冬占屋檐,夏秋躲树枝。
第七十条粮温的检查:
根据储粮水分和仓房条件决定,一般情况下,水分在安全标准以内的粮食,每周检查一次;半安全水分的粮食,每三天检查一次;危险水分的粮食,每天都要检查。
对粮食温度较高,有发热现象的,更要缩短检查时间。
检查最好安排在每天上午9~10点进行,此时气温、仓温比较接近当日平均温度。
测温点的确定:
房式仓将粮堆平面划分为若干个区段,每区段为100平方米,取四角和中央五点。
堆高2米左右的,分上、下二层,3米以上可设三层,各层测温点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上下四周测温点应设在粮面下、靠墙壁、地坪15~30厘米处。
在此基础上,选择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设点检查。
通常在粮堆表层、底层、靠门窗部位、向阳面、靠墙和梁柱的垂直层等部位的粮食容易发生吸湿、结露而发热霉变,应作为重点部位抽查。
第七十一条水分的检查:
粮食入库后,每个货位要普遍测定一次水分。
以一个仓房或一个堆、囤为单位,按照国家粮油检验操作规程的规定,分别扦取分层、混合样品测出水分,以便掌握入库粮食整体水分及是否均匀。
保管过程中,一般每季度测定一次水分。
当局部粮温不正常时,应单独测定,并辅以筛选法,以确定引起粮温异常波动的真正原因。
第七十二条虫害检查:
根据粮温高低,决定检查次数:
粮温小于15℃,每半月一次;15~25℃,一星期一次;大于25℃,三天一小查,七天一大查。
检查时,要根据季节、害虫习性等,在粮堆害虫聚集的部位,取样进行过筛。
根据筛上、筛下的害虫,计算虫害密度。
第七十三条“四害”检查规律:
查虫:
春查南面一尺下,夏查上面五寸多,秋查北面粮面上,冬查下面三尺处,四周壁角多检查,门窗柱边不放过。
查霉:
春查表底,夏查靠墙,秋冬查顶五寸深。
查鼠雀:
四周墙角多注意,屋檐门窗细检查。
第七十四条采用粮情测控系统的单位,按国家行业标准LS/T1203-2002要求执行。
同时,必须辅以常规检查,保证储粮的安全。
密闭控温
第七十五条过夏的粮食,在每年3~4月要进行薄膜封面密闭保管。
薄膜封面要做到平、紧、密,重点突出“密”。
第七十六条条件许可的,粮面上压盖保温材料,增加保温窗和保温门,以延缓仓温、粮温的回升。
第七十七条采取自动调节仓温来控制粮温回升。
气温高的季节,适时开窗换气或辅以小功率轴流风机通风,以排除仓内积热,有条件的可采用制冷手段控制仓温。
害虫防治
第七十八条储粮害虫的防治要根据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原则,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害虫的发生和蔓延。
综合防治: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防治对象的综合,发生在储粮内的害虫,大都是混合种群而且会出现不同虫期。
因此需因时、因地,根据虫情和粮种、粮情进行全面考虑,既要明确主攻对象,又要兼顾同时发生的次要害虫;二是防治措施的综合,防治方法很多,但各有其优点,也各有其局限性,只有把这些方法科学要配合起来,方可取得显著效果。
在采取综合防治时,要考虑三点:
①协调措施,减少矛盾;②力求兼治,简化措施;③发挥各措施间的相辅相成的作用。
第七十九条储粮害虫防治的基本措施是限制储粮害虫的传播、改变储粮害虫群落的成分、改变储粮害虫的生活环境、提高储粮质量,控制害虫发生和直接歼灭已出现的害虫。
第八十条害虫抗药性的克服途径是积极开展综合治理、混合使用药剂(注意避免颉抗作用的发生)、改用、轮用药剂、加用增效剂,增强杀虫剂的生物活性,提高药效。
第八十一条磷化铝粉剂每个投药点不超过50克,投药厚度不超过0.2~0.5厘米;片剂每个投药点不超过60克,单片摆放,不得二片重叠。
第八十二条环流熏蒸按国家行业标准LS/T1201-2002要求执行。
第八十三条施用防护剂的注意事项:
粮食水分要符合安全标准,粮温不超过32℃,害虫密度不超过一般虫粮等级。
“三低保管”
第八十四条“三低”指低温、低氧、低剂量。
低温:
指粮堆平均粮温维持在15℃以下,局部最高粮温不高于20。
准低温:
指粮堆平均粮温常年维持在20℃以下,局部最高粮温不高于25℃。
低氧:
指粮堆中气氧气浓度低于12%。
低剂量:
指施药量低于常规剂量。
磷化铝(粉剂)15g/万斤以下。
“三低”保管是综合上述保管措施的方法。
烘干降水
第八十五条当原粮水分超过安全储藏水分或协议规定的水分时,可采用烘干降水,烘干降水按国家行业标准LS/T1205-2002要求执行。
第八十六条同批次烘干的原粮水分差异控制在0.5%以内,以保证烘后粮食水分的均衡。
第八十七条烘干期间,每小时必须进行质量的测定,结果及时返馈给操作人员,保证烘干质量。
第八十八条采用低温烘干机,在烘干开展前期,要勤化验,比对电脑所测水分含量,及时进行调整。
第八则安全生产
第八十九条企业要认真落实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网络,完善相关制度。
第九十条按企业规模、储粮数量和消防器材配备标准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摆布合理,经常维护,保持完好状态。
按期通过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年度审核。
第九十一条企业要严格遵守《储粮化学药剂使用与管理规范》,严格执行“五双(双人领、双人用、双人管、双把锁、双本帐)规定。
企业需使用熏蒸药剂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熏蒸报告,经职能科室审核批准后,凭《领药凭证》到中心库领取。
领取药剂的人员必须熟悉药剂性能,携带防毒面具。
第九十二条除中心库药库外,其它各库点药库只能存放防护剂及少量清消剂。
第九十三条熏蒸作业前,企业要制订操作预案,组织参加人员学习操作规程,检查防护设备,确保安全无事故。
第九十四条熏蒸后,加强值班巡逻,防止漏气及事故的发生。
有条件的,进行浓度的检测,保证效果。
第九十五条熏蒸及放气期间,作业区域周围要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第九十六条因特殊原因,熏蒸剂没有使用完的,必须立即返还中心库药库保管。
第九十七条按核定的有效仓容存放粮食,严禁超仓容堆放。
散落性大的粮食,适当要降低堆粮高度。
新仓不能一次堆足。
第九十八条机械输送进粮时,落粮点与墙壁的距离不得不小于1.5米。
第九十九条仓门宽度在1.6米以上的,不得用“一”字形闸仓板。
第一佰条仓房按规定维修保养,保持完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昆山市 粮库 规范化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