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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价值的10评价标准
个人价值的10种评价标准
既然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的范畴,那么,对于价值之有无或高低的评价就应当是一个主体性的范畴。
只有主体才能确切了解客体满足自己需要的程度。
人的价值,个人的价值也是这样。
个人有没有价值,个人价值的高低,只能由个人所服务的对象即价值主体来评价。
这些评价是十分具体的,它发生在具体的主客体之间。
由于个人价值有许多个可能的价值主体,或社会、或群体、或其他个人、或个人自身,都可能是主体。
这样,对个人价值的评价就会有许多标准。
也就是说,此时对个人价值的评价就没有统一的标准,而只有主体的各自不同的标准。
某个人的价值对某一主体很高的时候,对另一个主体则可能很低,甚至毫无价值乃至有负价值。
“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就是因为逝者对于“亲戚”是有价值的,对于“他人”是没有价值的。
“化公为私”的行为者,在价值主体“公”看来是负价值,在价值主体“私”看来就是正价值。
可见,在价值主体不确定的情况下,对个人价值的评价是极不确定和极不统一的。
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
对甲毫无意义可能对乙性命交关。
对无产阶级有益的,对资产阶级可能就是灾难。
价值主体的不同使得具体的价值评价充满了相对性和不确定性。
这种由不同的价值主体对个人价值作出的评价。
我们称之为主体评价。
主体评价是具体的价值评价。
为了能够对不同的个人价值进行统一的评价,只有主体评价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一个统一的价值尺度或标准。
建立统一尺度或标准的前提就是要把价值主体统一起来。
唯一可行的是把人类社会作为统一的价值主体,把个人满足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的状况作为对个人价值评价的标准,这就是对个人价值的社会评价。
当然,社会评价也是一种主体评价,但它是唯一的一种统一的主体评价。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究竟什么是个人价值的社会评价呢?
古往今来,围绕着这个问题,人们给出了许多种答案。
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地位的不同,形成了许多种不同的看法,这就是各种不同的个人价值观。
我们在下面分析比较典型的几种。
1、 血统价值观
血统价值观以个人的血缘出身作为个人的价值尺度,所以也可以叫做门第价值观。
这种观点认为,谁的家庭出身“高贵”,谁的个人价值就高;谁的家庭出身“低贱”,谁的个人价值就低。
这种观点在奴隶制社会占统治地位,在以后的社会形态中还有残存的影响。
奴隶社会是刚刚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中脱胎出来的阶级社会,人类刚刚从野蛮状态进入文明状态,人的自然属性还占居着重要的地位,人类的社会属性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它成为人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集中表现。
所以,个人的经济地位,主要是取决于个人的自然血统。
在奴隶主阶级内部,一个人对财产和奴隶占有的多少,主要是看他出身的家庭的财产和奴隶的数量,同时还要看他在家庭中的嫡庶长幼。
这一切实际上在他出生之前就已经确定了。
他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丝毫不取决于他本人的选择,而决定于他的自然血统关系。
而广大劳动者——奴隶,则并不被当作人看,他们只被看作是工具。
于是奴隶的人的价值就被看作是物的价值。
马克思指出:
“劳动者在这里只是会说话的工具,牲畜是会发声的工具,无生命的劳动工具是无声的工具,他们之间的区别只在于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22页)奴隶的这种地位,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由他的血缘关系决定的,奴隶的子女仍然是奴隶。
可见,在奴隶社会,个人的血缘关系成为奴隶制生产关系再生产的主要形式,这对于奴隶主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为了维护巩固和发展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主必须通过生儿育女生产新的奴隶主,也必须让奴隶繁殖出新的奴隶。
所以,血统价值观实际上是奴隶主阶级的价值观,是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的价值观。
到了封建社会,封建的血统继承关系依然存在,于是血统价值观便与封建等级价值观结合在一起,成为封建地主阶级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在改换了的形式下继续奴役着人们的思想。
所谓“龙生龙,凤生凤”,所谓“龙子龙孙金枝玉叶”,都是这种价值观的表现。
由于我国封建社会时期漫长,封建思想根深蒂固,血统价值观直到现在仍然有一定的影响。
在十年动乱中,有所谓“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的反动血统论,许多非劳动人民出身的子女被污蔑为“黑五类”、“狗崽子”,成为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一个根源。
这说明,即使是在现代,血统价值观的阴魂仍然有存在的土壤,在一定的条件下甚至可能左右一些人的思想,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我们必须有所警惕。
2、 等级价值观
等级价值观在封建社会表现最为典型。
这是由封建社会土地等级所有制和宗法等级制度所决定的。
在封建社会,阶级差别表现为等级差别并被等级划分所掩盖。
在我国,封建宗法等级森严,人分五等,官分九级。
各个等级从上到下享有不同的特权。
在欧洲,农村实行采邑制度,国王把土地按照公侯伯子男的等级次序分封给王室公侯,形成一个个孤立闭塞自然经济的封建庄园,而国王则高踞于这个由等级构成的金字塔顶。
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并且不完全地占有生产者,农民或农奴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受封建主的统治和压迫。
在封建社会的城市里,除了僧侣和贵族之外,由于工商业的发展,还有由商人、手工业者和帮工组成的平民阶层。
封建社会的这种经济政治关系,使得社会个人无不处在一定的宗法等级之中,个人的价值由他所属的等级关系所决定。
较高等级的个人被看作具有较高的价值,较低等级的个人被看作具有较低的价值。
这种封建统治阶级的价值观由于封建意识形态的统治地位也严重地影响了劳动阶级的意识。
封建等级价值观并不否定血统价值观,而是由于等级制与宗法制的结合使等级价值观与血统价值观统一起来,成为统治人们思想的更为结实的加锁。
在封建等级制度下,人们依附于土地和土地所有者,依附于不同的种性和亲族,依附于一定的等级,从而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
封建等级制度是一种否定个人独立性的制度。
另一方面,封建制又是一种加强人的孤立性的制度。
在各个封建等级之间,人与人之间有着不同的权力和地位,他们相互隔阂,相互仇视;即使是在同一等级内部,孤立和隔膜也很严重。
小农之间,被自然经济所分隔,成为一些“同名数相加”或松散无关的“一袋马铃薯”。
封建庄园之间很少往来。
实际上是许多孤立的独立王国。
城市的手工业者之间也被各种不同的行会和帮派组织所分离。
封建社会这些孤立性特征,是对人的社会性的压抑和否定。
所以马克思说:
“封建制度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
等级价值实际上并不是人的价值,更不是个人的价值,而是一些社会集团对维护封建社会制度的价值,更进一步说是社会阶级对维护封建社会的价值。
这里很容易看出等级价值观的阶级实质。
由于我国封建社会漫长,由于我国资本主义不够发展,封建等级价值观的影响仍然顽固地存在着,成为现阶段必须与之斗争的落后意识。
有少数人把自己服务的职位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看作自己私人的特权,看作是可以用来谋取私利和用来交换的“个人价值”,这正是封建等级价值观念的残余表现,是社会腐败现象的一种思想根源。
3、 神灵价值观
顾名思义,这是一种把人的价值归结为神的价值从而使个人的价值随之消失的价值观。
这种观点也是封建社会盛行的价值观念。
特别是在黑暗的欧洲中世纪,这种观念甚至占据统治地位。
恩格斯指出;“中世纪是从粗野的原始状态发展而来的,它把古代文明、古代哲学、政治和法律一扫而光,以便一切都从头做起。
它从没落的古代世界承受下来的唯一事物就是基督教。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400页)“教会信条自然成了任何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
法学、自然科学、哲学,这一切都由其内容是否符合教会的教义来决定。
”(同上书,第21卷,第545页)
在宗教神学的统治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异化为神灵价值观。
这种观点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个人价值的主体从人间上升到天国,天神或上帝成为人的价值的唯一的和最高的主体。
看个人是否有价值,唯看其对待上帝的态度是否虔诚,是否肯与把自己的一切,无论是他们创造的财富还是个人的青春,都诚心诚意毫无保留地敬献给神灵。
只有这样做的人,才能赎却原罪,占有一点神性,得以升入天国。
而那些不信上帝、不敬神灵的人则是毫无价值的人。
谁要是发表了违反教义的言论,就要受到宗教裁判所的审判。
哥白尼直到临死才敢于发表《天体运行》,但还是被罗马教皇下令烧毁。
宣传哥白尼学说的伽利略受到宗教裁判所的严刑拷打和长期监禁。
而坚持科学真理的布鲁诺则被活活烧死在罗马的鲜花广场上。
尽管布鲁诺在临刑前高呼:
“火并不能把我征服,未来的世界会了解我,知道我的价值的!
”但是,在神灵价值观看来,布鲁诺是最没有价值的人。
神灵价值观是一种信仰主义和献身主义。
从表面上看来,它是把上帝作为奉献的主体,但是冥冥中的上帝到底是不食人间烟火的,人们奉献的主体通过上帝依然要落实到人间,落实到那些上帝的使者和宠儿身上,即落实到僧侣、国王和贵族身上。
因此,神灵价值观依然是维护封建统治者利益的,它是在精神上奴役人民群众的思想桎梏。
第二,神灵价值观激励压抑个人的自我价值,使自我价值严重萎缩。
在神灵价值观看来,人类不过是上帝放牧的羔羊,世界不过是上帝的牧场,人的价值其实与牲畜并无区别。
既然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是因为受到蛇的诱惑偷食禁果而产生了欲望的,那么,禁欲就成了人们赎却原罪的首要条件。
在禁欲主义下,任何个人生理、心理乃至一些精神的欲望都被看作是卑污的愿望。
个人的需要被压抑到可怜的程度。
在物质方面,神灵价值观主张苦行,主张安贫乐道,主张对神灵的牺牲;在精神方面,则倡导性懦、服从、自卑。
这样,个人的自我价值便从被压抑发展到逐步萎缩,个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都得不到满足,个人的地位愈来愈显得微不足道。
结果,个人的发展受到无情的压制,个人的积极性、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都极为低下,社会活力被扼杀,社会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这就是封建主义神灵价值观造成的恶果。
4、 权力价值观
谁有权谁就有价值,谁权力大谁的个人价值就高,这就是权力价值观对个人价值的看法。
休谟赤裸裸地说:
“没有东西比一个人的权力和财富更容易使我们对他尊视,也没有东西比他的贫贱更容易引起我们对他的鄙视。
”(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4页)
其实,权力价值观是把权力的价值混同于个人的价值,把某种力量的价值混同于掌握这种力量的人的价值。
权力并不是个人的力量,它不是个人的属性,因而也不是个人的价值。
权力的实质,是一种社会组织的力量。
国家权力是国家这个阶级统治的工具的社会组织的力量。
因为社会组织的力量必须有个人代表去行使,于是它就演变成了个人的权力。
可见,个人的权力,乃是个人能够支配的社会组织的力量。
就其本质来说,权力属于社会组织的价值范畴。
那么,为什么人们会把个人掌握的权力看作是个人的价值呢?
因为个人的价值与社会组织的价值及其实现的形式——权力,有着密切的联系。
社会组织是由人和制度组成的,其中每一个成员都有该组织要求的权利和义务,并有相应的权力结构。
为了能够实现社会组织对社会的价值,社会组织需要选择一些个人,赋予他们不同的权力,让他们代表社会组织实现组织的力量。
至于让哪些个人来代表社会组织,则要看组织的需要和个人的素质。
如果某个人的属性正好适合社会组织的要求,就说明这个人对于社会组织具有价值,这个人对社会组织的价值当然是构成他个人价值的组成部分。
如果该社会组织确实是对社会有价值的,该个人便会通过他对社会组织的价值实现他对社会的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权力便成为个人实现个人价值的条件和表现,权力大的个人对社会组织的价值就大,从而对社会的价值也大。
但是,在这个推导过程中,有一系列前提条件。
如果其中有一个前提不具备,个人权力和个人价值就不会有这种关系。
因此,把个人权力之大小与个人价值之高低看成是一个东西,或者看成是成比例的关系,就都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第一个前提,掌握权力的个人必须是具备社会组织所需要的素质的人。
假如,组织需要一个大公无私的人民公仆,而他却是一个自私自利假公济私之徒,一旦大权在握,他便会损害组织,此时,他对社会组织进而对社会的价值就是负值。
他的权力越大,他对组织的损害就越大,对社会的危害也就越大,他的个人价值就越小。
个人的权力与个人的价值在这里成反比例。
其次,第二个前提,个人所属的社会组织必须是对社会有价值的组织。
如果该组织对社会的价值是负价值,即使当权的个人的素质是该组织所需要的,对该组织具有很高的价值,他个人的社会价值仍然是负的,他的个人权力与个人价值还是成反比例。
另一方面,个人的价值不仅表现在对社会组织的价值上,而且表现在对社会的价值、对社会其他群体和个人的价值上,也表现在对自己本身的价值上,即使是个人对组织的价值,也不是只有掌握一部分权力才能实现。
个人的价值包含着极为广泛的范内容。
没有权力的个人完全可以有自己的个人价值。
有权力的个人,通过行使权力也只能实现个人的一部分价值,而其它价值内容要通过其它途径才能实现。
这样看来,权力和个人价值就更不是一码事了,权力价值观就更加站不住脚了。
因此,看一个人是否有充实的价值,决不应当只看其是否掌握一部分权力,决不是谁权力大谁的个人价值就大。
有权的人不一定有个人价值,无权的人不一定没有个人价值;权力大不一定个人价值高,权力小不一定个人价值低。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权力和个人价值不成比例。
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实中,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都是如此。
比如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尤其是那些处在没落时期的社会,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们一个个权倾朝野,但他们对社会是阻碍的力量,他们的个人价值是负的。
与反动统治者相反,广大受剥削受压破的人民群众,他们虽然处于无权的地位,但他们始终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
他们中的一些杰出者,尽管没有什么权力,但他们各自在不同的领域作出了很大贡献,他们的个人价值远远高出那些位高权重的统治者。
因此,一个人要追求和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并不一定非要通过争权、掌权和用权的途径才能实现。
按照权力价值观,要实现个人价值,只有通过争权夺势一条路,这就必须要把争权、当官、升官作为人生的目的。
有些人为了升迁和提拔,达到掌权的目的,甚至不惜作出许多见不得人的事情。
这样做的结果,非但不能实现和增加个人价值,反而是个人价值的贬值。
不但是个人劳动价值的负值,更是个人人格价值的负值。
充实和实现个人价值,必须要否定这种权力价值观。
社会的需要是多元的,个人的条件也是多元的,只要以个人的劳动和实践满足社会某些方面的需要,就能够实现个人的价值。
因此,同样,一个人失去了权力,也决不意味着失去了个人价值。
受权利价值观影响的人,一旦失去了权力,就会感到失去了生活的意义,这其实是不必要的。
个人的价值表现在很多方面。
当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挂印归隐的时候,他放弃了权力,却实现了一个文学家的个人价值。
当将军甘祖昌解甲归田的时候,他实现着一个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个人价值。
有很多革命老干部,在他们离退休之后,依然在很多方面发挥着自己的余热,他们的个人价值依然放射着光彩。
因此,掌握着一部分权力的人,必须十分清醒地认识权力的实质和个人价值的关系。
廓清错误的权力价值观的影响,十分谨慎地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
那些正确使用权力为人民服务的人,权力的使用是实现个人价值的一条途径。
那些凭借权力以权谋私的人则是对个人价值的贬损和降低。
5、 金钱价值观
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变迁,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在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的时候,资产阶级的价值观念也就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
于是金钱价值观成了衡量个人价值的主要标准。
一切旧的观念,血统价值观、等级价值观、神灵价值观、权力价值观等等,都成了过时的东西,或者被彻底抛弃,或者改变其性质成为金钱价值观的某种补充或表现形式。
金钱价值观的特征是以一个人拥有的金钱的多少作为衡量其个人价值的标准。
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是“金钱确定人的价值,这个人值一万镑,就是说,他拥有这样一笔钱,谁有钱,谁就值得尊重,就属于‘上等人’,就有势力,而且在他的那个圈子里在各方面都是领头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66页)
金钱价值观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它在人们的观念中取得统治地位,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状况相联系的。
商品经济的发展,表现为价值形式的发展。
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商品的价值形式,经过了偶然的价值形态、扩大的价值形态、一般的价值形态,才发展为货币价值形态。
这时,货币成了唯一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成了财富的象征、价值的象征、积聚起来的劳动的象征。
与这个过程相联系,商品经济也就从萌芽状态逐渐取代了自然经济,从简单商品生产发展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
这时,货币不但充当价值尺度、充当流通手段,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而且随着劳动力转化为商品,使自己转化成了能够生产剩余价值的价值,即资本。
货币向资本的飞跃,顿时使它本来就光彩夺目的面貌更加熠熠生辉,这使它又有了新的价值。
一方面,它可以用来购买消费品满足人们消费的需要,这是金钱的消费价值。
另一方面,它又可以用来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使其结合生产剩余价值,满足人们生产的需要,这是金钱的生产价值,在这里货币成了能生金蛋的母鸡。
于是,金钱在人们眼里逐渐被神化了,拜金主义越来越支配人们的思想。
人们看到,在资本主义社会,只要有了钱,“就可以使黑的变成白的,丑的变成美的,错的变成对的,卑贱变成尊贵,老人变成少年,懦夫变成勇士。
它可以使受诅咒的人得福,使害着灰白色的癞病的人为众人所敬爱;它可以使窃贼得到高爵显位,和元老们分庭抗礼;它可以使鸡皮黄脸的寡妇重作新娘。
”(莎士比亚《雅典的泰门》)如同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一样,金钱的所有者是金钱的人格化,于是金钱的价值就成了金钱所有者的价值,物的价值就成了人的价值,对于人的价值评价就以他所拥有的金钱数量作尺度。
这就是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的金钱价值观。
比起血统价值观、等级价值观和神灵价值观来,金钱价值观是人们价值观念的更大进步。
这可以从一下两方面得到说明。
第一,无论是血统价值观,还是等级特权价值观,还是神灵价值观,都在很大程度上是从人的自然关系方面寻找个人价值的基础。
这说明,人的自然属性还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而金钱价值观是随着交换的扩大而出现的,因此,它是以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的,它表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向着社会化方向迈出了巨大的步伐,人的属性的社会性方面有了巨大的发展。
第二,比起以前的价值观,金钱价值观是一种更加平等的价值观,因为它不承认高贵血统的价值,也不承认等级特权的价值,而只承认金钱的价值。
而获得金钱的条件和机会表面上是平等的。
“正如商品的一切质的差别在货币上消灭了一样,货币作为激进的平均主义者把一切差别都消灭了。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52页)第三,金钱价值观表明,个人在人的解放的道路上大大前进了一步。
在血统价值观下,人们依附于家族;在等级价值观下,人们依附于不同的等级。
在金钱价值观下,人们摆脱了这些依附关系,获得了更大的自由。
但是,金钱价值观决不是科学的、正确的价值观。
只是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它才具有一定的进步作用。
随着社会的进步,金钱价值观越来越以它特有的铜臭气严重污染着社会文明,成为一种腐朽没落的观念。
在今天,它的消极作用更加明显,应当坚决批判和摒弃。
首先,金钱价值观仍然是以物的价值代替人的价值的观念。
它见物不见人,在金钱的光芒下泯灭了人本身。
这种价值观所看到的价值,不是人本身的价值,而是人的身外之物的价值。
按照金钱价值观,一个人无论他如何出类拔萃,倘若他身无分文,便毫无价值。
而另一个人,只要他有钱,哪怕他是个无赖,也顿时身价百倍。
这种价值观实质上才真正是藐视人、贬低人、看不起人的价值观。
其次,尽管金钱价值观比起血统价值观和等级价值观来是一个进步,但是它仍然没有彻底否定人的不自由状态。
它砸碎了囚禁人的旧牢笼——血统与等级特权,而把人们重新锁进新的更加结实的黄金牢笼之中。
虽然这个牢笼要大一些,但人们并没有获得真正的自由和解放。
第三,金钱价值观的基础之一是货币可以转化为资本。
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条件则是劳动力转化为商品。
而要使劳动力转化为商品,就必须使一部分人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使另一部分人除了自己的双手以外一无所有。
这就是说,这里的平等竞争是以对生产资料关系的不平等为前提的。
因此在金钱价值观下,人们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平等,而且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平等。
第四,由于金钱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使一些人不择手段地追求金钱,为了赚钱发财,他们可以不顾道德良心,投机钻营,坑蒙拐骗,贪污盗窃,作奸犯科,其结果,必然使社会风气败坏,精神文明倒退,阻碍社会发展。
个人的价值与个人所拥有的金钱的价值绝不是一个价值,也不是成比例的关系。
金钱的价值,无论是它的消费价值还是它的生产价值,都是一种物的价值,都是物对于人的有用性。
而人的价值是以人为客体的价值,个人的价值是个人对于主体的人的有用性。
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价值。
即使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金钱的价值也不能与个人的价值画等号。
因为金钱是个人的,金钱的所有者可以任意使用或支配自己的金钱。
他可以用来生产,也可以用来消费,他甚至可以运用金钱的力量从事损害社会的活动。
这时,金钱的数量就可能与其所有者的个人价值成反比例。
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否定,资本主义通行的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都成了过时的东西。
金钱价值观已经从根本上失去了它存在的基础。
但是,由于商品经济是社会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商品货币关系仍然存在,在我国现阶段金钱价值观仍然还有着相当大的市场。
批驳金钱价值观,肃清一切向钱看错误思想的影响,是思想战线的长期任务。
在我国,公开和明确主张金钱价值观的人不多,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在人们的世俗观念中,金钱价值观仍然相当流行,很多模糊认识并没有得到澄清。
例如有人说,既然金钱价值观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而我国现阶段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那为什么金钱价值观就不能肯定呢?
我们说,金钱价值观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产生的,但它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才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我国现阶段的商品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它与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
如果允许金钱价值观泛滥成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就可能改变性质,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可能被瓦解。
另外,如同货币有其自发性倾向一样,金钱价值观也有其自发倾向。
只要是货币,他就仍然是人的劳动的社会体现,是劳动的真实尺度,是一般流通手段。
只要有货币,就会出现一方面贮藏货币,而另一方面产生债务的机会和动机,这就是两极分化和剥削的可能性。
金钱价值观是货币自发倾向的反映。
如果可以用拥有金钱的数量确定个人价值,追求个人价值就会转化为追求金钱数量,其结果必然是有人贮藏货币,有人产生债务,造成两极分化,瓦解公有制。
这是应当严重警惕的。
还有,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必须同时注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保证商品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
这就必须提倡新的价值观念。
如果任凭已经过时的金钱价值观畅行无阻,必然是一切向钱看的思想泛滥成灾,必然会鼓励一些人不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获得金钱。
这样就会破坏按劳分配原则,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毒化人们的灵魂,使社会上各种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影响社会安全和团结和谐。
还有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谁挣钱多说明谁的贡献大,谁的价值也就越高,以有钱多少衡量个人的价值有什么不对呢?
这是一种过于简单的认识。
人所共知,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由于生产力水平低而不平衡,我们还只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所有制形式。
这也就是说,就全局范围看,人们对社会生产资料的关系还有差别,还不能实现对社会生产资料关系的平等。
在这种条件下,按劳分配也只能采取初级的形式。
它不可能在全社会按照统一的标准实行,而只可能在相同所有制关系内实行一个标准。
这样,生活在不同所有者关系下的个人,他们的贡献和报酬就不是相吻合的,甚至也不是成比例的。
即使是在同一所有制关系下的个人,由于劳动量计量方法的复杂性,其劳动与报酬也不会完全相符。
除去这些原因之外,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还没有完成,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新秩序还需要发展和完善。
这就使一些人有可能钻改革的空子,使得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短期内难以消除。
所以,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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