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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位分类下
公务员职位分类(下)
宋世明教授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
在行政执法类职位这个大的内容之下,我要给大家介绍第三部分内容,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的必要性在哪里。
前面提到过,设专业技术类职位,大家的意见比较统一,设行政执法类职位大家的意见在一段时间之内不太统一。
为什么不太统一?
刚才我给大家列举了一系列的数据,列举了一系列的部门,请大家反过头去反思一下,回顾一下,公安部门、国税部门、海关部门、工商部门、质检部门,有观点认为这些部门的公务员本来已经吃香的喝辣的了,不存在激励的问题,这些部门不是清水衙门,是比较肥缺的部门,是人人向往的部门,是吸引力很大的部门,还有必要在这些系统这些部门当中设行政执法类职位吗?
所以为什么要设行政执法类职位必须作出正面的回答。
管理的科学性,我们出台公务员法有三个目的,第一个是优化管理,第二个是加强监督,第三个是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我们优化管理首先应该去掉一些感情色彩,任何人都有感情,任何人对各大部门都有自己的体察,但是我们在设行政执法类职位的问题上还是应该与全国人大已经通过的公务员法相一致。
公务员法一旦通过,它就不是哪个人的观点,它就成为国家的意志,我们从尊重宪法尊重法律这种法律精神出发,还是应该依据法律的规定在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上取得共识,达到共志,在工作当中经过大胆而谨慎的工作把设行政执法类工作这个工作做好。
基于这个目的,我把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的三个必要性给大家简要地说一下,以求跟大家达到共识。
第一,基层一线执法队伍已经成为最难以管理的公务员队伍。
这是对现状的一个基本的判断。
各位,我们党和国家从来没有停止过清理一线执法队伍,我们党和国家从来没有停止过想方设法对一线执法行政队伍进行结构优化,提高它的素质,规范它的行为,从来没有停止过。
队伍数目庞大,根据基本数据统计,对于一线执法队伍在公安、国税、地税、工商、质检、环保、药检这几大系统将近两百万左右,它数目庞大,队伍庞大,作用重要。
基层一线行政执法队伍,是社会管理与社会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
政府职能的载体是机关,但政府职能最微观的载体是公务员个人。
社会管理职能和市场监管职能非常重要,但是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直接载体、直接承担者是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
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公务员群体,作用重要。
基层一线执法队伍成为最难以管理的一支公务员队伍,最关键的原因方方面面的共识是,现行的制度设计约束功能不足,激励功能不够。
该约束的没有约束到位,该激励的也没有到位。
约束和激励都没有到位,就难怪一线行政执法队伍已经成为党和政府的一个十分头疼的问题,一个急需要改变的问题。
这是第一点。
我们必须把问题拎出来,我们才能有的放矢。
现行的制度设计约束功能不足,激励功能不够才导致了一线执法队伍出现这种状况,当然我们不否认一线执法队伍特别是一线基层的公务员队伍,基层一线的公务员执法队伍有个别人有少部分人是素质比较差的问题。
下面,给大家再深入的剖析一下为什么说现行制度对基层一线的执法队伍约束不够?
为什么约束不够?
你约束不够,加以约束就是了,我们清理整顿执法队伍,我们加大对执法队伍的监管,那不就是约束吗?
各方面的共识是这样的,为什么约束不够呢?
就是因为没有行政执法类职位的设立,所以就没有这一类职位的任职资格标准和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最基本的素质标准。
坦率的说,各位,什么人都能执法的观念在基层政府在地方政府还有相当的市场。
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执法就是犯法,这样一些负面的后果由此而生。
这也讲到了总的标题是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在导言当中我就给大家说过,职位分类在工作当中具体有两个方面的表现:
第一是类别划分,好了,我们就是要划行政执法类职位。
第二就是要确定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就是要确立它的基本素质标准。
我们设置行政执法的职位,各位,就是要体现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把进口,凡进必考,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在考核环节增加社会的评价因素,严格执法责任追究。
这是约束不够。
刚才说基层一线的公务员执法队伍最难以管理,一是约束不够,第二是激励功能不足。
第二,激励功能不足体现在何处呢?
我下面要给大家简要介绍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必要性的第二点理由、第二点根据,就是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
这主要是从激励角度说的。
基层执法部门的队伍基数越大,压级的问题越严重。
我在公务员职位分类这一讲当中第一个问题当中现行分类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两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为基层公务员提供的职业发展台阶过少。
这是第一层含义。
同样是基层部门,各位,情况也是不一样的,也是不平衡的。
有的部门是基层执法部门,的队伍基数比较大。
我们以公安系统为例,根据测算,地级公安局平均是1600个人,县级公安局根据初步的测算平均是550个人,大家想一想,地级市的人事局,地级市的档案局,地级市的其它的职能部门,肯定没有1600人,也就是100—200人左右。
这里面就导致了一个小小的悖论。
各位,中国公务员的职务层次,中国公务员的职数、职务层次是根据机构规格来确定的。
地级公安局跟地级档案局它的机构规格都是一样的,但是队伍基数越大越吃亏,压职压级的问题越严重。
公务员的职数是根据领导职数来确定的,它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是根据领导职数确定的。
地级市的领导职数跟地级市档案局的领导职数是一样的,但是它队伍基数比较大。
好了,刚才跟大家说了两个重要的数据,为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县市对警察的激励太弱了,为了调动基层警察的积极性,有些公安机关被迫分设机构,导致内设机构混乱,警力难以下沉,降低了办案效力。
公安部有一个部门出具了一份研究报告,这份研究报告提供了一个数据,这个数据是这样的:
从科学管理的角度,地级市公安局合理的机构设置是8个左右,8个左右的机构设置能够保证警力下沉,提高警察的战斗力,更好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一方平安。
但是它的队伍基数太大,按常规的办法,它难以调动积极性,它没有办法,它靠增设机构的办法,本来是8个,从科学管理的角度说是8个,但是实践当中演变为30个左右。
8个机构就合理了,县市政府是30个,那么县级公安机关呢,从科学管理角度,县级市的公安机关5个左右就比较合理了,实践上已经演变为20个左右。
这种激励公务员的做法实际上就叫饮鸩止渴。
人事管理的实践跟政府职能的转变已经构成了一对矛盾,我要人力资源开发,我要人才开发,我要调动公安的积极性,我必须想办法。
从这个案例来看,他想的办法叫做增设机构。
请大家想一下,增设机构带来的后果是什么呢?
带来的后果不是优化了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老百姓不是要求警察都坐在办公室里,老百姓要求警察在他们需要的时候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帮助老百姓为老百姓排忧解难。
这才是警察的使命。
所以导致这种问题的局面不是警察自身的问题,不是公安机关自身的问题,是现行的制度设置本身的问题。
没有哪一个部门没有哪一个行业的具体的人毫无用处。
那么这次公务员法当中设行政执法类的职位,后面还要讲到设了行政执法类的职位之后,还要设行政执法职务,就是要为广大的基层公务员就是要为广大的一线基层公务员队伍开辟更广阔的职业发展的空间,让它在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的同时他能够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不是阻碍政府职能的转变。
所以如果再不为基层一线的公务员提供必要的激励功能,那么政府职能转变,特别是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转变就没有微观保障,因为职能最终还是通过公务员来体现的。
那么,根据调查,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基层一线执法队伍公务员只有办事员和科员两个职业发展台阶。
各位,我在这个地方顺便要说一个观点,激励本身就是一种约束,约束和激励看似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有的时候激励本身就是一个约束,没有激励绝对不会有约束。
在中国老百姓的观念当中,好像有这么一种观念,都讲求政治发展,那么在行政学这个层次,在公务员管理这个管理范围,政治发展一般把它理解叫职业发展。
请大家试想一下,70%左右的一线执法公务员只有办事员和科员两个职业发展台阶,只有少数的公务员有3—4个发展台阶,也就是说它政治发展的前途是没有的。
用公务员管理的话语系统来说,它职业发展的台阶是很少的。
公务员也是人,他也需要激励,他也需要有梦想,他也需要有职业发展的前途。
行政执法队伍特别是一线执法队伍为什么清理整顿?
效果不张,效果不明显。
激励功能不足是一个根本性的原因,所以激励本身就是一个约束。
大家不要说他本来是吃香的喝辣的,就不要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了,我们抛开感情色彩不谈,从管理的科学角度谈就是应该设专业技术类职位,就是应该规范管理,让每一个公务员包括一线执法的公务员有一个合理的职业发展阶梯。
在这个地方,我有一个观点顺便跟大家交流。
机关跟公务员个体相比,公务员个体处于弱势地位,机关永远处于强势地位,所以应该加大对公务员权益的保护。
这是第一。
第二,决策类的公务员与执法类的公务员相比,我个人有一个不成熟的看法,执法类的公务员特别是一线执法类的公务员是处于弱势。
所以,一线执法类公务员出了问题之后,执法上的问题出了问题之后,一线执法类的公务员该承担什么责任依法承担责任,该怎么责任追究就怎么责任追究。
决策是利益的一种划分,执行是利益的一种实现,从管理的上下游来说,决策环节在上头,执行是在中间是在下游。
所以不能把所有的板子都打到一线执法类的公务员的屁股上。
当然这是我一个个人的感受,跟大家交流。
第三,为什么要设行政执法类的根据,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根据那就是有利于落实中央已经提出的关于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改革要求,继续完善行政执法。
第三个根据简单的就是说,落实行政“三分法”,完善行政执法。
中国共产党是我们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大报告当中提出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
精简统一效能,大家耳熟能详,十六大报告确定的政府机构改革的原则,跟十六大之前有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十六大报告把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作为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要求,也是一项原则。
在十六大报告之前,政府改革一般来说是概括为四项原则:
第一职能转变,政企分开或者叫作政企分开,职能转变;第二,权责一致,什么叫权责一致?
相同或相似的事情交给一个部门来管理;第三,精简、统一、效能;第四依法行政。
十六大报告并没有否定这四项原则,但是从十六大报告的这个决策来看,它似乎把行政三分法,什么叫做行政三分法?
就是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作为改革的一项要求,也是改革的一项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你不反感不反对的话,十六大报告是确定了政府机构改革的五项原则。
第五项原则行政三分法,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它是新加上去的。
其实大家都已经体察到了。
这个行政三分法是俗称十六大报告讲的是相协调。
怎么相协调?
决策讲求质量,决策追求的是公平。
坦率的讲,决策可以慢一点,但是它必须公平,必须质量,必须追求质量,这是决策。
执行呢?
执行追求的是效率。
在执行层面绝对不能议而不决,绝对应该追求效率。
监督呢?
监督追求到位,追求决策执行的社会后果,一个新的概念就叫效能。
你又是决策,又是执行,最后社会效果如何?
效能。
怎么才能保证既定的决策既定的执行达到它设定的预定的社会效果呢?
监督要到位,决策讲公平决策讲质量,执行讲求效率,监督追求到位,让这个社会执行能够有一个好的社会效果,这就是效能。
按照行政三分法,按照决策执行家那些先前的要求,各地都得进行体制法制改革,大家可能看过一个文件,中央办56号文件,根据这个文件进行执法体制改革,将来在政府当中会出现两大类型的部门,一是政府决策部门,二就是行政执法机构。
政府决策部门很清楚,卫生局、交通局、公安局等各大职能部门,这是一类部门。
第二类部门叫行政执法机构。
什么叫行政执法机构?
它包括若干类型:
1、现在建立的综合执法机构;2、经过授予权或者是委托承担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3、把现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经过改革改造之后,重新打造的行政执法机构是作为一个独立机构。
不管它分多少类型,按行政三分法进行执法体制改革,两大类型的部门会楚河汉界、泾渭分明,就是政府决策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这两大类型的部门会越来越清晰。
既然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都清晰了,从事决策的公务员和从事执法的一线行政执法公务员,他们的边界会越来越清楚。
大量事实证明,在决策部门从事决策的公务员与行政执法机构当中从事执法工作的一线公务员,其工作性质、职位特点、素质能力,甚至是编制管理,其边界也会越来越清楚。
既然这样,职位类别有明显的特征,管理上又需要要求不一样,为什么不把这批职位单独划出来?
划出来之后,它是给我们中国共产党确立的政府机构单位的原则,只会随着改革的深入而逐步落实,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这个决策三分法的市场会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改革实践按照行政三分法去改革,只要按照这个方法去改革,将来从事行政执法的职位,专门从事行政执法的公务员跟其他类别的公务员的边界会越来越清晰,既然那么清晰了,干脆设行政执法类职位。
这是设行政执法类的第三条根据。
(三)综合管理类职位
那么,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之外还有一个综合管理类职位。
那么有的同志就会问,到底什么叫综合管理类职位?
非常简单,机关职位当中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它就属于综合管理类职位。
咱前面说过,中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明为分类,实为分化,分化就是逐步演化。
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我们现在初步把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这两类职位先把它分化出去,将来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类别的职位,在没增加其他类别的职位之前,除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剩下统统一揽子归综合管理类。
大家可能对这种划分标准不太满意。
1923年美国就开始搞职位分类,西方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和加拿大,美国是实行职位分类的故乡,加拿大紧紧跟随其后,美国和加拿大的职位分类已经发展到物极必反的地步了,已经发展到简化职位分类的地步了。
比如说加拿大的职位分类原来有72类,现在只划为6类。
我们国家1993年才开始实行公务员制度化,所以我们国家的职位分类第一个立法思想确立的是由粗到细,逐步完善,所以综合管理类职位实际上采取了排除法来界定综合管理类职位。
好了,到目前为止我给大家讲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现行制度设计,分类制度设计面临的主要问题,主要问题就是职业发展空间过于狭小。
第二,立法思想这三条由粗到细逐步完善,以优化管理为目的,以激励保障为主线。
第三,讲类别划分,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的概念、特征,以及为什么要设这两类职位。
四、职位分类后的分类管理
第四个问题,简要列举一下职位分类之后的分类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条当中,“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分类管理是总的一个管理原则,目的是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刚才用了这么长的时间给大家介绍了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综合管理类,分完了之后有什么用呢?
如果分完了之后只是好看不是优化管理,就付诸东流了,所以第四部分简单介绍一下职务分类后的分类管理。
(一)职务分类
第一方面,职务分类。
公务员的类别划分出来之后,就要在职务上把它予以明确。
第一个表现就是职务分类,国家根据公务员职务类别设置公务员的序列,这个条款明确无误的表明职位分类了,职务要分类,先职位分类,后职务分类。
(二)录用考试内容分类
第二,录用考试内容分类。
录用考试是整个公务员队伍的重要入口,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关于录用的配套法规,我还没看到,我相信大家也还没有看到,因为毕竟它没有出台,我们单纯从28条往外合理的推理,将来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综合管理类,报考者三大类别的职位报考者的专业考试内容应该是不一样的,因为说得非常清楚,考试内容要根据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这样它更加符合分类管理的需要。
当然报考这三类的同志可能考一门公共课,但是专业考试内容应该是分类设定的。
第一是职位分类,职务分类,第二是录用考试内容分类。
(三)公开选拔充分考虑法官、检察官的特点
第三,在职务晋升这个环节公开选拔充分考虑法官、检察官的特点。
公务员法第45条第三款: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这是第45条第三款的内容。
这个地方请允许我做三点说明:
一、从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法律条款来看,法律没有把法官、检察官列为单独的类别,但是根据公务员法的第三条,法官、检察官实际上有单独管理的需要,没有把它明确为一个单独的类别,但是从前后的法律条文,我们从系统看来,法官、检察官是从长远来看,应该把它划分为一个明确的类别,法律当中虽然没有把它划为一个明确的类别,但是从个别条款来看,有单独管理的需要,这是第一点说明。
二、法官与检察官不是个录用的问题,法官履行国家的审判权,检察官履行国家的检查权,法官、检察官不是通过录用考试来录用的,不是录用的问题,它是人大任命的问题,所以,这个地方说是确定初任法官、初任务检察官的任职人选。
它这个管理环节是指的各级人大在任命法官、检察官之前,确认他的初任人选。
这是第二点说明。
三、公开选拔、充分考虑法官、检察官的特点,在45条第7章职务升降的内容。
职务升降当中,最重要的方式就是职务晋升,职务晋升是对公务员最大的激励。
这次公务员法当中其中一个最大的变化,是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法定的职务晋升方式之一,当然还有传统的一些任命方式、职务晋升方式,它是在职务晋升这个环节来界定公开选拔它的地位的,它是在公开选拔这个环节要充分考虑法官、检察官的特点。
这是第三。
(四)分类培训
四,职位分类之后,在管理环节上的第四个体现,就是分类培训。
公务员法第60条明确指出,机关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大家通过阅读公务员法的条文,您就会发现,公务员法第10章培训这一章当中,把培训的种类划分为四类:
第一类叫初任培训,第二类叫任职培训,第三类叫专门业务培训。
好了,分类培训主要体现在第四类。
第一类叫初任培训,第二类叫任职培训,第三类叫专门业务培训,分类培训主要体现在第四类。
让我们共同回顾一下公务员法第61条对在职培训的规定。
关于在职培训的规定当中,比较鲜明的通过一个法律条款出现出了分类培训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这样说,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刚才我阅读的这一段当说明了两层意思:
第一层,全体公务员都应该进行任职培训,这是第一层意思。
第二层,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在职培训跟其他公务员不一样。
不一样在何处呢?
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继续教育的要求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那就是系统的、深刻的、大力度的一种知识技能态度的学习,它体现了对先进知识、先进技术的跟踪性,简单的培训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整个公务员法107条,唯有第61条出现了专业技术职务这六个字,107条唯一有这个条款出现了专业技术职务这个概念。
谁担任专业技术职位?
其实我们如果跟第三章职务与级别这一章当中的第14条,系统的联系起来考虑,这个专业技术职务就是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承担的职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如果有机会担任领导职务,求之不得,是非常好的事情;如果在一段时间之内没有机会担任领导职务,那么就走专业技术职务序列。
实际上这个条款就已经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培训给独立、给凸现、给区别出来了,这是职位分类之后分类管理第四个体现。
(五)分类工资制度
第五个体现,分类工资制度。
在公务员法第107条当中,我们找不出一个条款明确无误的说我们国家要实行分类工资制度,的确是没有。
但是,我们根据相关条款可以从中推导出来,我相信大家对第12章的第73条有比较深的印象,广大的公务员对公务员法非常的关心,公务员法的立法过程是漫长的,总是听见楼梯响,总是不见人下来,公务员法出台了,公务员可能关心两个问题,一个是工资设置问题,一个是福利保险问题,第12章73条第一款,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这一条说明我们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统一的,但是我们国家职位分类之后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应该是统一而不单一。
怎么讲呢?
请大家回顾一下我们公务员法的第三章第15条。
第三章的15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刚才73条第一款说是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左手是职务,右手是级别。
一端是职务,一端是级别,级别序列都是一样的,要27级都27级,要15级都15级,要30级都30级,这个是一样的。
不变的是级别序列,可变的是职务序列。
大家想一下,职务序列不同了,那么各类公务员实际上他的工资制度是分类管理的。
我们根据公务员法的第73条第一款,根据公务员法的第15条,这两个条款,我们揉合起来就可以得出一个推论,中国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统一而不单一的,从长远来看,职位类别划分出来之后,应该实行分类工资制度。
工资管理是最重要的一个管理环节,如果说连这个管理环节都体现不出分类管理的特色来,那分类管理体现的程度也太弱了。
最后给大家做一个结语。
我这一讲总的题目是公务员的职务分类,到目前为止,就职务分类讲解了四点内容:
第一,是现行的分类制度面临的问题;第二,涉及我国职位分类的立法思想;第三,类别划分;第四,类别划分之后的分类管理。
这四条内容恕不重复。
五、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其他问题
下面我有一点小小的提醒,这个提醒就是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做出的分类不是我们公务员法当中唯一的分类。
我刚才列举的分类管理讲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也不是分类管理的唯一内容。
这一点提醒我感觉到还是有价值的。
细心的各位如果仔细通读公务员法,您就会发现在公务员法的导言当中,还有一种分类。
这个分类跟我们刚才讲的分类,它分类的角度是不一样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实际上是从管理层面进行的分类。
在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当中,您就会发现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立法思想,就是把公务员分成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这样一种分类。
您如果不怕麻烦的话,请看一下第五章的考核。
第五章的考核第35条的第一句话出现了一个概念叫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采取两种考核的方式。
好了,我们把第35条和公务员法第三条统一起来考虑,我们基本上可以理解为我们公务员法当中在政治层面把公务员是分为两类,一是领导成员类,二是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类,这两类不是我个人的杜撰,是从公务员法当中可以找出它确切的概念,有观点认为,这个领导成员是相当于中国的政务类,这个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就相当于中国的业务类。
您可以这样理解,也可以不这样理解,因为中国和西方毕竟不同,我们能看得见能摸得着的是把第三条和35条结合起来,公务员法的的确确是把领导成员作为一类,把非领导成员公务员作为另外一类。
其实我们关心的不是概念,它没有这个概念其实也无所谓,既然把领导成员跟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独立出来,它就应该有分类管理的体现。
纵观公务员法的条文,它的分类管理体现在何处呢?
好像这是我们关心的问题。
什么叫领导成员?
有人把他理解为中国的政务类,这个就更加严重了,到底哪些是中国的政务类?
如果说我不这样理解,领导成员就是领导成员。
在公务员法附则第105条当中,公务员法规定: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咱长话短说,什么叫领导成员?
领导成员一个简单的说法就是机关的班子成员。
既然领导成员明确了,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分类管理体现在何处呢?
我在结语当中给大家提两点,这两点至关重要,它的价值是石破天惊。
大家不要认为关于领导成员在公务员法的条款当中着墨不多,文字很少,条款更少,领导成员跟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相比,应该实行分类管理,从公务员法的条文来看,侧重两大点。
第一,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这是第38条的明确规定。
关于什么叫任期制,为什么要实行任期制,任期制的基本原则到底是什么,我们拿出一章由我来给大家讲解,我们大家一块儿共同探讨。
但是请您记住一条,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这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这是对领导成员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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