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u县村级干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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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县村级干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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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县村级干部管理办法
**县村级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新阶段的需要,深化“三级联创”活动,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村级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级组织工作规范(试行)》、《塔城地区村级干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干部,是指村队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科技副主任(国有农牧场队长、副队长),妇代会主任、计生专干、远程专干、团支部书记、民兵排长、报帐员、治安员、宣传员。
第三条对村级干部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依法办事;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村级干部管理应当尊重和保障农村党员、干部和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其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应当享有的民主权利。
第五条村级干部由乡镇党委直接管理,县委组织部、民政局对村队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六条坚持合理定岗、交叉兼职、精干高效、减轻负担的原则,在依法照章选举产生的前提下,根据行政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村级干部职数,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村级干部编制配备一般不超过5人;人口在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村级干部编制配备一般不超过6人;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村级干部编制配备一般不超过7人,编制配备由党员会议、村民会议根据有关法律和相关程序提出意见,乡镇场党委研究确定并报县委组织部、民政局登记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实行议行分离的管理体制,村两委专职成员仅享有议事权而不纳入编制,在编村级干部按照村两委、党员大会、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决定及法律、规章、政策和上级组织的要求办理村务。
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实行交叉任职,全面推行村队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提倡村级干部经村民会议推荐兼任村民小组长,提倡符合条件的村级党员干部兼任农民专业协会党组织书记。
现有职数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般由“两委”成员按照有关程序兼任。
村队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与报帐员不得兼职。
村“两委”成员及村级干部,妇女应有适当名额,多民族聚居村应考虑班子成员民族结构,同时至少应有一名年龄在28岁以下的成员(团支部书记)。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八条选拔任用村级干部,应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第九条村级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廉洁奉公,善于做群众工作,群众公认;
(三)懂经营、会管理,组织协调能力强,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强;
(四)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少数民族聚居村和艰苦边远村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
(五)原则上应是后备干部;
(六)应具备职务必需的政治面貌和相应的专业任职资格;
(七)身体健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村级组织班子成员,不宜推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服刑(包括缓刑)或刑满释放未满三年的;
(二)近三年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被公安司法机关列为重点治安对象,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
(三)受到撤职处分或被依法罢免未满三年的;
(四)参与非法宗族、宗派和宗教活动或热衷于封建迷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五)参与、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六)长期拖欠、占用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长期不履行村民义务,影响恶劣的;
(七)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品质差,生活不检点;不恪守家庭美德,不尽赡养义务,家庭邻里不团结的;
(八)长期外出(4个月以上)或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
(九)文化程度在小学或小学以下的;
(十)拟新任职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
(十一)有其他影响任职的现象和行为的。
第十一条拓宽村级干部选任的范围和渠道。
通过内选、外聘、下派等多种渠道,注重从回乡青年、退伍军人、乡镇企业骨干、致富能人、大中专毕业生中选任村级干部。
县乡党委要选派年轻后备干部、优秀机关干部经过一定程序到村任职。
对一时确无合适人选的村,可以打破地域、身份、职业的界限进行选拔。
根据工作需要可实行村级干部跨村队任职。
第十二条村队党组织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届满应根据上级党委统一安排及时换届,如需延期或提前的,应由乡镇场党委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延期或提前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选任村队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通过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员大会选举的方法进行。
特殊情况下,上级党组织可以任命村队党组织负责人。
村民委员会换届,应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
国有农牧林场所属村队干部的任免根据国有农牧林场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由场党委集体研究批准,并报县委组织登记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村级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
村队党组织书记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调整;确需届中调整的,应报县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乡镇场党委对村级“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和拟任人选在选拔任用前应进行考察,经与县委组织部沟通后,再按有关党内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选拔任用。
第十五条村级配套组织组成人员,在广泛征求党员和村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乡镇场业务主管部门考试合格、考察通过后,由村级党组织集体研究推荐(村级报账员还须村委会集体研究推荐,一般差额推荐),乡镇场党委审查批准后,依照各自章程和有关规定选举或者聘任。
注重村级远程教育操作员的培养选拔,加快落实村级操作员由村“两委”班子成员兼任的工作。
第十六条实行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村“两委”班子成员、配套组织负责人之间应避免有直系血亲、近姻亲及其他特殊关系。
第十七条乡镇场党委应建立规范的村级干部档案。
新任职(包括换届后)的村级干部必须填写统一的村级干部任免登记表,由乡镇场党委建档保管。
村队党组织书记任免材料和村委会主任选举材料报县委组织部、民政局登记备案。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村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合理分解教育培训任务,提高村级干部培训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九条村级干部教育培训的重点:
(一)强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农村实用技术的教育培训,提高村级干部适应市场、领导发展的能力;
(二)强化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培训,提高村级干部抵制渗透、维护稳定的能力;
(三)强化党的群众路线、群众工作方法、“双语”以及远程教育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提高村级干部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能力;
(四)强化党的基本知识、农村政策、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提高村级干部依法治村、民主管村的能力;
(五)强化民主集中制教育和党纪条规教育培训,提高村级干部的政治意识、团结意识、民主意识和自律意识;
(六)强化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的教育培训,提高村级干部履行职责、推动工作的能力;
(七)根据上级组织的要求和本地实际,进行其他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村队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初次任职,必须进行岗前培训。
其他新任村级干部在上岗后的一年之内,必须安排任职培训。
第二十一条建立村级干部经常性学习培训制度。
利用“党员活动日”、现代远程教育、党员电化教育等形式,加强对村级干部经常性的学习培训,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2个小时。
第二十二条建立村级干部定期轮训制度。
每年对村级干部轮训一遍,其中村队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累计不少于10天;其他村级干部累计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三条创新培训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班,或选送到有关高等院校,有针对性地对村级干部进行专题培训和专业培训;组织优秀村级干部到县内外观摩考察;安排村级干部到乡镇机关、站所部门挂职或村队间跨村队挂职,进行实践锻炼。
第二十四条有计划组织村级干部参加自学考试、党校、农函大、农广校、农民技术夜校等学习,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与大中专院校联合办班、委托办班等形式,开展村级干部学历教育。
县委组织部、财政局要制定学费补助、学历补助等相关政策,鼓励村级干部参加学历教育。
第二十五条建立培训审批备案制度。
基层党委及县级相关部门单位针对村级干部的专题培训、业务培训、定期轮训、考察观摩等,须在县委组织部履行报批备案程序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建立培训效果考核评价制度。
村级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均实行考学制度;对挂职锻炼、外出考察或参加地区及以上15天以上培训的,实行述学、评学制度。
第二十七条加强基层党校、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基地以及县内外培训基地建设,逐步构建以各级党校为主体,以现代远程教育、党员电化教育、农业院校、农广校、培训基地等为有效辅助的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广覆盖的村级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第二十八条加大培训投入,落实专项经费。
县级组织的村级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由村集体和村干部个人承担(学历教育除外);乡镇场党委要建立村级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确保村级干部教育培训的正常开展;扶贫开发用于农村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用于农村培训的项目和经费,实行捆绑使用,由县委组织部牵头,优先对村级干部进行培训。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村级干部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在县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由乡镇场党委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乡镇场党委要合理确定村级干部岗位分工,制定村级干部岗位职责,对村级干部实行目标管理。
村两委在广泛征求群众的基础上,结合上级党委、政府的任务,明确村级干部的年度具体工作目标和具体内容,达到分工具体、权责明晰,并以此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村级干部考核要突出重点,主要包括:
(一)思想政治素质、领导水平、工作能力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三)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情况;
(四)完成上级组织、业务部门和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以及履行承诺情况;
(五)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强基层组织,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精神文明,解决村民实际困难情况;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加强团结,实行集体领导情况;
(七)秉公办事,艰苦奋斗,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情况。
各乡镇场党委应结合实际,对考核内容进一步丰富和细化,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二条对村级干部实施实绩效考核,考核实行定性考核(群众公认)与定量考核(工作实绩)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和重点工作考核相结合,形成职责与工作相对应、工作与绩效相对应的考核体系。
村级干部实行双承诺、双述职、双评议考核制度,村级干部分别在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上进行年初承诺、年末述职、评议的同时,还要在所属乡镇场一定范围内进行承诺、述职、评议。
绩效考核要全面引入民主评价机制,实行乡镇场与党员、村民代表“双向评价”,进一步规范村级干部的施政行为,推动村级工作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有机统一。
要根据述职评议结果,结合村干部坐班等平时考核掌握的情况,由乡镇场党委对村级干部做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考核结果与村级干部的报酬、奖惩、任用挂钩。
对考核优秀的村级干部,进行宣传、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业绩特别突出、符合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用任职条件的,优先推荐使用。
对连续两年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村级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或罢免。
第三十四条村级干部考核的程序、结果及奖惩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考核结果归入村级干部档案。
村队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队长)的考核情况报县委组织部登记备案。
第六章报酬待遇
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享受补贴报酬的村级干部数量。
两委班子中的专职委员原则上不享受补贴报酬。
第三十六条村级干部报酬实行结构报酬制,分为基础报酬、绩效报酬两部分,村队党组织书记、村主任平均基础报酬以本乡镇场上一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核算,平均基础报酬一般应占本乡镇场上一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40%,平均绩效报酬占上一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0%,村队党组织书记、村主任一肩挑的基础报酬以应占本乡镇场上一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0%。
基础报酬根据村队土地(草场、牲畜、林地等)规模大小、人口多少、工作难易确定(分别占一定比例),绩效报酬根据村级党的建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事务管理及阶段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经综合考核按比例核算确定。
副书记、科技副主任、报账员的基础报酬、绩效报酬均以本村队党组织书记、村主任基础报酬、绩效报酬的60%为基数核算;其他村级干部的基础报酬以本村队党组织书记、村主任基础报酬的50%为基数核算,绩效报酬以本村队党组织书记、村主任绩效报酬的的30%为基数核算,村级干部每多兼一职就以本村队党组织书记、村主任绩效报酬20%的基数增加。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为村级干部发放工作补贴。
补贴包括工龄补贴、学历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会议补贴、餐费补贴等,属于公务支出实质性补助。
鼓励对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村级干部以特殊奖金的形式予以奖励,规定凡新发展生产经营型项目所新增加的村集体纯利润收入,5万元以内(含5万元),60%用于村级干部奖励,40%用于村积累;5万元以上至10万元,50%用于村级干部奖励,50%用于村积累;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40%用于村级干部奖励,60%用于村积累;20万元以上的,30%用于村级干部奖励,70%用于村积累,奖金不封顶。
不断健全奖励激励机制,以调动村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十八条村级干部的报酬基数及工作补贴的具体标准应从本乡镇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牧民收入水平的实际状况出发,由乡镇场党委研究确定村级干部年度补贴报酬核算表,于年末前报县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后执行。
村级干部的年报酬不得低于4000元,其中村队党组织书记平均报酬不得低于本乡镇场上年度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
第三十九条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担任村级干部,在任职期间除享受原单位政治经济待遇外,可以享受相应村级职位的工作补贴和村级绩效考核报酬(高校毕业生经统一选聘到村任职的由乡镇场党委研究决定)。
党小组组长、村民小组组长等其他人员的补贴报酬由村两委提出、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党委审批后,从村集体经济或其他收入中列支(不得从财政转移资金中列支),其核算基数不能高于本村队组织书记、村主任补贴报酬总基数的50%。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村级干部工作考勤、绩效核定、两级审批等制度,杜绝村级干部“不坐班”、“吃积累”、“大锅饭”、“不作为”等现象,切实保证补贴报酬的积极作用。
凡因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的村,取消村级干部年度绩效报酬;村级干部年终考核为不称职的,应当取消其年度绩效报酬;要形成既有财政保障,又有依绩取酬、以责定酬,还有特殊奖励的科学的村级干部薪酬结构。
第四十一条村级干部的基本报酬经乡镇场党委审核并报县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后,每季度发放一次。
绩效报酬经乡镇场党委年终综合考核确定并报县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后,于次年1月底前发放到位。
第四十二条乡镇村级干部补贴报酬主要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并由村集体经济及其他资金有效补充。
乡镇村级干部的基本报酬由财政列支,按时发放;工作补助由村集体经济中列支,绩效报酬依据财政预算资金及村集体经济实际积累从财政转移资金和村集体经济中按比例列支;乡镇要建立村级干部补贴报酬专项积累基金,对村集体经济积累确有困难的村要加大财政转移资金统筹调配的力度,确保村级干部补贴报酬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要建立县财政逐年增加村级干部结构报酬中财政资金预算比例的长效机制。
农牧场村级干部的补贴报酬要根据经营状况参照乡镇的村级干部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乡镇场要设立村级干部报酬专户,做到专款专用。
村级干部补贴报酬发放情况纳入党务、政务、村务公开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保障激励
第四十三条实行村级干部离职补助制度。
村级干部离职后凡符合“三老”人员条件的,按规定标准享受“三老”人员政治生活待遇。
对不符合“三老”人员条件但在职期间表现较好、作出一定贡献,离职后生活确有困难的,经乡镇场党委研究报县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后,可给予一定补助。
享受离职补助的村级干部应支持乡镇场和村级组织的工作。
对起消极作用的离职干部,经乡镇场党委研究,可取消其年度补贴或享受补贴的资格。
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罢免、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刑事处理的村级干部,不享受离职补助待遇。
第四十四条积极推行村级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村队经乡镇场党委批准、县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后,可以为村级干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具体承保对象、保险费分担比例等,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实行村级干部互助金制度。
可通过财政资金注入、乡村集体经济投入、党员干部个人捐助等渠道,筹集设立村级干部互助专项资金,对村级干部重大疾病或其他突发事件给予借款应急或适当补助。
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等单位参与建立全县规范完善的村级干部互助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加强工作指导,帮助村级干部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保护好村级干部工作积极性。
改进考核方式,减少各类达标升级活动,减轻村级干部负担,针对村队的检查考核应综合实施,原则上每年不多于两次,凡新增加的针对村队的考核均报县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对打击报复村级干部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厉查处。
第八章监督约束
第四十七条围绕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建立完善村级组织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村级干部的职责和村级各类组织的关系,规范村级干部行为。
第四十八条完善民主决策制度。
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村内重大事项必须实行民主决策,并通过“民主议事卡”的方式进行。
村级干部不能个人或少数人作出决定。
村级事务决策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进行。
完善村级事务议事规则和“一事一议”相关制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议事项,应先经村队党员大会研究同意。
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同时要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内容、议事程序、议事结果、办理情况等应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开。
制定村民代表管理办法,加强村民代表管理,发挥好村民代表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完善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制度。
党务、政务、村务公开要做到全面、真实、及时。
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及一般性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重大村务、财务事项随时公开。
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
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的内容。
利用现代传媒技术,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手段。
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加强对村务公开的监督。
对群众提出的质疑和要求,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应认真负责地予以解释和答复,存在的问题应认真解决。
第五十条健全村级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实行经办人、村财务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乡(镇)农经站审核入账的“三签一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与管理。
实行村级财务、资金“双委托”代理制度及“村财乡管村用”制度,在不改变村级集体资金性质的前提下,将村级资金的所有权和监督管理权分离,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分村核算、三权不变”的管理方式,不断完善民主理财制度,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加强对村集体财产收支情况及其公开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健全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坚持村级集体土地公开发包制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集体土地承包期一般不超过任期(最多三年)。
第五十二条实行村级干部诫勉制度。
对缺乏事业心和责任心,工作处于后进状态;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对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解决不力,群众意识、服务意识淡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在廉政建设上不抓不管,造成不良影响;年终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30%以上的村干部,由乡镇场党委予以诫勉并限期整改;对经诫勉无明显变化、不符合村干部素质标准、不能胜任现任职务的,由乡镇场党委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予以撤职或建议依法罢免。
第五十三条实行村级干部辞职、离职制度。
村级干部因个人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可申请辞去现职。
辞职应写出书面申请,经村党组织研究后报乡镇场党委审批(村委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级干部年龄超过60岁的,一般应离职。
第五十四条实行村级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村级干部有关投资经营、购建房屋、婚丧嫁娶、计划生育等工作、生产、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应主动及时向组织报告。
村队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向乡镇场党委报告,其他村级干部向村队党组织报告。
原则上半年报告一次,特殊情况须随时报告。
第五十五条实行村级干部离职移交制度。
村级干部离职前,应将经手的村务、财务、公物、印章及与职务有关的其他事项移交清楚。
移交工作由乡镇场党委、政府主持。
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镇场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
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及时调查并依纪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实行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村队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任期内的财务收支、专用款项管理、执行财经纪律以及重大经济活动等情况,原则上届满审计一次;对届中免职、辞职、离职的,实行离任审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审计。
审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理财小组配合。
审计结果通过一定方式向党员群众公布。
第五十七条实行村级干部请销假制度。
村级干部因公因私外出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村队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外出请假由乡镇党委主要领导审批,其他村级干部请假由村队党组织书记审批。
第五十八条实行村级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上级党组织应经常与村级主要干部谈心谈话,村党组织负责人应经常与其他村干部谈心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努力改进工作。
第九章后备干部
第五十九条围绕提高党在农村的执政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结构优的村级后备干部队伍,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
第六十条村级后备干部一般应按现任干部职数的1∶1确定,其中村队党组织书记后备干部按1:
2的比例确定。
村级后备干部中女性、少数民族应有一定比例。
第六十一条村级后备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领导,能够按照村党组织的要求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有市场经济意识,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特长,有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增收的本领和愿望;
(三)热心公益事业,公道正派,作风朴实,有一定群众基础,有培养潜力;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少数民族聚居村和艰苦边远村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
第六十二条选拔村级后备干部应立足实际,扩大视野,重点从带头致富的经济能人和乡土人才、复员退伍军人、年轻党团员及热心农村工作、乐于为群众服务的青年中选拔。
对村“两委”换届、村班子调整、届中考察、年度考核中发现的优秀骨干,应及时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十三条选拔后备干部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村级班子换届、届中调整、年度考核等一并进行。
村级后备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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