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南京大学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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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南京大学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中央民族大学
本科学分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发展的空间,进一步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管理模式,促进学科、专业之间的相互融合,推动课程体系结构的调整和教学内容的深入改革,提高综合办学实力,保证学分制的顺利实施和相关教学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制与学分
第二条 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
第三条 各专业学分要求如下:
专业类别
四年制
五年制
双学位班专业
文史哲经管法教类
147学分
192学分
203学分
理工医类
152学分
194学分
212学分
艺术类
(文学)
美术
145学分
音乐
145学分
舞蹈
145学分
教育学
体育类
145学分
第四条 学生通过每学期适当多选或提前选修课程,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提交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条 已经提前取得规定的学分的学生,仍可按标准学制毕业。
选修超过规定部分的学分需要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六条 学习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须本人书面申请,院(系)审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需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七条 各专业学生跨专业(含跨校)选修课学分不能低于总学分的10%(音乐学院、舞蹈学院、美术学院和体育系学生的跨专业选修课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5%)。
第三章 创新奖励学分
第八条 创新奖励学分是对学生在学期间获得科技奖项、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奖励学分。
第九条 申报创新奖励学分的基本条件如下:
1.以本校名义在学校认定的有正式公开刊号(国际刊号ISSN,国内刊号CN)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或课程相关的学术论文、著作、译著、作品等。
2.以本校名义参与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成果通过鉴定。
3.代表学校参加国内外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科技制作、科技比赛等活动获奖。
4.凡以本校名义完成的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
5.以上4条尚未涉及的具有创新内涵的各种成果(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条 创新奖励学分的申报:
1.个人取得的创新成果由个人申报,集体取得的创新成果由指
导教师负责组织申报。
申报时需详细填写《中央民族大学创新成果奖励学分申报表》,并提供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2.申报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初步审定,提出评定意见,报教务处核批,方可获得创新学分。
3. 申报的创新成果认定上出现争议时,由教务处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有关专业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此认定为最终认定。
4. 经教务处审批认定的创新奖励学分,应记录进学生的成绩单,其课程名称为“创新奖励学分”。
第十一条 创新奖励学分评分标准
1. 每项创新成果一般奖励0.5-4个学分。
具体评定时可参照下列条款进行:
(1)学生在学术期刊[1]发表论文奖励学分标准:
作者排名
国际刊号ISSN
国内核心期刊
国内一般刊物
独立完成
4
3
1.5
第一作者
3
2
1
第二作者
2
1
0.5
第三作者
1
0.5
0
(2)学生参加科研课题奖励学分标准:
排名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横向课题
第一
4
3
2
2
第二
2.5
2
1.5
1.5
第三
2
1.5
1
1
第四
1.5
1
0.5
0.5
第五
1
0.5
0
0
(3)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科技制作、科技比赛奖励学分标准:
奖级
国际级
国家级
省部级
个人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集体
一等奖
4
3
2.5
2
2
1.5
二等奖
3
2
2
1.5
1.5
1
三等奖
2
1
1.5
1
1
0.5
(4)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发现、实用新型、新颖独特的设计、商标、专利等,可获得3-4个创新学分;
(5)社会实践成果,可获得1-2个创新学分。
(6)理工科类(不含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三级考试,其他各科类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奖励3学分,并可以申请免修学校开设的相关计算机课程。
2. 各类活动的纪念奖、优秀奖、鼓励奖、组织奖等奖项不能申报创新奖励学分。
3. 同一成果累次获奖,一般只以最高奖项计算一次,不累计。
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4. 不同项的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可以累加。
5. 学生取得的创新奖励学分,可以冲抵教学计划中选修课程的学分,且可以累计,但冲抵选修课程学分原则上不超过10学分,超出部分的学分,学校予以记载,但不冲抵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创新奖励学分的指标应列入奖学金、三好学生评比和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有关条款。
第四章 学分的减免
第十三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军训和体育课的学生,由学校医院出示相关证明,学生本人自愿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军训和体育课。
免修军训的学生需参加国防军事理论课教育,通过考核者方可获得学分。
免修体育课的学生,需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保健课教育,保健课的成绩只能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类,及格的学生获得体育课学分。
第十四条 民考民学生在校期间,如通过中国汉语水平考试(MHK)8级,可申请免修本专业的汉语课程。
第十五条 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一、二级;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剩余学分。
第十六条 非体育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二级(含)以上运动员或作为学校体育代表队成员者,可申请免修“体育课”。
第十七条 凡是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须期末考核,通过者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免修资格,且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八条 申请减免的学分主要为必修课学分。
第十九条 学年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实践、实习等教学环节的学分不能申请减免。
第二十条 申请减免的学分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必修课学分的15%。
第五章 跨专业选修课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 跨专业选修课分为史哲、经管法、语言、人文社科、文学、自然科学、艺体七类。
第二十二条 跨专业选修课一般从新生入学的第二学期开始选修。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及学分,应在听取教师意见后决定,一般应掌握在每学期考试科目不超过23学分(艺体类专业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自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有关跨专业选修课的具体要求见《中央民族大学本科跨专业选修课管理规定(暂行)》。
第六章 导师制
第二十四条 为配合学分制的实施,我校实行本科生导师制,导师负责指导学生在校期间的选课、学习及课外科技活动等。
由院(系)对导师进行聘任,学校根据导师任职情况,发给相应的津贴。
原则上每名导师指导学生的数量在40人左右。
具体规定见《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2007年8月修订,2007年9月颁布并开始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适时提请修改。
南京大学
南字发[2010]21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适应新一轮教学改革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级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教学计划
第三条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是学生参加本科专业学习的指导性计划和审核标准,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据所属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安排个人学习计划及选修课程。
学生在校学习结束后,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的课程、学分和其他条件的要求后,方可毕业。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条四年制本科教学计划所要求的毕业总学分为15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教学计划所要求的总学分为170学分左右。
南京大学采取弹性学分制,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年。
三、课程设置
第五条学生所选修的课程必须是依据指导性教学计划所开设的本科类课程。
南京大学所开设的课程分为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和开放选修课程模块。
各模块课程的设置和学分要求详见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
第六条所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选修二类。
1、必修课必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通识教育类课程、分层次通修课程、军事课程、体育课程和思想政治类课程,以及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准入准出课程。
学生修读通识教育类课程不得少于14个学分。
2、选修课选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程、专业实践类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包括文化素质类课程)。
学生选修专业选修课的学分数不得低于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要求的学分数。
四、学分计算
第七条学分是学习量的计量单位,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期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1、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
用该课程的学期课时数除以16。
2、体育课程、实验课、习题课用该课程的学期课时数除以32。
3、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和实践教学环节等课程,每周为1学分。
4、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每周为1学分,一般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5、网络课程的学分计算原则另行规定。
第八条各专业准入准出课程学分要求,参照相关院系人才培养方案。
五、学生选课
第九条学生选课原则上应参照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
院系应委派有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首先保证必修课、指定选修课,再选其它类选修课;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选课应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
学生选课数量应从个人实际出发,在专业课表所要求的课程之外,选修的开放选修模块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三门。
分层次通修课程(指数学类、计算机类、物理类、外语类等)的选修原则为“就高不就低”,即高层次课程学分可替代低层次课程学分。
第十条选课原则:
1、只有按时注册、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才有资格进行选课。
2、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在第一个月内根据安排进行选课;老生根据学期教学安排在选课周内进行选课。
3、学生在选课前须要认真阅读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时应在教师的指导下慎重考虑,参照学校指导性的专业课表,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选课。
4、选课分为三个阶段(详见《选课指南》)。
第一阶段是专业在籍学生注册选修面向本专业开设的专业选修课程。
第二阶段是学生申请公共选课和专业开放的选修课,申请结束后抽签选课。
第三阶段是开学两周内学生根据试修情况和个人修读计划对所选课程进行补、退选微调。
为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学生每学期限选中公共选修课三门。
5、开学两周后,经核准选定的课程,不得变动。
学生应确认自己本学期所选的课程并对自己的选课结果负责。
六、课程考试与成绩
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须经过考核。
课程考核方式需符合教学计划要求和《南京大学考试管理办法》的要求。
所有课程考试,均需取得60分(合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课程考试成绩原则上采取百分制,部分课程经批准后方可采取等级分制。
必修课程的成绩必须包含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和总评成绩,选修课程可仅有总评成绩。
教师评定成绩时应参照平时作业、实验和其它环节的情况,并注重学生创新能力表现综合评定成绩。
课程考试优秀率一般不超过20%。
第十三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的1/3,或抽查旷课三次,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三次者不得参加考试,成绩登记为零分,必须参加重修。
第十四条跨学期连续开设同一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五条为了评定学生的课程学习效果,学生修读的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和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学分列入平均学分绩。
学分绩计算公式为:
课程考分÷20×课程学分数=某一门课程学分绩。
五级评分制的换算标准为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
免修课程按90分折算学分绩,考察合格的课程按80分计算。
第十六条为了综合评定学生的专业学习效果,应计算平均学分绩。
平均学分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平均学分绩=
第十七条学生如对考试成绩存有疑问,可于该课程考试成绩公布后至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教学院长(主任)提交查卷申请,经批准后由开课院系指定专人查询成绩,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学生,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复查。
七、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十八条学生因公、因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必须填写《南京大学缓考申请表》(在教务处主页下载),经任课老师、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者视为旷考。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持校医院(其它医院证明无效)病休证明书。
第十九条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作旷考处理,成绩记零分,并且必须重修,重修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
补考及格课程的成绩一律以60分记载;补考不及格,必须申请重修该课程,直至取得学分。
第二十一条如学生对所修课程成绩不满意,愿意重新学习该课程,可申请重修,申请批准后原课程成绩注销,不能恢复。
学生申请重修课程的时间不能与本学期必修课程冲突,必须完整参加学习环节和考核。
注销重修的课程成绩以实分记入学籍档案,但必须注明重修字样。
八、课程的免修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免修已经注册的某些学科专业课程。
学生经过自学,认为已经系统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可申请参加院系组织的免修考试,但思想政治类课程、体育、军事课程及实习、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第二十三条学生如申请免修考试,应在开学初提交免修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上者,院系可同意其免修,给予应得学分,并在学期末按实得成绩一起记入学籍档案。
免修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下者,不予免修。
第二十四条对于部分学习基础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可准予不随堂听课,但须交作业并参加所有测验和考试。
九、交换生的学分认定
第二十五条依据我校和其他院校的学分互认协议,在校期间参加交换学习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申请将在对方学校获得的学分转换为我校的课程学分,开课院系教务员老师依据学分转换申请单登记成绩并归档申请单和原始成绩单复印件。
详请参照《南京大学关于本科生赴境外高校交换培养的暂行规定》执行。
十、副修与双学位
第二十六条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复合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建立副修和双学位专业制度。
第二十七条副修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个专业30个学分的学科专业类课程,成绩合格,由学校发给副修证书。
双学位是指学生在完成副修专业课程学分的基础上,再修读该副修专业10个学分的专业核心课,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双学位证书。
学生如已经在主修专业取得了副修计划所包含的课程学分,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学生参加副修专业学习所获得的学分可作为开放选修模块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必须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副修或双学位专业的修读计划。
十一、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按照院系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学生完成规定学分数,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综合考评等级,准予毕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不及格课程和未修课程学分低于(含)12个,其中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和学科专业课程模块未完成学分之和低于(含)9个者予以结业,结业后最长修业年限内重新修读所缺课程,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不符合结业条件者,可申请延长学习一年,但必须在标准学制最末学期结束前办理手续。
延长学习时间最多不超过二年。
延长学习期满还未达到毕业条件者,不及格课程和未修课程学分低于(含)12个,其中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和学科专业课程模块未完成学分之和低于(含)9个者,发给结业证书。
十二、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江苏大学
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学分制 暂行规定 通知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3月30日印发
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以及学生毕业标准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注重因材施教,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推行学分制是为了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和学生个性发展相结合、全面培养和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开阔学生视野,注重素质和能力培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专门技术人才。
第二章 学 制
第三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医学类专业为五年),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毕业。
若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可以延长修业年限,本科生在八年内修满规定的学分,仍可发给毕业文凭。
第四条 本科生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科生在八年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视不同情况根据我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章 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六条 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总学分数由培养计划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
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辅修专业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七条 为了衡量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
第八条 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低于60分
百分制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五级制绩点
4.5
3.5
2.5
1.5
0
第九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生一学期(学年)所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的学分总数。
计算公式为:
学分绩点总数=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绩点=学分绩点总数/学分总数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公共选修课、体育课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参与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四章 选 课
第十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教务处公布的开课目录和课程简介按学期进行选课。
第十一条 各专业所学课程根据其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为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
(二)选修课分为限选课、任选课和校公共选修课。
限选课是指根据培养规格和专业方向,分设若干选修课组,学生必须在一组或几组内选修的若干门课程;任选课是指本专业学生可根据个人志趣,任意选修的有关课程。
设任选课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
校公共选修课是指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分为人文类、艺术类、身心健康类、经济管理类和自然科学类等类别。
第十二条 选课在网上进行,共分三轮。
第一轮选课时间为前一学期第十六周前后。
选课不分先来后到,但超过课程班级额定人数的将进行筛选,筛选遵循本专业学生优先的原则。
第二轮选课时间为前一学期第十八周前后。
先选中者优先,选满为止。
第三轮选课时间为下一学期第二周前后,包括补修、重修课程的选课。
第十三条 学生所在学院委派有经验的教师作为导师对学生选课予以指导。
选课时首先应保证必修课,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同时力求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
第十四条 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不宜过多或过少。
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一般应在20至30学分之间,成绩优秀者可适当多于培养计划建议的修读学分;成绩较差者,可减少新课程修读学分,但在正常学制内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不得低于15学分,若低于15学分,则按15学分收费。
第十五条 公共选修课人数少于3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应停开。
外语类、艺术类中的个别特殊课程可以适当放宽,但不能低于20人。
第十六条专业选修课人数原则上应有20人以上方可开班。
个别招生人数低于40人的专业可适当放宽,但选修人数应达到该专业学生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八条平时成绩的评定应综合参照作业、期中检查及实验等环节,原则上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20%~30%。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记载有两种方式:
百分制和五级制。
五级制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考试课程成绩的记载须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的记载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
第二十条 考核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应在网上登录教学管理系统填报并打印“成绩登记表”,由本人签名确认并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交开课学院存档。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若要更正填报的成绩,须填写“成绩更正表”,由系(教研室)主任签字确认,并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签字同意,交教务处审核后由专人更正。
第二十二条 一门课程需两个学期或多个学期才能学完,则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
第二十三条 期末考试由校教务处统一安排。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考前向所在学院递交缓考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因病附医院病假条,因事附有关证明),经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学院在教学管理系统中做好课程缓考登记,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
第二十四条 任何课程未经履行选课程序而自行旁听的学生,一律不安排参加考试,不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若不能参加缓考,则需听课重修。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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