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泉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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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泉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草案
(物业管理)泉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草案
泉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草案)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本协会名称为“泉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泉州物协”。
英文译名“QUANZHOUPROPERTYMANAGEMENTINSTITUTE”,英文缩写:
“QZPMI”。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泉州地区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培育和发展泉州地区的物业管理市场,促进国内外同行业交流,为行业内各企业和管理组织服务,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架立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泉州的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是在泉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本协会接受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和泉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建设大厦6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经验交流,制定行规行约,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2、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的企业运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落实政府有关政策,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系和技术进步,培育大型物业管理企业集团,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了解掌握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物业管理调研,探讨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员工培训等服务。
4、为会员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和学术交流;提供且开展咨询服务,举办各类技术业务培训,提高会员企业素质。
5、代表本行业参加各项国内外专业会议,接待各专业团体来访。
6、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企业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物业管理质量评优活动,为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评估、招投标代理等服务。
7、开展各种有偿服务的运营活动,根据需要兴办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经济实体和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以单位会员制为主,也可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壹)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是从事物业管理且经批准取得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
(四)个人会员必须是热心物业管理事业,有壹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壹)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且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壹)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通过本协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壹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壹)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和调查研究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且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连续俩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三次之上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之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之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之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之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壹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能够采用书面形式召开。
第二十壹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之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之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壹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壹)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俩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之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任。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壹)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内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壹般性开支由会长审批,大项目开支列入年度计划,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具体开支时由会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年度审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议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同意,且报泉州市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壹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且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且报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泉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和泉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泉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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