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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中心辞职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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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中心辞职信
早教中心辞职信
篇一:
辞职信
辞职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自入职全印德这个大家庭以来,一直受到同事们的生活上的热情帮助和工作上的支持,从什么也不懂到如今可以多少知道这个行业具体的流程发展,我感到非常的开心,因为在人生职业生涯的路上,我又增添了一项技能。
感谢这个大家庭,感谢全印德领导给予的这个平台。
我可以理解公司目前正处于创业阶段,从入职以来从没提过过分要求,今日我提出相应的办公设备到位,但是却得到这样的话:
那说明不适合在公司工作。
我不能理解了,不能提供就不能提供,说这意思不是要我走人么。
一直承认自己不是很聪明,但是基本的理解能力还是可以的。
因为不能提供日常的办公设备,而导致不适合在企业工作,故我提出离职,我也很清楚公司正值用人之际,公司生产中心的成立,数码设备的推广宣传,所有的后续工作在公司上下极力重视下一步步推进。
也正是考虑到公司今后在宣传推广发展安排的合理性,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公司因我而造成的决策失误,我郑重向公司提出离职。
我考虑在此辞呈递交之后的2—4周内离开公司,这样您将有时间去寻找适合人选,来填补因我离职而造成的空缺,同时我也能够在时间内等新人入职进行交接手续的办理,使他尽快接手熟悉工作。
能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会做好最后一班岗,做好该做的,能做的,尽力让网络宣传推广做到不断接平衡过渡,网站日常维护不出现故障。
离开这个公司,离开这些相处的大家庭,有点舍不得,舍不得同事之间的帮助与友善,更舍不得刘总的谆谆教诲,袁总、邹总、斌总的工作支持与帮助。
在短短的时间里我们公司已经发生了明显进步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不能陪伴公司更加茁壮的成长发展。
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蒸蒸日上,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xxxxxx20XX.08.09
篇二:
“银行信用卡中心辞职信”辞职信
尊敬的龙主任:
您好,感谢这一个月来您对我的关怀,然而今天我却不得不向您恭敬的呈递上我的辞职信。
回首这一个多月来,首先得感谢银行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给予我这次机会,让我有幸加入推广室业务二组这样一支在招行百余支业务组里业绩都能名列前矛的优秀团队里,在二组,我感受到了荣誉同时也体验到了压力,这些都成为我每日工作的原动力。
入职以来我进行过写字楼、大型商场、街边店铺的陌生拜访,同时也实践过不同形式的摆摊工作,凭借这些多元化的作业方式,我份内的任务量得到了一定的保证,但还是未能圆满达到龙主任所给予的期望。
之所以选择离职,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社会之所以产生分工,是由于每个人的能力不同,而个人能力的差异势必会从客观上要求人人考量自身实际,选择能闪避其短而发挥其长的工种。
本人入职以来虽然兢兢业业的工作,却仍然与公司所要求的月最低任务量目标有一段距离,而再结合每日诸如交通费、饮料费的开销,让自己感觉到了入不敷出、捉襟见肘的考验。
因而,从民生的角度而言,离开xx银行信用卡中心确实是经济无奈所致、能力所不胜任这份工作所为。
第二,坦诚说来,之所以选择银行信用卡中心这份工作,我的初衷更多的是倾向于让这份工作来重新塑造自己的性格,而从目前的效果来看,是完全达到了。
这一个月过去,我改掉了腼腆和不敢在陌生人面前谈吐的缺陷,培养成为现在勇于在众人面前展示自我的个性,以及与陌生人有强烈攀谈欲望的性情。
这短短一个月端正了我二十几年来性格上的不足,锤炼出了全新的自我,这对我今后不论是在职场上亦或是在人生大道上,永远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第三,去年毕业后我参加考研,天意弄人的是我仅以一分之差未能如愿,这不得不说是一次人生的转变,姑且不论这次转折是利还是弊,但我还是怀有一颗强烈上进的心。
希望在青春这样黄金的时段里能够博览全书,尤其是认真研读一些对自身职业发展有益的书籍,而这需要有一份朝九晚五、有规律作息的工种,因而离开招行也是出于自身职业规划的考虑。
以上就是我离开现任工作的三个理由,希望能得到龙主任的谅解。
我是一个很重视感情的人,龙主任是我出社会工作以来的第一位直属上司,我一向都很敬重有加,并且今后也会时刻铭记着。
这一个月以来我能体会并由衷感谢龙主任在许多小细节上对我的关心与照顾,正如龙主任在二组同事里的口碑一样,您在工作方面虽然严格要求,但为人却是善良与真诚的,而这些素质也正是您获得招行年度优秀员工荣誉的真实体现。
一个月以来,我常与龙主任交流工作中存在的困惑,而龙主任展现出的精湛业务知识以及诲人不倦的师长风范都令我钦佩不已。
记得一次户外临时摆摊作业时,您富有激情的派单以及热情的向路人宣传信用卡,这种精神面貌把我们这些一道来作业的下属都比下去了,也在那一次令我着实体味到敬业也是一种做人的品质。
其实我做人很谦虚,喜欢将问题拿与您交流,希望通过沟通来吸取对自己有益的建议,而不是您所批评我的“固执”。
尊重师长对我的指点是我一向为人的秉性,我从未有过顶撞或是将意见不屑一顾的张扬,这一点希望得到您的认同。
篇三:
辞职信
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20XX-12-31作者:
未知来源:
劳动争议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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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销售主管,由于在一笔销售提成款的问题上与公司产生分歧,她一气之下于20XX年4月20日向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
“我决定今天辞职,希望公司可以安排交接人员于5月19日前将我的工作交接完毕。
”人力资源部门直到5月10日才作出接受辞职的答复。
王小姐十分意外,本以为公司会挽留她,没想到公司竟然同意了自己的辞职请求。
深感懊悔的王小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她认为,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只是自己一个意向表示,应当是书面申请才能构成正式的辞职信。
公司发出的这一决定显然是单方面终止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那么,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
辞职申请以什么形式最合适?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
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形式,具有证据特点中的“关联性”。
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与“合法性”。
具备了“三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中,王小姐在邮件中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此意思表示送达公司时即产生了法律效力。
因此,王小姐的这封邮件完全可以起到书面辞职申请的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王小姐的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公司作出回复之前,她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没有在5月10日发出批复,王小姐的辞职决定也将在5月20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或辞职信,那么以收到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就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会存在辞职手续不完备的风险。
另外,作为电子邮件辞职申请这一尚需探讨方可认定其效力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时及时作出反应。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马上决定的,应要求员工提交纸质并具有亲笔签名的辞职信。
在此推荐一种较为稳妥的辞职方式,即要求辞职员工签署公司制作的辞职协议文本,文本中载明离职流程、离职时员工可领取的全部费用、公司扣除社
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公司有权代扣代缴的费用、员工须遵守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所有公司物品已交接完毕的承诺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确切日期等内容
人才市场报法规版曾经不止一次说过电子邮件在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中的法律效应。
在上期的法律版也谈到交上去的辞职报告是否能收回的问题。
最近,本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用工纠纷时,首次确认原、被告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有效,并根据电子邮件内容判决了此案。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电子邮件不是弄弄玩玩的,一旦引起诉讼,很可能被法院当作定案的依据。
37岁的周女士于去年2月24日就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月薪为12500元人民币。
在做了仅仅几个月,为了一件小事,周女士一赌气决定放弃这份收入不菲的工作,于同年6月5日向公司发送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
在这封电子邮件中,她明确表示:
“我已经决定今天辞职,并希望在6月15日以前将手头的工作移交。
”
这家外资贸易公司起先对她的辞职请求未作答复。
可在当年7月10日,公司却向周女士发送了一份接受辞职的电子邮件,内容为:
“关于您6月5日的辞职函,经管理部门认真研究,我们遗憾地接受您辞去本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您在本公司的最后一天将为20XX年7月12日,您的薪金支付到20XX年7月15日为止。
”
此后,周女士反悔了,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上述那家外资外贸公司恢复她的职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没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
继而,周女士打起了劳动官司,她认为:
“在向公司发送辞职的电子邮件后,鉴于公司一再口头挽留,自己被公司的诚意所感动,决定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并拒绝了其他公司的邀请。
岂料公司方突然后发制人,单方面终止了与自己的劳动关系。
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公司的决定,使自己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法院对电子邮件进行认证后认为:
原告周女士在邮件中明确表达了辞职的意思,其后她并未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明确的方式撤回辞职申请。
同时,原告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
鉴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周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被告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一般来说法律诉讼的证据,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
而真实有效的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完全可以具备以上特征的,可以成为一种诉讼证据。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理论界的解释是,视听资料就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
由于电子证据有其特殊的高科技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要使之能顺利地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会遇到一定的困难。
有时,把这种证据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即还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
这个案例,除了了本人的电子辞职信外,另外的关键是周女士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
这个行为与电子辞职信组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周女士确实发出过辞职的信件,也承认了公司同意辞职的通知。
在这以后,如果她要对自己的辞职行为更改,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
这也告诉我们,对辞职书的发出,即使是电子邮件,也必须慎重,“泼”出的水,可收不回来的啊。
电邮发送辞职信一般是没有效的,一般电子邮件没有经过公证是不能直接作为证据的,劳动者辞职,最好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一份辞职书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
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
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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