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瑶台山风电场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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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县瑶台山风电场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方法
夏县瑶台山风电场
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增强危险化学品的平安治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爱惜环境,依据《平安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本风电场区域内生产、贮存、利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紧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侵蚀品等。
第四条 风电场应当增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平安治理,其要紧职责是:
(一)成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督治理体系; ?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实行统一计划、合理布局;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大检查;
(五)、组织不具有平安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
(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和谐解决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风电场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平安的综合监督治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风电场各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平安的监督治理职责已做划分的从其规定;尚未划分的,由省级各有关部门依照权责统一、便于监管的原那么自行划分。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条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平安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平安知识。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去年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平安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方法,把握本职位的平安操作技术,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同意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做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置危险化学品平安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揭发、控诉违背《条例》和本方法的行为。
鼓舞、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和利用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应当按规定别离向省、设区的市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城乡计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设区的市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由同级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风电场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作出批准的决定权,能够委托其所属的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行使。
申请人凭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向工商部门办理记录注册或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需依照本方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审核。
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验收;未体会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利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环境阻碍评判文件应当向环保部门依法报批。
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环保部门对其环保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体会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利用。
第十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判报告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审核。
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操纵成效评判,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利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平安设施设计应当由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依法审查。
建设项目完工试运行期满后,由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对其平安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体会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利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设计、施工单位对其设计、施工工程的平安负责。
第十六条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前及完工后,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判机构对其进行平安预评判、平安验收评判。
评判机构对其评判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经平安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省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申请办理或变更平安生产许可证,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由省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专业生产企业必需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登记证,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十九条 生产、贮存、利用、经营剧毒化学品和贮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贮存数量、地址和治理人员的情形向本地公安部门和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贮存、保管及相关记录必需符合《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利用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单位,其作业场所的平安条件必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职业卫生平安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利用、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平安治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平安治理人员,成立健全平安生产治理规章制度和平安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周边,计划和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的平安防护距离标》
因企业改、扩建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
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平安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责令其在规按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或关闭的,报本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城市进展或有关部门。
计划不合理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平安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汇报本地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或转产、搬迁,相关费用视具体情形由本地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周边平安防护距离内,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记录注册或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能够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或紧缩气体、醇醚类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取得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之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必需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别离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从事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含杀鼠剂)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再也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在厂外设立销售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让、生意、出租、出借、伪造或:
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常常利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含杀鼠剂)之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利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交通部门相应的运输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单位,凭交通部门或道路运输治理机构颁发的运输资质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记录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 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需取得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发放许可证后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需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治理人员和寸甲运人员,应当通过平安知识培训,经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治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在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运输车船的资质证件和车船配载容器的查验合格证,依照车船核定吨位(量)进行装载。
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平安技术说明书、平安标签,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
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第三十五条 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五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三十六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搜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利用和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方法,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贮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平安处置,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风电场应当做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贮存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并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
第四十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能依法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能够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
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费用由本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计划和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处置设施。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置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单位和利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省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备案,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并按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将其应,急救援预案报本地设区的市、县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应当做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单位应当与本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定协助救援协议。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外单位提供救援效劳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要紧负责人应当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当即组织救援,并当即报告本地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急救援的指挥和领导工作。
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依照事故品级和有关规定,别离由省、设区的市、县平安生产?
监督治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监察二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置。
第四十八条 成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具体方法由省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背本方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别离由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交通部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惩罚。
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其超范围经营部分按照无证经营处罚。
第五十条 违背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惩罚。
第五十一条 违背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据《环境阻碍评判法》的规定惩罚。
第五十二条 违背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惩罚。
第五十三条 违背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依据《平安生产法》的规定惩罚。
第五十四条 违背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依据《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惩罚。
第五十五条 违背本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非法转让生意、出租、出借、伪造或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背本方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查验运输车船资质证件和车船配载容器的查验合格证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未依照车船核定吨位(量),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平安技术说明书、平安标签或未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的;
(四)未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的。
第五十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平安依法实施监督治理的有关部门要紧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那么
第五十八条 本方法第三条所称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种类是指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剧毒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第五十九条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平安治理,不适用本方法。
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的平安治理,依照本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方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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