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贷登记行政审批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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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登记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内保外贷登记”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项目编号:
57006;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八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
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九条: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除外。
国家规定境内机构的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71项“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对外担保履约核准”;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85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核准”;
(五)《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第十六条:
“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四、内保外贷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二)受理机构
国家外汇局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境内担保人为个人的,由个人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三)决定机构
国家外汇局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1.登记
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2.变更登记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3.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4.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金融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5.债务人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6.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限制性规定。
7.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8.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限制性规定。
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未合法设立的,担保人应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9.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不符合相应条件的,由担保人注册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9.禁止性要求:
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
(六)申请材料
1.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
加盖公章的原件
1
纸质
2
加盖公章的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
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
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被担保人主体资格合法性证明、担保的商业合理性证明、被担保人还款能力证明等材料
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
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时,还应提供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2.内保外贷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并附原《内保外贷登记表》
加盖公章的原件
1
纸质
2
内保外贷责任解除的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业务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5.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申请、告知补正、受理、审核、办理登记或不予许可、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审批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
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
向国家外汇局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咨询、进度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电话、国家外汇局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官方互联网站咨询反馈栏目进行。
电话:
;
网址:
.cn/shaanxi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银行西安分行机关大楼908房间。
办公时间:
工作日8:
30-11:
30,13:
30-17:
00。
基本流程图
审核
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并送达
依法予以许可,出具相关
业务办理凭证,并送达
不能提供符合受理要求的材料
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要求
申请人补充材料
依法应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
依法不予受理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
接件(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是
否
附录二
常见问题
1.问:
内保外贷被担保事项涉及境外股权收购的,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
担保事项涉及的境外股权收购需要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先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相应批准。
2.问:
担保责任解除后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
非银行机构应在还清担保项下债务、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或发生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相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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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保外 登记 行政 审批 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