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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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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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依据(包括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处罚基准
处罚权限
名称
条款
1
行
政
处
罚
《公证法》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给其他公证机构造成损失在一万元以下,情节轻微的;
2.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给其他公证机构造成损失在一万元(含)以上不足三万元,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
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给其他公证机构造成损失在三万元(含)以上或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1.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不足一年,情节轻微的;
2.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超过一年(含),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
3.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从事时间不足一年,情节轻微的;
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从事时间超过一年(含),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
3.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经及时发现未出具公证文书,情节轻微的;
2.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已出具公证文书,未给厉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
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行
政
处
罚
《公证法》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停止执业、停业整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私自出具公证书,一年内累计出具公证书件数在5件以下,情节轻微的;
2.私自出具公证书,一年内累计出具公证书件数在5件以上,不足10件,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
3.一年内累计出具公证书件数在10件以上,或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年内累计出具公证书件数在5件以上,不足10件,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
对公证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1.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未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
2.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额在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
3.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在5万元(含)以上情节严重,或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二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机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未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
2.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给厉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数额在八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
3.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数额在八千元(含)以上,或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二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机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以下,情节轻微的;
2.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经济损失在五千元(含)以上不足八千元的,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
3.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经济损失在八千元(含)以上,或情节严重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员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公证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行
政
处
罚
《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未开展具体业务的,被投诉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2.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以律师名义从事诉讼活动,或以律师名义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时间较长的。
给予行政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1.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够主动认错,及时改正;
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屡教不改的。
给予行政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退出代理,投诉人谅解的;
2.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消极的。
给予行政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退出代理;
2.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消极。
给予行政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首次违反,认错态度较好的;
2.拒绝承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后,怠于履行援助义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提供的法律服务不符合通常标准的。
给予行政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4
行
政
处
罚
《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私自接受委托,未私自收取费用,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
2.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能纠正违法行为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情节一般的;
3.私自收取费用,被投诉或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仍拒绝纠正违法行为,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
给予行政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5
行
政
处
罚
《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情节轻微的;
2.多次违法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行政处罚,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可以处罚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6
行
政
处
罚
《律师法》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违反统一收案、收费的规定情节轻微,能主动采取弥补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2.违反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或降低标准收费的;私自收费、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罚,可以处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停止执业一至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可以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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