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委托建造规定合同 6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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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委托建造规定合同 6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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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委托建造规定合同611
游艇委托建造合同
(船号:
BW-50)
本合同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和存在,并以XX为注册营业地的XXX为一方(以下简称"买方"),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存在,以中国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七都三屿围垦西北侧C块地为注册营业地的福建蓝鲸游艇有限公司为另一方(以下简称卖方)于201X年XX月XX日在福建省宁德市订立。
兹证明
鉴于本合同所含的双方的约定,卖方同意设计建造、下水、装配、完成一艘50英尺长的无功力商务游艇,并在完工后交付给买方,具体细节,将在第一条中说明。
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和接收前述船舶,并根据以下条款中所述付款时间约定付款。
第一条说明和船级
1说明
本船设计总长米,船宽米,型深米,吃水米的游艇(以下简称本船),本船的卖方船号为BW-50,其建造、安装和完成应按下列技术规格书进行:
(1)技术规格书(图号:
)
(2)总布置图(图号:
)
(3)舯剖面图(图号:
)
(4)厂商表(图号:
)
上述随附技术文件由本合同双方签字(以下合称为"说明书"),并作为合同整体的一部分。
2船级和规范
包括机器和设备在内的本船建造,应该按照船级社的规则和规范(以下简称"船级社")获得标记记录并且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规则和规范。
买方应和船级社商定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监造师(以下称"监造师"),在卖方的船厂对本船进行监造。
所有和船级社有关的和为满足合同签字日前颁布的在本合同所要求的说明书中叙述的与规则、规范、要求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船舶建造的专利权使用费(如果有),除非另有规定及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均由卖方支付。
为建造本船过程中所用的关键图纸、材料和工艺无论何时均需按照说明书叙述的船级社的规则和规范实施检查和实验。
船级社关于是否符合船级规范的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本船主要技术参数和尺度
(a)船体:
总长:
约15.20m
两柱间长:
XXm
型宽:
XXm
型深:
XXm
设计吃水:
XXm
6保证载重量
卖方保证本船的载重量在满载吃水m,海水比重1.025的情况下,不少于公吨。
本合同使用的"载重量"一词,应符合说明书里的有关定义。
本船的实际公吨载重量应由卖方计算并经买方校核,所有为此计算所需的测量应在买方监造师或买方授权者在场时进行。
如果卖方和买方对此计算和/或测量有分歧,应以船级社的决定为准。
7分包
卖方可以自行决定并负责将本船任何一部分的建造分包给经验丰富的分包商,但此类分包的提交和最后上船安装工作应在卖方的造船厂完成,然而船舶的卖方仍应对分包工作负责。
8注册
本船应在交船及验收后,由买方根据法律注册登记,一切费用由其自理。
第2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期限
1合同价格
本船购买价格为万美元(USD),由卖方净收得(以下称"合同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五条提及的买方供应品的费用,并将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如有,作加减帐处理。
2币种
本合同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任何费用均应以美元支付。
3支付期限
合同价格应由买方按以下分期款项向卖方支付:
(1)第一期款项
数额为美元(USD)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应在本合同生效时或之前并且卖方已向买方提交和本合同附件"A"相符的由XXXX银行出具的退款保函,并且卖方已收到本条第6款提及的由第一流国际银行签发的付款保函的同时由买方支付。
(2)第二期款项
数额为美元(USD)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的款项,应在本船在卖方船厂完成船只主体部分后三(3)个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
卖方应用电传或传真连同买方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说明本船已在卖方车间完工,要求立刻支付本期款项。
(3)第三期款项
数额为美元(USD)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的款项,应在本船下水后三(3)个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
卖方应用电传或传真连同授权者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本船已下水,并要求买方在本船下水后立即支付本期款项。
(4)第四期款项
数额为美元(USD)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的款项加上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对本合同价格的修改或修正而导致的加减帐,应在交船日到期并由买方向卖方支付。
卖方应在预定交船日十(10)天前用电传或传真向买方发出本期款项的付款要求。
4支付方法
(1)第一期款项
根据第二条第三款
(1)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
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银行通知,转入卖方帐户,或其它由卖方临时指定的收汇行。
(2)第二期款项
根据第二条第三款
(2)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
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银行通知,转入卖方的帐户,或汇付到卖方将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
(3)第三期款项
根据第二条第三款(3)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
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银行通知,转入卖方的帐户,或汇付到卖方将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
(4)第四期(交船时付款)
买方应在预定交船日至少三(3)个银行工作日之前,在卖方指定银行以买方名义存不可撤消的现金存款。
有效期为三十天,数额为本期款项(按本合同条款,金额可能作调整)。
同时出具一份不可撤消的指示,声明一旦卖方向该银行提交由买方凭买方授权代表和卖方签发的交船和接船协议书的副本,该存款归卖方所有。
如有利息,归买方所有。
如果本船交船在上述三十天内没有实施,买方有权于到期日撤回该存款及利息。
但是卖方通知买方新的交船日期后,买方应根据上述同样条件进行现金存款。
5预付款
买方有权在本船交船前支付任何预付款,并至少应于三十(30)天前,书面通知卖方预付款项,此预付款项不包括本船的任何价格调整。
6交船前支付分期付款的担保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署时向卖方提交一份由第一流国际银行(以下称"保证人")签发符合附件"B"格式的以卖方为受益人,并为卖方银行和卖方信可的不可撤消、无条件的执行保函,此保函保证买方履行支付合同价的第二、三和第四期款项的义务。
7退款
买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具有预付款性质。
若买方解除或取消合同,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解除及取消合同的条款时,卖方则需按买方指定的帐户电汇退还买方按本合同付给卖方的全部美元金额,其中包括从电汇付款日开始到退款为止的利息(利息根据有关条款的规定)。
卖方应该在合同签订日同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北京中国银行总行银行部签发的与附件"A"格式一致的退款保函,作为对买方的保证。
如果双方对卖方偿还买方已付的一期或数期款项的义务和对买方要求中国银行总行退款有所争议,应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述,由卖方或买方提请仲裁。
中国银行总行应停止或延迟付款,直至买卖双方间的仲裁裁决公布,除非按照英国法律仲裁裁决由卖方退款和按英国法律卖方已放弃或不在实施任何上述权时,中国银行总行没有义务付款。
如果卖方不履行裁决或判决,则中国银行总行应付清仲裁裁决范围内规定的退款金额。
第三条合同价格的调整
本船的合同价格应随以下条款的规定而予以调整。
双方理解,任何合同价格的减少,是由损失的补偿而非罚款的方式来实现的:
1交船
(1)如果交船日期延迟至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期后的第30天的午夜12时之前,合同价格不作变动。
(2)如果交船日期自第七条所述日期之后延迟超过30天,则从交船日起的第三十天午夜12时起算。
每迟一天合同价格减少美元(USD)。
除非双方对此另有协定,对延迟交船损失的补偿应从第五期合同价格的分期款项中扣除。
但不论如何,最大延迟天数不应超过()天包括买方同意在延迟()天后接船,如本条1(3)所述,即扣除的最大额为美元(USD)。
(3)如果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延迟了()天(为允许延迟天数加上不允许延迟天数的总和),买方可自行选择,根据第十条所述,解除或撤消合同。
如果超过(),买方还未按第十条款通知取消合同,卖方可在此()天后任何时间,将卖方估计的交船时间书面通知买方并要求买方选择。
在此情况下,买方在收到通知的三十(30)天内或者取消本合同,或者同意在商定的新交船日接船,双方理解并同意如果本船未能在双方同意的新交船期交船,买方仍有权根据上述相同条款取消本合同。
(4)如果交船日期如第五、六、十一、十二和十三条所述而被延迟,则不应被视为延误交船,合同价格也不应降低,如果交船日由于第八条所述的允许延迟原因而延迟,则价格不作调整或减少。
(5)如果本船将早于本合同第七条所述的交船日提交,则卖方应以电传通知买方,且该通知至少在预计新的交船日前()天发出。
买方按下述情况支付卖方一定数额的奖金。
如果在规定交船日前十五(15)天内交船,合同价格保持不变。
如果比规定交船日期提前十五(15)天以上交船,在提前十五天的基础上,每提前一整天,在合同价上增加美元(USD)作为奖金,由提前交船而增加的合同价总数应加在合同的第五期付款中。
但增加的总数不应超过美元(USD)。
实际交船期是在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期之后,允许的延长交船期之前,卖方无权得到本条款1(5)所规定的奖金。
(6)如果卖方未能按其宣布的新的计划交船日交船,则卖方仍可在此之后的某一天交船。
在此情况下,为了确定对买方的违约赔偿(根据本条第1款
(1))和买方取消本合同的权利(根据本条第1款(3)),卖方新确定的交船日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视为替代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原交船期。
买方的上述违约索赔和取消合同的权利仍按第三条1
(1),1
(2)和/或1(3)的范围内执行。
无论如何,第七条所述的交船日期(而不是卖方确定的新的预计交船日期)应视为买方有权违约索赔和解除本合同和卖方由于延迟交船违约赔偿责任的期限,如第三条1
(1),1
(2)和1(3)所述。
如果卖方实际上是在新的计划交船日之后但在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之前交船,卖方仍然可以按照第三条第1款(5)的规定获得奖金。
2载重量
(1)如果根据技术说明书在规定的设计吃水状态下测得的实际载重量比保证载重量(吨)低吨以内,则合同价格不予减少。
(2)如果载重量不足超过吨,每超过1吨,合同价格则减少美元(USD)。
(3)如果本船实际载重量低于保证载重量吨以上,则买方可根据本合同第十条所述拒绝接船和取消本合同,也可减价接受本船,合同价格减少最大不得超过美元(USD)。
(4)如果本船的实际载重,在规定设计吃水状态下,超过吨的保证载重量,超过载重量吨以下,合同价格不予增加,超过吨的每1足吨合同价格增加美元(USD)。
由于载重量增加而增加的合同价总数应加在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数额不超过美元(USD)。
5解除合同的效力
双方在此明确并同意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下,如果买方按合同本条条款规定解除本合同,买方仅享有第十条所规定的权利和赔偿,无权享有上述或其他地方所叙述的任何补偿或赔偿。
第四条监造和检查
1买方监造师的指派
买方将自费按时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以下称为监造师)。
监造师应由买方书面委任,并常驻在卖方的船厂,负责对在建船及其主机、辅机进行检验和监造。
卖方保证为监造师进入中国按时办妥必要的签证,监造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买方负责给予卖方申办签证通知。
2图纸认可
本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天之内共同商定需送交买方认可的图纸清单(以下?
quot;清单")。
在监造师抵达卖方船厂之前,清单中规定的图纸应寄送至买方,买方应在收到后()天内(不包括邮寄时间)将认可或注解的图纸寄回卖方。
在监造师抵达卖方船厂的同时,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陈述授权监造师可代表买方认可或不认可清单中所列的但尚未寄送给买方的图纸。
监造师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后天内将这些图纸连同认可或注解一并返回。
如果监造师或买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通知卖方认可或不认可,则视为这些图纸已被自动认可。
经买方或监造师认可的图纸应视为最终的图纸,其任何改变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3监造师的监督和检查
对本船的机械设备及舾装的必要检查由船级社和/或卖方的检查小组在整个建造过程中实施,以确保本船完全按照合同和说明书进行建造。
在交船前的所有时间内,监造师有权按照双方商定的试验清单参加试验及在卖方船厂、分包厂或任何加工地或本船有关材料的储存地检查本船及其机器、附件。
如果监造师发现本船的建造或材料或生产工艺不符合或将不符合合同或说明书的要求,监造师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如果同意买方的意见,则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改正。
买方应向卖方承诺和保证,监造师按照双方同意的检查步骤、日程和一般的造船惯例进行检查,并使建造成本的增加和建造误期时间减少到最低程度。
卖方应在其造船厂或就近处免费提供买方监造师的办公室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在本船建造期间直到交船日,监造师可自由出入本船及其机器、附件及和本船有关的施工场地和材料加工储放场,包括卖方的船厂、车间、仓库,从事本船施工的卖方分包商和材料仓库。
如果卖方分包厂在本市以外地区,那么前往该处的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监造师在市内的交通由卖方提供。
4卖方的责任
在本合同项下买方雇佣的监造师均被视为买方的员工,买方、监造师或买方的雇员或代理人在船上/或卖方或分包商的厂区,参与建造本船而发生人员受伤,包括伤亡在内,只要不是因卖方、卖方的雇员或代理人或卖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造成,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只要不是因卖方、卖方的雇员或代理人或卖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所致,买方监造师、买方雇员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财物的损坏、灭失等,买方概不负责。
5薪水及费用
按本条,监造师或由买方雇佣的雇员的薪水及日常开支,均由买方自理。
6进度报告
买方有权在本船建造期间任何时候要求卖方报告本船进度情况。
7监造师的更换
卖方有权书面要求买方更换对建造本船不称职和不满意的监造师,并说明理由。
如有必要,买方将派员至卖方船厂调查此事,如果买方认为卖方要求合理,即应尽快更换。
第五条修改、变更和加帐
1如何实施
本船建造所依据的说明书和图纸,可在本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后的任何时候予以修改或变更,如果这类修改或变更或累积修改根据卖方的合理判断不会严重影响卖方所承担的其他义务,且买方同意按下述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交船时间和本合同其它条款(如果有)。
在上述条件下,卖方同意尽力满足买方的此类合理要求,使上述修改和/或变更以合理的费用和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完成。
此类修改或变更的协议应包括一份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如果有)的协议和交船时间推迟或提前的协议,并向卖方提供卖方满意的附加保证,或合同的其他更改或由于更改而改变说明书的协议。
上述修改协议或变更说明书应由双方互换鉴定书或电传而生效,双方交换的函件或电传应作为建造本船说明书的修改部分,并作为本合同和说明书的一部分。
在修改和/或变更说明书的协议达成后,卖方应按此对本船的建造进行修改,包括任何增减项目和建造相关的工作。
如果双方因无论何种原因未就调整合同价格、或延长交船时间或提供卖方附加保证或修改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则卖方没有义务接受买方的任何规范、规则等的改变
(1)在本合同签订后,如果船级社及其他授权的法定机构修改或更改本合同和说明书中规定的规范规则时,买方或卖方在收到更改通知后应完整地以书面形式传给对方,买方收到卖方(或反之)上述通知后()天内,买方应书面将本船修改或变更的决定(如果有)通知卖方,并由买方自行决定是否在本船上实施修改或变更并传达该卖方。
假如买方首先同意下述条款,卖方应及时对本船进行修改和更改。
a)关于实施此类修改或变更所发生的成本而引起的本船合同价格的增减;和/或
b)关于实施修改或变更而引起的交船时间的延长;和/或
c)关于实施这类修改或变更导致的保证载重量的航速的增减;和/或
d)关于实施这类修改或变更导致本合同或说明书或两者的任何改变;
e)由于合同价增加而向卖方提供卖方满意的附加保证。
有关条款修改或变更的协议,应按上述有关说明书和/或图纸的同样方式处理。
(2)如果不论何种原因,双方不能就合同价格和调整,或交船期的延长,或载重量的增减,或向卖方提供附加保证,或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如有)未能达成协议,则卖方有权根据合同及说明书的有关条款继续建造本船,买方也应继续遵守未作任何修改的合同及说明书的条款。
3材料和/或设备的代用
如果按本合同或说明书的需要用于建造本船的材料和/或设备无法及时采购而满足交船,在卖方提出合适证据并征得买方书面同意后,卖方可以提供达到船级社和建造本船所适用的规则、规范要求的材料及设备。
4买方供应品
买方应在卖方指定时间内,将说明书中规定的由买方自费提供的供应品提交给卖方船厂。
如果买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该供应品提供给卖方,且将影响交船,则本船的提交按所延迟的日期相应推迟。
买方应赔偿由于其供应品延迟而使卖方遭受的所有损失和损害。
此赔偿款在交船时结清。
如果买方供应品交付延期()天,则卖方为不损害自己的权益,有权在不将该项目安装到船上去的情况下继续建造本船,买方应接受按此完工的船舶。
在买方供应品送交卖方后,卖方应负责按说明书规定将项目存储和处理并安装到船上,不另收费。
在买方供应品运达后,双方应负责共同开箱检查,如果发现损坏且无法安装,则卖方有权拒收该买方供应品。
第六条下水
1通知
卖方以书面或电传并经书面确认的方式至少提前三十(30)天发出通知,并提前七(7)天确切通知买方和监造师关于本船按照规格书所述进行下水的时间和地点,买方和监造师要立即认可已收到该通知。
买方代表和/或监造师应在船上见证该下水,并在下水期间检查本船的性能。
若买方和监造师收到通知后,买方代表无法参加本船试航,本船的交船日期将因此根据买方代表迟到的天数做相应的延长。
如在上述通知收到后,买方代表无法参加本船下水引起下水延迟七(7)天以上时,买方将被视为放弃参加本船下水的权利,卖方可在无买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自行下水,对此,买方必须在卖方和船级社会签的证书基础上于下水后并对本条提及的修正处修改后方接受本船。
该证书用以证明本船符合合同和规格书要求,并在各方面均是满意的。
卖方特此保证为买方代表按时办妥必要的入境签证,否则,下水将推迟至买方代表抵达卖方船厂时为止,由此引起的延迟不得作为本合同第八条中的允许延迟。
但是如果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和/或规定,卖方无法接受买方代表的国籍和其他个人资料,那么应卖方电传要求,买方应立即更换该代表或数名代表。
否则本合同第七条所述的交船日期,若气候恶劣,该下水将推迟至气象条件许可时的次日进行。
本合同双方理解到,下水所在的中国水域,其气象条件多变,而且事前并无警报。
为此,本船下水期间若气候突变恶劣,阻碍下水继续进行,同意将本船的下水中止和推迟至天气好转的次日进行,除非买方以电传方式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以天气突变前所作的下水为基础接受本船。
如果因气候恶劣而推迟下水,该延迟应视为本合同第八条中的允许延迟。
2如何实施
(1)凡与试航有关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在本船下水期间和下水时,卖方必须自费提供必要的船员以符合安全航行的条件。
下水应按规格书规定的方式进行,并满足规格书规定的性能。
下水地点由卖方确定。
(2)为满足规格书规定的下水条件,卖方应为本船提供所需的水池或水域。
3验收的有效性
按上述规定,只要本船符合本合同和说明书,买方以书面或电传通知卖方接船应为最终的和有约束力。
如果卖方符合下述其他条款规定的全部程序交船,买方不得拒绝卖方正式提交本船的要求。
第七条交船
1时间和地点
根据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完成下水并为买方接受后,按技术说明书要求,本船将在年月日或之前在安全系泊状态下由卖方在卖方船厂连同所有入级证书和法定证书交给买方,如果本船建造或本合同的履行因本合同许可的原因延迟交船,上述日期可予以顺延。
上述日期或按合同条款延迟的交船日期称之为"交船日期"。
2何时和如何实施
如果买方和卖方各自履行了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本船的交付应在卖方向买方提交确认交船的交接船证书以及买方向卖方接船证书的同时立即生效,交接船文件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生效。
3应提交给买方的文件
在买方接受本船时,买方应将下列文件(取决于第五条2中的内容),连同交接船证书提交给买方。
(1)卖方按说明书进行的本船下水报告;
(2)本船设备、属具含说明书规定的零备件等的清单,由卖方制定;
(3)卖方按说明书制定的本船完工图;
(4)卖方提供的载重量和倾斜试验报告;
(5)按合同和说明书要求在本船交付时需提供以下全部证书:
……
各类证书需由有关当局出具。
本船需满足本合同签字时业已生效的有关规范规则。
所有证书应有一份原件交本船留存,二份副本交买方。
如果在交船时卖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无法出具完整的证书,卖方需提供船级社或卖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具的临时证书,而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卖方应将正式证书提交买方,对此,买方应予以接受。
(7)卖方出具保证声明,即本船的任何留置权、费用、索赔、其他妨碍买方所有权的事项均不存在或已结清。
特别是本船的交船港所在省或国家的赋税或费用绝对无关,也与卖方在交船前在其分包商、雇员和船员在本船下水或其他场合中发生的全部债务绝对无关。
(8)卖方开具的商业发票。
(9)卖方提供的销售帐单。
4产权和风险
本船的产权和风险只在交船时才转移至买方。
如上所述,双方在充分理解交船之前,本船和其他设备的产权完全为卖方所有,卖方承担风险。
5船舶的驶离
买方在本船交付和接受后即拥有本船,并在本船交付和接受后七(7)天内将本船驶离卖方的码头。
若买方未能在上述七(7)天内将本船驶离卖方的码头,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在此后的任何时间立即移开本船,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船舶停泊费。
6本船招标
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无法在本船按合同和说明书建造完成后接船,卖方有权在上述所有必备程序完成后招标出售本船。
第八条交船时间的推迟和延长
1推迟原因
在实际交船前的任何时候,本船的建造和交船前所履行的条款(包括分包商的)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诸如战争、封锁、革命、暴动、战争动员、国内骚乱、暴乱、罢工、破坏、工厂关闭、当地气温超过35℃、天灾、公害、瘟疫或其他流行病、地震、潮汐、台风、飓风、风暴或其他非卖方或其分包商所能控制的原因(视情况而定),以及任一描述的不可抗力,无论其性质前面是否指明,或卖方遭受损失或卖方工厂或其分包厂或本船的任何部分遭受火灾、洪水或其他有可能非卖方或其他分包商所能控制的原因或由于设备和/或材料供应厂商破产,由于上述不可抗力的原因所产生的推迟时,卖方对此类推迟不承担责任,本船交付日期予以顺延,船价不得有任何扣减,但总的延长时间不应超过所有此类推迟的总和并受本条第三款中买方取消合同的权利和本合同所有关于所有权和允许推迟交船时间的相关条款的制约。
2推迟通知
在卖方认为有权按本合同宣布推迟交船时,卖方应在推迟发生之日起七(7)天内以电传并以书面确认的方式通知买方推迟的日期和原因。
同样,此类推迟结束后七(7)天内,卖方应以书面或书面确认的电传通知买方推迟的终止时间,并确定由于此项延迟原因引起的本船交付的最大推迟日期。
买方在收到该通知后三十(30)天内未能对卖方要求推迟交船作出反应,则被视为买方放弃反对推迟的权利。
3超时推迟而取消合同的权利
如果所有允许推迟和非允许推迟的累计时间达到或超过()天,但不包括第十三条所述的由于仲裁或买方违约或买方供应品延付引起的推迟,也不包括第五、六、十一和十二条中允许的延长或推迟交船的日期,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根据本条款并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以电传方式通知卖方取消本合同,该取消通知需经书面确认。
卖方可在上述累计推迟时间之后的任何时候书面要求买方作出选择,这时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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