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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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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整理
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权利内容不同。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的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则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因此,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价值。
【使用价值和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用益物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而产生,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
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特殊:
地役权是从权利】
3、权利的实现时间不同。
用益物权的取得与实现并无时间间隔;担保权人的权利取得与权利实现不可能同时,二者之间有时间间隔。
4、权利的客体不同。
用益物权客体以不动产为主,担保物权客体得为不动产、动产和权利。
5、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差异。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
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
二、实现担保物权的途径
担保物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如留置权,或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由当事人缔结担保合同而设立。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变卖、折价或者拍卖担保物依法实现担保物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可以直接同多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2、权利客体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是用于农用目的的用益物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不以有租金为必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法律特征
1、双务合同。
2、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可以使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三、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的成立条件?
与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是否一致?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利用的效益,通过订立合同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
成立条件:
1、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2、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3、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四、我国法律关于先占如何规定?
及先占的条件。
我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并没有规定先占制度。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条件:
1、必须占有的是动产。
2、该动产是无主动产。
3先占的无主动产须为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或者无他人享有先占权的动产。
4先占必须以所有的意思取得占有。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如何理解?
最重要的是什么原则
基本原则:
1、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具体内容均依据法律的规定为限,严禁当事人以约定任意创设。
3、公示公信原则。
该原则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和绝对性而产生的。
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
即将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的信息向社会公开。
动产以交付或者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都适用登记的公示方法,也不是所有的动产物权变动都适用交付的公示方法,例如,对于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法律规定其物权变动采用登记作为公示方法,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权的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己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真实的物权存在的相同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实际上是斌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4、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原则。
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合法性不考虑取得债权是否合法,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公示。
六、物权受到侵害时,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方法
1、请求确认物权。
包括请求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
2、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请求排除妨害的请求是在存在实际妨害时提出,其目的在于除去已存妨害;请求消除危险的请求是在可能出现妨害危险时提出,其目的在于预防可能的妨害。
3、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有财产损坏的事实存在;他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有修复的可能】
4、请求返还原物。
【原物存在或者原物为特定物】追及权效力
5、请求赔偿损失。
是一种债权请求权。
应全额赔偿,包括折价赔偿和实物赔偿,如果实物不存在,以同种类或同质量的物代替受到损害的赔偿方式
七、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每种效力的实现有何限制?
1、支配力。
是指能够支配标的物的法律保障,是法律强制力在物权效力上的具体表现。
支配是一种事实状态,支配力是物权人合法支配标的物的意志和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时所具有的强制性作用力。
2、优先力。
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上存在两种以上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在实践中,物权的优先力往往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它能够明确物的归属,而对物的归属的确定是解决一切物权的基础。
物权优先债权的例外:
A租赁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使债权物权化
B预告登记,使债权物权化
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协议,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是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物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的目的是排斥后来的物权变动。
3、妨害排除力。
即排他效力。
排斥任何人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力;若果有人侵犯了物权,权利人可以主张物权请求权。
包括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4、追及效力。
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
但是又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来限制物权的追及力。
八、如何理解物权具有的法律特征使物权与债权相区分?
1、支配性
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
1、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其物,也可以通过一定的行为交予他人占有、使用,但无论以何种方式均体现着权利人的自由意志。
2、物权人对物可以依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需得到他人的同意。
债权时一种请求权,权利人须通过债务人为给付才能实现利益
2、排他性
物权人享有的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性能。
A多人共享同一物权。
如夫妻共同财产;承包经营权
B一物之上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存在。
因他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二者可以在同一物上并存C一物之上有互不影响的数个他物权并存。
D法律针对物权所规定的限制。
不得滥用原则、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等
债权的作用只是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数个债权人可以同时请求债务人为同种行为而互不影响,故法律允许同一客体之上有多个债权存在
3、对世性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债权是对人权,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
4、绝对性
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予以协助,权利人在合法范围内能够无条件地、绝对地实现其权利。
债权时相对权,其实现一般以特定义务人完成特定积极行为为要件。
九、国家专属所有权的标的?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十、使用抵押权应注意的问题?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担保物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担保物的价值应大于或者等于债的价值
4、以抵押财产担保债的履行,抵押人不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和使用
5、抵押合同设定时,应书面形式
6、抵押权的实现是当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就享有依抵押物优先一般债权,以特定物受偿
十一、使用善意取得应注意的问题?
1、我国规定的善意取得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2、条件:
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物是善意的;第三人是有偿的;如果是不动产已经过登记
3、结果:
原物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
十二、物的分类,如何理解分类?
1、以物是否具有物质实体为标准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
有体物是指具有物质形态、人们可以直接触摸到的物。
无体物是指没有物质形态、人们无法触摸到但具有经济价值的物。
如我国物权法将无线电频谱资源纳入民法体系。
2、根据自然属性或者法律规定物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属性或者法律规定物不可移动或者移动会影响物的价值的物。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不动产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动产是指能够自由移动并不会导致毁损后果的物。
动产一般不登记,但机动车辆、船舶、飞机需要登记,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3、根据物的形成状态为标准,分为单一物、合成物与聚合物。
单一物是指独成一体且其组成部分丧失个性的物。
合成物是指由数个单一物结合为一体且组成部分依然保留其个性的物。
聚合物是指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合成物从属于一个名称之下集合而成的物。
区分的价值:
A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B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
4、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特征或是否因权利人的指定而特定化为标准,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
划分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灭失时的后果承担。
特定物在转移之前发生毁损灭失的,交付人因无法履行交付义务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种类物在交付之前发生毁损灭失的,交付人的交付义务不能免除。
5、根据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物是否能够独立发挥其效用为标准,分为主物和从物。
主物是指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能够独立发挥其效用的物。
从物是指附着于主物之上且不是主物组成部分的,在与主物结合使用过程中具有辅助、配合主物利用之效用的物。
注意两点:
虽然主物、从物均是独立存在的物,但是必须有从物附着于主物上的事实;主物、从物的划分不是法律规定的结果,而是由交易惯例或生活习惯所决定。
法律价值在于对主物、从物发生转让的效力。
6、根据两物之间是否存在一物之上依自然规则或法律关系产生作为收益物的另一物为标准,分为原物和孳息。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规律或法律关系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是指原物依其自然规律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物。
法律价值:
判断孳息的归属;判断担保物权的效力与孳息的关系;判断孳息在债务强制清偿中的顺位。
7、根据物是否能够反复使用为标准,分为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8、根据是否因分割而减损的价值或效用为标准,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法律价值:
有助于共有物获得妥善处置。
共有物可分的,进行实物分割,不可分的只能变价分割或者作价分割;有助于判断担保权的范围。
9、既有物和未来物。
法律价值:
有助于判断物的交易范围;有利于判断物的权利状态。
10、根据是否能够成为私法上的交易标的为标准分为流通物和非流通物。
我国法律规定的限制流通物主要有射击运动枪支、猎枪、麻醉注射枪等民用枪支;黄金、白银;民间文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
十三、物权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
十四、如何理解物权保护占有?
善意与非法占有的区别?
《物权法》规定占有制度,通过保护占有,可以维持社会的和平与物的归属、利用秩序,因此在通常情形下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
第一,占有是指占有人对动产与不动产在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占有可以区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主要指基于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例如根据运输或者保管合同,承运人或者保管人对托运或者寄存货物发生的占有;无权占有,主要发生在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无正当法律关系,或者原法律关系被撤销或者无效时的占有,包括误将他人之物占为己有或者借用他人之物到期不还等。
第二,在我国《物权法》占有制度中,对各种有权利的占有加以保护是应有之意,对无权利甚至非法的占有也加以保护。
依据《物权法》规定,对无权利甚至非法的占有的保护可以借用不少保护物权的法律制度。
如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因侵夺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无权占有的事实给予保护的主要原因在于,维护对物之利用的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与持续性。
第三,我国《物权法》对无权占有进一步区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并对这两类占有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没有占有的权源而误信其有正当权源且没有怀疑的占有。
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其没有占有的权利,或对其没有占有的权利有怀疑,但仍然进行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
一是善意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恶意占有人则无。
二是在承认取得时效作为物权取得方式的立法例中,善意占有可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而恶意占有则不能因时效取得所有权。
三是如果无权占有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仍不能弥补权利人损失的,善意占有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占有包含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是合法占有的对称。
十五、相邻关系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十六、宅基地使用应注意的问题
十七、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留置权和抵押权都是担保物权,都可以动产为标的物。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设立的条件不同。
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抵押权无此限制。
(4)权利的实现不同。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而抵押权只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便可以行使;但抵押权人应当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抵押权不因这两种原因而消灭。
十八、质押权是如何担保债的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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