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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78讲刑总案例分析
第7-8讲刑法总则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罪刑法定原则
被告人吴某(男,45岁,已婚)与被告人田某(女,31岁,未婚)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2000年11月,二被告人相约从四川老家来北京做皮货生意,在海淀区巴沟村租用一间民房,以夫妻名义姘居。
在姘居期间,两人经常在租住的房间内用照相机自动拍摄两人裸体性交姿态和单人裸体照片,其神秘的举动引起了房东的怀疑,向当地警方举报。
12月底,二被告人又在房间内拍摄落体性交姿态的照片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公安人员从现场查获二被告人已经冲洗出的两人及单人裸体淫秽照片50余张,已经拍摄但尚未冲洗的胶片2卷,以及二被告人订立的“结婚盟约”。
另外还查获吴某从公开出版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中节录复印的有关性行为描写的20本单印本。
吴某交代说是在自己的皮货店顺便出售。
此案被公安机关以制造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
检察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遂以制造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
一审法院以二罪实行数罪并罚,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0年,判处田某有期徒刑8年。
【问题】同学们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吗?
请结合罪刑法定原则回答该问题。
2【案例分析】犯罪客体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生活在一个村子,过去一直关系不错,后来因故闹矛盾,而且矛盾越闹越大,几乎到了对对方恨之入骨的程度。
被告人王某总惦记着要教训教训被害人张某某。
王某某有些小聪明,他对雷管、炸药略懂一二。
王某某心想,最好不要炸死人,炸死人要偿命的。
于是乎,他想出了一个他认为既能教训张某某,解心头之恨,又不至于将张某某及其家人炸死的好办法。
他从自家柴禾堆中抽出一个木头棒,用工具将木头棒挖空,装上雷管和40克炸药以及引爆用的导火索,并重新伪装好,然后悄悄放进被害人张某某家的柴禾堆中。
张某某的父亲一天生火做饭,从自家柴火堆中拿了一些柴禾来用。
这一下可不得了了,张某某家的灶头被炸裂,铁锅被炸碎,万幸的是,张某某的父亲在爆炸的那一刻恰好离开灶头,因为盐罐里没有盐了,去找老伴,问家里的盐放在什么地方。
因此,张某某的父亲毫发未损。
被告人王某某的目的没有达到,心中很是不快。
大约20天后,被告人王某某又如法炮制,制作了三个用木头棒做的土炸弹,每一个土炸弹的填药量均为大约30克。
木头棒土炸弹制作完成后,又被悄悄放进了被害人张某某家柴禾堆里。
一日,张某某的母亲做饭时,一个土炸弹发生爆炸,张某某本人、他的母亲、父亲都不同程度地被炸伤,经司法鉴定为轻伤。
经医治后,除了张某某的父亲由于受到爆炸的巨大声响而导致听力有所下降外,张某某本人、其母亲都完全痊愈。
【问题】
被告人王某某构成什么罪?
【提示】在认定本案的性质时,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爆炸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案例分析】张某劫持汽车案——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
被告人张某,男,34岁,湖南某县农民。
1998年2月20日,被告人张某与朋友在县城一家餐馆喝酒至晚上12点,错过了从该县城到湘潭市的客运汽车的发出时间。
被告人因急于到湘潭市参加其兄弟第二天举行的婚礼,就在该县城通往湘潭市的公路上拦截汽车,以便搭便车到湘潭。
临晨2点,被告人张某拦截到个体户胡某的东风牌货运汽车。
驾驶员胡某告诉张某,自己不去湘潭市,请张某搭别人的车。
张某听罢突然拔出随身携带的大尺寸水果刀威胁胡某,迫使胡某“专车”送其到湘潭市,否则就杀了胡某。
胡某为了避免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险,不得已只好答应送被告人张某到湘潭市,并在早上7点左右将被告人张某送到湘潭市。
被告人张某下车时给了驾驶员胡某20元“车票钱”,并威胁胡某不得报案。
胡某在被告人张某离开后不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
【问题】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如果构成犯罪,那么,构成什么罪?
4【基本案情】醉酒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25岁,某工厂工人。
一日下班后,刘某与本厂的一帮哥们在酒馆喝酒。
晚上11时许,哥们甲、乙说太晚了,起身准备回家。
这时,被告人刘某也跟着甲乙二人出来。
走了一段路,刘某突然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实际情况是,刘某的哥儿几个发现刘某已经喝高了,怕醉酒后的刘某将手机丢失,就由刘某的一个哥儿们丙给代为保管)。
刘某发现手机不见了以后,要求甲和乙帮助寻找。
甲告诉刘某说,放心吧,你的手机没有丢。
刘某不信。
不一会儿,他们一行三人来到了甲的宿舍,刘某也跟了进去,还是坚持要甲帮助找他的手机。
甲不予理睬,因为他心里清楚,刘某的手机没有丢,但也没有告诉刘某手机在另外一个哥们丙的手里。
到晚上接近12点钟时,乙离开了甲的宿舍,但被告人刘某仍然不走,继续与甲纠缠。
甲见刘某已经大醉,一时也说不清楚,便独自躺在床上休息。
刘某看到甲上床睡觉,十分的生气,便摇摇晃晃从甲的厨房里摸出一把菜刀,向正睡在床上的甲的头部、面部连砍25刀,又向甲的脖子、上肢砍了8刀,致使甲脑浆溢出,当场死亡。
刘某作案后,跑到乙的住处,将他杀死甲的情况告诉了乙。
这时在场的工厂子弟学校校长张某听到了他们的谈话,知道刘某杀人了,便立即向工厂保卫科报案。
刘某说,他在杀人后,大约在夜里1点左右,曾经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走到县公安局门口,因为感到身上很冷,又返回家中加了一件衣服,同时换掉了有血迹的脏衣服,于凌晨3点左右准备再去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刚走到楼下还没有走几步,就被闻讯赶来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警察抓获。
【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某不服,认为自己与被害人素无冤仇,只是因为酒后失去控制,一怒之下行凶伤害了自己的朋友,事后又投案自首,判处死刑过重,并以此为由提出上诉。
【问题】
如果你是二审法官,你如何审理本案?
5【案例分析】间接故意的认定
案件发生在湖北省。
一天晚上,被告人崔某,男,26岁,来到当地一家发廊玩。
不多久,董某,男,27岁,也来发廊玩。
董某问女理发师叫什么名字,该女理发师说自己姓崔(其真实姓名叫袁宝梅),是“帮”字辈。
被告人崔某说,我也姓崔,是“昌”字辈。
这时候,董某说,我是“永”字辈。
被告人崔某认为董某是故意在自己面前称上辈,心中火起,与董某争吵,后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长约20公分)朝董某的脖子刺了一刀。
当别人上前制止时,被告人崔某还大声喊,“你在老子面前称长辈,老子不杀了你”,然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董某当即死亡。
被告人崔某于次日早上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经法医鉴定:
董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侧颈部,导致左颈总动脉破裂,急性大出血性休克死亡。
【审理】
湖北省某县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崔某犯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县检察院以县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
【问题】
如果你是二审法官,你如何审理该上诉案件?
6【案例分析】:
行为人张某在火车站诱拐了一个“女青年”小李,后将小李卖给王五为妻,张某得酬金5000元。
王五很是高兴,用5000元就取了一个老婆。
但是很快,王五就高兴不起来了,因为他后来发现自己的妻子小李有问题,两个人开始打架。
经鉴定小李是“以男性为主的两性人”。
【问题】
对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7【案例分析】对盗窃对象物价值的重大误解
某卖淫女沈某,21岁。
一天,在沈阳市某高档宾馆某房间做完生意后,将嫖客事先放在床头柜上的嫖资拿上,并乘嫖客在床上休息未加注意之机,顺手将嫖资旁的一只“伯爵牌”18K黄金男表也装到了自己的小包里,后藏匿于该卖淫女租住的一间民房的灶台里。
第二天,这个嫖客起床后发现手表不见了,断定是那个卖淫女所为,便通过他人约见了卖淫女沈某。
嫖客对沈某说,那块手表不值几个钱,只是对自己意义很大,不能丢失的。
并表示,如果沈某把表还给自己,自己愿意出2000元给沈。
沈某坚决否认自己拿走了那块手表。
嫖客无奈,只得报案。
就在卖淫女沈某收拾行李,准备离开当地的时候,警方将沈某羁押,并根据沈某在羁押期间的供述,在她所租住的房间里起获了那块手表,并返还给被害人。
经查,在讯问中,沈某一直不能准确说出所盗窃的手表的品牌、型号等具体特征,并认为那只表也就值6-7百元。
在问她为什么人家给了嫖资还要拿走人家的手表时,沈某回答说,这个家伙在性交易中动作粗暴,拿他那块手表,实为了发泄对他的不满。
经鉴定,涉案手表价值人民币约15万元。
【问题】
1、沈某拿走嫖客手表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
2、如果是盗窃,那么,应当根据沈某认为的6-7百元来量刑,还是根据手表的涉及价值来量刑?
8【经典案例】对象打击错误不改变行为性质
被告人吴某一天酒后到其叔父家索要欠款,其叔父称现在没有钱还,让吴某再等等。
吴某不高兴,便与其叔父发生口角。
由于是酒后,吴某自控能力稍差,他来到其父亲家里拿了一根木棒(长140厘米,直径10厘米),想找其叔父的麻烦,心想,如果再不还钱就打死他。
在来到其叔父家的路上,吴某看到其叔父正在与自己的父亲说话(二人相距约1米远),便走上前去,再次向其叔父索要欠款。
其叔父还是那句话,“现在没有,再等等吧。
”吴某一听这话,突然怒火中烧,提棒就向其叔父的脑袋打去,其叔父因为有所防备,机警地躲过了这一击,但木棒狠狠地打在了吴某自己的父亲头上,导致其父亲不治身亡。
【问题】
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为什么?
9【案例分析】疏忽大意的过失
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携带自己制造的火药枪到附近的山上打野鸡。
运气不好,一只也没有打到,便返回村子。
在返回村子的路上碰到了同村的胡某。
胡某见被告人陈某扛着枪,就上前问道,“收获怎么样啊,打到野鸡没有?
”因为当地人有用自制火枪打野鸡的习惯,所以,胡某一看见陈某扛着枪就立即问他打到野鸡没有。
陈某回答说,“今天运气不好,一只也没有打着。
”二人说着话的时候,陈某手中的火药枪的枪口恰好正对着被害人胡某的脑袋。
由于被告人陈某疏忽大意,不小心使得手中的火药枪发生走火,枪内的霰弹正好击中相距仅几步之遥的被害人胡某的头部,胡某中弹后当即倒地,满脸是血。
被告人陈某见状后,立即与他人一起将被害人胡某送往医院救治。
然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害人胡某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问题】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主观罪过形式是?
10【案例分析】罪过与行为同在
被告人陈某与同村一名女青年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
为了达到与该女青年同居的目的,陈某多次起意杀害自己的结发妻子李某,但是又一直不忍心下手,毕竟一日夫妻百日恩吗。
一日傍晚,陈某为晚上上山打猎而坐在自家院子里擦枪。
这时,其妻子李某从市场买菜后回到家中,并站在被告人陈某的身边谈在市场的见闻。
陈某一边擦枪一边听妻子说着市场里的见闻,不小心触动了猎枪的扳机,打中李某腿部,致使李某腿部动脉破裂,李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问题】
被告人陈某一直有杀妻的意图,能否因为其行为导致妻子死亡结果的发生,就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故意?
【提示】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将陈某的杀妻意图与危害结果结合起来考虑,从而认定陈某犯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论陈某事前多么想杀死自己的妻子,但主观罪过只能是行为时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既然陈某是因为擦枪走火,不慎导致其妻子死亡,则应承认他当时是疏忽大意,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同学们认为哪一种观点正确啊?
11【典型案例】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张三的果园在果子成熟后,经常有人在夜间光顾果园。
为了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避免自己遭受损失,就在果园周边拉上了电网。
考虑到安全问题,行为人还特意安装了一个漏电保护器,还亲自试验,用自己的手碰一下电网,被电了一下,半边身子被电麻木了,但电网也随即断电了。
可以说,行为人的这个电网还是安全可靠的。
几天后,被告人发现一个小孩被电网电死了。
经调查发现,那个漏电保护器是个伪劣产品,小孩偷水果碰到电网时,漏电保护器失灵。
因此,是由于漏电保护器失灵才导致小孩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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