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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研究
家族信托研究
一般而言,富人都希望子女把企业发扬光大,增加家族的财富,因此他们会尽量给后代铺路。
一个富家子弟的成长路径往往是:
进常青藤名校,学习流行的法律和商科;毕业后先进名企实习,学识先进企业的管理运作模式,再进家族企业,在长辈的耳提面命之下强化训练;最后接管家族企业,在职业经理人的配合下打理生意。
为帮助富二代接班,不少银行将针对富二代的教育计划作为财富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业务,比如,摩根大通私人银行的NextGen(下一代)项目已经开办了十多年,在世界各地轮回举,行培训的重点是家族企业的投资和管理;汇丰私人银行每年都会在全球举办两三场“遗产”研讨会,将40名25-30岁的富二代聚在一起探讨投资、财富与遗产、领导能力及家族现状;由美国300户富人家庭和他们的理财顾问联合成立的私人投资者学院(InstituteforPrivateInvestors)则和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合作了一个项目,针对岁以上的人群传授理财经验。
然而,并非每个富家子弟都对经营家族企业有兴趣。
他们之中固然有李泽楷、何超琼这样野心勃勃的代表,也有很多人渴望在其他职业方向上发展,比如,巴菲特的儿子霍华德、彼得分别是摄影师和音乐人,无一进入伯克希尔哈撒韦;邵逸夫也因子女无意继承家业而要出售TVB。
因此,很多富人借成立家族信托基金解决这一问题。
他们并不直接把财产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委托其他人或机构管理资产与分配开支,从而使得家族成员将股东和营运者的角色分开,可以放手任用能干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家族企业,保障继承人即使不经营家族企业也可以生活无忧。
家族信托基金中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设置一系列复杂的条款,比如规定家族财产不可分割或信托不可撤销,以避免继承人分产导致股权分散、丧失对家族企业的控制,或因争产导致家庭失和等。
在欧美等地,家族信托基金的设置相当普遍,洛克菲勒、肯尼迪等家族的资产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管理,拥有道琼斯公司9.1%投票权的班克罗夫特(Bancroft)家族也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持股,这一基金由丹佛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受托管理。
由于婴儿潮一代的富人不断增加,设立家族信托基金的现象在美国越来越普遍。
IBM掌门人沃森曾设立了一笔数百万美元的信托基金,以自己的孙辈为受益人,他们年满35岁就可以支配基金中各自的份额。
新闻集团掌门人默多克与邓文迪的两名女儿也在家族信托基金中享有收益。
近十年来,家族信托基金的潮流也不断向亚洲蔓延开,很多富人开始借此传承财富。
一些官员在上任时,为保证不牟私利,也会成立家族信托基金,如香港政务司司长唐英年即把财产以家族信托基金形式交给父亲唐翔千管理。
在美国,家族信托基金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避税。
家族可以通过设立理论上可以永续存在的朝代信托(DynastyTrust),避免遗产税和隔代转移(GST)税。
有计算显示,由于2007年美国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如果遗产传承三代,通过朝代信托可能会帮继承人节省高达73%的税收。
不过,设立朝代信托需要向托管的金融机构支付不菲的手续费及管理费(每年的费用有可能是信托资产的1%),因此,为节省管理费,也有许多人会选择负责任的家庭成员或朋友作为受托人。
如雷石东的家族信托基金SMR信托(SMRTrust),主要托管人即是维亚康姆公司CEO、雷石东多年的副手菲力普·道曼。
伴随家族信托基金的大量设立,产生了众多通过家族信托基金获得大量财富的信托基金宝贝。
当这些宝贝年幼时,就有一个信托为他而设立。
它一般先由一个委托人信任的人或机构管理,直到孩子的年龄足够大(往往是18或25岁),才可以参与财富的管理。
比如,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之子小约翰·肯尼迪生前依靠家族信托基金可以随心所俗地过贵公子的优悠生活,并客串杂志经营业务。
他的父亲与叔叔也同样受益于家族信托基金。
据约翰·肯尼迪的弟弟爱德华·肯尼迪称,1936年他4岁时,父亲已为他和哥哥分别设立了1000万美元的信托基金,因此约翰·肯尼迪即便在总统任上也无须动用年薪。
同样,约翰·肯尼迪的财产也以信托方式留给了子女。
另一个广为人知的案例是帕丽斯·希尔顿尽管她的祖父2007年把希尔顿酒店集团以200亿美元的价格出售给私募集团百仕通(Blackstone),并宣布将名下净资产(约23亿美元)及信托基金的97%捐赠给康拉德·希尔顿基金会,但这并不影响已拥有为己而设的家族信托基金的帕丽斯的生活。
在香港,作为香港船王许爱周之孙、中建企业主席许世勋之子,许晋亨的收入同样来自家族信托基金。
许爱周上世纪40年代创立中建企业,从事地产及,投资业务积累了大量财富,他将名下重要资产如香港中建大厦、遐宁大厦、亚细亚行、湾仔爱群大厦、中怡中心等楼宇和亚洲货柜股权,置入周兴置业旗下,并以家族信托基金持有,由许世勋三兄弟共同掌管,家族成员每月在基金内支薪,而不能直接分得遗产。
虽然随着金融风暴的冲击,许氏家族的财富已跌至66亿港元,但看来对许晋亨的生活影响不大。
家族信托基金是对子孙的一种庇荫,但财富有时也意味着陷阱,有可能导致信托基金宝贝们成为纨绔子弟,沉浸在无节制的挥霍中。
因此一些富人在设立朝代信托时会专门设置“防止任意挥霍条款条款(SpendthriftClause),即禁止受益人转让、授予或者处理信托财产,对受益人的权力进行限制。
也就是说,在信托契约设计时,信托机构可以依据父母对子女的期望设定拨放财产的条件,如所发款项使子女只够过中产生活,或只能用于医疗、教育等支出,让子女不会因继承巨款而出现价值观偏差,成为“二世祖”,同时也防止子女因欠债或离婚而损失信托资产,达到“即使你不能拥有这些财产,也没有人可以从你那儿夺走它”的目的。
由于客户有不同的需求,很多财富管理机构都会度身定做家族信托,设计信托资产的运用方式及分配条件。
在一些规定中,受托人甚至可以为保证受益人的利益使用信托的收入或本金。
当然,客户也可以指定固定的监察人,以监督受托人是否履约。
香港罗氏针织创办人罗定邦1996年4月成立家族基金,选择次子,罗蜀凯任委托人,2007年,其四子罗嘉宝之女罗颖怡入禀法院控告身为二伯父没有提供信托基金内物业及资产全面准确的资料,要求他交代账目,显示委托人的选择与公平处事相当重要。
在中国内地,家族信托亦开始被引进。
例如1997年成立的雅居乐集团,原本由陈氏兄弟分别持股,陈卓林和陈卓贤为集团主席及副主席;陈卓雄、陈卓喜和陈卓南三人为执行董事和高级副总裁;陈卓林夫人陆倩芳为联席总裁。
为完成2005年12月赴香港上市的目标,陈氏家族将集团业务进行了重组,于2005年7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雅居乐地产(03383.HK),并将分散的家族股权集中后注入一间名为TopCoast的投资公司,以其作为陈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陈氏五兄弟及陆倩芳为其受益人。
目前TopCoast仍拥有雅居乐地产60.8%的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能直接参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
陈氏家族透过家族信托实现了股权集中。
信托堪称保护家族无形资产的重要机制。
以家族信托控股企业的主要优势,是可以有效集中股权,帮助家族后代维护家族与企业的特殊资产。
家族的核心理念、政商关系等特殊资产,与创办家族难以分割,家族成员必须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才能发挥这些资产的潜在价值。
假若家族事业拥有价值甚高的特殊资产作为其竞争优势,那么无论从创办家族还是其他企业相关者的利益看,都应该由家族成员继续经营,家族可以通过家族信托紧锁企业股权;反之,家族经营的必要性低,此举的益处就很少。
信托节税效益有限
我们常听到家族信托的优点是节省遗产税(estatetax),那么,税务专家为我们量身打造的家族信托的节税效益有多大呢?
在一些高税率的国家如美国,遗产税率可以高达45%,如果遗产在企业家生前转移至家族信托,的确可以免缴遗产税;但是,在财产转移至家族信托时,需缴付赠与税(gifttax),而美国的赠与税率跟遗产税率一样,可达45%.当然,人们可以选择每年进行小额转移(每年1.1万美元以下的转赠是免税的),这对小家庭而言是可行的,但对于需转移巨额财富的家族而言并不实际。
不过,家族信托在节税方面也并非一无是处,家族财产一旦放进家族信托内,家族成员就会丧失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ownership),日后再也不用缴纳遗产税,长远而言,这还是比将财产代代赠与划算。
中国香港已于2006年废除遗产税,所以家族信托企业股权已没有节税的作用。
内地目前没有遗产税及赠与税,但将来不乏开征这些税项的可能,家族同样可以通过家族信托使财产免受日后税务政策改变的影响。
家族信托的两大副作用
虽然家族信托正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但它并不是完美的股权设置工具。
其中的部分设计不仅可能阻塞解决家族争端的出路,还会引起类似吃大锅饭的问题。
家族和谐,是家族企业成功的基石,亦是家族信托成功的前提。
企业股权的设置,必须考虑其是否有助于解决纷争,促进或恢复家族和谐。
由家族成员直接持股,家族成员间可由股权转让解决纷争,内斗总有机会停止;反观家族信托这类机构的规章,往往会明文禁止股权转让,从而阻塞甚至封闭了这一出路,并且,要把信托基金解散相当困难。
新地郭氏兄弟的纷争便凸显了这一问题。
郭氏家族以信托基金的形式持有新地的42%股权,郭邝肖卿女士及其三个儿子是基金受益人。
有报道指,新地创始人郭德胜当初成立信托基金,是希望三个儿子共同进退,所以定下条款“股份不能卖”。
若真有此事,三兄弟就不能以分家来解决争端。
在此僵局下,三兄弟为了新地控制权而闹上法庭,扰攘多时,新地股价大幅下挫,直至其母出面制止争端。
事件才暂告停歇。
至于未来如何避免可能的家族争执再次影响公司运作,减低当初捆绑式控股机制的设计对家族事业的不利影响,仍有待郭氏家族继续努力。
难以解决家族纷争之外,家族信托也可能导致家族成员对企业竭泽而渔。
一般而言。
当经济资源由社区成员共有时。
成员们倾向于争先恐后把它据为己有,以争取最大的个人利益,由此导致的最坏情况是资源被过度使用,过早耗竭。
这好比湖里的鱼是湖边人家共有的资源,但居民们倾向将它们尽量尽早捕获,担心慢人一步渔获就少了。
人同此心之下,由于过度捕猎,未来的居民子孙便会无鱼可捕。
类似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在家族信托的资产上。
信托的资产,包括家族企业,为现在以及后代家族成员共同拥有,但现在的家族成员可能倾向尽量以各种方式提早提领其中资源,却忽略企业长远的发展。
当家族成员越来越多时,这种竭泽而渔的情况便越见严重。
由此可见,家族信托的负面影响不容轻视。
也许家族结构比较简单、成员比较少时,情况尚可控制,但当家族愈大、受益人愈多时,信托所产生的“官僚架构”就会成为一个负累。
对216家香港上市家族公司的控股机制及其业绩表现,的研究表明,其中1/3的企业以家族信托的形式控股,而它们的业绩并不比家族,成员直接持股的企业好。
更值得关注的是,在家族成员众多及容易发生摩擦的关键时刻,家族信托控股企业的业绩明显较差。
如当企业面对财务困境时,家族成员直接持股的企业价值平均为(用托宾Q值计算,即企业的股票市值与账面净值之比),但以家族信托控股的企业价值只有0.74,;当企业经历金融危机时,由家族成员直接持股的企业价值平均有0.97,以家族信托控股的企业价值只有0.87。
另外,当家族经历多代、结构较为复杂时,以家族信托控股的企业相比之下股利发放较多,用以扩大资产及提升服务效率的长期投资支出却较少,员工人数及销售的增长亦较慢。
统计结果显示,这类企业的股利发放率高达62%,而由家族成员直接持股的企业只,43%.至于资本支出与公司市值的比例、员工人数及销售额的增速,由家族成员直接持股的企业分别为11%、12%及15%,明显高于家族信托控股企业的9%、6%及13%。
如何完善信托治理
要避免家族信托企业股权所伴随的两大问题,必须在信托内设置有效决策、监督与调解纷争的治理机制。
目前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一般为银行,其主要功能只是托管财富及分配信托资产所带来的收益,并无积极的治理功能。
有些家族甚至委托家族成员充当受托人,更增加了信托治理的风险,信托资产被某些家族成员掏空的疑案时有听闻。
例如,旗下拥有堡狮龙国际(00592.HK)的香港罗氏集团创办人罗定邦于1996年成立了一个信托基金,以其次子罗蜀凯为受托人,其孙女罗颖怡则是其中一名受益人,罗颖怡于2008年入禀法院,指罗蜀凯没有向她提供该信托名下物业和财产的全面和准确数据,且未交代这些资产的状况和下落,并指罗蜀凯于1996年已拿走罗定邦遗产中时值约2.9亿元的公司股份、现金及物业等。
要降低信托治理的风险,建议在信托内设立受托人委员会(boardoftrustee)。
除了家族各方代表外,委员会亦应包括家族以外的专业人士(如税务会计、资产管理和法律专才)与立场中性的社会贤达,以充分发挥平衡利益、调解纷争、监察决策与资产的作用。
委员会更需选贤与能,聘任合适的企业经理人,建立与执行家族成员参与经营的规章,同时维护没有参与经营的家族受益人的利益。
当然,委员会还可以协调家族成员各尽所能(如担任董事、投入公益事业等),以维系并发扬家族声誉、理念、文化等特殊资产。
非家族中立人士在委员会内应占明显比例,有一定任期,并有实际的投票决策权。
若只请家族成员和好友担任委员,委员会将有名无实。
不过严重的家族冲突还是难以由受托人委员会解决。
其实,家族信托创立人可以考虑容许信托基金在特定情况下解散或将信托财产转让。
美国索尔兹伯格家族信托基金便是一个例子.这一信托控制着《纽约时报》的大部分特殊表决权股份,共有30名受益人及8名家族受托人。
其条款中列明,倘若得到8名家族受托人一致同意,信托基金内的股权便能够转让,包括给非家族外人。
这一规定至少可以让受益人能在严重的家族分歧时有机会将资源重新分配,使家族事业不至于陷入长期瘫痪甚至最终倒闭。
归根到底,在建立控股性质的家族信托时,创立人不应盲目从众或一厢情愿,必须深入分析信托对家族与企业的长远影响,谨慎权衡利弊,并以配套的治理机制促进信托发挥正面功能、削减负面影响,达成家族和谐永续经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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