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源普查详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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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源普查详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工业源普查详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一、填报对象
表号
表名
填报范围
G101表
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重点污染源全部产业活动单位
G102表
主要产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费情况普查表
G103表
工业用水、排水情况普查表
G104表
废水处理设施普查表
G105表
废水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普查表
G105-1表
废水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测算表
G105-2表
废水污染物监测表
G106表
锅炉及废气处理设施普查表
G107表
窑炉及废气处理设施普查表
G108表
生产工艺废气处理设施普查表
G109表
废气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普查表
G109-1表
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测算表
G109-2表
废气污染物监测表
G110表
工业固体废物普查表
G111表
危险废物普查表
有危险废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G112表
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普查表
有该类设备和装置的产业活动单位
G113表
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表
经过初测作为伴生放射性的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矿、铜、铁、磷酸盐、煤、铝和钒等11类矿产资源的采选、冶炼和加工业的产业活动单位
G114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普查表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G115
含多氯联苯电容器(变压器)普查表
纺织业(C17)、造纸及纸制品业(C2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9)、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D44)中划为重点污染源的产业活动单位
G116
消耗臭氧层物质普查表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塑料制品业(C30)、通用设备制造业(C35)、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9)中划为重点污染源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填报要求
1、普查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墨水笔填写。
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2、填写代码时,每个方格中只填一位代码数字。
3、普查表中所有指标的计量单位、指标的保留位数应按规定填写。
4、有填报内容的表格必须有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签名,并注明填表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5、封页必须注明普查表填报的页数(未填的表格不计页数),必须有单位填报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对普查对象填报表格的内容、填报页数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三、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G101表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1.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按工商部门登记或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更名的单位,要求填写现用名,同时用括号注明曾用名。
【2.单位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单位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已经取得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报法定代码。
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对于大型联合企业(或集团)所属二级单位,凡有法人资格、符合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条件的,填写企业的法人代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在填写单位代码时,除填写其所属单位(联合企业、集团或独立核算单位)的法人代码外,还应在括号内方格中填写二级单位代码(系两位码)。
二级单位代码指联合企业(或集团)内对其下属的不属于法定赋码范围的二级单位的顺序编号,此码由联合企业(或集团)统一编制。
尚未领取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按各级普查机构赋予的临时代码填报。
临时代码的编码原则:
临时代码共十一位码。
前六位为所在县(区)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填写,第七位为汉语拼音G(代表工业源),后四位为县(区)普查机构对其进行编码,从0001~9999。
各地普查机构应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临时代码不重不漏。
【3.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人单位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单位所在地指普查对象生产场所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指普查对象生产场所实际所在地的地区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普查机构统一填写。
根据普查对象的详细地址,按污染源普查用分类与代码附表1《行政区划代码》,将相应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在方格内。
不在污染源普查用分类与代码附表1提供范围内的县以下地区,由县(区)普查机构按编码规则自行编码填报,自行编码不得与已统一编制的代码重复。
污染源普查用分类与代码附表1《行政区划代码》为按照2006年的全国行政区划编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
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第二段、第三段6位编码,表示县以下的行政区划。
如2007年行政区划代码有变动的:
⑴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有变动的,则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代码(第1-6位码)按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填报;
⑵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变化但县以下行政区划未变化的,按附表1《行政区划代码》库中的代码第7-12位码填报;
⑶县以下行政区划有变化的,按编码原则自行编码。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码原则如下:
第二段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二段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
(1)街道的代码从001-0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镇的代码从100-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3)乡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4)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从400-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三段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
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
注意:
如2007年行政区划代码有变化而自行编码的,应报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备案。
【5.地理坐标】
中心经度:
指普查对象厂区中心的经度。
中心纬度:
指普查对象厂区中心的纬度。
【6.所在工业园区名称】位于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内的普查对象填报此栏。
工业园区名称按污染源普查用分类与代码附表2《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名单》全称规范填写。
【7.联系方式】指环保联系人或负责提供普查信息人员的姓名、办公电话、传真和邮政编码等。
【8.行业类别】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分类。
一个企业属于哪一个工业行业,是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一般按在工业总产值中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及重要产品)把整个企业划入某一工业行业小类内。
本项分2部分填报,普查对象应先填写行业名称,再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按污染源普查用分类与代码附表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小类代码统一填写在方格内。
若某个普查对象生产、经济活动涵盖多个行业小类,可填报中类代码,最后1位代码,补“0”。
【9.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按表1将相对应的代码填入方格内。
表1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
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100
内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20
集体企业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90
其他内资企业
140
联营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149
其他联营企业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50
有限责任公司
300
外商投资企业
151
国有独资公司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60
股份有限公司
330
外资企业
170
私营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71
私营独资企业
—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
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
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内资企业:
指除上述企业、公司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包括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外资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包括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0.企业规模】按普查对象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确定规模。
在相应的类型后打钩。
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的规定划分。
工业企业大、中、小型的划分标准见表2。
表2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11.开业时间】分下列几种情况填写: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时间;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改制企业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4)分立、合并企业:
合并或兼并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或最早开业时间)填写;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5)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12.最新改扩建时间】指普查对象最新的改、扩建项目的环评批复时间,无环评批复的按改扩建项目建设开工时间填报。
【13.年生产时间】指普查对象2007年全年实际生产的小时数。
保留整数。
【14.工业总产值】指普查对象在2007年全年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工业总产值包括三部分内容:
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与期初差额价值。
工业总产值按照现行价格(当年价)计算,即按报告期内销售产品的实际出厂价格计算。
计量单位为万元,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G102表主要产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费情况普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一、主要产品
主要产品:
填报在2007年全年工业总产值中占比重较大或较关键的5种工业产品。
【1.产品名称、2.代码】按污染源普查用分类与代码附表4《统计上使用的产品分类目录》填报。
【3.计量单位】指产品生产能力的计量单位。
注意:
生产能力计量单位须注明时间单位,如:
吨/年或吨/天。
有些产品的生产能力是以设备容量表示的,如:
发电能力与发电量,其生产能力按发电设备容量“xxx万千瓦”计。
【4.生产能力】指普查对象生产该(种)产品的全部设备(包括主要生产设备、辅助生产设备、起重运输设备、动力设备及有关的厂房和生产用建筑物等)在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充分,劳动力配备合理,设备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可能达到的年生产量;或生产设备在单位时间内可能生产的产品数量。
保留整数。
【5.计量单位】指产品实际产量的计量单位。
按附表4《统计上使用的产品分类目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填报。
【6.实际产量】指普查对象在2007年全年主要产品的实际生产量。
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二、主要原辅材料
【1.主要原辅材料名称、2.代码】根据普查对象主要产品和产生污染物的主要工艺,按《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所列的原辅材料,填报5种原辅材料的名称和代码。
【3.计量单位】按实际使用的计量单位填报。
【4.实际使用量】指普查对象2007年全年该种原辅材料的实际使用量。
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三、能源消费情况
原煤:
指从毛煤中选出规定粒度的矸石(包括黄铁矿等杂物)以后的煤。
洗精煤:
指煤经精选(干选或湿选)后生产出来的、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型煤:
指用一种和数种煤与一定比例的粘合剂、固硫剂、助燃剂经加工成一定形状和有一定的理化性能(冷强度、热强度、热稳定性、防水性等)的块状燃料。
炼厂干气:
指炼厂副产的催化裂化、焦化、重整、加氢裂化等可用作燃料的干气。
电力:
电耗量,包括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
综合能源消费量:
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
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先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后再进行计算。
根据生产活动的性质,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就是普查对象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总和,只需将其折算成标准燃料进行合计即可。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普查对象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扣除加工转换产出的二次能源后的实际能源消费量。
计算公式为:
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合计(包括自产自用的二次能源)—本企业加工转换的二次能源产量
按上述公式计算时分别折标准量计算。
【4.能源消费总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实际消费的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料,用作原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能源消费量具体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
(2)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
(3)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4)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5.用作原料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将能源产品不作为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量。
如石油化工厂、化工厂、化肥厂生产乙烯、化纤单体、合成氨、合成橡胶等产品所消费的石油、天然气、原煤、焦碳等。
这些能源作为原料投入生产过程,通过一系列化学反应,逐步生成新的物质,构成新产品的实体。
又如一些能源不构成产品实体,而是作为材料使用,例如洗涤用的汽油、柴油、煤油。
用作原材料与用作加工、转换的区别是:
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
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除外)的产品。
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6.硫份、7.灰份】指能源产品中硫和灰份的含量(气态能源中含硫情况用浓度mg/m3表示)。
如果2007年全年不同批次能源产品中含硫量、灰份有较大变化时,按加权平均值填报。
百分含量允许保留一位小数,浓度保留三位小数。
【8.采用的折标系数】全国各类能源的参考折标系数见表3。
表3各类能源的参考折标系数表
能源种类
折标系数
能源种类
折标系数
原煤
0.7143
煤焦油
1.1429
洗精煤
0.9000
粗苯
1.4286
其它洗煤
洗中煤
0.2857
原油
1.4286
煤泥
0.2857~0.4286
汽油
1.4714
型煤
0.5~0.7
煤油
1.4714
焦炭
0.9714
柴油
1.4571
焦炉煤气
0.5714~0.6143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燃料油
1.4286
高炉煤气
0.12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热力
0.03412千克标准煤/百万千焦
0.14286千克标准煤/1000千卡
天然气
1.3300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电力
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液化天然气
1.7572
生物质能
大豆秆、
棉花秆
0.543
液化石油气
1.7143
稻秆
0.429
炼厂干气
1.5714
麦杆
0.500
其它煤气
发生炉煤气
0.17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玉米秆
0.529
重油催化
裂解煤气
0.6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杂草
0.471
重油热
裂解煤气
1.2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树叶
0.500
焦炭制气
0.5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薪柴
0.571
压力气化煤气
0.5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沼气
0.714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水煤气
0.3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
注:
除表中标注单位的能源外,其余能源折标系数单位均为:
千克标准煤/千克。
各地的能源折标系数由当地普查机构协调统计部门提供。
普查对象也可根据燃料品质分析报告,自行折标填报。
G103表工业用水、排水情况普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一、用水情况
【1.用水总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厂区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它等于取水总量与重复用水量之和。
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
【2.取水总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总和,包括城市自来水用量和自备水(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水)用量。
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
工业生产活动用水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①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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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 普查 指标 解释 填报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