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停车产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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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停车产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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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停车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
北京停车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与停车行业发展相关的停车管理、政策研究、投资、规划设计、咨询、建设、技术研发、产品制造、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团体遵照国家法规和相关政策,旨在倡导“发展停车产业,改善城市环境”的理念,研究停车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信息;引导提高行业的产品技术水平和行业管理水平,注重建立和规范行业秩序;协助政府部门全力推进停车行业的发展和建设;逐步完善协会的管理服务职能,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北京停车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和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调研。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参与有关停车行业现状、发展、改革政策调查研究和论证,参与静态交通影响评估的组织工作,提出行业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
(二)行业规范。
制订、修订本行业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推行行业标准的实施,提升产品素质、规范服务体系,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三)咨询服务。
根据行业发展及会员需求,进行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四)会员服务。
向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信息交流。
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
(六)对外交流。
代表行业企业开展对外的交流与合作,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协调经济纠纷。
(七)行业规划。
推广先进的停车理念、管理模式与技术成熟的先进产品设施,积极引导市场发展和推进行业的技术进步。
(八)承办委托。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一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届最长不超过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并授权其开展日常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一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一十一)接受会员大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一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可下设专业委员会,在本团体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议。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
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
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
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意见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7年4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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