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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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建标[1994]808号
依照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差不多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治理,具体说明等工作由上海同济大学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
1总则
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都市用地布局,提高都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服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都市的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都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畴内的城镇与中心都市的交通联系。
1.0.4都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都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都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都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都市道路交通进展战略规划和都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都市道路交通进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6.1确定交通进展目标和水平;
1.0.6.2确定都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
1.0.6.3确定都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都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1.0.6.4提出实施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计策;
1.0.6.5提出有关交通进展政策和交通需求治理政策的建议。
1.0.7都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7.1确定都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畴;
1.0.7.2确定各级都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要紧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畴;
1.0.7.3平稳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
1.0.7.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
1.0.7.5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8都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结合都市社会经济进展水平,优先进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
1.0.9都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进展。
1.0.10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总则
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都市用地布局,提高都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服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都市的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都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畴内的城镇与中心都市的交通联系。
1.0.4都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都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都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都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都市道路交通进展战略规划和都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都市道路交通进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6.1确定交通进展目标和水平;
1.0.6.2确定都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
1.0.6.3确定都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都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1.0.6.4提出实施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计策;
1.0.6.5提出有关交通进展政策和交通需求治理政策的建议。
1.0.7都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7.1确定都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畴;
1.0.7.2确定各级都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要紧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畴;
1.0.7.3平稳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
1.0.7.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
1.0.7.5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8都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结合都市社会经济进展水平,优先进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
1.0.9都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进展。
1.0.10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标准货车
以载重量4~5t的汽车为标准车,其它型号的载重汽车,按其车型的大小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货车,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1的规定取值。
2.0.2乘客平均换乘系数
衡量乘客直达程度的指标,其值为乘车出行人次与换乘人次之和除以乘车出行人次。
2.0.3存车换乘
将自备车辆存放后,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到达目的地的交通方式。
2.0.4出行时耗
居民从甲地到乙地在交通行为中所耗费的时刻。
2.0.5当量小汽车
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
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2取值。
2.0.6道路红线
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
2.0.7港湾式停靠站
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2.0.8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
每平方公里都市用地面积上有公共交通线路通过的道路中心线长度,单位为km/km2。
2.0.9公共交通线路重复系数
公共交通线路总长度与线路网长度之比。
2.0.10公共交通标准车
以车身长度7~10m的640型单节公共汽车为标准车。
其它各种型号的车辆,按其不同的车身长度,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车数。
换算系数宜按附录A.0.3取值。
2.0.11公共停车场
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免费或收费的停车场地,也称社会停车场。
2.0.12物资流通中心
将都市物资的储存、批发、运输组合在一起的机构。
2.0.13物资周转量
在某一时刻(年或日)内,各种物资重量与该物资从动身地到目的地的距离乘积之和,单位为t·km。
2.0.14交通方式
从甲地到乙地完成出行目的所采纳的交通手段。
2.0.15交通结构
居民出行采纳步行、骑车、乘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由这些方式分别承担出行量在总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2.0.16交通需求治理
抑制都市交通总量的政策性措施。
2.0.17客运能力
公共交通工具在单位时刻(h)内所能运送的客位数。
单位为人次/h。
2.0.18快速轨道交通
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快速交通工具的总称。
通常可按每小时运送能力是否超过3万人次,分为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和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2.0.19路抛制
出租汽车不设固定的营业站,而在道路上流淌,招揽乘客,采取招手即停的服务方式。
2.0.20线路非直线系数
公共交通线路首末站之间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距离之比。
环行线的非直线系数按要紧集散点之间的实地距离与空间直线距离之比。
2.0.21运送速度
衡量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指标。
公共交通车辆在线路首末站之间的行程时刻(包括各站间的行驶时刻与各站停站时刻)除行程长度所得的平均速度,单位为km/h。
3都市公共交通
3.1一样规定
3.1.1都市公共交通规划,应依照都市进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推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
3.1.2大、中都市应优先进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自行车;小都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
3.1.3都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客运高峰时,使95%的居民乘用下列要紧公共交通方式时,单程最大出行时耗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3.1.4都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都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都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3.1.5都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依照实际情形确定,大都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都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辆;中等都市可在其间取值。
3.1.6规划都市人口超过200万人的都市,应操纵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3.1.7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适应。
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3.1.7的规定。
3.2公共交通线路网
3.2.1都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应综合规划。
市区线、近郊线和远郊线应紧密衔接。
各线的客运能力应与客流量相和谐。
线路的走向应与客流的主流向一致;要紧客流的集散点应设置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方便乘客停车与换乘。
3.2.2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都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
3.2.3大都市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不应大于1.5;中、小都市不应大于1.3。
3.2.4公共交通线路非直线系数不应大于1.4。
3.2.5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要紧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
3.3公共交通车站
3.3.1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3.3.2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运算,不得小于都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运算,不得小于90%。
3.3.3无轨电车终点站与快速轨道交通折返站的折返能力,应同线路的通过能力相匹配;两条及两条线路以上无轨电车共用一对架空触线的路段,应使其发车频率与车站通过能力、交叉口架空触线的通过能力相和谐。
3.3.4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1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3.3.4.2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
3.3.4.3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要紧出入口50m范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3.3.4.4公共交通车站应与快速轨道交通车站换乘。
3.3.5快速轨道交通车站和轮渡站应设自行车存车换乘停车场(库)。
3.3.6快速路和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
停靠站应采纳港湾式布置,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
3.3.7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都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m2,运算。
有自行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
3.3.8都市出租汽车采纳营业站定点服务时,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km,其用地面积为250~500m2。
3.3.9都市出租汽车采纳路抛降服务时,在商业繁华地区、对外交通枢纽和人流活动频繁的集散地邻近,应在道路上设出租汽车停车道。
3.4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3.4.1公共交通停车场、车辆保养场、整流站、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等的场站设施应与公共交通进展规模相匹配,用地有保证。
3.4.2公共交通场站布局,应依照公共交通的车种车辆数、服务半径和所在地区的用地条件设置,公共交通停车场宜大、中、小相结合,分散布置;车辆保养场布局应使高级保养集中,低级保养分散,并与公共交通停车场相结合。
3.4.3公共交通车辆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4.3的规定。
3.4.4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整流站的规模应依照其所服务的车辆型号和车数确定。
整流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2.5km。
一座整流站的用地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3.4.5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车辆段的用地面积,应按每节车厢500~600m2运算,并不得大于每双线千米8000m2。
3.4.6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的工作半径不应大于8km;每处用地面积可按500m2运算。
4自行车交通
4.1一样规定
4.1.1运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程速度宜按11~14km/h运算。
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的地区,其行程速度宜取低限值。
4.1.2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都市应按6km运算,小都市应按10km运算。
4.1.3在都市居民出行总量中,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比值,应操纵在表4.1.3规定的范畴内。
4.2自行车道路
4.2.1自行车道路网规划应由单独设置的自行车专用路、都市干路两侧的自行车道、都市支路和居住区内的道路共同组成一个能保证自行车连续交通的网络。
4.2.2大、中都市干路网规划设计时,应使自行车与机动车分道行驶。
4.2.3自行车单向流量超过10000辆/h时的路段,应设平行道路分流。
在交叉口,当每个路口进入的自行车流量超过5000辆/h时,应在道路网规划中采取自行车的分流措施。
4.2.4自行车道路网密度与道路间距,宜按表4.2.4的规定采纳。
4.2.5自行车道路与铁路相交遇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应设分离式立体交叉:
4.2.5.1与Ⅱ级铁路正线相交、高峰小时自行车双向流量超过10000辆;
4.2.5.2与Ⅰ级铁路正线相交、高峰小时自行车双向流量超过6000辆;
4.2.5.3火车调车作业中断自行车专用路的交通,日均累计2h以上,且在交通高峰时中断交通15min以上。
4.2.6自行车专用路应按设计速度20km/h的要求进行线型设计。
4.2.7自行车道路的交通环境设计,应设置安全、照明、遮荫等设施。
4.3自行车道路的宽度和通行能力
4.3.1自行车道路路面宽度应按车道数的倍数运算,车道数应按自行车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
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m,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向净空宽度应加0.25m。
自行车道路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3.5m,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4.5m。
4.3.2自行车道路的规划通行能力的运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路段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1500辆/h运算;平面交叉口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1000辆/h运算;
4.3.2.2自行车专用路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第4.3.2.1条的规定乘以1.1~1.2;
4.3.2.3在自行车道内混有人力三轮车、板车等,应按本规范附录A.0.4的规定乘非机动车的换算系数,当这部分的车流量与总体车流量之比大于30%时,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乘折减系数0.4~0.7。
5步行交通
5.1一样规定
5.1.1都市中规划步行交通系统应以步行人流的流量和流向为差不多依据。
并应因地制宜地采纳各种有效措施,满足行人活动的要求,保证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幸免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
5.1.2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商业步行街、都市滨河步道或林荫道的规划,应与居住区的步行系统,与都市中车站、码头集散广场,都市游憩集会广场等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都市步行系统。
5.1.3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5.2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5.2.1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亭等设施时,不得阻碍行人的正常通行。
5.2.2确定人行道通行能力,应按其可通行的人行步道实际净宽度运算。
5.2.3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运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
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5.2.4在都市的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
5.2.5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
5.2.6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5.2.6.1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h时;
5.2.6.2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达18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到2000辆/h时;
5.2.6.3行人横过都市快速路时;
5.2.6.4铁路与都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堵塞步行人流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的时刻超过15min时。
5.2.7人行天桥或地道设计应符合都市景观的要求,并与邻近地上或地下建筑物紧密结合;人行天桥或地道的出入口处应规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宜小于50m2。
5.2.8地震多发地区的都市,人行立体过街设施宜采纳地道。
5.3商业步行区
5.3.1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
区内道路网密度可采纳13~18km/km2。
5.3.2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道路的宽度可采纳10~15m,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
5.3.3商业步行区内步行道路和广场的面积,可按每平方米容纳0.8~1.0人运算。
5.3.4商业步行区距都市次干路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5.3.5商业步行区邻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并不得大于200m。
6都市货运交通
6.1一样规定
6.1.1都市货运交通量推测应以都市经济、社会进展规划和都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6.1.2都市货运交通应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个部分。
6.1.3货运车辆场站的规模与布局宜采纳大、中、小相结合的原则。
大都市宜采纳分散布点;中、小都市宜采纳集中布点。
场站选址应靠近要紧货源点,并与物资流通中心相结合。
6.2货运方式
6.2.1都市货运方式的选择应符合节约用地、方便用户、爱护环境的要求,并应结合都市自然地理和环境特点,合理选择道路、铁路、水运和管道等运输方式。
6.2.2企业运量大于5万t/年的大宗散装物资运输,宜采纳铁路或水运方式。
6.2.3运输线路固定的气体、液化燃料和液化化工制品,运量大于50万t/年时,宜采纳管道运输方式。
6.2.4当都市对外物资运输距离小于200km时,宜采纳公路运输方式。
6.2.5大、中都市的零担物资,宜采纳专用货车或厢式货车运输,适当进展集装箱运输。
6.2.6都市货运汽车的需求量应依照规划的年物资周转量运算确定,或按规划都市人口每30~40人配置一辆标准货车估算。
6.2.7大、中都市货运车辆的车型比例应结合物资特点,通过比选确定。
大、中、小车型的比例,大都市可采纳1∶2∶2~1∶5∶6;中、小都市可依照实际情形确定。
6.3物资流通中心
6.3.1货运交通规划应组织储、运、销为一体的社会化运输网络,进展物资流通中心。
6.3.2物资流通中心应依照其业务性质及服务范畴划分为地区性、生产性和生活性三种类型,并应合理确定规模与布局。
6.3.3物资流通中心用地总面积不宜大于都市规划用地总面积的2%。
6.3.4大都市的地区性物资流通中心应布置在都市边缘地区,其数量不宜少于两处;每处用地面积宜为50万~60万m2。
中、小都市物资流通中心的数量和规模宜依照实际货运需要确定。
6.3.5生产性物资流通中心,应与工业区结合,服务半径宜为3~4km。
其用地规模应依照储运物资的工作量运算确定,或宜按每处6万~10万m2估算。
6.3.6生活性物资流通中心的用地规模,应依照其服务的人口数量运算确定,但每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5万m2,服务半径宜为2~3km。
6.4货运道路
6.4.1货运道路应能满足都市货运交通的要求,以及专门运输、救灾和环境爱护的要求,并与货运流向相结合。
6.4.2当都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运交通量大于600辆标准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运专用车道。
6.4.3货运专用车道,应满足特大物资运输的要求。
6.4.4大、中都市的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应有便利的货运道路。
6.4.5大型工业区的货运道路,不宜少于两条。
6.4.6当昼夜过境货运车辆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在市区边缘设置过境货运专用车道。
7都市道路系统
7.1一样规定
7.1.1都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都市风貌、都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都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7.1.2都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交通分道的要求。
7.1.3都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7.1.4都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都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
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都市,宜为15%~20%。
7.1.5规划都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m2。
其中:
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m2/人,广场面积宜为0.2~0.5m2/人,公共停车场面积宜为0.8~1.0m2/人。
7.1.6都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1.6-1和表7.1.6-2的规定。
7.2都市道路网布局
7.2.1都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都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进展。
7.2.2都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依照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势、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7.2.3各类都市道路网的平均密度应符合表7.1.6-1和7.1.6-2中规定的指标要求。
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应与交通网的运输能力和道路网的通行能力相和谐。
7.2.4分片区开发的都市,各相邻片区之间至少应有两条道路相贯穿。
7.2.5都市要紧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七度地震设防的都市每个方向应有许多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7.2.6都市环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7.2.6.1内环路应设置在老城区或市中心区的外围;
7.2.6.2外环路宜设置在都市用地的边界内1~2km处,当都市放射的干路与外环路相交时,应规划好交叉口上的左转交通;
7.2.6.3大都市的外环路应是汽车专用道路,其它车辆应在环路外的道路上行驶;
7.2.6.4环路设置,应依照都市地势、交通的流量流向确定,可采纳半环或全环;
7.2.6.5环路的等级不宜低于主干路。
7.2.7河网地区都市道路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7.2.7.1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
7.2.7.2对跨过通航河道的桥梁,应满足桥下通航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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