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园林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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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园林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石家庄市园林局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
(试行)
发布单位:
石家庄市园林局
发布日期:
2004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
2004年11月1日
关于试行《石家庄市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石园[2004]145号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制定了《石家庄市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并得到了河北省标办认可,批准为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验收规范,自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试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与石家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
石家庄市园林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前言
随着园林绿化事业的不断发展,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的增加,然而对园林工程质量验收和评定尚未有完整、统一、方便指导施工验收的综合性标准。
实际工作中,不同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常常各取所需的采用建筑、市政等相关行业的标准,造成了园林工程质量缺乏统一的检验尺度,给工程质量的把关检查带来困难。
为进一步确保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质量,统一园林建设工程的施工验收标准,根据石家庄市园林局下达的任务,按照石家庄市的具体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1999]46号文发布的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其他相关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有关省市的地方标准,由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编制了《石家庄市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本规范共分十三章,内容涉及绿化工程、地形堆筑工程、水池人工湖渠工程、园路广场工程、假山置石工程、园林供电照明工程、园林排水管道工程、园林给水喷灌工程、常见园林建筑小品工程、园林古建工程、园林施工安全检测评定等园林工程项目。
对于本规范不能涵盖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执行国家相应的验收标准。
本规范中对各种常见园林工程的有关分项、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进行了规定;对于以国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相关规范为主进行验收的工程,其分项、分部工程执行国家标准,子单位和单位工程的综合评定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作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质量检验的依据和质监机构对园林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的依据。
本规范由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试行期间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与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以便进行修正完善。
本规范编写委员会:
主任:
李英波副主任:
曹梦林
成员:
杨彦明尹玉辉王志磊
本规范编写组
组长:
尹玉辉副组长:
王志磊
各章节主要编写人员如下:
第一章王志磊
第二章王志磊
第三章王志磊
第四章王志磊王立新
第五章王立新刘亚君王志磊
第六章刘亚君王立新刘石宝王志磊
第七章王志磊王立新
第八章李超王立新
第九章刘亚君刘石宝
第一十章刘石宝王志磊
第一十一章王志磊王立新
第一十二章王志磊王立新
第一十三章王志磊
曹金良李建军参加了校核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2.1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
2.2质量检验评定等级
2.3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及组织
第三章绿化工程
3.1一般规定
3.2落叶乔木载植工程
3.3常绿乔木、常绿大灌木、竹类植物栽植工程
3.4花灌木栽植工程
3.5绿篱、组团整形小灌木栽植工程
3.6地被植物、花卉栽植工程
3.7草坪、播种地被植物绿化工程
3.8藤本植物栽植工程
3.9水生植物栽植工程
3.10大树移植工程
3.11树木绿化养护管理
第四章地形堆筑工程
4.1一般规定
4.2基底处理及清挖工程
4.3地形堆筑及地貌整修工程
4.4护坡、挡墙和附属设施
第五章水池、人工湖渠工程
5.1一般规定
5.2基础工程
5.3主体工程
5.4装修工程
5.5水池附属设施及试水
第六章园路、广场工程
6.1一般规定
6.2路基工程
6.3基层工程
6.4铺装结合层、面层工程
6.5道牙及收水井工程
第七章假山置石工程
7.1一般规定
7.2假山叠石土方及基础工程
7.3假山及置石主体工程
第八章园林供电照明工程
8.1一般规定
8.2电缆敷设
8.3园林灯具安装
8.4通电实验
第九章园林排水管道工程
9.1一般规定
9.2土方工程
9.3安装工程
第十章园林给水喷灌工程
10.1基本规定
10.2土方工程
10.3管道及配件安装
10.4设备安装及调试
第十一章常见园林建筑小品工程
11.1一般规定
11.2钢木结构工程
11.3竹结构工程
11.4园林栏杆及花饰安装
11.5园林成套设备安装
第十二章园林古建工程
12.1一般规定
12.2台基地面墙体工程
12.3古建大木制作工程
12.4斗拱及翼角和木基层制作安装工程
12.5古建木装饰工程
12.6古建屋面工程
12.7园林古建彩绘工程
12.8石作工程
第十三章园林施工安全检测评定
13.1安全管理
13.2安全施工
13.3脚手架工程
附录一混凝土强度验收评定标准
附录二施工现场土工实验方法
附录A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评定表
附录B分项工程验收汇总表
附录C分部(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附录D园林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
附录E绿化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附录F地形堆筑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附录G水池、人工湖渠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附录H园路、广场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附录I假山置石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定表
附录J园林供电照明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定表
附录K园林排水管道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定表
附录L园林给水喷灌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定表
附录M常见园林建筑小品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定表
附录N园林古建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定表
附录P园林建设工程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评定表
附录Q园林建设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附录R园林建设工程资料报验程序
第一章总则
1.01为统一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促进有关各方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家庄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园林工程,包括绿化工程、园路广场工程、地形堆筑工程、假山叠石工程、园林排水管道工程、园林给水喷灌工程、常见园林建筑小品工程、园林仿古建筑工程、园林供电照明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03本规范的主要指标和要求依据国家和各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确定。
1.04本规范适用于园林工程的一般项目,园林建筑及小品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相应的分项工程验收标准的规定。
对于本规范不能涵盖的园林工程和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应以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相应的分项工程验收标准为主进行质量验收评定。
1.05园林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2.1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
2.1.1本规范所指的园林工程包括:
绿化工程、园路广场工程、地形堆筑工程、假山叠石工程、园林排水管道工程、园林给水喷灌工程、常见园林建筑小品工程、园林仿古建筑工程、园林供电照明工程等范围。
2.1.2园林工程的划分应分为:
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单位工程: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园林工程,通常均为一个单位工程,在大型的绿化工程中,应以一个或若干个标段为一个单位工程。
子单位工程:
园林工程中独立的工程项目即为单位工程中的子单位工程,包括:
绿化工程、园路广场工程、地形堆筑工程、假山叠石工程、园林排水管道工程、园林给水喷灌工程、园林供电照明工程、一个单一(一组)的建筑物或一个(一组)独立的构筑物工程等等。
在小型园林工程中,一个单位工程可能只有一个子单位工程,这时子单位工程即为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按园林工程的不同部位进行划分而成的工程类别。
分项工程:
按施工顺序或按主要工种工程进行划分,大型园林工程的分项工程应划分为若干检验批进行验收。
2.1.3园林工程各个子单位工程的验收应按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具体划分方法在本规范第三章至第十二章列出。
2.1.4园林工程在分项评定的基础上进行分部评定,在分部评定的基础上进行子单位外观评定和综合评定,在各个子单位工程综合评定的基础上进行园林工程综合评定。
2.2质量检验评定等级
2.2.1按照美观性、环境协调性、安全性、耐久性的原则,本规范的分项、分部工程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子单位、单位工程质量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不合格”三个等级。
2.2.2对于部分采用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相应规范进行验收的园林工程,其分项验收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质量评定;对于整体单位(子单位)工程全部采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相应规范进行验收的园林建筑工程,其分项分部验收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但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仍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2.2.3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格
(1)、主控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规范的规定;
(2)、一般项目抽检的处(件、点)70%应符合相应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规定;且不符合要求的点不影响下道工序的施工。
(3)、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70%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验收规范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的实测值不超过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1.5倍。
对于复杂的分项工程可按若干检验批进行验收,每个检验批均符合上述要求,则该分项工程为合格。
2、不合格:
不能满足合格要求的为不合格。
其中绿化工程的栽植项目和养护管理应在一年养护期满后进行复查,成活率和养护效果符合要求方可进行等级核定。
2.2.4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格: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2、不合格:
不能满足合格要求的为不合格。
2.2.5子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2)、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70%。
2、优良:
(1)、所含的分部工程的应全部合格;
(2)、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85%。
3、不合格:
不能满足合格要求的为不合格。
其中绿化工程应在一年养护期满后对苗木成活率和观感质量进行复查,达到要求方可进行质量等级核定。
2.2.6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格:
所含子单位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2、优良:
(1)、所含单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2)、绿化工程、铺装工程、地形堆筑工程、水池人工湖工程、主要园林建筑工程为优良。
3、不合格:
不能满足合格要求的为不合格。
2.2.7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规范合格的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1、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或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仅应评为合格。
3、经加固补强改变外型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其质量可定为整改合格。
2.2.8当子单位工程中的分项工程被定为整改合格时,该子单位工程不得评为优良。
2.3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及组织
2.3.1分项工程质量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工程现场监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等级评定。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应采用本规范附录A、B的统一格式。
采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相应规范的可采用其项应的分项验收表格。
2.3.2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评定,质监机构监督员进行检查核定。
其中地基基础、主体等关键部位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勘察、设计单位也应参加,由质量监督部门组织核定。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的统一格式。
2.3.3子单位工程质量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由质量监督机构主持进行外观评定和综合验收。
园林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应具备本规范附录D规定的内容。
绿化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应采用本规范附录E的统一格式。
地形堆筑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应采用本规范附录F的统一格式。
水池人工湖渠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应采用本规范附录G的统一格式。
园路广场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应采用本规范附录H的统一格式。
假山置石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应采用本规范附录I的统一格式。
园林供电照明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应采用本规范附录J的统一格式。
园林排水管道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应采用本规范附录K的统一格式。
园林给水喷灌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应采用本规范附录L的统一格式。
常见园林建筑小品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应采用本规范附录M的统一格式。
对于造型特殊的园林小品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内容由质监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园林古建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应采用本规范附录N的统一格式。
。
对于造型特殊的园林小品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内容由质监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评定表应采用本规范附录P的统一格式。
2.3.4整体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由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等级综合评定。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应采用本规范附录Q的统一格式。
2.3.5单位工程由几个分包单位施工时,其总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分包单位按本规范和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第三章绿化工程
3.1一般规定
绿化工程作为园林工程的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评定,验收的分部、分项内容如下:
序号
分部名称
分项名称
1
落叶乔木栽植工程
栽植土及种植穴工程、植物材料、栽植工程、新植管理
2
常绿乔木常绿大灌木、竹类植物栽植工程
栽植土及种植穴工程、植物材料、栽植工程、新植管理
3
花灌木栽植工程
栽植土及种植穴工程、植物材料、栽植工程、新植管理
4
绿篱、组团植物栽植工程
栽植土及种植槽工程、植物材料、栽植工程、新植管理
5
地被花卉栽植工程
栽植土及种植池工程、植物材料、栽植工程、新植管理
6
草坪、播种型地被植物栽植工程
栽植土工程、植物材料、栽植工程、新植管理
7
藤本绿化栽植工程
栽植土及种植槽工程、植物材料、栽植工程、新植管理
8
水生植物栽植工程
栽植土及种植器工程、植物材料、栽植工程、新植管理
9
大树移栽工程
栽植土及种植穴工程、植物材料、栽植工程、新植管理
10
一年绿化养护管理
树木灌溉与排水、树木中耕除草、树木施肥、树木整形修剪、树木保护措施、树木补植、地被养护、草坪养护
3.2落叶乔木栽植工程
3.2.1一般规定
本节内容适用于胸径小于20cm的落叶乔木种植工程的分项验收。
施工验收时应按照不同施工批次分别进行验收。
3.2.2落叶乔木栽植土及种植穴工程
一、主控项目
1、栽植土严禁使用建筑垃圾土、盐碱土、重粘土、砂土及含有其它有害成分的土壤。
2、土壤理化性状应符合本章附表一《园林种植土理化性状表》的要求,否则应采用换土或采取技术措施改良土壤。
3、严禁在栽植土层下有不透水层。
4、落叶乔木土球或根系下有效土层必须≥40cm。
检验方法:
检查土壤检测报告及观察检查。
二、一般项目
1、土壤外观及土壤颜色:
在种植穴边线外60cm范围内,应无白色盐霜,土壤颜色为自然的土黄色至棕褐色;疏松不板结,土块易捣碎,不得使用淤泥,脚踩应无下陷。
检查数量:
按数量抽查20%,≤50棵时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或尺量检查。
2、栽植回填土应采用种植土回填,种植土中应加腐殖土混合适用,如设计无要求,其比例为7:
3。
肥料必须充分腐熟,肥土拌和均匀。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3、栽植土中的石砾、瓦砾等杂物和土块的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种植穴边线外60cm范围和穴底40cm有效土层范围内,土壤整洁,无>5cm粒径的石砾、瓦砾等杂物;最大土块直径≤6cm,且其含量<10%;回填土基本无石砾。
检查数量:
按数量抽查20%,不少于20点,≤20株时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或尺量检查。
4、种植穴上下应垂直,大小应符合下列规定:
带土球落叶乔木种植穴规格表
胸径(cm)
土球直径
种植穴深度
种植穴直径
4—6
40—50
50—60
80—90
6—8
70—80
80—90
110—120
8—10
80—90
90—110
120—140
10—12
90—100
110—130
140—160
12—14
100—120
130—150
160—180
14以上
120以上
150以上
180以上
不带土球落叶乔木种植穴规格表:
胸径
种植穴深度
种植穴直径
胸径
种植穴深度
种植穴直径
2—3
30—40
40—60
5—6
60—70
80—90
3—4
40—50
60—70
6—8
70—80
90—100
4—5
50—60
70—80
8—10
80—90
100—110
检查数量:
按数量抽查20%,不少于20点,≤20株时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或尺量检查。
3.2.3落叶乔木植物材料
一、主控项目
1、植物材料的种类、规格及形态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无病虫害,树形完整,严禁选用无冠形树木。
2、严禁带有严重的病、虫、草害。
3、带土球移植树木,进场时必须保证土球完好,并且封底。
检查方法:
观察和检查植物检疫报告。
二、一般项目
1、进场落叶乔木形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具有明显主干的高大落叶乔木应主干挺直,冠型优美,可适当疏枝,但对保留的主侧枝应在健壮芽上截断,可剪去枝条1/5-1/3。
无明显主干、枝条茂密的落叶乔木,对干径10cm以上树干,可疏枝保待原树形进行短截。
2、用作行道树的乔木,定干高度宜大于3.5m,第一分枝点一下枝条应全部剪除,分枝点以上枝条酌情疏剪或短截,并应保持树冠原型。
3、珍贵树种的树冠宜作少量疏剪。
4、裸根移植应带护心土,根系完整,主根无劈裂,无损伤,切口平整,根系直径为干径的8倍—10倍。
5、裸根移植根系应喷保湿剂或蘸泥浆,用湿草包裹等,做到保持根部湿润,于24小时之内运送到场,不得延时种植。
6、带球移植树木,应土球完整,无露出土球的根系,包扎恰当牢固。
土球大小符合有关表的要求。
7、珍贵树种和生长季移植大树,树干应采取包裹等保护措施进场。
8、生长季种植的落叶灌木,苗木材料必须采用以下合理的技术措施处理:
必须提前环状断根或在适宜季节起苗用容器假植等处理;落叶乔木应进行强修剪,剪除部分侧枝,保留的侧枝也应疏剪或短截,并应保持原树冠形态,适当加大土球体积;可摘叶的摘去部分叶片,但不得伤害幼腋芽。
掘苗时根部可喷洒促进生根类激素。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和对照图纸、合同、预决算中的植物材料的种类,检查“苗木出圃单”及“植物检疫报告”。
检查数量:
抽查各种植物种类的30%,每株为一个点,不少于50点。
每种植物种类少于50株的全部检查。
三、落叶乔木植物材料允许偏差项目表
项目
允许偏差cm
检验方法
胸径
<5cm
-0.5
观察和尺量检查
5cm—10cm
-1
11cm—20cm
-2
>20cm
-3
高度
+50
-20
观察和尺量检查
土球直径
+10
3.2.4落叶乔木栽植工程
一、主控项目
1、种植应按设计图纸要求核对苗木品种、规格、数量及种植位置进行种植。
2、落叶乔木树木栽植的成活率,必须按种类分别列出,各种树木的成活率均须≥90%,由外地移植的苗木在完工一年后的成活率应≥85%。
死亡苗木必须按设计要求适时补种,确保成活。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栽植树木数按抽样点清点的数量列表并与设计要求核对。
二、一般项目
1、树木种植放样定位准确,行道树或行列种植树木应在一条线上。
2、树木的主要观赏朝向丰满完整、长势好、姿态美,树木冠幅完整;群植树木的林缘线、木冠线符合设计要求;相邻植株搭配合理,高度、干径、树形近似。
3、栽植深度符合生长要求,跟颈与土壤沉降后的地表面等高或略高,树木种植根系舒展,填土密实。
4、清除土球包装物,打碎土块,分层均匀培土,分层捣实,培土高度恰当。
5、种植后应在略大于种植穴直径的周围,筑成高15cm-20cm的灌水围堰,堰应筑实不得漏水;植后应及时浇透水。
6、树干直立,树干重心与地面垂直;支撑设施应因树因地设桩或拉绳,树木绑扎处应夹衬软垫,不伤树木,稳定牢固,树木裹杆或扎缚紧密牢固;规则式种植的支撑应一致、高度及排列应整齐划一,方向及位置应正确适当,裹杆或扎缚整齐。
7、生长季节种植的落叶乔木栽植时可加施保水剂。
8、道路树池种植时,载植土与道路挡土侧石接壤处及边口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栽植土与道路挡土侧石接壤处,栽植土应略低于3-5cm,栽植土与边口线平直。
检查数量:
抽查20%,每株为一个点,不少于10点,少于10株的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3.2.5落叶乔木新植管理
一、主控项目
新植树木应在当日浇透第一遍水,两日内浇透第二遍水,六日内浇透第三遍水。
检查数量:
抽查20%,每株为一个点,不少于10点,少于10株的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查看施工日志。
二、一般项目
1、灌溉:
灌溉适期、适量,能保持土壤中有效水分。
灌溉方法正确,灌溉前应先松土,要一次浇透。
浇水渗下后,应及时用围堰土封树穴。
再筑堰时,不得损伤根系。
暴雨后应排除树木周围的积水。
灌溉用水不能采用有害污水。
灌溉时,要注意保护树木根部的土壤不被冲刷。
夏季空气干燥时,对一些叶质纤薄易受日灼的树种还应适当进行叶面及枝干喷雾,必要时搭棚遮荫,午间喷水于荫棚上,增加空气湿度,减少植物体内水分的蒸腾。
2、对人员集散较多的广场、人行道,树木种植后],种植池应铺设透气铺装,加设护栅。
3、浇水后出现土壤沉陷,致使树木倾斜时,应及时扶正、培土。
4、生长季节种植的落叶乔木,夏季应采取遮荫、树冠喷雾或喷施抗蒸腾剂等措施,减少水分蒸发;冬季应采取树干缠草绳等保温、保湿措施,防风防寒。
检查方法:
观察
检查数量:
抽查各种植物种类的20%,每株为一个点,不少于10点,少于10株的全部检查。
3.3常绿乔木、常绿大灌木、竹类植物栽植工程
3.3.1一般规定
本节内容适用于胸径小于15cm的常绿乔木、常绿大灌木和竹类植物栽植工程的分项验收。
施工验收时按照不同施工批次分别进行验收。
3.3.2栽植土及种植穴工程
一、主控项目
1、栽植土严禁使用建筑垃圾土、盐碱土、重粘土、砂土及含有其它有害成分的土壤。
2、土壤理化性状应符合本章附表一“园林种植土理化性状表”的要求,否则应采取换土或采取技术措施改良土壤。
3、严禁在栽植土层下有不透水层。
4、常绿乔木土球下有效土层必须≥40cm;常绿大灌木和散生竹土球下有效土层必须≥20cm。
检验方法:
检查土壤检测报告及观察检查。
二、一般项目
1、土壤外观及土壤颜色
在种植穴边线外60cm范围内,应无白色盐霜,土壤颜色为自然的土黄色至棕褐色;疏松不板结,土块易捣碎,不得使用淤泥,脚踩应无下陷。
检查数量:
按数量抽查20%,≤50棵时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或尺量检查。
2、栽植回填土应采取种植土回填,种植土中应加腐殖土混合使用,如设计无要求,其比例为7:
3。
肥土必须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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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 园林局 工程施工 质量 验收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