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试题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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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试题整理版
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试题整理2010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3.0.3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此要求表明:
现行规范体系要求的质量验收标准中的施工方法,应由施工单位制订。
2.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有关单位包括:
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质量监督机构]
4.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5.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6.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此条要求执行中应以监理单位为主,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不少于3名的监理工程师参加,并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质量部门的人员及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质量人员参加,经过现场检查,听取各方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为主导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确定观感质量的好、一般、差。
]
2、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32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5、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6.0.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7、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15d)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8、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9、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0、3.7.2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11、3.7.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12、3.7.5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13、8.4.5当发现地基湿陷使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14、4.1.3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
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5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15、15.1.2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做法或部分逆做法施工。
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16、15.1.6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一级边坡工程是指破坏后果很严重和位于不良地质地段、破坏后果很严重的边坡工程。
信息施工法即认真作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程中进行监测,并及时给地质和设计单位反馈信息,以利于必要时修改设计或改变施工措施。
它是将动态设计、施工、监测昅信息反馈融为一体的现代化施工法。
17、15.4.1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18、4.4.2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
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措施】
要求并监督施工单位做到、监理单位监控以下几点:
1、根据不同的换填材料选择施工机械。
2、根据垫层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及设计要求等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垫层的施工参数,编审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参数可按表3-1选用。
3、严格控制垫层材料的含水率和机械碾压速度。
垫层的每层铺填厚度及实遍数 表3-1(选例)
施工设备
每层铺填厚度(m)
每层压实遍数
蛙式夯(200kg)
0.2-0.25
3-4
插入式振动器
0.2-0.5
平板式振动器
0.15-0.2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9、5.1.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措施】
监督施工单位做到、监理(建设)单位严格监控:
对需要作代换的钢筋,必须报经设计单位计算校核,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
【检查】
核查设计变更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交底记录及钢筋工程验收文件。
【判定】
以有无设计变更文件以及设计变更文件和验收文件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20、7.2.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21、4.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施工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措施】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强条”规定进行各种情况的模板设计。
模板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报经企业技术、质检部门和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按相应规定操作,不能照搬照抄。
监督监理人员加强过程监控。
【检查】
监督抽查施工技术方案中,各种不同的条件是否都有相应的模板设计的应对措施,对重复多次使用的模板系统,不一定对每个工程都进行设计计算,但必须有相应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核。
【判定】
以有无经审查批准的模板设计文件资料以及模板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作为判定依据。
22、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措施】
作好监督交底,要求并监督施工、监理单位特别注意后浇带模板的拆除及支顶易被忽视而造成结构缺陷,应在编制、审批施工方案时提前考虑到拆除支撑的影响,必要时应增设支撑。
【检查】
抽查施工技术方案中是否有模板及其支架拆除顺序的规定及安全措施和其落实情况。
【判定】
以施工技术方案中是否有无有关模板拆除顺序和安全措施的规定以及执行落实情况作为判定依据。
23、5.2.1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措施】
监督施工、监理单位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查数量,对一次进场的钢筋,检查数量必须符合规范规定,若进场量大于出厂检验批时,应划分为若干个出厂检验批,进场量小于出厂检验批时应作一个检验批。
然后按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责令整改。
(对连续进场的同批钢筋,当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场的钢筋处理。
)
【检查】
抽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可合并提供),其主要项目、内容必须齐全。
复验报告作为判定材料能否在工程中应用的依据,使用前要有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意见和报验单。
【判定】
以有无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以及是否全部合格,作为判定依据。
24、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25、5.5.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措施】
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在浇筑混凝土之前,依照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对钢筋工程进行仔细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必须符合本强条规定)加以确认和办理隐蔽验收签证。
注意:
施工、监理单位的自查和监督抽查应在钢筋绑扎安装后进行。
【检查】
用观察的方法对钢筋品种、规格(直径)、数量等进行监督抽查,同时抽查施工企业自检评定记录和材料报验单。
必要时可用钢尺、游标卡尺量测核实。
【判定】
以企业自检评定记录和材料报验单结论和抽查结果与设计要求是否相符作为判定的依据。
26、7.2.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措施】
要求并监督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执行此条规定(注意掌握:
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检查和复验。
)
【检查】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判定】
以有无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以及是否全部合格作为判定依据。
出厂检验报告中必须明示氯离子含量,一般可不复试。
27、7.4.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小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措施】
监督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混凝土强度检测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进行砼取样与试件留置。
违反规定依照“质量条例处罚”。
(注意: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除应考虑用于确定施工期间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外,还应增加必要的用于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组数)
【检查】
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以及见证取样记录。
【判定】
施工记录与试件强度试验报告相符且强度符合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根据试验报告判定。
28、8.2.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29、8.3.1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措施】
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的过程控制,对结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一般的尺寸偏差,只要其合格点率符合要求,可通过验收。
对外观质量的严重缺陷和过大的尺寸偏差,则监督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方能进行处理。
处理后,应重新检查验收。
有关缺陷情况的记录、修复处理的技术方案以及修复后再检查验收的结果均应存档备案。
如认为缺陷对结构性能有重大影响,处理方案必须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检查】
抽查实体质量和施工单位的自评记录;施工、监理单位的检验记录;有关缺陷情况的记录和技术处理方案及处理后的验收记录。
对经处理的部位要严格监督有关责任主体重新检查验收。
【判定】
实体拆模后,抽查企业的检查记录、技术处理方案,互相吻合者为合格,如有矛盾则不合格。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30、4.2.1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措施】
监督施工做到、监理严格监控以下几点
1、对使用的钢材、钢铸件按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核准、采购、报验。
主要有关标准有21项,其中20项是GB/T,仅有一项是YB。
2、当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以及按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第4.2.2条)的规定需要抽样复验时,应检查复验报告。
(1)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为复印件,有伪造嫌疑;
(2)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全,如缺少合格证、材质单等;
(3)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内容少于设计要求的项目,如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冷弯性能、冲击韧性、化学成分等主要指标。
3、材料抽样复试应送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检测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
4、抽样实行由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严格规范、标准验收。
【检查】
监督抽查钢材、钢铸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文件资料及其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
注意事项:
(1)对进口钢材,国家进出口质量检验部门的复验商检报告可以视为检验报告,当商检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内容不能涵盖设计和合同要求的项目时,应对没有涵盖的项目进行抽样复验;
(2)对进口钢材,其主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应至少要有合法有效的中文资料。
【判定】
1、国产钢材、钢铸件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合法、有效,且内容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2、进口钢材、钢铸件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合法、有效,且其内容符合设计和购货合同规定标准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3、凡不符合上述第1、2项规定时,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或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否则不得验收和使用。
4、使用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钢材和钢铸件视为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31、4.3.1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措施】
1.要求并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将常用的焊接材料按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核准、验收(主要有关标准有11种,其中10种是GB/T;另一种是HG/T)。
(当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以及按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第4.3.2条)需要抽样复检时,应检查复检验报告)
1)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为复印件,有伪造的嫌疑;
2)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全,如缺少合格证、材质单等;
3)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内容少于设计要求的项目,如强度、化学成分等主要指标。
2、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将焊接材料送到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并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检查】
抽查检查所有焊接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文件资料及其合法、有效、完整性。
【判定】
1.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合法、有效,且内容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2.凡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时,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或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否则不得验收和使用。
3.使用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焊接材料,视为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32、4.4.1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措施】
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做到以下几点:
1、按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对常用的紧固件进行核准、验收。
2、按以下主要内容对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高强度螺栓和与之配套的螺母、垫圈的总称)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验收:
(1)材料、炉号、化学成分;
(2)规格、数量;
(3)机械性能;(4)出厂日期和批号;
(5)扭矩系数或紧固轴力(预拉力)出厂检验报告(平均值、标准偏差及测试环境温度)。
3.对无国家产品标准的连接紧固件,按进口国的产品生产标准或生产厂家的企业标准进行验收。
4将连接紧固件送到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
【检查】
监督抽查所有钢结构连接紧固件质量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文件资料及其合法、有效、完整性,并抽查企业的自检验收记录。
注意:
对于进口的紧固件或按国外标准生产的紧固件,其主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至少应有合法、有效的中文文件。
【判定】
1、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合法、有效,且其内容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2、凡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时,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或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否则不得验收和使用。
3、使用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钢结构连接紧固件,视为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5.2.2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措施】
一、监督施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
1、焊工应持有合法、有效的焊工合格证书,且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不得上岗操作。
不符合此规定时,必须经原发证机构进行补考、重考或经免试确认。
2、实际施焊接能力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不得上岗操作。
二、要求并监督监理人员严格核查施工企业的焊工合格证书,控制不具备条件的施工人员不得上岗。
(焊工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准予免试的焊工合格证书有效期延长不得超过3年,且不得连续免试)
【检查】
检查焊工合格证书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及合法、真伪性[合格证书格式及内容可查阅《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218—2002),包括:
授予的操作范围、有效期及考试委员会公章等]。
【判定】
1、从事钢结构焊接的所有焊工均应持有合法、有效的焊工合格证书,且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的,视为符合要求(应予以上岗操作)。
2、使用无证焊工进行钢结构施焊的,视为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33、5.2.4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表5.2.4
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内部缺陷超声波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B级
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内部缺陷射线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AB级
A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注:
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
(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并应不少于1条焊缝。
【措施】
一、要求并监督施工企业做到、监理单位监控:
施工技术人员必须了解设计意图,针对不同构件焊缝,向操作人员进行交底;按规定施焊,并加强外观自检评定,仔细核对检测报告,发现问题立即按规定程序整改。
二、监督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正确运用钢结构焊缝内部缺陷无损探伤检验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2、无损探伤人员按考核合格项目及权限从事焊缝无损检测;
3、无损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必须有相应探伤方法的Ⅱ级或Ⅱ级以上资格证书(复印件存档)。
【检查】
1、抽查施工技术负责人的交底记录、企业外观自检评定记录。
2、核查内部探伤报告的合法、有效和完整性,并抽查一、二级焊缝的内部缺陷探伤比例及探伤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注意事项:
焊缝内部存在超标缺陷时应进行返修,同一焊缝的同一部位返修不宜超过两次。
返修焊缝应有返修施工记录及返修前后的无损检测报告(探伤记录)。
【判定】
1、所有一、二级焊缝均按探伤比例进行内部缺陷的探伤,且探伤记录(报告)合法、有效、完整的,应予以验收。
2、凡不符合上述第1、2项要求时,施工单位应采取重新检验、补充检验等措施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否则不得验收。
3、一、二级焊缝未经内部缺陷检验和无探伤记录,视为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34、6.3.1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措施】
监督施工单位做到、监理单位监控以下几点:
1、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与管理,确保抗滑移系数试件型式和数量符合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
如:
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抗滑移系数试件必须采用双磨擦面的二栓拼接接头,试件连接板与所代表的钢结构构件应为同一材质、同批制作,采用同一磨擦面的处理工艺有相同的表面状态。
由制造厂进行磨擦面处理的试件应同时准备二套试件(每套三组件),供制造厂试验和安装单位复验。
由现场进行磨擦面处理的试件可以准备一套三组试件,由安装单位进行试验
2、按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规定进行检验,钢结构工程量的划分规定为每2000t为一批,不足2000t的可视为一批,对同一种磨擦面处理工艺每批进行一次试验和复验。
3、所进行的磨擦面处理的主要方法及抗滑系数值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检查】
1、抽查工程实物和施工、监理单位的检验记录。
2、抽查磨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的合法、有效性及试验结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判定】
1、磨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复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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