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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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编制和实施《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迫切需要,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本《规划》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领域的规划,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
对《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共同落实好《规划》确定的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完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一)工作成效。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积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设,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全面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稳中有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在长期管理实践中形成的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发展完善。
2010年2月,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加强对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
各省(区、市)成立了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
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注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建设,监管力量不断加强。
2.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初步形成。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有关部门系统开展了法规清理和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
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审查制度,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我国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近1900项;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及时开展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新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85项,清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指标2193项。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9届会议上,我国当选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
3.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成效明显。
各地区、各有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执法,并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了系统治理整顿,陆续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地沟油违法犯罪等专项工作和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了违法犯罪分子,消除了大量食品安全隐患。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由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88个地市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26个地市级和50个县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网,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食源性致病生物等方面的154项指标开展监测,初步掌握了我国主要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污染的基本状况。
依托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312个医疗机构建立了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
建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监测范围覆盖31个省(区、市)的144个主要大中城市。
初步建立了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
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了我国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重金属和农药兽药残留的风险评估,并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5.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逐步提高。
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55.1亿元专门用于支持农业、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建设,强化了检验仪器配备,各系统的检验能力得到提高。
截至2010年年底,隶属于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7个部门、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达到6300多家(其中专门食品检验机构近1000家),拥有检验人员6.4万名。
6.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不断加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处置了多起食品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同时,密切监测食品安全舆情,迅速组织核查问题线索,及时稳妥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圆满完成了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抗灾救灾以及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任务。
7.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推进。
研究制定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发布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已拓展到各省(区、市),启动了乳制品、肉类食品、葡萄酒、调味品、罐头、饮料行业诚信建设试点工作。
开展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
实施了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级监管。
建成了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发布平台,发布了《信用基本术语》、《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等9项国家标准。
8.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得到加强。
深入开展了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集中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及其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及查处进展情况,增强了社会公众消费信心,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建立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并核查了大量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二)主要问题。
当前,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监测评估、检验检测、人才队伍、技术装备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食品行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基础薄弱,产地环境污染问题较为严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质量安全控制投入不足,管理能力不强,行业诚信道德体系建设滞后;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然较多,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1.监管体制机制尚不健全。
我国的食品管理体系主要是围绕保障食品供给建立起来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滞后。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监管环节较多,在实践中还存在监管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
综合协调机制仍待完善,一些地方还没有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办事机构;各监管环节衔接不够紧密,监管力量分散,缺乏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监管效率较低。
一些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不完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2.监管能力较为薄弱。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单位,存在人员不足、装备滞后、一线执法快速检测能力较低等问题。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基层还存在大面积空白,专业技术人员不足,仪器设备配置和实验室环境条件不能适应检测需要,一些检验机构仪器设备利用率不高,信息难以共享,高端检测仪器设备大量依赖进口,难以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撑。
此外,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信息报送、发布不畅,部门间、区域间协调联动不够,应急队伍装备落后,快速反应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3.法规和标准体系有待完善。
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规章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畅,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仍需加大。
地方性法规制定滞后,大部分地区尚未制定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
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尚未完全形成,部分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存在缺失、滞后、重复以及相互矛盾的问题,食品安全标准整合及制修订任务繁重,相关投入尚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4.风险监测评估和科技支撑能力仍需提高。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起步较晚,风险监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点数量、监测范围、监测技术机构数量和能力等与实际需要仍有较大差距。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仍然薄弱,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有待加强。
对食品安全规律的系统性研究不够深入,食品安全管理理论与方法、检验检测技术与设备、过程控制技术等领域的研究相对不足,科研成果应用前安全性评估不够,基础数据缺乏,食品安全隐患识别能力不强。
5.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亟待加强。
一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法制观念不强,责任意识淡薄,主体责任不落实,甚至不讲诚信、见利忘义、违法犯罪,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仍需加强。
食品安全培训体系尚不健全,培训机构和师资较少,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对各级监管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普遍不足。
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基础知识水平仍需提高,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亟待加大。
二、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提升能力、标本兼治,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各方责任,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整合资源,强化科技支撑,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全程监管的能力,推动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应有贡献。
(二)建设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对全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进行总体部署,统筹食品产业发展与食品安全监管,统筹不同区域、不同环节、不同层级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合理布局食品安全监管资源,重点加强市、县两级监管能力及农村、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地区监管能力建设,加大对监测、检验等能力建设投入力度。
2.整合资源、突出重点。
有效整合存量资源,挖掘潜力,提高效率,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信息、监测、检验、科技、宣教等资源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整体能力。
突出建设重点,科学配置增量资源,坚持节约高效,避免重复建设。
3.规范建设、科学监管。
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基础上,科学制定相关能力建设标准,健全监督机制,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照标准严格执行,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与运行的规范化。
加大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科研攻关力度,借鉴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方法。
4.分级负责、分步实施。
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设任务。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规划》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周密计划,分级分步组织实施,有序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5.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调动行业企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积极性,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普及水平,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三)建设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预防为主、全程覆盖、责任明晰、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米、面、油、蔬菜、肉、乳品、蛋、水产品等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良好,食品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城乡居民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具体目标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办事机构。
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全面完成装备配备的标准化建设,监管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处置能力进一步增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和处置。
2.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基本完成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
3.风险管控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建立起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防御体系。
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监测点由344个扩大到2870个;监测样本量从12.4万个/年扩大到287万个/年。
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由312个扩大到3120个,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汇总单位由274个扩大到3236个。
在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蔬菜、水果、茶叶、生鲜乳、蛋、水产品和饲料国家级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数量达到每万吨3个样品,出栏畜禽产品达到每万头(只)3个样品,监测抽检范围扩大到全国所有大中城市和重点产区。
4.国家级风险评估机构建设成为人才结构合理、技术储备充分、具有较强科学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食品安全权威技术支持机构,能够全面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等方面的技术保障工作。
5.食品安全检验能力显著提高,满足监管工作需要,以国家级检验机构为龙头,省级检验机构为骨干,市、县级检验机构为基础,布局合理、全面覆盖、协调统一、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完善。
检验仪器设备自主化水平明显提升,基层检验机构和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仪器设备自主化比重显著提高,部分自主化高端产品进入省级、国家级检验机构。
6.三品一标(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下同)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的比例从30%提高到60%。
7.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均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和代理商均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8.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全面建立,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所有食品经营者和中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信用档案实现电子化。
9.乳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经营单位。
肉类蔬菜电子追溯系统覆盖全国城区人口100万以上以及西部城区人口50万以上城市。
酒类产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试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所有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10.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认知水平显著提高。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专业培训不少于40小时;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培训不少于40小时;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三、总体布局与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着力建成较为完善的法规标准、监测评估、检验检测、过程控制、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应急管理、综合协调、科技支撑、食品安全诚信和宣教培训等10个体系。
(一)法规标准体系。
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继续推进法规清理工作,加快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促进法律法规有效衔接。
完成食品召回、退市食品处置、食品安全可追溯、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源性疾病报告、食品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诚信和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酒类、畜禽屠宰、进出口食品、粮食、食品相关产品监管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修订。
推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加快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等地方性法规。
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完善食品安全刑事侦查和立案标准等相关配套规定,提高刑事责任追究效率。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打击震慑力度,依法从重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尽快完成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加快重点品种、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充实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各地要根据监管需要,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机构建设,完善标准管理制度,严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加强标准制定中的风险评估工作,提高标准科技水平。
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跟踪评价,促进标准落实。
积极推动标准研究中的国际合作,持续开展与国际食品法典及相关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的系统对比研究,参与国际食品标准制修订工作。
建立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要、适应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二)监测评估体系。
完善风险监测体系。
依据食品安全法,整合各部门监测资源,建立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统一、有计划的监测。
完善卫生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机制,统一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统一监测管理体系和工作程序,统一规范监测数据的报送、归集、分析和发布。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工作。
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共享。
完善数据报送网络和报送方式,逐步实现数据电子化实时报送,提高报送时效性,促进数据在各部门间的共享、共用。
严格质量控制,保证数据的代表性、连续性、系统性。
加强对监测数据的评价分析,重点强化食源性疾病发病趋势及病因分析,提高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推动监测与监管的联动衔接,将监督抽检数据纳入监测数据统一分析,实现监测结果向监督执法环节及时反馈,提高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健全风险评估体系。
提高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估能力,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风险评估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系统开展总膳食调查和食物消费量调查,逐步提高食品安全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以及风险特征描述的整体能力,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
科学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和机制,加强风险预警相关基础建设,完善风险预警渠道。
以现有资源为基础构建和完善预警所需信息数据库,逐步提高预警能力。
在综合分析研判监管执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交流等信息基础上,分层次、多渠道地开展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
(三)检验检测体系。
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制,增强检验技术服务的独立性,使各类检验机构向所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同等检测服务;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新建检验机构,避免重复建设。
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序推进政府所属食品检验机构社会化。
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发展。
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有关要求提高自检能力。
严格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检验结果的公信力。
推进食品检验信息共享,要求承担政府委托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逐步连接入网,推动检验报告、数据电子化,实现实时调取、查询。
强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加大监督抽检经费保障力度,科学制定监督抽检计划,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
根据风险监测结果、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投诉举报线索等,确定监督抽检重点,加大对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食品和原粮、米、面、油、蔬菜、肉、乳品、蛋、水产品等大宗食品的监督抽检力度。
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地域间、部门间监督抽检计划的协商、结果通报和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抽检。
规范食品快检设备和技术认定,明确快检设备生产资质要求,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快检设备的配备和应用,提高抽检针对性和效率。
推进检验仪器设备自主化。
重点支持检验仪器设备自主化项目,通过集中招标、市场换技术等办法,采取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等方式,力争在高性能检验仪器设备自主化方面有所突破,着力缓解我国中高端检验仪器设备长期依赖进口、价格昂贵、维护成本高等问题。
(四)过程控制体系。
加强食品产业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提高各环节监管能力。
严格市场准入,严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关。
强化食品安全源头管理,继续推进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调查和评价,加快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分工作,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分级管理。
强化农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施良好农业规范,严格控制禁限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扎实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工作,使全国优势农产品主产区规模以上生产主体基本实现标准化,大幅度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面积,增加三品一标产品总量规模,依法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准入,对定点屠宰企业关键生产环节开展实时监控,促进屠宰企业规范化生产;加强对牛、羊、禽类屠宰的监管。
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推行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和食品防护计划;完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风险监测和排查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系统性和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防控和处置。
加强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强化食品集中交易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监管,加强产销对接,提高食品储存、运输、流通的质量安全控制。
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量化分级管理,积极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强化加工制作的过程控制要求;在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行餐厨废弃物规范化处理。
制定各环节监督检查操作规范,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出厂检验作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实施过程监管的主要内容,细化监督检查要求。
完善食品退市、召回制度,加强对问题食品处理过程的监督。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获得相关认证,严格认证管理。
完善产业政策,推进结构优化,不断提高食品产业现代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建立健全追溯制度,强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生产经营记录,加强各环节衔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运用物联网等技术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管理系统,统筹规划各类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统一追溯编码要求,保证追溯链条的完整性和兼容性。
逐步建立全国互联互通的食品安全验证验票管理体系,推动建立资质证明、检验报告等电子查询系统。
(五)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完善进出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强化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测,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进一步完善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严格实施准入制度,加强对出口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检查、评估,有效实施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制度,确保相关企业依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向我国出口的食品。
健全国外食品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销售商信誉记录,完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推进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应用,有效实施对进口食品的追溯管理。
进一步健全源头备案、过程监督和产品抽检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
加强与主要贸易国家、地区在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监管措施、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六)应急管理体系。
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并不断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预案规定的日常防控、舆情监测、隐患排查、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等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
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决策系统、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强化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检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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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 安全监管 体系 十二 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