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正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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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正文
1总则
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
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总体规划的编制
2.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2+5组团”可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详细规划的编制
2.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其中城市重点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先开展相关规划研究。
2.5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城市用地
用地分类
3.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2佛山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个大类、47个中类、71个小类。
3.3在佛山市进行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应符合表3—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表3—1佛山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与国土土地分类
适应参考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071城镇住宅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054其它商服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的用地
103街巷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087公园与绿地
R15
幼托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083科教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071城镇住宅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054其它商服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的用地
103街巷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087公园与绿地
R25
幼托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083科教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071城镇住宅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054其它商服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的用地
103街巷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087公园与绿地
R35
幼托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083科教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071城镇住宅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054其它商服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的用地
103街巷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087公园与绿地
R45
幼托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083科教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各类零售商服、商业性办公、研发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设施用地
081机关团体用地
C2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各类零售商服、商业性办公、研发设计等综合设施用地
C21
商业设施用地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餐饮旅馆业、娱乐康体等各类活动的用地和市场用地
051批发零售用地、052住宿餐饮用地
C22
商务设施用地
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的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设施用地
053商务金融用地、082新闻出版用地
C23
研发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技术服务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用地
083科教用地
C3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085文体娱乐用地
C3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C32
其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C4
体育用地
基本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085文体娱乐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用地
084医卫慈善用地
C51
一般医疗用地
一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2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
C53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和检验中心等用地
C54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动物检疫站、宠物医院、兽医站等
084医卫慈善用地
C6
教育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083科教用地
C6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等用地
C64
其他教育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部学校、业余学校、培训中心、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088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C8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084医卫慈善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061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但不包括加工
063仓储用地
W1
普通物流仓储用地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特殊物流仓储用地
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用地
T1
铁路用地
城际轨道和铁路的线路用地
101铁路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用地,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102公路用地
T3
货运港口用地
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106港口码头用地
T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105机场用地
T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107管道运输用地
S
城市交通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枢纽站场、静态交通设施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S11
快速路用地
快速路用地
103街巷用地
S12
主干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S13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4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5
其它道路用地
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交通枢纽站场用地
城市内部与生活密切相关的铁路、公路、港口站场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站场枢纽用地
S21
铁路客货运站场用地
铁路客运站、货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101铁路用地
S22
公路客货运站场用地
公路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货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103街巷用地
S23
港口客运站场用地
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客运站场设施用地
106港口码头用地
S24
公共交通站场枢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和首末站用地、保养场,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103街巷用地
S3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交通相关的静态设施用地
S31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103街巷用地
S32
公交专用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的停车场库用地
S33
加油加气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051批发零售用地
S34
汽车维修站用地
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054其它商服用地
S35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洗车场、教练场、保养场等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
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086公共设施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电厂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包括煤气厂用地
086公共设施用地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15
邮政通讯设施用地
包括邮政营业网点及其他邮政设施的用地,各类通讯设施用地等
U16
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基站、转播台、差转台、卫星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广播电视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
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086公共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E)
U22
环卫设施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回收等设施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地
环境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086公共设施用地
U31
消防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道、消防通信及其指挥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设施用地
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U4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095殡葬用地
U5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086公共设施用地
G
绿化与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与广场等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共绿地
市级、区级、居住区级的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公共绿化广场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087公园与绿地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G3
广场
公共活动、交通集散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085文体娱乐用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
091军事设施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092使领馆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
093监教场所用地
D4
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094宗教用地
E
水域和其它
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111河流水面、112湖泊水面、113水库水面、114坑塘水面、115沿海滩涂、116内陆滩涂、117沟渠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01耕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
02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03林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041天然牧草地、
042人工牧草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072农村宅基地、
104农村道路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122设施农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102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123田坎、124盐碱地、125沼泽地、126沙地、127裸地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062采矿用地
E9
发展备用地
规划中尚未开发或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
地块控制标准
3.4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3.5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净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3—2的规定。
表3—2开发地块最小净用地面积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旧区(m2)
新区(m2)
低层建筑
500
1000
多层建筑
1000
1500
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
2000
2500
高层公共建筑
2500
3000
3.6零散地块不足表3—2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土地使用兼容性
3.7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本规定表3—3的规定执行;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本规定表3—4的规定执行。
表3—3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可相容用地类型
用地类型
二类居住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广场
R2
R3
C1
C2
C3
C4
C5
C6
M1
M2
W
S1
S3
U
G1
G2
G3
二类居住用地
R2
●
△
△
△
△
△
△
△
△
×
×
×
△
△
△
△
×
三类居住用地
R3
△
●
△
△
△
△
△
△
△
△
△
△
△
△
△
△
△
行政办公用地
C1
△
×
●
△
△
×
△
△
×
×
×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2
△
×
△
●
△
×
×
△
×
×
×
×
△
△
△
×
△
文化设施用地
C3
△
×
△
△
●
△
×
△
×
×
×
×
△
△
△
×
△
体育用地
C4
△
×
×
×
△
●
×
×
×
×
×
×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C5
△
×
△
△
×
×
●
×
×
×
×
×
△
△
△
△
×
教育用地
C6
△
×
△
△
×
×
×
●
×
×
×
×
△
×
△
×
×
一类工业用地
M1
△
×
△
△
×
×
×
×
●
×
△
×
△
△
△
△
×
二类工业用地
M2
×
×
×
△
×
×
×
×
△
●
△
×
△
△
△
△
×
物流仓储用地
W
×
×
×
△
×
×
×
×
△
△
●
×
△
△
△
△
×
城市道路用地
S1
×
×
×
×
×
×
×
×
×
×
×
●
×
×
△
×
△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
S3
△
×
×
△
×
×
×
×
×
×
×
×
●
△
△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
×
×
×
×
×
×
×
×
×
×
×
×
●
×
×
×
公共绿地
G1
×
×
×
△
△
△
×
×
×
×
×
×
×
△
●
×
△
生产防护绿地
G2
×
×
×
×
×
△
×
×
×
×
×
×
△
△
×
●
×
广场
G3
×
×
×
×
×
×
×
×
×
×
×
△
×
×
△
×
●
注:
1、●可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规划条件出具后的用地功能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3、所有兼容的建筑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0%,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
表3—4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绿地
一类
二类
三类
商贸
办公
教科
文卫
一类
二类
三类
普通
特殊
公共
生产防护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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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它低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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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多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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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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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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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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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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