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住房公积金提取统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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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住房公积金提取统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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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和《XX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六)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
(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
(二)、(三)、(四)、(五)、(六)、(七)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提取条件
第八条 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职工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八)至(十三)款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应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XX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第十条 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租赁房屋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职工租住住房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和申请范围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同一职工两次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时间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
第十五条个人自愿缴存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至(七)款、第(十)款、第(十三)款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个人自愿缴存者没有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自愿缴存协议终止且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提取职工自愿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四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十七条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含现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第十八条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12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房屋买卖成交价减去购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第十九条 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及额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二)购买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第二十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审批文件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偿还购房贷款满12个月(含)后申请提取,之后每次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
还贷期间职工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五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首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后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最近12个月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不超过已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
第二十二条 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XX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提取额度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应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
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租赁备案时间(扣除已提取的租赁备案时间),且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月度及年度租房提取限额.
(二)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年度提取限额.
(三)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四)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承租人租赁住房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度该套住房的提取限额.职工符合本条第
(一)至(三)款中多项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情形的,仅可选择办理一项租房提取业务。
(五)公积金中心每年可根据我市住房租赁价格水平变化情况,调整租住住房限额执行标准,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支付医疗费用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半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且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且不超过实际住房损失金额。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被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
第五章 提取材料
第二十八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提取申请,并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本人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二)职工身份证明;
(三)职工婚姻关系证明;
(四)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职工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
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提供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及购房款票据,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借)款合同;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
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借)款合同;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
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四)征收安置房:
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第三十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
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住房贷(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第三十二条 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及配偶在XX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申请提取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第三十三条 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竣工验收报告、每户分摊费用决议、电梯使用登记证、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
第三十四条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五条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当年XX门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第三十六条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市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退(离)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或县级以上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凭证。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第三十七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三十八条职工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第三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款规定的,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
第四十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以及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XX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第四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
(二)款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应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工作所在地证明,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在XX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职工无需提供.
第四十二条 通过联网核查、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不临柜资料审核或系统自动审核的,以及防范违规提取行为,公积金中心可适当调整审核材料,并对外公布。
第六章提取审核及方式
第四十三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如实填写《XX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因向住建、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第四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积极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推进网上提取、自助终端提取等自动审批业务.
第四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结算账户。
第四十七条对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职工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书,在协议有效期内,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协议约定,为职工办理提取业务.
第七章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第四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第四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有违规提取情况属实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公积金中心应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并依法依规向XX信用及其他相关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XX、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二)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全额退还套取资金,违规提取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违规套取资金的,公积金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第五十条 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涉嫌变造、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XX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
XX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市原提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XX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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