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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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规划
职业病防治规划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我市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防治法》、《健康中国X规划纲要》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X—X年)》以及《X省职业病防治规划(X—X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新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绿色发展的理念,坚持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着力加强政府领导,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强化监管措施,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坚持标本兼治、防治结合、重在治本,推动用人单位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大投入,改进工艺,依法落实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防护和管理,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积极开展职业病患者的诊治救助工作。
2.政府主导,统筹发展。
加强政府领导,总体统筹和谋划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考核责任制,强化部门联动和协调,不断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职业病救治、工伤认定和社会救助等工作,凝聚职业病防治合力,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3.健全体系,强化监管。
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技术支撑、信息监测、宣教培训、诊疗救治等体系的建设,强化冶金、石材加工、水泥、烟草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监督执法和专项治理,控制和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严厉查处职业卫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4.社会参与,多管齐下。
注重以职业病防治宣传与教育的形式,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坚持将职业病防治融入产业贸易和其他经济活动等公共政策。
充分发挥工会等组织、团体的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到X年,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基本实现粉尘、毒物等主要职业病危害源有效控制,工龄不足5年的新发尘肺病报告病例数占尘肺病报告总例数的比例明显下降,严格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到X年,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总数及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
——到X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率分别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率达到90%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到X年,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基本健全。
完善市和乡镇(街道)二级职业卫生监管责任体系,至少有一家医疗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县级行政区域至少确定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的县市(区)覆盖率达到9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100%。
——到X年,职业病患者保障和救助水平不断提高。
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符合救助标准的职业病病人救助覆盖率达到100%,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职业病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
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
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限制目录管理制度,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手臂振动病等为重点,在矿山、有色金属、冶金、轻工、机械、化工、建材、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开展专项整治。
引导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用人单位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
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与援助平台。
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与控制。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施统一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
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强化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规范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识设置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
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
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县、乡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
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
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
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
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
(四)提升防治服务水平。
结合我市职业人群和职业病危害特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
根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
推进职业病专科医院标准化建设,加强职业病诊疗服务能力建设。
加大医务人员技能培训力度,规范诊疗行为,提高诊治技术水平。
进一步优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程序,优化服务流程,规范诊断与鉴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等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
(五)落实救助保障措施。
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
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
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
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让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
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六)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
建立各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统一数据规范与管理,逐步实现系统间各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的定时交换,推进部门和系统内现有信息系统的交流与共享。
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和报告管理网络,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卫生专项调查和职业病报告管理为基础,持续、系统、及时收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和救助落实情况等相关动态信息。
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状况调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动态掌握全市职业病危害情况等信息。
我市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及时掌握重点人群和行业的职业病发病特点、规律和趋势。
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做好防治工作。
(七)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
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积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增强广大劳动者职业病防范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
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推进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系统建设。
创新方式方法,推动“健康企业”建设,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环境。
更新健康促进手段,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
(八)加强科研和成果转化应用。
围绕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重点职业病,开展发病机理、职业健康损害、流行病学、疾病负担等研究,将职业病防治中亟待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列入科技攻关项目。
加强对粉尘、噪声、手传振动、有机溶剂、重金属、电离辐射等传统职业病危害,以及非电离辐射、职业紧张和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引起的新型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研究。
推进干细胞预防治疗多发、难治职业病的动物实验及临床研究。
重点开展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振动等综合治理适宜技术研究与推广。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实现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加强职业健康检测评价等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指导开展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经济信息化局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申报制度。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中职、高职类学校开展职业健康教育。
市科技局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重点科研计划,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新技术等科研和成果推广。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因职业病危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犯罪案件。
市民政局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政策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政策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向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提供法律援助。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职业病人的工伤认定,规范劳动合同签订,落实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市各国有监管机构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所属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市工商局配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市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协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各地要继续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同时加大救助经费的投入保障力度。
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县、乡级职业卫生服务能力。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
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实施职业卫生骨干人才培训项目,培养职业卫生领域高端人才。
四、督导与评估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安全监管局要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X年组织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本地区职业病防治的阶段性目标和工作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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