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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
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
前言
元代,盐课是封建国家重要的财政收入之一。
一般说来,盐课收入占“天下办纳的钱”的一半以上①。
巨额盐课的取得,是元政府对盐业生产者(贫苦盐户)和盐的消费者(广大人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和掠夺的结果。
这一剥削和掠夺之所以能够实现,是由于元政府凭借其政权强力,严密地控制了盐的生产和运销过程。
而这一剥削和掠夺的后果,则大大加剧了元代社会矛盾的尖锐复杂程度。
研究元代盐的生产和运销过程,剖析在这一过程中显示出来的各种矛盾,对于认识元代的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迄今这仍是一个很少为研究者注目的课题②。
本文试图作一些初步的探索。
这些探索还不成熟,衷心希望得到指正。
一元代盐的生产和盐户
(一)盐业生产的一般情况
由于出产的地点和制作的方法不同,元代的盐有海盐、池盐、井盐之分。
海盐产于沿海地区,主要由“煮海而后成”,也有部分地区利用阳光曝晒来制作。
池盐主要产于河东解州盐池,“因自凝结而取”;此外,在辽东、宁夏等地也有出产。
井盐产于四川,“出于井,深者数百尺,汲水煮之”③。
在制盐技术方面,元代大体上沿袭前代,但也有若干差异。
第一,福建大部分盐场开始采用晒盐法④。
从煮盐到晒盐的转变,既能增加产量,又能减低成本,因而是制盐技术史上的一大变革。
虽然在元代这一方法还不普遍,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的开端,无疑值得重视。
第二,河东解州盐池唐、宋以来采用畦晒法,即在盐池周围开辟畦子,将池中的卤水导入畦中,利用日光和风力蒸晒成盐。
元代则听任其在池中凝结,然后捞取,“不烦人力而自成”⑤。
这种办法实际上较畦晒法落后,到了明代,便重新恢复了畦晒法。
元代盐的生产规模是很大的。
从产盐的地区来说,北起辽阳,南迄岭海,旁及四川、河东等地。
在这些地区,共设有盐场一百六十六所⑥,(后合并为一百三十七所⑦)以从事生产的人数来说,固定的专业劳动者共有五万二千余户⑧,此外国家还经常发配罪犯到盐场服役,参加生产。
从产量来说,世祖末年全国盐产额达一百七十余万引(每引四百斤)⑨。
以其中南方各盐区产额与南宋比较,有很大增长⑩(北方因金代缺乏具体数字,无法比较)。
到了元中叶,总产量更激增至二百六十万引左右。
(二)盐业生产的管理和盐户的来源
元代,封建国家直接经营盐业生产,不许民间经营⑾,因而制盐业是封建官手工业的一个部门。
封建国家之所以能够垄断这个生产部门,首先是因为盐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归它所有;其次,由于它对盐业中的直接生产者实施了严密的劳动力编制。
封建国家是“天地自然之利”的所有者⑿。
盐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盐池、盐井、盐田均属于国家。
煮盐需要柴薪,因而出产柴薪的荡地便成了盐业生产的另一项重要生产资料;它也属于国家所有,并“非灶户己业”,而是由“官为分拨”的,“不许典卖,亦不许人租佃开耕”⒀。
其他制盐的生产工具如铁柈、铁盘等,工本浩大,“柈一面亦用生铁一、二万斤”⒁,远非一家一户所能措办,也是由国家置办,交由生产者使用。
只有小件生产工具才为生产者所私有。
这种基本的和重要的生产资料归封建国家所有的制度,决定了盐业生产中国家和直接生产者的各种关系。
元代从事盐业生产的人户称为盐户⒂。
由于各地制盐方式不同,又有捞盐户、灶户、晒盐户等名称。
唐、宋时称盐户为“亭户”,在元代这一名称继续通用。
盐户中的男劳动力称为“盐丁”、“卤丁”或“灶丁”。
盐户的来源南北有所不同。
北方各盐区历经战乱,旧户逃散,主要依靠重新签发,同时也招募旧户复业⒃。
南方各产盐场所受破坏不大,原有的盐户大都依旧从事生产。
当各盐场盐户缺额时,往往随时签发民户来补充⒄。
除了盐户以外,元政府还发遣判处“徒”刑的罪犯,到盐场“带镣居役”,期满放还。
这批人数量不多,服役时间不长,在生产中所起作用不大。
元代管理盐户的机构是盐运司(茶盐转运司)或提举司,共有九个⒅。
每一盐司下辖若干盐场。
在几个比较大的盐司(如两淮、两浙、山东)下面,又设有若干分司,分别管理若干盐场。
每一盐场分若干“团”,每“团”由三“灶”或二“灶”组成⒆。
每“灶”由若干家盐户组成⒇。
“立‘团’定界址,分‘团’围短墙”,每“团”都有固定的居住地区和生产地区[21]。
盐司——(分司)——盐场——团——灶——盐户,构成了盐业生产中的管理系统。
盐户必须世代从事制盐,不得改业。
他们有特殊的户籍,与民户分开。
他们固定在一定的盐场上,不能随便移动。
在行政系统上,他们“不统于有司”[22],除了“犯抢窃盗贼、伪造宝钞、贩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等刑事案件“并从有司归问”外,其余“斗讼、婚、田、良贱、钱债、财产、宗从继绝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都由本管盐司“理问”[23]。
可以看出,元代封建国家在占有盐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对盐户实施了严密的劳动力编制,并用法权形式将这一编制固定了下来。
盐业生产中生产者和基本生产资料的结合,是通过政权强力来实现的。
这种方式,充分显示了封建国家具有直接支配生产者人格的权力。
“不论生产采取何种社会形态,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总是它的因素。
……为了要有所生产,它们必须互相结合。
社会结构的各种不同的经济时代,就是由这种结合依以实行的特殊方法和方式来区别。
”[24]马克思的这段话说明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是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
在元代盐业生产中,封建国家垄断占有了基本生产资料,并通过严密的劳动力编制——超经济强制的一种形式——来实现生产者与基本生产资料的结合。
这种关系决定了生产者对封建国家的严格封建依附关系。
这种封建依附关系既表现为生产者的人身不自由(从本节所述可以看出),又表现为生产者承担的沉重封建义务。
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盐户中间有贫富的差别,富有的盐户和贫穷的盐户所处的阶级地位完全不同。
因此,在盐业生产中,实际从事生产劳动的不是全部盐户,而是盐户中的贫苦盐户。
只有他们才是盐业中的直接生产者。
严密的劳动力编制主要是用来束缚他们的一种制度,他们与封建国家之间有着浓厚的封建依附关系。
至于富有的盐户,他们与封建国家之间的关系与贫户完全不同,我们将在后面加以叙述。
(三)盐户的封建义务
盐户的封建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作为特定官手工业部门的生产者,他们要向国家缴纳生产物——盐。
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因而还必须和民户一样,负担科差、税粮甚至杂泛差役。
向国家缴纳生产物——盐,是盐户的主要封建义务。
盐户缴纳的盐有固定的数额,称为“额盐”。
每家盐户的“额盐”数各不相同,是由盐司“验其恒产,差为高下”,也就是说,根据各户的财力物力,来确定他们所应负担的盐额的[25]。
由于盐户的经济情况经常起变化,“兴替不恒”,所以又规定“三年一比附推排”,即重定等级高下[26]。
为了使盐户能够维持生活和从事再生产,元政府发给盐户以“工本”。
“工本”通常以钞计,故亦称为“工本钞”,但也有发给粮食——“口粮”的[27]。
“工本钞”是按盐的数额多少以引为单位发给的。
各地制盐的办法不同,难易的程度不一,每引盐的“32本钞”数也有区别,例如晒制而成的盐的“工本钞”只相当煎制而成的盐的十分之八[28]。
由于元代纸币屡次贬值,盐价不断上涨,每引盐的“工本钞”额也随着有所变化。
至元十八年前后煎制而成的盐每引“工本钞”为中统钞三贯,到了元代中期,即增至二十贯(有的地方因无官拨柴荡,另加五贯作为买柴钱)[29]。
总的说来,盐的售价大致为“工本钞”的五六倍,差距最大时为十比一。
一般来说,“工本钞”的增长总是落在盐价的增长后面。
发放“工本钞”的方式通常是生产开始时发给一半或一部分,其余则当盐户缴纳“其所当付”的额盐时补足[30]。
如果盐户不能缴足额盐,政府除了使用政权力量强行追征外,同时便扣发“工本”。
封建国家的官僚们把这种“依验多寡,俵付工本口粮”的办法说成是为了“以励勤惰”[31],其实质是以此来强迫盐户完成封建义务。
对于封建统治者来说,发给“工本”,既是对盐户进行剥削的方式,又是保证再生产进行的手段。
额盐的缴纳是封建国家占有基本生产资料并将盐户强行编制起来使用这些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的结果。
盐业中的基本生产资料是盐田、盐井、盐池这样一些“自然之利”,它们的所有权显然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额盐的缴纳正是这种“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32],额盐因而具有明显的地租性质。
额盐是以实物形态向国家缴纳的,似乎是一种实物地租形式。
但这只是一种假象。
盐业中的生产者是“在地主(在盐业中是封建国家——引者)或他的代表人直接的监督和强制下”、在封建国家占有的基本生产资料上进行生产的;生产的产品全部归国家所有,生产者所得到的只不过是以“工本”为名的勉强足以维持生活和从事再生产的必需的费用。
这说明他们提供的实际上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产品。
因而额盐是劳役地租的一种表现形式。
和农业经济不同的是,在农业中劳役地租意味着生产者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无论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截然分开的,生产者向封建主提供的只是他的剩余劳动[33]。
而在元代盐业经济中,生产者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无论在时间或是在空间上都是不可分的,生产者的必要劳动同样消耗在封建国家占有的基本生产资料——盐田、池、井上,只有通过工本的形式,才使这种必要劳动得到体现。
除了额盐之外,盐户还须承担其他封建义务。
元代岁赋之法,北方主要有税粮(包括“丁税”、“地税”)、科差(包括“丝料”、“包银”、“俸钞”)二项。
这是诸色人户(除了少数例外)都要缴纳的,盐户也在数内。
偶尔蠲免盐户的税粮和科差,便成了封建统治者的“恩典”[34]。
南方民户主要缴纳田粮,凡是有田的盐户均不得免[35]。
元代杂泛差役负担极重。
按照定制,“除大都、上都其间有的自备首思的站赤,除边远田地里出征军人外”,诸色人户都要承当[36],盐户也不例外。
然而南方各盐区盐户在南宋时一切科敷差役,悉行蠲免;世祖统一南方之初,沿袭这一制度,规定“灶户自有其役”,不再承担其他差役[37]。
但是这个规定和前述元朝基本制度相违,因之很快便成了一纸空文,在绝大部分盐区,盐户都要承担杂泛差役。
英宗时,下令民间行“助役”法,“考视税籍高下,出田若干亩,使应役之人更掌之,收其岁入,以助役费”[38]。
虽然“助役之文初未尝及灶户”,但实际上官吏在执行时,“辄以赡盐地与民田概抽以充役”[39]。
只有个别地区(如福建),盐户免役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证[40]。
因此,总的说来,元代盐户大都都要负担杂泛差役[41]。
从上面简单的叙述,可以看出,元代盐户的封建义务是十分沉重的。
他们不仅要承担巨额的盐赋,而且要负担丁地税粮和科差。
制盐本身已是一种繁重的役,统治者还要强迫他们担负杂泛差役。
总之,元代盐户在当时较之其他诸色户所受压榨剥削,“尤为劳苦”[42]。
同样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上述封建义务主要是落在处于封建依附地位的贫穷的盐户头上的。
富有的盐户向国家承担的义务具有不同的性质。
通过前一节对盐户来源、法律地位以及本节对他们所承担的封建义务的分析,我们对贫苦盐户的社会身份可以有一个大致的认识。
贫苦盐户是被强制束缚在基本生产资料上的,他们的人身是不自由的,他们的生产是在“直接的监督和强制下进行”的;他们向封建国家承担的最主要的封建义务是提供劳动力,亦即表现为劳役地租。
这些征象必然使我们得出结论:
元代贫苦盐户的身份,大体和农奴相近[43]。
(四)盐户内部的阶级关系
在分析盐户与封建国家之间关系时,还必须注意盐户内部的阶级关系。
盐户中贫富差异极大,在官方文献中即有“富上灶户”与“贫苦灶户”之分[44]。
最富者如松江下砂场瞿氏,“有当役民田二千七百顷,并佃官田共及万顷。
浙西有田之家,无出其右者”[45]。
温州永嘉有亭户侵占官民田即达“数千亩有奇”[46]。
这些富上盐户不仅拥有很大的资产,而且有相当高的政治地位,如松江瞿霆发官至两浙运使[47],淮东拼茶场缪思恭官至总管[48]。
在地方上,他们有的“积为民患,以贿结权势。
前后场官少忤之,辄遭反噬”[49]。
有的还“恒持州县短长”[50]。
富上盐户也要向国家缴纳额盐,但是他们自己并不从事劳动,而是雇佣若干贫苦的盐丁,为自己从事制盐。
例如浙东海宁黄湾马氏,便是“世业鬻海,借群卤丁以事淋熬”的[51]。
这种雇佣关系是在封建生产方式制约下的雇佣关系。
在这种雇佣关系下,那些贫苦的盐丁完全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地位,遭受着富户的残酷剥削。
封建国家也承认这种“富者出财,贫者佣力”的办法的合法性[52]。
可以看出,富户所缴纳的额盐,其性质是与贫户的额盐不同的。
后者具有劳役地租性质,前者则是地租的再分配。
封建国家还利用这些富户来控制、管理一般贫穷盐户。
每“灶”都有“主户”,当盐户“煎盐了毕”,便由“主户”斛收入仓,“工本”也由他们经手发给[53]。
元代的这种主户显然就是南宋的“上户”,也就是富户[54]。
富户往往利用这种地位,通过包领和发散“工本”的机会,从中克扣,对贫户进行剥削[55]。
总之,富上盐户享有种种特权,属于封建剥削阶级。
他们所处的地位与贫户是完全不同的。
二元代盐的运销
元政府垄断盐的生产,每年都掌握有数以百万引计的盐.如此大数额的盐,除了极少一部分用于供皇室、军队、工匠食用之外,绝大部分都用来投入流通过程,换取货币,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元代盐的流通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由商人经手销售,即通常所说的“商运商销”方式;另一种则是由国家直接销售,即“官运官销”方式。
下面我们分别对两种不同的销盐方式作一些说明。
(一)商运商销
“商运商销”方式即由商人向国家买盐,然后将盐运到各地发售。
在这种方式下,盐的流通表现为如下关系:
国家(盐的所有者)——商人——广大群众(消费者)
这种关系包括两个环节:
一、商人向国家买盐;二、商人将盐运至各地,卖给消费者。
“商运商销”方式包括两种具体形式,一是“行盐”法,一是“市籴”法。
“行盐”法和“市籴”法在后一个环节是没有差别的,所不同的是前一个环节,即商人向国家买盐,有两种不同的办法。
“行盐”法的基本程序是商人向各盐司(或户部[56])纳钱,换取盐引,凭引到盐场(或仓、埚)支盐[57],然后将盐运到各地销售。
“市籴”法也叫“入中”法。
它的基本程序是,商旅向国家指定的地点纳粮,由国家按照所纳粮数,折合成盐引,发给商人。
商人再凭引到各盐场(仓)支盐,销售各地。
可以看出,它与“行盐”法不同的地方在于:
(甲)所纳之物不是钱,而是粮食;(乙)所纳之地不是各盐司,而是国家另外指定的地点[58]。
“市籴”法在三种不同情况下施行过。
元初,元、宋长期交战,元政府需要大量粮食,以供军需,因而便在河南[59]、关中[60]、四川[61]等地,募民入粟,给以盐引。
这种办法曾使“钱粟充栋于军中”,对于保证元对南宋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的作用。
这是第一种情况。
全国统一以后,西北诸王屡兴叛乱,元朝不得不在和林一带屯驻重兵。
当时每年需八十万斛粮食,然后“屯戍将士才免饥色”[62]。
而“岭北地寒,不任穑事”[63],这样巨额的粮食主要须由内地运往。
由于道路遥远,路程艰险,运粮队伍往往“人粟踣死道亡者过半”[64]。
元政府看到了这一弊病,便在郭明德等建议之下,“募民入粟塞下,……以江淮长芦盐引偿之”[65]。
这一措施很有成效,元中叶,边境“困庾之赢,大约足支三、四年”[66]。
这是又一种情况。
此外,在发生饥荒的年岁,元政府也往往“令商人输米中盐”,用来“赈济饥民”[67]。
但这是临时性的措施,并非经常的制度。
这是第三种情况。
“商运商销”之盐在元代盐的流通中所占比重,前后有所不同。
我们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来叙述。
从太宗到世祖末年是第一个阶段。
太宗时初立盐法,从一些片断的记载看来,当时实行的正是商旅贩盐之法[68]。
世祖时,虽然部分地区实行国家直接销盐之法,但多数地区都由商旅贩盐。
世祖一代有关盐法的条画和指令,主要也是关于客商贩盐的规定。
第二阶段是从成宗到顺帝初年。
很多地区相继推行国家直接销盐之法,但一部分盐区(包括最大的两淮盐区在内)仍行客商贩盐之法,另有一部分盐区(山东、两浙、福建)则两法并行。
总的说来,这一阶段商运商销不如前一阶段那样占有绝对优势,但仍占很大比重。
第三阶段从顺帝至正三、四年起到元亡止。
至正三、四年间,元政府接连下令取消“食盐”法(国家直接销盐的一种主要形式),从而商旅销盐成了唯一的销盐办法。
在“商运商销”方式下,商人充当了最重要的角色。
因而,有必要对他们的身份、活动,略作考察。
元代盐商中,权豪贵族和官吏占很大部分。
世祖时已多有“各位下并权豪势要之家,纳课买引,赴场支盐”[69];后来此风更甚。
甚至最显贵的权臣,如顺帝丞相马札儿台,也“广贩长芦淮南盐”,从中取利[70]。
官吏贩盐营利的现象也很普遍。
大德时御史台曾建议“但有勾当里行的官吏人等休买盐者”;然而元政府恐怕“都禁了呵,不宜课程”,只是下令禁止内外中书省、户部、转运司官员买引了事[71]。
由这件事可以充分看到官吏贩盐所占比重之大。
这些权豪贵族和官吏,凭借权势,在取盐时“多带斛重”,甚至一引盐多取至七百斤[72],这样便大大加重了盐户的负担。
而在出售时,他们又哄抬价格,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重利盘剥[73]。
盐商中也有不少是出身民间的。
他们从盐的买卖中取得巨额收入,成为富豪,“舆马之华,宫庐之侈,封君莫之过也”[74]。
“人生不愿万户侯,但愿盐利淮西头;人生不愿千金宅,但愿盐商千料舶。
大农课盐折秋毫,凡民不敢争锥刀;盐商本是贱家子,独与王家埒富豪。
”[75]元末诗人杨维桢的这首诗,生动地说出了当时盐商的势力。
这些盐商与政府之间有着密切关系,是元代统治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
盐商在运盐时必须有“水程”[76],经过沿途关津时都要查验。
每一盐司出产的盐都只能在固定的地区内发售,这个地区便是该盐司的“行盐地面”。
在各“行盐地面”之间都“立碑额,大字直书:
盐不得犯界”[77]。
盐商如果贩盐过界,就要受罚[78]。
当盐商贩盐到达目的地时,“先须住报水程及所止店肆”[79],经所在官府查对才许发卖。
他们将盐卖给当地的“铺户”时,又必须经过官府设立的“盐牙”之手[80]。
盐商卖完盐后,“退引限五日赴所在官司缴纳”[81]。
在各地,一般都由“管民正官”直接管理销盐事宜[82]。
这说明了,在客商贩盐方式下盐的全部运销过程是在元政府严密管理之下的。
封建国家垄断经营整个盐业生产部门的目的,就在于独占全部盐课收入。
要达到这个目的,除了严禁私自制盐外,还要严防私盐进入流通过程。
严密地控制盐的运销,就是为了杜绝私盐活动的可能性。
这一事实,说明了盐虽由商人贩卖,但并没有改变其国家专卖的性质。
(二)官运官销
盐的“官运官销”的基本过程可以用如下形式来表示:
国家——消费者(广大群众)
在“官运官销”下,国家直接向消费者销盐,不再存在盐商这样一个中间环节。
这是“官运官销”与“商运商销”的根本区别。
“官运官销”包括“食盐”法和“常平盐局”法两种具体形式。
“食盐”法是“官运官销”的主要内容,“常平盐局”法影响很小。
下面我们分别加以叙述。
(甲)“食盐”法。
“食盐”法的基本程序是,政府按照居民人口数(或户数)强行分摊盐额,按额征收盐价。
这种办法也叫“桩配”,宋、金均曾实行过。
早在太宗窝阔台时,便有人“请运盐按籍计口给民以食”,由于史楫反对,没有施行[83]。
世祖忽必烈时起,部分地区开始实行“食盐”法。
到了元中叶,“食盐”法在更多地区内推行。
为了说明清楚起见,下面对各盐区分别加以考察。
一、大都。
“(至元)八年,以大都民户多食私盐,因亏国课,验口给以食盐。
”[84]但不久之后,大都改行常平盐局卖盐法,取消了“食盐”制度。
二、山东。
世祖中统四年,下令“益都山东民户自买食盐三斤”[85]。
此后山东各地“食盐”、“行盐”变化无常,有些地区还行“常平盐局”制度[86]。
三、河东陕西。
“食盐”法始行于何时不可考。
据顺帝后至元二年监察御史帖木儿不花说,陕西之盐“近年散于民户”[87],可知推行时间较晚。
这一地区有一些特殊的制度。
元初,太原民间私盐运入解州境内,价格较廉,解盐为之不售。
元政府鉴于私盐禁不胜禁,便增加解州居民的赋税,用以弥补盐课损失,同时允许解州民食太原盐[88]。
太原地区,“其地炙卤,民盗煮食。
有司虽密其禁,犯者终不衰止,而赋日益不登。
遂弛其禁,听民煮食,惟户责输赋漕司”[89]。
黄河以西宁夏等地,也曾实行“计口摊课,任食韦红之盐”的办法[90]。
上述三地实行的制度和“食盐”法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其实质——国家直接强迫居民按口(户)数为食用盐而纳税——则并无区别。
因而,它们应属于“食盐”法的范畴。
四、两浙。
浙东全部实行计口食盐,但各地开始的时间有所不同。
绍兴地区,“延佑中,计口食盐之法行”[91]。
而昌国州,则“始于至元二十七年抄数之后,一应诸色人户计口请买”[92]。
浙西大部分地区也都实行“食盐”法,只有平江、杭州等少数大城市没有推行[93]。
五、福建。
福建的建、汀、延、邵四路行“客商兴贩”,而漳、泉、福、兴四路则行“桩配民食”。
这一“行盐”、“食盐”地区的划分,是“延佑元年……运司又从权改法”的结果[94]。
六、广东。
据元代方志《南海志》记载,“本司(广东盐课提举司——引者)各场周岁总办客旅盐八千九百引;散办盐二万一千一百九十三引。
官吏食盐、民食盐、灶户食盐”[95]。
所谓“客旅盐”即“行盐”之盐,“散办盐”即“食盐”之盐。
由两个数字的大小可以看出“食盐”大于“行盐”。
但其开始年代和地区划分均不可考。
七、广海。
成宗初年,史籍记载中已提到:
“广西盐先给引于民,而征其直。
”[96]可知“食盐”法推行较早,其他不可考。
八、辽阳。
辽阳出产池盐,但元政府“禁民盗食”,“转漕海盐以鬻民”。
世祖时,改为均赋居民盐课,允许他们任意买食池盐、海盐[97]。
此制与河东解州、太原等地实行的办法相同。
此后的记载,如:
“[至元]二十四年,滦州四处盐课旧纳羊一千者,亦令如例输钞。
延佑七年,又命食盐人户岁办课钞每两率加五焉。
”[98]说明这一办法仍在继续推行。
两淮、四川、河间三盐区,从现有记载来看,都没有实行过“食盐”法。
但在这些全境“行盐”的地区,邻近盐场的居民也实行计口食盐。
如淮东“附场十里之内人户,取见实有口数,责令买食官盐。
十里之外,尽作行盐地面。
”[99]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走漏私盐。
以上便是“食盐”法推行的简单情况。
到了顺帝时,由于“食盐桩配,害民为甚”,激起了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在某些地区,甚至导致了武装起义,元政府终于被迫在至正三年下令:
“罢民间食盐法”[100];四年,又下令:
“不许抑配食盐”[101]。
自此以后,各地都取消了“食盐”法,恢复了商旅贩盐之法。
综上所述,元代“食盐”法的推行有如下两个特点:
(一)它的波及面很广。
从时间上来说,早起世祖时,迄至顺帝初年,几与元代相终始。
从地域上来说,北起辽阳,南达岭海,遍及全国大部分地区。
(二)它的推行是很紊乱的。
并不是所有盐区都实行这个办法,就是实行这个办法的盐区之内,也往往有部分地区继续由客商贩盐。
而且各区的实行时间互有先后,兴废无常。
“食盐”法的推行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内在根源的。
封建国家的支出日益浩繁,对盐课收入的要求必然越来越大。
而增加盐课收入的办法不外是增加盐产量和提高价格。
增加盐产量的结果是盐户日益贫困化,提高盐价的结果是消费者买不起官盐。
二者的共同后果是导致了私盐的盛行;而私盐盛行反过来又使得官盐日益壅积不售,盐课收入减少。
这样,为了增加收入而采取的措施其结果是影响了收入的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封建统治集团所通常采取的办法,便是诉诸政权强力,强行推销官手工业产品,藉以保证收入。
这便是元朝政府要推行“食盐”法的根本原因。
元代各地推行“食盐”法不一致,也只能从这个根本原因上得到说明。
有些地区,矛盾暴露得早,“食盐”法也推行得早,如大都、山东。
有些地区,矛盾到后来才开始显着,“食盐”法推行得就比较迟,如陕西、福建。
也有的地区,主要用对“行盐”法实施改革的办法来防止私盐买卖,因而便没有实行“食盐”法,如两淮等地。
还应该指出的是,元代各盐司有较大的权力,“官以转运名,则夫开阖利柄,随时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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