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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锌矿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铜矿、铅锌矿、铝土矿、钼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讨论稿)
二Ο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目录
1.铜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1
2.铅锌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5
3.铝土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9
4.钼矿产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13
1.铜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铜矿资源,严格规范铜矿资源开采行为,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入条件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铜矿采矿权新立、转让(含企业兼并重组)、变更矿区范围及开采能力等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铜矿采矿权申请人准入条件是指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开采铜矿矿产资源规模相适应的主体资格、资金、技术、人才及相关的法定条件等。
第四条铜矿采矿权申请人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最低必须达到年产矿石3万吨以上,其准入条件按矿山年生产规模划分:
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含100万吨/年)为大型、30~10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为中型、小于30万吨/年为小型。
第五条铜矿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审核、管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大型铜矿采矿权申请人的审核、管理工作;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中小型铜矿采矿权申请人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条件:
年产200万吨以上大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3亿元,年产200万吨以下大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2亿元;年产70~99万吨中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1.2亿元,年产50~69万吨中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9000万元,年产30~49万吨中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7000万元;年产15万吨以上小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年产15万吨以下小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或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审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投资总额的25%~30%,大型矿取小值)。
第七条新建、改扩建采选项目规模条件
铜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必须与矿区储量规模相匹配。
铜金属储量50万吨以上的矿区,矿山生产规模应达到200万吨/年以上,服务年限不少于20年;铜金属储量10~50万吨的矿区,矿山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万吨/年,服务年限一般应在10~30年之间;铜金属储量在10万吨以下的矿区,矿山生产规模不应低于10万吨/年,服务年限一般应在10~20年之间。
矿床开采条件特别复杂时,其最低建设规模可低于上述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铜矿最低生产建设规模。
第八条新建矿山采选技术条件要求
铜矿山应具有与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矿石加工性能相适应的安全、节能、高效、环保采选工艺技术和装备,努力实现安全、高效、清洁生产。
铜矿露天开采设计回采率不得小于95%,矿体形态变化大、矿岩稳固性差、矿床规模小的矿山可放宽到92%;铜矿地下开采设计最低回采率不得低于表1中根据矿石品位、厚度和稳固性确定的标准值。
表1地下开采设计最低回采率(%)
矿石稳固性
铜品位≥1.5%
铜品位0.75%~1.5%
铜品位≤0.75%
<5m
5~15m
>15m
<5m
5~15m
>15m
<5m
5~15m
>15m
极不稳固、不稳固
88
92
92
80
80
80
75
75
80
中等稳固
88
92
92
80
82
85
75
80
85
稳固、极稳固
90
94
94
82
82
85
80
80
85
新建铜矿山必须委托行业领先的矿物加工科研机构,对矿石中的铜和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研究与工业试验,提出适合矿石加工性能特点的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技术与工艺流程,各有价元素的选矿回收率应接近理论回收水平,选矿回水利用率达到75%以上,原矿选矿耗电量低于28kWh;对暂时不能综合开发利用或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提出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破坏与浪费。
此外,大型铜矿采矿权申请人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1、矿长必须具备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与经验,并从事矿山生产及生产管理工作八年以上。
矿山企业必须配备足够的地质、测量、采矿、选矿、机电、安全等矿山核心专业技术人员,其人数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5%。
其中,地质、采矿、选矿、机电专业至少5人具有高级职称;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技术人员地下矿山应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应不少于2人。
此外,矿山还应具有相应数量的矿山机械、电气、环保、化验和井建、通风(地下开采矿山配备)等专业技术人员,且各专业至少有一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中小型铜矿核心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时,企业应与矿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构建技术协作体系,确保企业得到资源合理开发与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或中、小型铜矿山的生产作业人员技术条件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参照本规定酌情制定)。
第九条开采铜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规,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宣教培训、监测预警、应急救援体系;应当严格执行占用地目录、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环境保护以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等有关规定。
应依法履行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和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等法定责任和义务。
2.铅锌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有色金属矿产资源,严格规范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采行为,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入条件规定(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铅锌矿产采矿权新立、转让(含企业兼并重组)、变更矿区范围及开采能力等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铅矿锌矿采矿权申请人准入条件是指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开采铅锌矿矿产资源规模相适应的主体资格、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的法定条件等。
第四条铅锌矿采矿权申请人准入条件按矿山年生产规模划分,生产规模3000吨/日(100万吨/年)以上(含3000吨/日)为大型,900-3000吨/日(30~100万吨/年,其中含900吨/日)为中型,小于900吨/日(30万吨/年)为小型。
第五条铅锌矿采矿权申请人准入条件的审核、管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大型铅锌矿采矿权申请人的审核、管理工作;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中、小型铅锌矿采矿权申请人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具备的资金条件
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其中:
申请大型铅锌矿注册资金应不少于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25%;申请中、小型铅锌矿注册资金应不少于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
(或申请大型铅锌矿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0万元;申请中型铅锌矿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0万元;申请中、小型铅锌矿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第七条新建、改扩建采选项目规模条件
铅锌矿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必须与矿区备案证明的资源储量规模相匹配。
铅锌矿区主开采矿种储量在10万吨金属量以下的,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300吨/日(1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15年;铅锌矿区主开采矿种储量在10万吨至50万吨的金属量,铅锌矿生产规模不低于600吨/日(2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20年;铅锌矿区主开采矿种储量在50万吨金属量以上的,铅锌矿生产规模应达到1500吨/日(50万吨/年)以上,服务年限不少于25年。
铅锌矿原矿品位低于最低工业品位20%的矿区,其最低建设规模可低于上述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铅锌矿矿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
第八条新建矿山采选技术准入条件
矿山应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开采和开拓方式,努力实现规模高效开采。
铅锌矿露天矿设计采矿损失率不超过5%、采矿贫化率不超过4.5%;铅锌矿地下开采设计采矿损失率和贫化率均不超过10%。
采用适合矿石特性的选矿工艺,设计选矿回收率铅大于87%、锌大于85%(复杂难选矿石酌减)。
尽量采用高效、安全、节能、环保的采选机电设备设施,适当提高采选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选矿必须采用浮选工艺。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综合开发利用,对暂时不能综合开发利用或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破坏与浪费。
此外,大型铅锌矿采矿权申请人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1、矿长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矿山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矿山生产及生产管理工作八年以上。
3、具有相应数量的采选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露天开采的矿山应具有地质、测量、采矿、选矿、尾矿、机械、电气、化验、安全、环保等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地质、测量、采矿、选矿专业技术人员各有三人以上,尾矿、机械、电气、化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各有二人以上,各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地下开采的矿山除上述专业技术人员外,还应具有井建、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各有二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安全工程师及环保工程师各一人以上。
而中、小型铅锌矿矿山生产作业人技术条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酌情制定。
第九条开采铅锌矿产应当严格执行占用地目录、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等有关规定。
应依法履行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和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等法定责任和义务。
3.铝土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第一条为了完善铝土矿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和矿山环境,促进铝土矿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第二条本准入条件适用于铝土矿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含企业兼并重组)、变更等。
第三条凡主矿种满足《铝土矿、冶镁菱镁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2-2002)关于铝土矿床一般工业指标要求的矿产资源,在设置采矿权时均应按铝土矿设置,禁止以其它矿种名义设置采矿权而开采铝土矿资源。
第四条矿床规模的划分
根据国内铝土矿资源禀赋特点,将矿床规模分为三类:
1、大型矿床:
资源/储量大于2000万吨(含2000万吨);
2、中型矿床:
资源/储量大于500万吨(含500万吨)、小于2000万吨;
3、小型矿床:
资源/储量小于500万吨。
第五条铝土矿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与开采铝土矿资源规模相适应的主体资格、资金、技术力量及其它相关条件等。
第六条铝土矿采矿权申请人应具备的主体资格及条件:
1、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应具有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铝土矿资源的项目;
3、申请大、中型铝土矿的申请人项目资本金应不少于矿业权价款和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申请小型铝土矿的企业项目资本金应不少于矿业权价款和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5%;
4、具有较强的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能力,先进的采矿技术,与生产规模相配套的技术装备水平;
5、具备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能力;
6、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管理、矿山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必要技术,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7、具有相应数量的采矿、选矿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堆积型铝土矿和露天矿矿山的开采,应具有地质、测量、采矿、选矿、机械、电气、化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地质、测量、采矿、选矿专业技术人员各三人以上,机械、电气、化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二人以上;地下开采的铝土矿矿山还应具有井建、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二人以上。
第七条铝土矿采矿权的转让(含企业兼并重组)不得转让给未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铝土矿资源的项目。
第八条设置铝土矿采矿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或省级政府的铝土矿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要求。
2、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
3、铝土矿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必须与矿区地质报告备案证明的资源/储量规模相匹配:
开采
方式
备案的资源/储量规模
(万吨)
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万吨/年)
最低服务年限
(年)
大型
中型
小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露天
开采
≥2000
500-
2000
<500
80
30
6
20
12
-
地下
开采
≥2000
500-
2000
<500
50
20
5
20
12
-
4、在本准入条件发布之前,对于采矿权申请人获得探矿权,经勘查后探明的资源/储量小于办理采矿权准入条件的,可将同一县(市)境内、同一采矿权申请人拥有的多个零星探明的资源/储量合并申报采矿权。
第九条鉴于石炭系煤层和铝土矿层的特殊相对赋存关系,可以设置煤、铝土矿兼采的采矿权,且应由具备上述铝土矿采矿权申请资格的企业申请;已经设置煤矿采矿权的矿区,在增设铝土矿矿种时,应由具备上述铝土矿采矿权申请资格的企业参与开发利用。
第十条铝土矿矿山应针对不同地质条件下的铝土矿开展技术攻关,掌握和运用国内外先进的采矿方法,提高资源回采率,降低损失,铝土矿地下开采回采率应达到70%以上,铝土矿露天矿开采回采率应达到90%以上。
第十一条铝土矿采矿权申请人准入条件的审核、管理由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部负责大型铝土矿采矿权的审查和发证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小型铝土矿采矿权的审查和发证工作。
第十二条被国务院主管部门授予绿色矿山并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应优先配置铝土矿资源。
第十三条加强铝土矿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被国务院主管部门授予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先进单位的企业并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应予以优先配置铝土矿资源。
第十四条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准入条件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4.钼矿产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有色金属矿产资源、严格规范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采行为,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入条件规定(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条件适用于钼矿产采矿权的新立、转让(含企业兼并重组)、变更矿区范围及开采能力等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钼矿采矿权申请人准入条件是指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开采钼矿矿产资源规模相适应的主体资格、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的法定条件等。
第四条 钼矿采矿权申请人准入条件的审核、管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钼矿采矿权申请人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具备的资金条件
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申请钼矿注册资金应不少于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50%。
第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人应具备的矿山规模条件
钼矿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必须与矿区备案证明的资源储量规模相匹配。
新建钼矿山主开采储量应在30万吨金属量以上,平均地质品位不得低于0.1%,新建露天矿采选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25000吨,新建坑采采选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10000吨,服务年限不得低于20年。
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规模,扩建钼矿山,扩采储量的地质品位不得低于0.1%,露天采选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25000万吨,坑采采选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10000吨。
第七条新建矿山采选技术准入条件
矿山应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开采和开拓方式,努力实现规模高效开采。
钼矿露天开采设计采矿损失率小于2.6%,贫化率小于5%;钼矿地下开采设计采矿损失率小于10%,贫化率小于10%。
采用适合矿石加工性能的选矿工艺,设计选矿回收率大于85%(复杂难选矿石酌减)。
尽量采用先进、安全、节能、环保的矿山机电设备设施,提高矿山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综合开发利用,对暂时不能综合开发利用或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破坏与浪费。
钼矿采矿权申请人还应具有以下技术条件
1、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和经验;
2、主要负责人从事矿山生产及生产管理工作八年以上;
3、具有相应数量的采选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露天开采的矿山应具有地质、测量、采矿、选矿、尾矿、机械、电气、化验、安全、环保等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地质、测量、采矿、选矿专业技术人员各有三人以上,尾矿、机械、电气、化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各有二人以上,各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地下开采的矿山除上述专业技术人员外,还应具有井建、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各有二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安全工程师环保工程师各一人以上。
第八条 开采钼矿产应当严格执行占用地目录、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等有关规定。
应依法履行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和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等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对于首次开发的钼矿床,采矿权申请人或股份制公司的主要股东必须是从事过金属矿山采选生产经营、有金属矿山采选管理经验的实体单位。
采矿权转让受让钼采矿权的主体也应是从事过金属矿山采选生产经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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