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docx
- 文档编号:28057383
- 上传时间:2023-07-07
- 格式:DOCX
- 页数:51
- 大小:52.62KB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docx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docx(5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其中“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企业或组织:
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以及经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工业企业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所得,自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另外,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其他原因宣布终止,其清算结束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1、法定基本税率为33%。
2、两档照顾性税率:
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可减按27%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33%税率征税。
注意:
金融保险企业(除农村信用社外)不执行两档照顾性税率。
3、如企业当年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则按弥补亏损后的的应纳税所得额确认所得税适用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其中所称的“纳税年度”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月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三、收入总额的确定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其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
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而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
是指纳税人对外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
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附加费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放,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工业企业的收入通过各种有关的账户,如“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等,进行具体的反映。
在具体进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应根据有关账户分析确定其收入总额。
企业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按照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按照《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指财政部发行的国库券、公债,不包括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原则上都应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
按照财税字[1997]0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所得净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此外,按照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征收所得税。
四、扣除项目的确定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企业在计算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真实、合法
企业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真实。
合法是企业的有关费用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也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时,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扣除外,任何费用支出都必须是实际已经发生的,能够提供证明其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
2.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和确定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企业应当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
即发生的费用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它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因果配比,即应当将收入和相应的费用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期的费用相配比。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
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
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如果可扣除的费用的支出额无法确定,则不允许按估计的支出额进行扣除。
(5)合理性原则。
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的汁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3.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经营性支出是指支出的效益仅限于当期的那部分支出,而资本性支出是指支出的效益涉及多个会计期间的支出。
具体来说,凡是为取得本期收益而发生的支出为经营性支出,凡是为取得以后若干个会计期间的收益而发生的支出则为资本性支出。
按照规定,经营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而资本性支出则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4.历史成本原则
所谓历史成本原则是指对于财产物资按取得时实际支付(已付或应付)的货币总额进行计价,当物价发生变动时不调整财产物资的账面价值。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己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也就是说,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时,经过资产评估后,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发生的资产评估损失按照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后,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确定资产的成本并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二)税前扣除的基本项目
按照条例、细则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的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成本、费用的内容
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的成本、费用和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成本、费用有所不同。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成本,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等的成本。
很显然,这里的成本,既包括企业当期的产品销售成本(即企业已销售产品的成本),又包括了其他业务成本(即企业提供劳务、销售材料、转让无形资产等的成本),还包括了固定资产转让成本(如固定资产的净值、清理费用等)。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这些成本通过“产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清理”等账户进行反映。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地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对象成本或劳务的经营成本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的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
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之中。
企业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的分配方法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费用,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所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其中:
销售费用是指应由企业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商品佣金调整进口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以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这与现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基本一致。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通过“产品销售费用”帐户资料来确定当期准予扣除的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其中所说的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是指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物料消耗费、低值易耗品推销等。
这与现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也基本一致。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通过“管理费用”账户资料来具体确定当期准予扣除的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似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这与现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也基本一致。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通过“财务费用”账户资料来具体确定当期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
(三)有关扣除项目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扣除办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按照规定,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但是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雇员向企业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4.雇员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
5.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6.独生子女补贴;
7.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8.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制服务人员。
对于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在税前扣除:
1.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在工效挂钩范围内,未实际发放而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在提取年度不得扣除,在实际发放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据实扣除;挪作他用的,不得扣除。
2.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这里所称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目前为8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财政部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
按照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规定,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其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3.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国税发[2000]024号文件规定,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可以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这里所说的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2、资产折旧与摊销和存货的计价
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可以在税前扣除。
2.1.固定资产的计价与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计价,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
(1)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
从国外引进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后的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
(5)纳税人接受赠予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1)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2)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3)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提取:
(1)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①房屋、建筑物;
②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③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④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①土地;
②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③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④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⑥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⑦矿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①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②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按照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是:
①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
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按照国税发[2003]70号文件规定,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规定: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者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按照规定,企业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用直线折旧法。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者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也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2.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3)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
非专利技术和专利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企业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取直线法计算。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
除另有规定者外,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
企业自行开发研制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是已经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纳税人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
按照财税字[2000]25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
2.3递延资产及其摊销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这里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总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而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月的损益。
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
按照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如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固定资产已经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
(2)经过修理后的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大连市政策规定:
根据大国税发[2000]242号文件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企业所得税 纳税 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