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验工技能培训教材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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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工技能培训教材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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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工技能培训教材2
谢桥选煤厂跳汰车间采制化工作细则
谢桥选煤厂采制化主要工作内容:
对入厂原煤和洗原煤的检测、生产过程的检查、提供月综合资料分析、提供单机试验数据资料及各种项目的临时性检查等,其具体细化原则如下:
1.入厂原煤应检测灰分、全水、发热量。
2.生产过程中应检查以下项目:
洗原煤进行快灰、班灰、全水分检测。
入厂原煤进行快灰、班灰、全水分检测。
筛末煤进行快浮和快灰检测。
矸石进行班灰检测。
压滤煤泥进行班灰、全水检测。
高频筛进行全水、灰分检测(视生产需要安排)。
离心机进行全水、灰分检测(视生产需要安排)。
浓缩机底流、溢流进行浓度检测。
月综合(入洗原煤)应做筛分试验及各粒度级别的浮沉试验。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做洗煤产品的月综合)
根据生产需要做单机试验检测及临时性项目检测。
3.采样点布置:
入厂原煤采样点在231皮带。
入洗原煤日常检测、月综合采样点在301皮带。
洗原煤日常检测采样点在702皮带。
筛末煤日常检测采样点在345皮带。
矸石日常检测采样点在902皮带。
压滤煤泥日常检测采样点在7705皮带。
高频筛脱水产品日常检测采样点在高频筛出料口处。
离心机脱水产品日常检测采样点在离心机出料口处。
浓缩机溢流采样点在浓缩机溢流堰。
浓缩机底流采样点在压滤机入料搅拌桶处。
单机试验检测及临时性项目检测采样点根据需要确定。
4.氧弹校检周期一般为2年,热电偶、温控仪、马弗炉、量热仪、烘箱、电子天平校检周期一般为1年。
5.采样率达到100%。
6.制样设备完好率达到95%。
7.化验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8.仪器仪表的受检率达100%,受检标识张贴率100%。
9.选煤厂生产技术检查采样﹑制样严格执行行业标准(MT/T808—1999)。
10.入厂原煤(231同采同制)采样严格执行国标(GB474—2008)。
11.入厂原煤(231同采同制)制样严格执行国标(GB475—2008)。
12.矸石(同采同制)采样严格执行国标(GB474—2008)。
13.矸石(同采同制)制样严格执行国标(GB475—2008)。
14.筛分试验严格执行国标(GB477—87)、浮沉试验严格执行国标(GB478—87)。
15.全水分测定严格执行国标(GB/T211—2007)。
16.煤的工业分析测定严格执行国标(GB/T212—2008)。
17.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严格执行国标(GB/T483—2008)。
18.发热量测定严格执行国标(GB/T213—2008)。
谢桥选煤厂重介车间采制化工作细则
谢桥选煤厂采制化主要工作内容:
对入厂原煤和洗原煤的检测、生产过程的检查、提供月综合资料分析、提供单机试验数据资料及各种项目的临时性检查等,其具体细化原则如下:
1.入厂原煤应检测灰分、全水、发热量。
2.生产过程中应检查以下项目:
入洗原煤进行快灰、班灰、全水检测。
洗原煤进行快灰、班灰、全水分检测。
重介精煤进行快灰、班灰检测。
重介中煤进行快灰、班灰检测。
重介矸石进行快灰、快浮、班灰检测。
筛末煤进行快灰、班灰检测。
动筛矸石进行快灰、班灰检测(根据生产需要仅安排每日中班进行)。
压滤煤泥进行班灰、全水检测。
高频筛进行全水、灰分检测(视生产需要安排)。
离心机进行全水、灰分检测(视生产需要安排)。
浓缩机底流、溢流进行浓度检测(据生产需要安排)。
月综合(入洗原煤)应做筛分试验及各粒度级别的浮沉试验。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做洗煤产品的月综合)
根据生产需要做单机试验检测及临时性项目检测。
3.采样点布置:
入厂原煤采样点在2231皮带。
入洗原煤日常检测、月综合采样点在3301皮带。
洗原煤日常检测采样点在7701皮带。
筛末煤日常检测采样点在3369皮带。
重介矸石日常检测采样点在3317,3318,3319,3320筛口。
重介中煤日常检测采样点在3315,3316筛口。
重介精煤日常检测采样点在3311,3312,3313,3314筛口。
重介矸石日常检测采样点在3309,3310皮带。
动筛矸石日常检测采样点在2222皮带。
压滤煤泥日常检测采样点在7705皮带。
高频筛脱水产品日常检测采样点在高频筛出料口处。
离心机脱水产品日常检测采样点在离心机出料口处。
浓缩机溢流采样点在浓缩机溢流堰。
浓缩机底流采样点在压滤机入料搅拌桶处。
单机试验检测及临时性项目检测采样点根据需要确定。
4.氧弹校检周期一般为2年,热电偶、马弗炉、量热仪、微波水分测定仪、烘箱、电子天平校检周期一般为1年。
5.采样率达到100%。
6.制样设备完好率达到95%。
7.化验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8.仪器仪表的受检率达100%,受检标识张贴率100%。
9.选煤厂生产技术检查采样﹑制样严格执行行业标准(MT/T808—1999)。
10.入厂原煤(2231同采同制)采样严格执行国标(GB474—2008)。
11.入厂原煤(2231同采同制)制样严格执行国标(GB475—2008)。
12.筛分试验严格执行国标(GB477—87)、浮沉试验严格执行国标(GB478—87)。
13.全水分测定严格执行国标(GB/T211—2007)。
14.煤的工业分析测定严格执行国标(GB/T212—2008)。
15.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严格执行国标(GB/T483—2008)
16.发热量测定严格执行国标(GB/T213—2008)。
关于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全一号文)
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各选煤厂: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集安〔2011〕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选煤分公司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安全目标
(一)杜绝重伤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控制轻伤生产性责任事故在3起以内。
(二)选煤分公司达安全质量标准化分公司。
二、强化安全“三基”工作推进安全管理上台阶
(三)开展“五好”、“示范选煤厂”创建活动,促进班队建设,做好基层工作。
认真执行《关于开展“五好”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创建示范选煤厂标准》,严格检查考评验收。
抓好使用、管理、培训、待遇四个环节,提高班队长带兵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实行班队长竟聘上岗,提高班队自主管理能力,打造一批“五好”班队和创建2个以上示范选煤厂。
(四)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两规范”、“两标准”、“手指口述”管理为主要内容,抓好基础工作。
严格执行《选煤分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及检查评分标准》,落实分专业垂直管理的责任。
机关部门、各厂按照标准组织实施月度、季度、年度标准化监督、检查、考核,认真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
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员工管理行为和操作行为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岗位标准和工序标准》、《在“两规范”中推行“手指口述”管理法的指导意见》。
在停送电操作、起吊、登高作业、交接班时,必须严格执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
严格按照《选煤厂关于规范班前会及班前会、一日一题、交接班记录的通知》要求,做到简洁、直观、有效,突出与当班安全生产紧密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技术规程措施和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提高班前会质量。
(五)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和思想政治素质,塑造本质安全型职工,练好基本功。
严格执行《选煤分公司加强员工培训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突出实学、实训、实战培训。
充分发挥职工培训中心的职能作用。
加强四级安教室建设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做好班队长及中层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管理能力、思想政治综合素质的培训工作。
通过签订师徒合同,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考核等多种形式,提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机电工、重要岗位司机的业务技能和工作效率,做好量化考核管理工作,适应选煤专业化管理发展需要。
三、进一步强化机电管理保障设备安全运转
(六)严格执行《选煤厂检修工作流程实施意见》,增强检修工作实效,进行设备消缺,提高检修质量。
做好机电设备预防性、计划性检修,保障设备安全运转。
制定针对性的事故抢修预案,确保原煤、主洗系统等关键设备安全运转,保证选煤厂正常生产。
四、继续推进安全专项整治及现场环境治理
(七)确保安全投入。
严格执行《选煤厂设备涂色、设施安全防护标准》,实现设备防护本质安全。
重点推进现场环境治理工作。
防尘、降尘环境治理按照项目制统一标准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选煤厂现场定置化管理暂行规定》,现场备件区、工器具、工作台定置摆放,对厂房的墙体、地面进行整治,为职工创造一个整洁、文明生产的作业环境。
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管理
(八)严格管理。
1.严格执行《选煤分公司调度管理规定》。
各厂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事故汇报的终端责任者。
各厂必须真实的在第一时间向选煤分公司调度报告所发生的各类事故,由选煤分公司调度在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调度统一报告。
2.严格执行“一厂一制”。
凡在选煤分公司内工程承包或运营承包单位必须与选煤分公司签订安全协议。
在选煤分公司内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选煤分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选煤分公司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劳务派遣工和工程承包或运营承包单位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追究所在厂、监管办相关责任人、选煤分公司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同时严格落实安全处罚规定。
工程承包和运营承包单位在选煤分公司所在厂发生安全事故,由选煤分公司按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追究其经济及相关责任。
选煤分公司机电安装维修中心及选煤分公司临时抽调人员在所在厂施工中发生生产性人身伤害责任事故,将同等追究所在厂及机电安装维修中心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统计双重计算。
3.严格执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报告制度。
各厂厂长对隐患排查、整改和报告负终端责任。
月度重大隐患排查报告由厂长签字,以书面材料报选煤分公司安全监察部。
较大安全隐患实行备案制,形成安全隐患闭合管理。
各厂每季度开展一次职工参与现场危险源辨析和排查活动。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整改,专职安全员负责跟踪复查。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
4.组织安全互查和小分队检查工作。
安全监察部、企业文化部负责牵头组织安全互查和小分队检查;各厂组织小分队自查,并形成常态化。
选煤分公司组织的检查采取不打招呼、不定期方式,重点检查各厂干部管理作风、值班跟班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对违反选煤分公司有关规定的进行严肃处理。
5.按照安全生产技术经济一体化管理要求,组织每周对一个厂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现场点评和剖析,从不同点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点评厂提出需要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机关部门给出明确答复。
6.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附件1、2)规定。
触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人员及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管理人员,在册在岗职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及工程承包、运营承包所招用人员予以清退,不得在选煤分公司内使用。
7.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防尘管理的各项制度。
重视生产现场的防尘工作,接尘作业人员在产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否则按“三违”查处。
8.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地面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集办〔2008〕63号),必须执行煤仓安全管理规定。
9.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加强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会审、贯彻。
10.严格执行《选煤厂停送电制度》。
在检修、抢修设备或在设备上作业时,停、送电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到位,对违反规定的按较严重“三违”查处。
11.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中起重作业的安全规定。
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充分考虑起重物位移方向,人员的站位安全。
12.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中登高作业及高空防坠等安全规定。
对照《规程》,细化登高作业规定,确保登高作业安全,防止高空坠落及坠仓事故。
13.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加强原煤系统、油库重点防火区域消防管理。
选煤分公司保卫科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考核、服务的责任。
各厂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终端责任。
14.潘二、潘北运营承包厂所招用人员“三违”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查处,依据集团公司《选煤厂委托管理监管办法》(集政〔2007〕331号)中有关规定函告外委公司执行。
分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督查。
15.机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科学管理的境界和能力,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
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对安全生产必须做到监管有力、服务高效,经常深入各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16.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工会和共青团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大力弘扬先进安全文化理念,创造安全和谐发展环境。
继续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
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纪等不安全行为及时曝光。
六、强化安全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九)严肃事故查处。
1.“三违”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
(1)职工触犯淮南矿业集团、选煤分公司较严重“三违”的,待岗半年。
(2)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死亡事故的,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造成重伤事故或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3)职工“三违”造成重伤事故或重大非死亡事故的,事故直接责任者待岗1年。
(4)职工“三违”造成轻伤事故的,事故直接责任者待岗3~6个月。
2.选煤分公司对发生下列生产性责任事故安全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1)发生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发生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事故直接责任者待岗3~6个月。
科级建制厂发生一起1人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给予事故队(班)当班人均200元经济处罚;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专职安全员200元经济处罚;给予事故队(班)长800元经济处罚;给予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副书记、厂长(监管办主任)、书记每人500元经济处罚。
副处级建制厂发生一起1人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给予事故车间(队、班)当班人均200元经济处罚;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专职安全员200元经济处罚;给予事故班班长、事故车间(队)分管副职、主任、书记每人800元经济处罚;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副书记、厂长、书记每人500元经济处罚。
(2)季度内,分管范围内发生两起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或一起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
给予科级建制厂事故责任单位队长、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撤职处分;给予副书记、厂长、书记记大过处分。
给予副处级建制望峰岗选煤厂、新庄孜选煤厂、顾桥选煤厂的事故责任单位队长、车间副主任、主任、书记撤职处分;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副书记、厂长、书记记大过处分。
给予张集选煤厂的一厂、二厂事故责任单位队长、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撤职处分;给予张集选煤厂综合管理科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副书记、厂长、书记记大过处分。
3.发生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安全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发生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对选煤分公司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集团公司集安〔2011〕1号文规定处理,并对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发生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事故直接责任者待岗1年。
科级建制厂发生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队长、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副书记、厂长(监管办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副处级建制望峰岗选煤厂、新庄孜选煤厂、顾桥选煤厂发生一起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队长、车间副主任、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副书记、厂长、书记记大过处分。
给予张集选煤厂的一厂、二厂事故责任单位队长、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张集选煤厂综合管理科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副书记、厂长、书记记大过处分。
对发生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责任单位相关人员的经济处罚。
给予副处级建制厂技术主管、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副书记各1000元经济处罚;给予厂长、书记各2000元经济处罚。
给予发生事故的厂人均200元经济处罚;给予负有责任的专职安全员500元经济处罚。
给予选煤分公司机关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500元经济处罚。
4.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安全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发生一起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对选煤分公司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集团公司集安〔2011〕1号文规定处理,并对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事故直接责任者待岗1年。
科级建制厂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班长、队长、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副书记、厂长(监管办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
副处级建制望峰岗选煤厂、新庄孜选煤厂、顾桥选煤厂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班长、队长、车间副主任、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副书记、厂长、书记撤职处分。
给予张集选煤厂的一厂、二厂事故责任单位班长、队长、分管副厂长、分管安全副厂长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张集选煤厂综合管理科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副书记、厂长、书记撤职处分。
对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单位相关人员的经济处罚。
给予发生事故责任单位未受到待岗处理的副职各3000元经济处罚。
给予发生事故的厂人均400元经济处罚;给予负有责任的专职安全员1000元经济处罚。
给予选煤分公司机关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1000元经济处罚;给予选煤分公司机关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1000元经济处罚。
5.对重伤及以上事故其他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安全责任追究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性质认定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选煤分公司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
6.谢桥选煤厂比照科级建制厂处理。
待集团公司批准后,按副处级建制厂处理。
7.对年度内安全生产的厂实行奖励
年度内实现安全生产的厂,分别奖励厂长、书记各1万元,副职0.8万元。
8.其它有关规定
被处理转入待岗的人员,待岗期间有关待遇按《员工内部待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受待岗处理的人员不再给予经济处罚。
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进行责任追究的决定》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选煤分公司直属单位发生轻伤及以上责任事故,比照以上处理规定执行。
对各厂劳务派遣工的经济处罚比照以上处理规定同等处罚。
凡在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给予选煤厂党政正职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各厂安全管理责任必须闭合,必须明确领导人员、专业技术主管、一般管理人员、班队长分工及终端责任,并以报告形式报选煤分公司党委工作部、纪委、安全监察部备案。
(十)严肃事故汇报纪律。
各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汇报安全生产事故,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党政正职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十一)各厂厂长是严肃查处严重“三违”的终端责任者。
必须按照集团公司集安〔2011〕1号文规定,对触犯二十条红线严重“三违”人员查处到位。
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奖罚补充(暂行)规定》,各厂要加强自主管理,认真开展自主查“三违”活动。
通过对“三违”人员办学习班教育,分管负责人与“三违”人员谈话,建立“三违”人员考核档案等形式,强化安全思想教育,克服“三惯”思想。
(十二)选煤分公司鼓励员工全面参与安全监督,并为举报者保密。
凡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给予相关管理人员撤职处分。
署名举报有重大安全价值的,分公司给予500-5000元奖励。
安全举报电话:
七、附则
(十三)外委承包运营的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必须按本规定制定内部相应安全管理办法。
(十四)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选煤分公司,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中,与本决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集团公司选煤厂关于“三违”的界定
暨安全管理刚性规定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的安全管理行为和工人的安全操作行为,针对历年来我厂所发生各类人身伤害事故的经验和教训,根据《选煤厂安全规程》中的规定,经过梳理、补充集团公司选煤厂关于“三违”的界定,并制定安全管理刚性规定,各单位要严格对照执行。
一、严重“三违”的界定
严重“三违”是指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可能直接造成重伤、死亡、重大非死亡事故的发生或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危害的行为。
(一)以下情况属于严重“三违”:
1、掀开仓口盖板,没有复位擅自离开现场的。
2、违反提升孔管理规定,二层以上接料人员不系安全带,随意从起重物下面通过、停留或站在起重物上一起吊运的。
3、检修、抢修、维护设备、清理设备上杂物不执行《选煤厂停送电制度》的;不停电触摸设备转动部位的;在没停电的皮带机及刮板输送机上站、行、坐、卧、无过桥处横跨的。
4、在各种仓上、油库、氧气、乙炔库内动用明火无措施的。
5、携带漏气的焊炬、割炬进入没有空气对流的容器及仓内作业的。
6、违反高空作业相关规定的。
7、安装、拆除工程无措施或有措施不按措施施工的。
8、私自保管、转移、销毁雷管或炸药的。
9、皮带输送机运转过程中,更换托辊、清扫器的;清理托辊、机头、机尾滚筒、改向滚筒包煤的;用刮滚筒方法进行调偏的;向滚筒撒煤、砂子、垫草袋等杂物处理打滑的。
10、操作人员站在移动式带式输送机前进方向的轨道上进行作业的。
11、横跨未加盖板的刮板输送机的。
12、在运行中清扫刮板输送机的。
13、不停电处理刮板机拉斜、掉道、垫煤的。
(二)安全管理刚性规定(属于严重“三违”)
1、井口20米范围内动火前,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经矿有关部门审批后由矿井专职测气员进行检测。
(严重“三违”红线)
2、禁止用手指代替工具找正螺丝孔。
3、严禁人员靠近起重物重心位移方向作业。
4、检修设备的上、下关联设备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必须同时执行停电挂牌制度(采取专项隔离措施的除外)。
5、处理压斗子事故时,严禁人员身体的任何部位进入斗提机尾箱内进行清理作业。
6、关闭加压过滤机仓门前,必须有两名岗位司机(或班、队长)一人进入仓内检查,一人在仓门处监护。
7、更换泵类盘根时,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
8、作业人员登上倾角≥5°筛面前,必须将出料溜槽口用格栅封闭。
9、登上筛面更换筛板必须佩戴安全带。
10、掀开钢构厂房地坪网格板的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完工后立即复位。
11、皮带上、下如有大块矸石危及皮带机安全运行的杂物需要清理时,必须停车,停电后清理。
12、正常运转的皮带机下或周边撒煤,严禁人员进行清理作业,必须待停车时采用正确方法集中清理。
13、刮板机出现拉斜、掉道、垫煤时,必须停车,停电后处理。
二、一般“三违”的界定
一般“三违”是指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可能造成轻伤事故和一般非人身事故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危害的行为。
(一)以下情况属于一般“三违”:
1、班中窜岗、睡岗的。
2、工作场所劳保穿戴不符合要求的。
3、违反操作规程,但没有造成后果的。
4、从高处随意向下抛弃杂物的。
5、班中干私活或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
6、站在车帮上采样或翻越墙头、钻车皮的。
7、随意毁坏安全、消防、通讯设施的。
8、拒不执行调度命令的。
9、随意上仓顶、栈桥顶、平台乘凉或行走的。
10、氧气、乙炔瓶未按规定距离置放,室外未采取措施在阳光下暴晒的。
11、起重工具使用前,没有检查工具、用具是否完好,
或超负荷使用的。
12、用水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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