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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培训资料
篇一:
税务培训讲义
201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防范
高级研修班
第一部分201X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法律效率问题
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
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X]55号)
二、追补政策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因201X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1X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X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出台、需要补正申报201X年企
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受理补正申报,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其他企业201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X]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X]148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
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
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
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
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
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
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26内进行。
(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
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
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X]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四、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201X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以前(含201X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五、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X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六、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X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X年度一次性扣除。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X]202号)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
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二)201X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1X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1X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X〕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X〕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X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X〕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X〕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1X〕79号201X.04.16)
(1)汇算清缴的时间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
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亏损企业也应当纳税申报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3)多交税款退还问题
纳税人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4)审批事项要求及法律责任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5)汇算清缴应当报送的资料
篇二:
税务培训提纲
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管控培训
【课程背景】
企业集团的税务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如何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更为合理地制定内部税务管理规范,加强对特殊业务的税务风险控制,降低集团公司税收负担,已成为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次培训专题旨在以加强集团税务管理为目标,以企业特殊业务的税务风险分析为主线力求在有效时间内掌握构建集团型企业税务风险控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原则,以降低企业内外部税务风险,增强企业税务政策应变力,以实现集团的总体战略目标。
【主讲嘉宾】刘菊芳
简历:
中汇震南(武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具有财务会计、税政、管理等四个学历,经济学硕士。
有在税务机关二十年征管稽查及税收政策研究经验,有20多篇税务论文在相关报刊上发表,有着丰富的社会资源和得天独厚的从业背景,与大型企业客户均有良好税务代理合作业绩。
负责公司的全盘业务,重点项目计划的核准和项目外部和内部及主管部门的总体协调、调度。
在税务总体策划上有独特的见解,在处理一些高难度税务问题上把握比较准,在整体风险把握能找到很好的平衡点。
【培训时间】201X年9月12日(上午、下午)【培训地点】【主讲内容】
第一部分:
企业设立、投融资和经营过程中的纳税规划及税务管理
(一)纳税规划划方案设计的新理念
1、控制税收成本是企业控制总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2、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关键点
3、纳税筹划必须考虑公司战略和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4、用好用足国家的税收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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