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资产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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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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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XX证券通道类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DX)X证-XX-合同XXXX第X号
委托人:
管理人: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目录
一、前言3
二、释义3
三、声明与承诺4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6
五、委托资产11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15
七、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17
八、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7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19
十、越权交易处理21
十一、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22
十二、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23
十三、信息披露义务24
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25
十五、保密26
十六、违约责任26
十七、法律适用与争议的处理27
十八、其他事项27
附件一:
《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29
附件二:
《追加委托资产确认书X》30
附件三:
《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31
附件四:
XX证券-XX银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划拨指令32
附件五:
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样本)33
附件六:
托管人、委托人、管理人业务往来授权书及项目指定人员35
附件七:
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38
附件八风险揭示书39
附件九:
信托资金交付及投资指令44
附件十:
票据资金交付及投资指令46
附件十一:
其他投资指令格式48
一、前言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06号,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委托人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
2、管理人: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托管人:
4、本合同:
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XX证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补充及变更。
5、委托资产:
指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的委托资产来源为:
【】
6、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7、工作日:
同交易日。
8、日:
存续期间每一自然日。
9、托管账户:
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委托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0、现行法律:
指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司法机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11、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管理人、托管人交易系统和通信线路瘫痪、故障等。
12.资产(或者资金、本金)安全:
是指委托资产不被违法违规地挪用,在本项合同下,安全不具有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
对本合同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类似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准。
三、声明与承诺
(一)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
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如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及托管人;
3、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若委托资产为筹集资金的,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的证明文件,委托人不提供证明文件的,管理人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人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出的委托本身及本定向合同项下的内容不违反委托人与资金提供方签订的任何合同。
若因委托人作出的委托及其内容直接或者间接引起委托人与资金提供方发生纠纷或者引起政府监管机构的任何监管措施,均由委托人负责协调解决,与管理人无关;委托人保证不得将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混同操作;
4、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5、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合同的讲解,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已清楚认知委托资产投资所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以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签署了管理人制作的风险揭示书,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6、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管理人或托管人的保证;
7、委托人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二)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监机构字[2002]121号《关于核准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
2、管理人保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3、管理人已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委托人身份和委托资金来源,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已通过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4、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5、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管理人声明不以承诺回购、提供担保等方式,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
6、管理人如接受其股东,以及其他与管理人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内部的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客户的账户进行监控,并对客户身份、合同编号、委托资产净值、委托期限、累计收益率等信息进行集中保管。
(三)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3、托管人保证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财务数据及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如该数据、报告是依据从管理人、委托人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托管人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
名称: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组织形式:
存续期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1、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投资收益等;
(2)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
(3)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定向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从托管人处获取委托资产托管相关业务报告;
(4)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人、托管人;
(2)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
(3)授权并协助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并不得将前述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4)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并承担因委托资产合规运作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5)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
(8)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及风险承受能力对特定具体投资下达投资指令并承担责任;委托人承诺对管理人根据其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处理相关纠纷;
(9)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委托人有义务对本定向计划投资的票据资产对应的票据的真实合法性进行核验,对出票人、付款人及其担保人的资信等状况做好相应的尽职调查。
委托人有义务对本定向计划投资的信托计划、信托受益凭证对应的资金用途、投资目标和当事人的资信等状况做好相应的尽职调查;
(10)若票据资产、信托计划等投资品种的付款义务人未能按照相关约定及时给委托资产各个相应账户付款,委托人应负责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费用由委托资产承担;
(1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
名称: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组织形式:
存续期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1、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
(3)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5)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管理人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备案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
(4)应当为每个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及时准确办理委托资产的清算交收;
(5)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6)发生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上述重大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
(7)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与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的委托人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9)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委托人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资产;
(10)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
(11)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3)保存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合同、委托人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20年以上;
(1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5)本合同终止时,及时将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返还给委托人;
(16)管理人不得接受委托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口头承诺或与委托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私下签订补充协议;
(1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
名称: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组织形式:
存续期间:
1、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资产;
(2)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3)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投资监督权,对于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但托管人不负责保管其他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
(2)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3)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产托管事宜;
(4)按规定开设委托资产的托管账户;对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5)按照本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资金的清算、交割事宜;
(6)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合同等资料;
(7)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8)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每个月月初2个工作日内,托管人与管理人核对委托资产核算结果,并以传真的方式予以确认。
(9)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资产;
(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委托资产
(一)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管理期限
1、委托人的委托资产
初始委托财产:
现金,初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100万元人民币。
2、交付时间及方式
委托资产在本章(三)所述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资产(现金部分)足额划拨至托管人为本委托资产开立的托管账户中。
3、管理期限
在委托人将委托资产成功划拨托管账户后,管理人向委托人和托管人以传真的形式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一)。
经委托人签收后回传管理人及托管人并与其确认收到后当日(若非同日确认,以最后一方确认日当日)作为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委托人与管理人协商一致后可以随时提取委托资金,委托管理期限根据委托资金实际委托期限设定。
(二)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
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资产。
3、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如发生有权机关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情形,管理人、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5、管理人通过账户运作委托资产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记录凭证复印件或传真件。
(三)委托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资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资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以下称委托人账户)。
1、银行托管专户:
托管人按照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委托人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托管账户户名为“XX证券-XX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专户,由托管人负责银行账户开立、产品公章刻制、保管和使用。
托管人按照规定为委托人在托管人营业机构以本定向业务的产品名称开立银行托管账户。
该账户仅用于:
①存放委托的现金资产和办理本委托资产投资交易发生的资金清算;②用于本委托资产项下发生的管理费用、托管费用等的支付。
托管专户为不可提现账户,不能开立支票等票据;委托人和管理人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不得自行向托管行柜台申办网银类支付业务。
因划款需要,托管人有权为银行托管专户开通网银划款功能。
委托人在此授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网银管理员(经办、复核和授权)密钥,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的指令通过网银系统办理划款业务。
托管人可以应委托人和管理人申请为其开通网上电子对账查询功能。
该账户不得透支,保管期间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均不得采取任何使该账户无效的行为。
在保管期间,委托人授权托管人对银行托管专户全权控制和管理。
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委托人、管理人不得自行采取使得银行托管专户、该专户的预留印鉴、网银密钥等无效的行为,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委托人同意托管人全权负责管理和使用本账户,并仅限于在本合同约定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内使用。
2、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1)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应与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一致,如定期开户行为托管人本行,存款证实书由托管人代保管。
如定期开户行为管理人指定国内商业银行,管理人将存款证实书传真至托管人,证实书原件由管理人自行保管;证实书保管期间,管理人保证存款证实书凭证的完整性,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管理人不得对定期存款证实书进行挂失和重新办理,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办理质押及其他与该项存款业务无关的用途,确保资金安全。
(2)定期存款结清时,存款本息应按时原路划回托管账户。
如定期开户行为托管人本行,乙方凭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及定期证实书原件办理定期结清手续。
如定期开户行为管理人指定国内商业银行,管理人负责办理定期结清手续,在存款结清日将本息原路划回托管账户。
3、银行间市场账户开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用于登记、存管本合同项下委托人所持有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委托人委托管理人和托管人为本委托资产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专用债券账户,用于办理本委托资产在银行间市场进行证券投资时的证券登记和交割,并指定银行托管账户为银行间资金清算账户。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人负责向人民银行办理备案手续。
托管人负责保管债券托管账户资料,并将开户通知书、人民银行备案通知书传真至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办理本委托计划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
管理人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负责债券过户及资金清算。
相关交易资料原件由管理人负责保管,托管人保留复印件或传真件。
4、其他账户的开立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四)委托资产的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管理人同意,委托人可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资产。
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独立管理和托管分期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
在委托人将追加委托资产成功划拨托管账户后,管理人应向委托人以传真形式发送《追加委托资产确认书X》(附件二)。
经委托人签收后回传管理人及托管人并与其确认收到后的当日(若非同日确认,以最后一方确认日的当日)计入委托资产并开始运作。
(五)委托资产的提取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提取委托资产。
在现金金额不足的情况下,管理人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
如委托人资金交付时与管理人约定了资金提取日及提取金额,则按照资金交付时的约定安排委托资产提取工作。
如委托人未与管理人约定资金提取日及提取金额,则委托人可与管理人协商可以随时提取委托资产,如无法协商一致,经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委托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送《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附件三)。
在追加资金独立管理的情况下,委托人在提取委托资产时应当向管理人和托管人明确提示该次提取资产对应的原追加资金双方确认凭证。
本合同项下初始委托资产、委托资产的追加与提取将始终按照金额的方式申请与确认。
(六)委托期限届满时资产清算和返还的期限、方式
1、本合同终止日为委托资产清算日。
管理人负责委托资产的清算,并在合同终止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清算报告。
如委托人及托管人在收到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未予以回复,则视同委托人和托管人无异议。
委托人和托管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如委托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均无异议,则托管人和管理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2、在按本合同足额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可办理委托资产移交手续。
管理人将扣除委托资产运作费用后的定向委托资产有权按照当时的现状向委托人进行分配,则清算完毕,由委托人承担行使相关追索权的相关事务主张及承办责任。
3、委托资产在委托资产清算日至委托资产移交前,托管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责任。
在该托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产。
托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委托资产,发生的托管费用由被托管的委托资产承担。
该托管期间的托管费收取届时由托管人与委托人另行协商确定。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委托资产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在清算报告经合同三方当事人书面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将清算完毕并扣除委托资产相关费用后的剩余资产全部返还给委托人,以分配给委托人。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或产品,包括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内开展的委托债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信托收益权、委托贷款、国内信用证下的福费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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