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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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附属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渠道、工程专业性或者保护地方、部门利益为由,对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部门垄断。
第四条地、州(市)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形建设市场,为招标人依法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提供完善的信息、场所等服务功能。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对本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对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不得加以限制。
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必须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建设工程依法强制招标发包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勘察、设计招标
1、水利、交通、能源、电力、邮电、城市市政公用工程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勘察、设计;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立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和建筑高度24米以上单体公共建筑的勘察、设计;
3、12层以上住宅的勘察、设计和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的总平面设计;
4、新建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6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的设计;
5、城市重要地段和沿街主要建筑、大中型城市雕塑、纪念性建筑及风景游览区的主要建筑的设计。
(二)工程监理招标
1、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5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3、成片开发的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下列项目:
(1)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2)新建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6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
(3)估价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附属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2、其它渠道投资的下列项目: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5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工程。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在有形建设市场组织,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建设工程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资管理的,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的部门,应当将行政监督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相分离,组成项目法人履行招标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自治区有形建设市场组织招标活动:
(一)勘察、设计
1、本办法第七条
(一)项1至3目所列建设工程;
2、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的设计。
(二)监理工程
1、大型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投资1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3、成片开发的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
1、自治区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2、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单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3、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的施工;
4、估价3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附属设备、材料采购。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限额以下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及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州(市)监督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形建设市场组织招标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勘察、设计
1、项目建议书或者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已经取得规划设计条件;
3、勘察设计所需技术、基础资料齐备,具有勘察、设计要求说明书。
(二)工程监理
1、已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2、取得财政、审计或者银行对跨年建设工程资金基本落实、当年竣工建设工程资金全部落实的审核文件或资信证明。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
1、具备本条
(二)项工程监理招标所列条件;
2、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3、附属设备采购有设计图规定的设备清单及便于订货的技术资料和设备概算,非标准设备还应具备完整的设计图纸;
4、单独进行装修工程招标的,装修设计方案已经确定,与其相关的土建、安装等工程进度达到装修工程施工的要求;
5、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守的一般程序:
(一)确定招标人,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申请(报名)投标;
(五)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通知书;
(六)招标人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设备清单等;
(七)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八)投标人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
(九)招标人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
(十)招标人主持开标;
(十一)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十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及招标情况通知;
(十四)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十五)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有与招标工程管理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应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确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事权划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应当在自治区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简况和基本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办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分别载明下列招标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数量、主要技术要求,设计招标需附设计深度要求,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需附施工图纸及设备清单;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资信、主要技术人员的要求;
(四)完成勘察、设计或者竣工、交货的时间;
(五)开标、评标、定标的方法、标准及日程安排;
(六)对中标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现场踏勘的日期和有关安排;
(七)允许分包的约定;
(八)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履约保证方式;
(九)投标文件编制、密封、印鉴、投标地点、投标期间以及载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投标须知;
(十)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还应当包括: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的,需提供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步设计阶段招标的,需提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立项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
3、支付勘察、设计费的费率标准;
4、对未中标的设计单位支付的设计方案成本费的额度及方式;
(十一)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还应当包括:
1、投标价格的要求及计算方式;
2、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样品的要求;
(十二)工程监理招标还应当包括:
1、委托监理的范围、方式和权限;
2、支付监理费的费率标准。
第十七条招标人按下列内容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潜在投标人:
(一)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勘察设计单位需提供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施工企业需提供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工程监理单位需提供资质等级证书;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检验报告;
(三)潜在投标人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资金、设备、设施状况;
(四)近三年完成的主要建设工程项目名称、状况,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设备生产能力、生产销售情况;
(五)当年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一览表,附属设备、材料采购需提供供货订单一览表。
潜在投标人有义务向招标人提交能证明本条规定条件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届时如数退还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并负有为潜在投标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法定条件和招标项目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非法设置市场准入、投标许可、资格认证等限制平等竞争的条件,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招标人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附属设备材料采购一项或多项分别进行招标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有关招标发包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除单独设计的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和本办法第七条第
(二)款第2项规定数额以上的装修工程外,招标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单体工程的设计、施工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
依法单独发包的装修工程,提倡由具备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装修单位一并承包。
招标人将勘察、设计平行招标的,必须选定其中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主设计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总体协调。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当编制标底,也可以采用无标底竞标方式。
标底编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一般采用方案竞选的方式。
工程监理招标一般通过监理大纲比选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招标人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作为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标底编制的原则和办法:
(一)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在核定的概算或投标人可承受的投资包干限额以内计算工程造价,如有突破,需经投标人同意,立项批准的项目需经批准机关同意;
(二)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依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方法,或者以机电设备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综合不可预见费和技术措施费等相关费用编制。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售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其变更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条件,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区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疆投标的,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管理办法》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一)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投标函;
2、综合说明书;
3、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及资历简介;
4、对施工的主要技术要求;
5、中标后拟分包的部分;
6、勘察、设计费取费费率;
7、勘察投标文件还应当附勘察方案及勘察施工组织方案;
8、设计投标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要设计图纸:
总平面图,首层、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公共建筑需附建筑渲染图;住宅小区还应有总平面设计、道路、绿化、管网等专项工程设计图纸;
(2)工业项目的设计工艺流程、设备选型、主要建筑物的总平面设计;
(3)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经营型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主要设备清单及三材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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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建设 工程 招标 投标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