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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在册合同制员工。
二.缴费申报
(一)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2005年定为%,并按有关规定上下浮动,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口径统计,以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并按上年社平工资60%保底,300%封顶。
(三)每月5日前由综合部统计汇总向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三.工伤报告、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二级单位20小时内必须速报公司综合部,综合部24小时内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综合部和安全清洁生产部及所在二级单位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做好核查、建档、医疗救治工作。
(二)职工自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确诊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二级单位或本人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报综合部审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综合部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工伤认定一般需附带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工伤事故报告或工伤事故登记表;
3.医疗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属于下列情况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的,应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2)属于上下班机动车事故的,应提交职工当日的考勤记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4)属于抢险救灾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规定,应提交县以上机关的结论性有效证明;
(5)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复发的诊断证明;
(6)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残废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七)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或伤残稳定后,本人申请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八)职工发生工伤,如所在二级单位或职工本人未在规定时限(30日)内通过公司综合部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公司工会可在1年内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九)超过申请时效(1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不予进行工伤认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
(一)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包括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由二级单位填写《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见附件5)报安全清洁生产部,由安全清洁生产部提交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研究确定,并通知工伤职工和二级单位。
2.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二级单位应当提前向综合部提出延长停工留薪申请,综合部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鉴定申请表》(见附件2),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3.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稳定后及时转入工伤医疗服务机构。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上、下肢及有关辅助器具的由职工本人向安全清洁生产部提出申请,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后,由综合部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通知书》到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配置,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该公司不能配置的辅助器具(如假眼、假耳、假牙等),经申请可到其他医疗机构配置(首批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康复机构名单见附件7)。
4.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由所在二级单位先行垫付,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原则上由所在二级单位(厂区外的交通事故由本人负担)负担,二级单位负担有困难的报公司研究解决。
5.停工留薪期原工资待遇不变。
6.住院治疗的,享受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7.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亲属同意,也可以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8.需到外地就医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其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9.未在规定时限内(30日)申报,由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被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发生伤害之日到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的费用,属于职工本人责任的本人自负(主要指厂区外发生的工伤);属于二级单位责任的,可与二级单位协商解决,但要追究有关领导的安全工作责任。
(二)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以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社平工资六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至60个月社平工资,具体标准为:
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1人者52个月;供养2人者56个月,供养3人以上者60个月。
(三)因工致残待遇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18个月本人工资,具体标准为:
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2)按月支付90%——75%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为:
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3)经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发给社平工资50%、40%、30%的生活护理费。
4)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停止缴纳,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6——14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2)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给70%——60%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为:
五级70%,六级60%。
3)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4——38个月社平工资,具体标准为:
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2——16个月社平工资,具体标准为:
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2——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劳动合同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6——8个月社平工资,具体标准为:
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4个月社平工资,具体标准为:
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五.2004年1月1日以后的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的医疗、伤残费用,由职工或二级单位将有关凭证提交综合部,由综合部填报《石家庄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和《石家庄市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六.本办法所计发的伤残津贴最低不低于石家庄市矿区最低工资标准。
七.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并按社平工资60%保底,300%封顶。
八.本办法所称社平工资是指上年度石家庄市矿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一十.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
2.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
3.首批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康复机构名单
200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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