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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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
【来源:
】【更新时间:
08-06-11】【点击次数:
333
次】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编号:
CNCA-02C-024:
2022
2008年3月10日发布 2008年3月10日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术语
3 认证模式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认证证书
6获证后监督
7 认证的变更
8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9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0 认证收费
附件1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
附件2检测依据和检测项目
附件3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附件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5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
2 术语
2.1摩托车motorcycle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机动车辆和若使用电动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大于4kw的两轮电驱动车辆(电动摩托车)或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机动车辆。
2.2轻便摩托车 moped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和若使用电动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不大于4kw的两轮或三轮电驱动机动车辆(电动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3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装置、部件或系统,但是应满足下列条件:
(a)下列指标是相同的:
(i)整车整备质量;
(ii)允许最大总质量;
(iii)动力单元的输出功率;
(iv)动力单元的气缸容量;
并且
(b)相同的噪声、排放测试结果;
)发生变化;
4)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发生变化;
5)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时;
6)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化。
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变更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厂或进口。
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审查,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对于认证变更,应在变更批准前重新确认本次变更涉及产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
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好的工厂,如果制造商实验室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且相应检测项目已获得认可,认证变更试验可利用制造商的检测设备在现场进行。
8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当车辆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并经查实确为制造商责任时,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和性质可暂停和撤消认证证书。
9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9.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9.3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模压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采用模压或铭牌印刷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
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9.4加施位置
应在车辆产品前部外表易见部位加施认证标志。
企业的每一辆获证车辆须在随车文件中附带附件1附录2所列车辆一致性证书。
以向消费者明示认证产品信息和环保及燃料消耗指标。
10 认证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
1、 《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见附录1
2、 车辆一致性证书,见附录2
3、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3.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获证后每年)
4、 生产企业概况
4.1、生产厂和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
4.2、申请人的工商注册证明及商标注册证明
4.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或表)
4.4、生产情况(为生产所申请的产品所需要的人员、设备等情况)
4.5、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
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
5、 车辆型号及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6、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复印件
7、 车辆的型式、单元和车辆型号的编制说明。
说明应具体到每一车辆型号及其对应的区分参数指标。
8、 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磨合、保养规范)或关于采用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用户使用维修手册(包含磨合、保养规范)的声明
9、 零部件及系统认证的有关资料(认证证书编号和/或相关资料复印件)
10、 其它资料(申请人、制造商的相关资料及其他需要的资料)
11、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关于认证、检查、检测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委托书、合同副本和其他
相关合同的副本
12、企业所进行的耐久性试验报告和/或相关声明。
附录1 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
A. 摩托车产品相关信息
0 总则
0.1 商标 :
0.2 型式(可以有任何可能的变型和改型:
每种变型和改型必须由数字或是由数字和字母组成的代码加以识别) :
℃℃
3.6 240km/h,规格标记为V,最高行驶速度超过270km/h
7 制动
7.1 制动装置的图样 :
7.2 前/后制动器(盘式/鼓式):
/
附表1:
照明和信号装置清单
名 称 生 产 企 业 型 号 规 格 数目 认证证书编号
灯泡类型 备注
前照灯
前转向灯
后转向灯
制动灯
后牌照灯
前位灯
后位灯
前雾灯
后雾灯
倒车灯
危险警告信号
侧回复反射器
N.A
后回复反射器
N.A
注:
在规格栏目中,必填标称功率及电压。
注释:
1、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中“生产企业”一栏应填写企业全称(营业执照上名称)。
2、申请人应填写在“:
”后的空白栏处。
3、上述产品结构中未提及的,可另附说明。
4、一张图纸中可以说明多个问题。
* 视情况具体填写。
[1]可不填写不适用部分,或在不适用栏用“N.A.”表示。
[2]声明公差或者取值范围。
[3]可以填写申请编号。
(a)L1两轮轻便摩托车、L2三轮轻便摩托车、L3两轮摩托车、L4边三轮摩托车、L5正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按定义划入L1~L5。
(b)相关质量名称定义参照:
GB/T5359.5-1996、GB/T5359.6-1996、GB14622。
(c)对于非传统的发动机和系统,制造商应该提供相当于本附录设计的细节。
(d)保留一位小数。
(e)此值应用π=3.1416计算,保留一位小数。
(f)对于每种变型,应给出细节。
(g)允许最高车速限值的5%允差。
图样要求
图样格式要求
•图纸幅面:
A4或叠成A4(最大不超过A3);
•图框规格:
按有关制图国家标准的规定,留装订边;
•标题栏的位置,标题栏位于图样右下角,尺寸、内容如下:
其中:
认证产品上报图样:
可不填写;
型式:
可不填写;
主题:
指图样名称,如整车外形图、后视镜安装图;
序号:
按图样要求的序号填写;
图号:
同一序号下有多张图纸时,以序号+顺序号表达;
生产企业:
对于油箱等单独零部件填写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其他填写整车生产企业名称;
•表达正确的比例及投影关系。
附录2车辆一致性证书
1、企业在出厂的每一辆车辆上须附带1张经企业盖章和/或车辆一致性主管人员签字的车辆一致性证书。
2、车辆一致性证书建议使用最大规格:
A4(210×297mm),或折叠成A4的纸张,一面为车辆总体信息部分,另一面为车辆一致性参数部分。
3、企业应采取防伪措施以避免车辆一致性证书被仿冒使用。
4、初次认证时,企业应将全部车辆一致性证书式样报认证机构,经批准后使用。
每次认证变更企业须提交本次认证变更涉及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范围和新证书开始使用时间的正式说明,并将调整后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式样报认证机构,经批准后使用。
5、在车辆一致性证书的页眉中央标注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
编号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CCC工厂编号(由认证机构给出的7位字母和数字组合);第二部分为车辆型式代号(由4位字母或数字组成(I\O\Q除外),与《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中0.2条填写相同,由企业定义,要求在该车型系列停产5年以内代号不得重复使用);第三部分为一致性证书序列代号(由不多于12位的字母或数字组成,由企业定义,要求为:
车辆一致性证书内容(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号及颜色除外)不同的不能使用相同编号);第四部分为一致性证书版本号(与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修订号相一致性),编号建议使用电子代码。
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
0.1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注册名称)
燃油
4.4齿轮箱(类型)
4.5传动比
1.............2...............3...............4.................5..................
6......................
4.6最高车速 km/h
Ⅲ阶段)
GB14622-2022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40km/h
。
11.无线电骚扰特性:
应符合GB14023-2022的规定。
12.经济车速油耗:
应符合GB/T15744-1995的规定。
(电驱动方式不适用)
13.排气污染物排放:
怠速法:
应符合GB14621-2021的规定;工况法:
应符合GB18176-2022的规定。
(电驱动方式不适用)
14.加速噪声:
应符合GB16169-2022的规定。
(电驱动方式不适用)
15.定置噪声:
应符合GB4569-2022的规定。
(电驱动方式不适用)
16.制动性能:
应符合GB20223-2022的规定。
(不适用于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的轻便摩托车)
17.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
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员的车辆应符合GB15084-2022的规定,其他产品应
符合GB17352-1998的规定。
18.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应符合GB17353-1998的规定。
19.前照灯配光性能:
应符合GB19152-2021的规定。
20.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
应符合GB18100-2000的规定。
(三轮轻便摩托车不适用)
21.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应符合GB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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