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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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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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深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篇一: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一、技术合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符合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让(专利
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合同,可享受技术交易额免征5%营业税。
(二)符合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转让
方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托方(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切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可享受免征5%营业税。
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批流程(认定登记为30个工作日)
(一)卖方用户注册
买方凭真实、有效证件到登记机构注册或自行注册。
首次申请认定登记的卖方,需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
//
(二)网上申报登记
卖方根据技术合同内容,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技术合同登记业务系统,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填“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也可以有选择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三)报送合同文本
卖方按申报材料要求,将技术合同和其他附件材料报送选定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核。
注:
设计专利技术合同的,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表处申请认定登记。
(四)审核登记
登记员查阅卖方网上“登记申请书”并根据卖方送审合同文本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登记、盖章,出具认定登记证明。
(由市级登记机构初审核盖章,并送审计科技部门审核盖章)
(五)卖方办理减免税
卖方凭核定后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到企业所在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或退税手续(保税办理程序见手册)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卖方主体证明材料:
法人证书(副本)或本人身份证(外
籍人士可用护照)。
(二)生效合同的正本文本及全部附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
份)签字盖章完整有效,字迹清楚。
使用科技部印制的示范合同文本,贴好印花税。
(三)财务预算清单(费用清单)核定技术收入。
(四)涉外合同登记提供合同的文本(外文合同需翻译成中文并
于外文原文合同同时附上)、外经贸部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委托书、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1、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2、合
同登记申请书、信息表;3、委托经办人授权书原件;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合同金额发票复印件;6、相关证明。
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材料要求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需提供详细技术方案。
(二)软件开发项目需要提供技术需求书,知识产权必须明确;著作
权归甲方(受托方)或甲、乙双方(受托方和委托方)拥有。
软件技术转让合同需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
(三)技术合同原则使用国家科技部印制的示范合同文本,未采用的
应加装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封面、封二和封底。
(四)中标合同附上中标通知书。
五、技术合同免税办理程序
(一)技术合同认定。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
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二)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当地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备案(外商投资企业需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三)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办理
年度申报前,提交以下资料备案。
1、发生在境内技术转让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3)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发生在境外转让技术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3)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4)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所得额。
篇二: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程序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程序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对其属于何种技术合同做出结论,进行分类登记,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审批奖酬金的专项管理工作。
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属于行政审批
审批项目名称: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
审批收费依据: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技术合同登记费和提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1999)第244号)
审批总时限:
20个工作日完成
二、认定登记的意义
1、技术市场管理,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规范市场。
2、落实优惠政策(奖励、税收、鞠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科技信贷等)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享受有关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
3、完善合同,提高履约率,减少纠纷。
4、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
5、兼有公证和鉴证作用。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卖方登记制度
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深入宣传合同法、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交易中的佥权益,完善合同、认定登记、享受优惠。
四、丰台区合同登记处
设在丰台区技术创新与生产力促进中心办公室,地址在丰台北大街甲13号附楼。
当事人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向技术合同登记处申请认定登记。
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知识产权局登记处登记。
五、认定登记流程
技术合同签订后:
(一)卖方提出申请(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用户注册表)
(二)卖方提供合同文本及相关证明
(三)登记处审查
(四)登记放分类登记
登记履行后:
(五)核定技术性收入
(六)审批奖酬金
(七)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六、认定登记具体操作步骤
1、申请
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首次登记还应填写《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
2、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的完整的书面合同正本文本及相关附件。
(2)《技术合同登记表》,首次登记还应填写《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
(3)合同文本一式不少于两份,技术合同为外文文本的,需提交与外文文本内容一致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
()(4)《技术合同认定》中要求申办人出具的其它文件、材料。
合同文本要求: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后生效。
合同文本信息齐全
合同的示范文本从网上下载,应写明当事人名称、地址、法人、联系人、电话、帐号、签订时间、地点、有效期、印花有效期内的合同。
应明确当事人相互权利与义务关
系。
提交相关证明:
第一次登记的要出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有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提交其证明复印件。
提供其他有关证明(计划、保密、非职务成果、全民单位转让专利权、知识产权、保证、抵押、定金、特殊行业、履行批准手续。
)
技术中介合同资质、主合同。
3、登记处审查
登记处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生产力促进中心有关材料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合同从法律上、技术上进行审查。
分受理、审核、复审、审定四步。
审查合同文本依法生效主要条款齐全
审查登记主体资格双方当事人信息要全
审查合同内容,标的技术内容明确具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4、划分合同类型
四类: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登记存档
符合技术合同标准的,给予登记,编号,盖登记章。
登记员签名、签日期,登记处留存一份。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登记,但要记录。
合同名称与其中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登记处要其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不补正的不登记。
有下列不合理条款的不予登记:
(1)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2)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3)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4)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登记:
当事人拒绝出具或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印章不齐备或印章与收发室名称不一致辞的;技术标的或内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的;合同主体不明确的;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6、核定技术性收入
技术合同实现后,需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由申请人财务填写“技术性收入核定表”(自行填写自行负责)。
(据实列支,扣除成本)
篇三:
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
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工作,加速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行为。
技术服务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行为。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第四条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五条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第六条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体和动、植物新品种,包括在免税营业额内。
第七条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是指从合同交易金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
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额,具体数量按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执行。
第八条申请免征营业税,应持所签订技术合同的书面文本及合同购置设备等非技术性费用的详细清单到市科学技术局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九条纳税人为法人的,其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其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纳税人为其他组织的,其技术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第十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纳税人,可以使用由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凡已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的,可不再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开具《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以下简称《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纳税人对市科学技术局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纳税人凭《登记证明》(第一联原件)、技术合同书原件及影印件(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有购置设备的应附详细清单)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营业税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的申请,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十六条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并于同期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原技术转让者或者技术开发者,并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原则上应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属于后续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其价款无法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办理免征营业税时,应提供原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合同文本。
第十七条市地方税务局在审核免征营业税申请时,认为市科学技术局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市科学技术局重新认定;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定有误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免税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
如果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以向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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