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成本问题科斯.docx
- 文档编号:28050502
- 上传时间:2023-07-07
- 格式:DOCX
- 页数:40
- 大小:60.30KB
社会成本问题科斯.docx
《社会成本问题科斯.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会成本问题科斯.docx(4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社会成本问题科斯
社会本钱问题﹡
罗纳德·科斯
一、有待分析的问题1
本文涉与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了有害影响。
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分歧的观点展开的。
在这一方面,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
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不同的烟尘排放量与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
以我之见,这些解决方法并不适宜,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
二、问题的交互性质
传统的方法掩盖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
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
如何制止甲?
但这是错误的。
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交互性质,即防止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
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
关键在于防止较严重的损害。
我在以前的文章2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
为了防止损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将遭受损害。
此事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其产品供给的代价来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
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
倘假设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
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
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
当然,我们不能贸然回答,除非我们知道所得到的价值是什么,以与为此所牺牲的价值是什么。
再举一例:
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3。
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如此是:
鱼类损失的价值终究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
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三、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
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
对此案例,大多数经济学家可能都同意以下观点,即当造成损害的一方赔偿所有损失,并且定价制度是正常运行时〔严格地说,这意味着定价制度的运行是不需本钱的〕,这一问题就会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
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是说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的很好例子。
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经营。
再假定在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的情形下,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牛群规模扩大产生的边际损害是什么如此是另一个问题,这取决于牛是否习惯于相互尾随或并排漫游,取决于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和其他类似因素是否使牛变得越来越不安定。
就眼前的目的而言,对牛群规模的扩大所造成的边际损害的假定是无关宏旨的。
为简化论述,我尝试运用一个算术例子。
假定将农夫的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本钱为9美元,谷物价格为每吨1美元,并假定牛群头数与谷物年损失之间的关系如下:
牛群头数谷物年损失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损失
〔头〕〔吨〕〔吨〕
111
232
363
4104
假定养牛者对所造成的损害承当责任。
如果他将牛群头数从2头增加到3头,他须追加年本钱3美元。
在决定牛群规模时,他就须联系其他本钱来考虑这一因素。
这就是,除非追加生产的牛肉〔假定养牛者宰杀牛〕价值大于包括增加的损坏谷物价值在内的附加本钱,否如此他不会扩大牛群。
当然,如果利用狗、放牧人、飞机、步话机和其他方法可减少损害,如果其本钱低于免于损失的谷物价值,这些方法就会被采用。
假定圈围土地的年本钱为9美元,养牛者希望有4头或更多的牛,当没有其他更廉价的方法可达到同样目的时,养牛者愿支付这笔费用。
当栅栏围起来后,由于损害责任而产生的边际本钱为零,除非牛群规模扩大而不得不加固并建造花费更大的栅栏,因为养牛者有责任依靠这些栅栏管好更多的牛。
当然,对养牛者而言,不设栅栏而支付谷物的损失费也许更合算,就像在上述算术例子中牛群只有3头牛或更少一些时那样。
人们可能会想,养牛者将支付所有谷物损失这一事实会促使农夫增加种植量,假设养牛者逐渐占据了邻近土地的话。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如果以前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出售谷物,边际本钱等于已种谷物数量的价格,生产的任何扩X都会减少农夫的利润。
因为在新的情况下,谷物损害的存在意味着农夫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谷物量的减少,但既然养牛者将为损失的谷物支付市场价,所以农夫从既定产量中得到的收入不变。
当然,放牛一般都会造成谷物损失,因此养牛业的开始出现会抬高谷物的价格,那时农夫就会扩大种植。
不过,我只想将注意力限于单个农夫的情况。
我说过,养牛者占据邻近土地不会促使农夫增加产量,确切地说是种植量。
实际上,如果说养牛会有什么影响的话,那它只会减少种植量。
理由是,就既定的某块土地而言,如果受损害的谷物价值是如此之大,以致于从未被损害的谷物的销售中得到的收入少于耕种该块土地的总本钱,那么对于农夫和养牛者来说,达成一笔交易而不将这块土地留作耕种是有利可图的。
通过一个算术例子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
假定起初耕种某块土地所收获的谷物价值为12美元,耕种本钱为10美元,纯收益为2美元。
为简明起见,假设农夫拥有土地。
现在假定养牛者开始在邻近的土地上经营,谷物损失的价值为1美元。
在此情况下,农夫在市场上销售谷物获得11美元,因蒙受损失得到养牛者赔偿1美元,纯收益仍为2美元。
现在假定养牛者发现扩大牛群规模有利可图,即使损害赔偿费增加到3美元也不在乎,这意味着追加牛肉生产的价值将大于包括2美元额外损害赔偿费在内的追加本钱。
但是,现在总的损害赔偿支出是3美元。
农夫耕种土地的纯收益仍是2美元。
如果农夫同意在任何的损害赔偿低于3美元时就不耕种他的土地,如此养牛者的境况就有改善。
农夫为任何高于2美元的赔偿费也会同意不耕种那块土地。
显然,使农夫放弃耕作而达成满意交易的余地还是有的4。
但同样的观点不仅适用于农夫耕作的整块土地,而且也适用于任何分成小块的土地。
例如,牛有相当固定的通往小溪或树阴地带的路线,在此情形下,沿途道路两旁的谷物损害量也许较大,因此,农夫与养牛者将发现,达成一项农夫不耕种这块狭长土地的交易会对双方都有利。
然而,这产生了一种进一步的可能性。
假定牛有一条相当固定的路线,再假定耕种这一狭长土地所获谷物价值为10美元,但耕种本钱为1l美元。
在没有养牛者的情况下,土地就会荒芜,然而,当出现养牛者之后,如果耕种这块土地,所种谷物很可能会被牛损坏。
在此情形下,养牛者将被迫支付给农夫10美元。
诚然,农夫会损失1美元,但养牛者如此损失10美元。
很明显,这种状况不会无限期地持续下去,因为任何一方都不想这样做,农夫的目的是要养牛者支付赔偿,作为对农夫同意不耕种这块土地的报答。
农夫不可能获得高于用栅栏圈围这块土地的本钱的赔偿费,获得的赔偿费也不可能如此之高,以致于使养牛者放弃使用邻近的土地。
实际上,赔偿费的支付额取决于农夫与养牛者进展讨价还价的本领。
但这笔费用既不会高得使养牛者放弃这个地点,也不会不随牛群规模而变。
这种协议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但会改变养牛者与农夫之间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
我认为,如果养牛者对相应的损害承当责任,而且定价制度运行正常,在计算牛群规模的扩大所包含的附加本钱时显然须考虑其他方面产值的减少这一因素。
该本钱应参照牛肉生产的附加价值来衡量,并假定养牛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时,养牛方面的资源配置将最优化。
需要强调的是,应计入养牛本钱的其他地方的产值下降很可能低于通常牛对谷物的损害,这是由于作为市场交易的结果,可能停止耕种土地。
在牛引起损害且养牛者愿意支付赔偿费的情况下,这笔赔偿费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所得总是令人满意的。
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农夫使用土地的所得等于该土地上使用生产要素的总产值与这些要素在次优用途下的附加产值之间的差额〔即农夫不得不为这些要素支付费用〕。
假设损害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所得,如此要素在其他地方使用的附加产品将超过在考虑到损害后使用该土地的总产品。
因此,人们就会放弃耕种这块土地而将各种要素投到其他地方的生产中去。
仅规定牛损害谷物必须赔偿但不允许终止耕种,会导致养牛业中生产要素过少和谷物种植业中生产要素过多。
但如果存在市场交易,如此对谷物的损害超过土地租金的情况不会持久。
不论是养牛者支付给农夫一笔钱让他放弃土地,还是养牛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笔稍高于农夫给的钱〔假设农夫自己正租地的话〕而自己租下土地,最终结果都一样,即使产值最大化。
即使农夫种植在市场上无利可图的谷物,这也纯粹是短期现象,而且可以预料农夫与养牛者将达成一项停止种植的协定。
养牛者仍将留在原地,肉类生产的边际本钱依然如故,因此,对资源配置没有任何长期影响。
四、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现在,我转向分析这类案例,在这些案例中虽然假设定价制度运行顺利〔即本钱为零〕,但是引起损害的企业对损害结果并不承当责任。
它不必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费。
我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资源的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当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
由于我在前一例中指出了资源配置是最优化的,因此没有必要再重复这一论点。
我仍以农夫与养牛者为例。
农夫的谷物损失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而增大。
假设牛群头数为3〔这是假设不考虑谷物损失时维持牛群规模的数量〕。
如果养牛者将牛减为2头,农夫愿支付3美元;如果减为1头,如此支付5美元;如果减为零,如此支付6美元。
因此,如果养牛人将牛群头数保持在2头而不是3头,那么他从农夫那里可得到3美元。
这3美元就成为增加第3头牛所需本钱的一局部。
养牛人在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付出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的损害负责〕,或者他不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收到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害不负责〕,这些都不会影响最后的结果。
在这两种情况下,3美元都是增加第3头牛的本钱的一局部,井和其他本钱一起被考虑。
假设通过将牛群规模从2头增至3头,养牛业产值的增加大于不得不支出的附加本钱〔包括支付3美元谷物赔偿费〕,那么,牛群规模将扩大;反之如此反是。
无论养牛者是否对相应的谷物损害负责,牛群规模都将一样。
有人会提出,这种假定的出发点——3头牛的牛群——有点武断。
确实如此。
但农夫并不愿花钱去防止养牛者不能造成的谷物损害。
例如,农夫被劝说支付的最高额不能超过每年9美元,这是每年用栅栏圈围土地的本钱。
只有当这笔费用不会使农夫收入减至放弃耕种一块特定土地的水平时,他才愿意支付。
进而言之,只有农夫相信,在他没花钱的情况下,养牛者会使牛群规模保持在4头或更多,他才愿支付这笔费用。
让我们假定情况是这样的:
如果养牛者将牛减至3头,农夫愿付3美元;如果减至2头,愿付6美元;如果减至1头,愿付8美元;如果取消养牛业,愿付9美元。
必须注意,起点的变化没有改变对养牛者来说是自然增长的金额,如果他以任何既定的数量减少牛群规模的话。
如果养牛者同意将牛从3头减至2头,他将从农夫那里收到额外的3美元,这3美元表示增加第3头牛将毁坏的谷物的价值。
虽然就农夫而言,由于养牛者在没有从他那里得到支付的情况下在保持牛群头数上固执己见〔无论是否得到证实〕,也许会影响他愿意支付的总费用,但实际上,这种不同看法对养牛者将实际保持的牛群规模没有任何影响。
如果放牛者必须支付牛引起的损失,结果也一样,因为放弃既定数目的收入相当于同样数目的支出。
人们可能会想到,一旦交易达成,将牛群规模增加到超出养牛者原本想维持的头数之上,会对他有好处,这样可以让农夫支付更多的总费用。
这也许是真的。
这在本质上与农夫的一种耕种土地的行为〔当养牛者承当损害的责任时〕类似,而作为与养牛者达成协议的结果,农夫最终要放弃的这块土地〔包括在没有养牛业时也根本不耕种的土地〕。
但这种策略只是达成协议的序曲,并且不影响长期的均衡状况。
不论养牛者是否对他的牛引起的谷物损害负责,情况都一样。
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
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本钱,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五、问题的重新说明
工商业活动的有害影响可谓形形色色。
英国早期的一个案例是关于一幢建筑物阻碍空气流通,从而影响一座风车的运转5。
最近在佛罗里达州的一个案例涉与一幢房子在毗邻的旅店的日光浴场、游泳池和帐篷上投下阴影6。
虽然走失的牛群和谷物的损失问题作为上两节详细说明的题目似乎是特殊的例子,但实际上是一种以不同形式出现的问题的典型。
为了说明我的论点的本质,并明确其普遍适用性,我将着手分析四个实际案例以对此作出新的说明。
第一个重新思考的案例是我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用于说明一般问题的“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Sturgesv.Bridgman〕7。
在此案中,某糖果制造商〔在威格莫尔街〕在生产中使用两个研钵和杵,〔一个在该地已使用了60多年,另一个如此使用了26年〕。
不久,某医生迁居邻近房屋内〔在威格莫尔街〕。
在头八年,糖果制造商使用的机器并没有对医生造成损害,但此后医生在花园尽头紧挨制造商厨房处造了一间诊所,他发现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发出的噪声和震动使他难以使用他的新诊所,“尤其是噪声妨碍他用听诊器8检查病人的肺部疾病。
他还发现在此不可能进展任何需要思考和集中精力的工作。
〞医生便提出诉讼,要求糖果制造商停止使用机器。
法院爽快地发出了医生所要求的禁令。
“严格贯彻本判决所依据的原如此会给个人带来痛苦,但是,否认该原如此甚至将导致更多的个人痛苦,并且同时对住宅土地的开发会产生不利的后果。
〞
法院判决确定了医生享有不让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权利,但当然也有可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讨价还价来修改法院判决所作的安排。
如果制造商支付给医生一笔钱,且其数目大于医生将诊所迁至本钱较高或较不方便的地段所带来的损失,或超过医生减少在此地看病所带来的损失,或多于作为一个可能的建议而建造一堵墙以隔开噪声与震动所花的本钱,医生也许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允许制造商的机器继续运转。
如果制造商付给医生的钱少于他改变在原地的生产方式、或停止生产、或搬迁他处所需要的费用,制造商也许会愿意这样做。
问题的解决实质上依赖于他继续使用机器是否使制造商的收入增加大于给医生带来的收入减少9。
但现在考虑如果制造商胜诉的话,那么,他将有权继续使用有噪声和震动的机器而不必支付给医生任何赔偿费。
于是,情况就要倒过来了:
医生将不得不付钱给制造商以求他停止使用机器。
如果医生在机器继续使用时减少的收入大于他付给制造商的费用,那么显然在由医生付钱以使制造商停止使用机器方面就大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这就是说,制造商继续使用机器并且向医生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的不利情境〔如果医生有权不让制造商使用机器的话〕,将变为医生想付钱给制造商以促使他不继续使用机器的情境〔如果制造商有权使用机器的话〕。
此案的根本情况与牛损坏谷物的例子完全一样。
在市场交易的本钱为零时,法院有关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的配置毫无影响。
诚然,法官们认为他们正在影响经济制度的运行——并且使之朝他们希望的方向开展,任何其他判决“都将对住宅土地的开发产生不利影响〞,该论点在说明在一块荒芜土地上进展经营的例子时已阐述过,不久该土地就开发为住宅用地。
法官们关于他们正在解决如何利用土地的观点,只有在必要的市场交易的本钱超过权利的任何重新安排所能得到的收益时,才是真实的。
并且,只有在住宅设施的附加价值超过消耗的砖块和钢材的价值时,维持某区域〔威姆波尔街或荒地〕为住宅或其他专门用途〔通过禁令,给予非工业使用者以阻止噪声、震动和烟尘污染等方面的权利〕才是合算的。
但法官们似乎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库克诉福布斯案〞〔Cookev.Forbes〕10是进一步说明同样问题的另一个例子。
在编织可可果纤维草席时,有一道工序是将草席浸在漂白剂里,然后取出晾干。
来自某制造厂的硫酸氨气体会使光洁的草席变暗变黑,原因是漂白剂含有氯化锡,当它受到硫化氢的影响时,就会发黑。
原告要求发布禁令,使工厂停止排放硫酸氨气体。
被告律师抗辩说,“如果原告不使用……某种特定的漂白剂,他们的草席纤维就不会受到影响;他们的生产工序是不正常的,是与商业惯例不相符的,甚至会对他们自己的纤维造成损害。
〞法官指出:
“……对我来说十分清楚的是,一个人有权在自己财产上采用某道生产工序,在这种工序中他使用了氯化锡或其他金属染料。
但其邻人无权随意排放气体,以干扰他的生产。
如果可以追究邻人的话,那么他显然有权来此要求消除这种损害。
〞但如果事实上损害属于意外的或偶发的,假设采取慎重的防X措施,就毫无预期的风险,禁令就会遭到拒绝,原告如果愿意,就只能自己采取行动对付损害。
尽管我不清楚这以后的开展结果,但很清楚,这种情况本质上与“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一样,只不过可可果纤维草席制造商除非不得不要求硫酸氨制造商支付赔偿金,否如此不一定能得到禁令。
对这种情况的经济分析与牛损害谷物的情况完全一样。
为了防止损害他人,硫酸氨制造商可以加强预防措施或搬至他处,但这两种方法都会增加他的本钱。
他可能会选择支付赔偿费。
如果赔偿费少于为防止损害他人而导致的本钱的增加,他就会这样做。
于是,他所支付的赔偿费就成了硫酸氨生产的本钱。
当然,如同在法律程序中提出的,倘假设通过改变漂白剂〔假定这将增加草席制造商的生产本钱〕可以消除这种损害,并且其本钱的增加少于在其他方面发生的损失,这样,两家厂商可能达成一项互惠的使用新的漂白剂的交易。
假设法院的判决对草席制造商不利,其结果是,他将蒙受损失而得不到赔偿,但资源的配置不受影响。
如果改变漂白剂的附加本钱少于损失的减少,那么草席制造商就会这样做。
而且,既然如果硫酸氨制造商停止其活动,草席制造商愿意支付给他一笔钱以弥补其收入的损失〔本钱的增加或遭受损失的增加〕,这一收入损失将成为硫酸氨制造商的一局部生产本钱。
此案例在分析意义上完全等同于牛的例子。
“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Bryantv.Lefever〕11以新的形式提出了烟尘妨害问题。
在此案例中,原告和被告的房屋紧挨着,且高度一样。
在1876年之前,原告可以在他房子内任何一间里生火而室内都没有烟;两幢房子保持这一状况达三四十年。
在1876年,被告拆掉了旧房并盖起了新房。
他们在原告烟囱旁造了一堵墙,超过了原先的高度,并且在房顶堆放木材。
因此,原告生火时,烟囱的烟就会进入室内。
当然,烟囱冒烟是造墙和堆放木材影响了空气流通所致。
在陪审团的审理中,原告得到40英镑的损害赔偿费。
然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初审判决被推翻。
布拉姆韦尔法官指出:
……据说,而且陪审团已发现,被告的所作所为引起了对原告房屋的侵害。
我们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这一点。
无疑,侵害是存在的,但这不是被告引起的,他们没有做出任何引起侵害的事,他们的房子和木材没有什么害处。
恰恰是原告自己引起了侵害,因为他在离被告的墙过近的地方的烟囱里生火,烟无法消散而进了室内。
一旦原告不生火,一旦他将烟囱挪个地方,一旦他将烟囱造得再高些,侵害就不复存在了。
那么,是谁引起了侵害呢?
如果原告在被告堆放木材后建房,毫无疑问这是原告引起的;即使原告在被告堆放木材之前建房,结论实际上也是一样。
但是〔同样的回答实际上意味着〕,如果被告引起侵害,他们将有权这样做。
如果原告除了忍受被告的建房和在房上堆木材的权利之外,没有任何通气的权利,那么他的权利就服从于被告的权利,而且虽然被告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造成了对原告的侵害,但他们对此并没有责任。
科顿法官还说:
据说,被告房墙的竖立确实干扰了原告屋内居住者的舒适感,而且据说,被告对于侵害需负责任。
通常情况下确实如此,但被告的所作所为并不是将任何烟尘和有害气体送进原告屋内,而是以某种方式阻断了原告房子烟尘的出路,对此……原告并无法律权利。
原告引起了烟尘,影响了自己的舒适。
除了他有……权以特定的方式摆脱这种来自被告的干扰之外,他不能起诉被告,因为是他自己引起了烟尘,而对此他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X措施,从而造成了烦恼。
这好比某人试图通过下水道将自己土地上的污水排放到邻居土地上一样,在使用者取得权利之前,邻居可以堵塞下水道而不对所造成的损害承当责任。
无疑,对产生污水的土地的所有者来说,这会引起很大不便。
但是,他的邻居的行为是合法的,且他对可能引起的结果不负任何责任,因为造成污水的人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手段去除污水。
我并不想明确,不论法院作出什么判决,作为双方当事人讨价还价的结果〔以在其他地方堆放木材的本钱和提高烟囱高度的本钱等为前提条件〕,该情况的任何改变都准确无误地会有同样结果,因为在牛的例子和对前两个案例的讨论中已详细分析了这一点。
我所要讨论的是上诉法院法官的论点,即烟尘妨害不是由造墙者引起,而是由生火者引起的。
该情况的新奇之处在于蒙受烟尘妨害的是生火者而不是其他第三者。
此问题并不是微不足道的,因为这是所讨论问题的核心。
终究谁引起了烟尘妨害?
答案似乎是不言而喻的,是由造墙者和生火者共同引起的。
在生火的前提下,假设没有墙壁,就不会有烟尘妨害;在造墙的前提下,假设不生火,就不会有烟尘妨害。
不造墙或不生火,烟尘妨害就消失了;按照边际原理,显然,双方都有责任,如此双方在决定是否继续会产生烟尘的行为时,都将面临由烟尘带来的损失,这是一种本钱。
而且在有进展市场交易的可能时,这正是实际上会发生的。
尽管造墙者对妨害不负法律责任,但因为可以推定烟囱所有者愿支付给他一笔钱以消除烟尘,这笔钱就成了继续拥有高墙和在房顶堆放木材的本钱。
法官认为是生火者自己引起烟尘的观点,只有在我们假定墙壁是既定的条件下才是正确的。
法官的判决意味着建造高墙的人有权这样做。
如果烟囱里冒出的烟对木材造成损害,那么此案就更有趣了。
那时,造墙者蒙受了损失,此案就与“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相似,且毫无疑问,生火者要对木材的损失负责,尽管在木材所有者建高墙前不存在任何损失。
法官们不得不判定法律责任,但这不应使经济学家混淆其中包含的经济问题的性质。
在牛群与谷物的例子中,确实是没有牛群就不会有谷物损失;同样,没有谷物也就没有谷物损失。
如果糖果制造商不开动他的机器,医生的工作就不会受到影响,但如果医生不在该地设立诊所,那么机器并没有影响任何人的工作。
生产硫酸氨产生的气体使草席变黑,但如果草席制造商不在该地晾草席或使用另一种漂白剂,那么也不会有任何损害。
如果我们想讨论问题的因果关系,那么当事人都引起了损害。
如果我们想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那么理想状态应是双方当事人在决定他们的行动计划时都考虑有害影响〔即妨害〕。
顺利运行的定价制度的长处之一是,如前所述,因有害影响而造成的产值下降将是当事双方的一种本钱。
“巴斯诉格雷戈里案〞〔Bassv.Gregory〕12是最后一个说明问题的很好的例子。
原告是乔利·安格勒斯公寓的所有者和出租者。
被告是毗邻乔利·安格勒斯公寓的一些小型别墅和一个庭院的所有者。
在公寓下面是个岩洞式地下室。
地下室有个洞或斜井与被告庭院的旧井相联,这座井就此成为地下室的通气管道。
地下室“在酿酒过程中一直被用于特殊目的,那里假设不通风,就无法酿酒〞。
诉讼的原因是被告将栅栏从井口移走,“以便阻止或防止空气从地下室自动升到井口〞。
从案例报告中看不出被告为何采取这一步骤。
也许,“酿酒过程含有一种空气〞,这种空气“升到井里并冒到外边的空气中来〞,对他来说是难闻的。
无论如何,他倾向于关闭庭院里的井。
法院首先须决定公寓所有者能否有空气流通权。
假设他们享有此权利,此案将有别于“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已分析过〕。
然而,分析此案并没有任何困难。
在此案中,空气流通局限于“严格规定的通道〞,而在“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中,所涉与的是“对所有人都通用的一般空气流通。
〞法官因此认为公寓所有者享有空气流通权,相反,在“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中,私房所有者却没有此权利。
经济学家可能要说,“但是流动的空气都是一样的〞。
然而,在争论的这一阶段已经决定的是可能存在一种合法权利,而不是公寓所有者拥有了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社会 成本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