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东营防止人身伤亡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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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东营防止人身伤亡应急预案
华能东营防止人身伤亡应急预案(总9页)
华能东营风场防止人身伤亡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对事故或未遂事故进行处理和预防管理,防止电力生产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防止和减少突发性事件可能产生的人员伤害;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处理人身伤亡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公司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降低事故损失,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属的各风场。
第四条工作方针和原则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在发生人身伤亡突发事件中,以危急事件的预测、预防为基础,以对危急事件过程处理的快捷准确为重点,以全力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为核心,以建立危急事件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严格“两票三制”和各种规程制度,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危急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二章单位概况
第五条应急资源概况
(一)、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情况
应急内部力量由运行班组、风场、安全生产部以及公司综合部组成;
应急外部力量为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当地医疗部门。
(二)、应急物资情况
1、风场各个重要室内均配有灭火器、火灾报警装置。
2、风场主控室配备各类安全工(器)具、通信工具、急救药品。
3、应急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
安全帽、护目镜、绝缘手套、绝缘靴等。
4、应急工具主要有:
固定(便携)移动照明工具、风场专用车辆、维修工具等。
第六条危险分析
(1)、风力发电的输变电过程中,需要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操作和检修,易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2)、在进行风力机的维护中需要爬塔登高作业,易发生高空坠落人身伤亡事故、触电、砸伤及烫伤等事故。
(3)、机械伤害造成人身伤亡。
(4)、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5)、中毒引起的人身伤亡。
第三章应急保障
第七条机构与职责
本预案应急指挥部设置在综合部,24小时值班电话为综合部电话;人员集合地点在办公楼前,集合方法为电话通知。
(一)、组织机构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岗位
职责
电话
(二)、各级人员职责
1、队长:
负责全面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应急工作,做好事故现场应急措施,并将应急事故发展情况汇报有关领导、部门。
2、副队长:
负责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协助队长做好应变的各项组织工作。
3、安全监护人:
负责做好现场救援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4、成员:
负责做好本预案的各项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
第八条物资与装备
人员伤亡抢救工作需要的物资和装备有:
(1)、基本装备
通讯:
对讲机、手机、电话;
照明:
应急灯、手电筒、现场事故照明
防护设备:
安全帽、安全带、高低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护目镜、工作服等
医疗设备:
生产现场和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应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交通工具:
急救用车辆
(2)、技术装备及保障
全员掌握紧急救护法,会正确解脱电源,会心肺复苏法,会止血,会包扎,会转移搬运伤员,会处理急救外伤和中毒等。
第九条通信与信息
在应急行动中,所有直接参与或者配合应急行动的部门都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应急行动中,保持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2)使用移动电话或者便携式无线通信设备作为备用通信系统。
第十条应急人员培训
每年应组织事故抢救人员,对本预案进行学习,明确责任,明确分工,掌握抢救的方法、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确保人员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预案演练
每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的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对本预案进行完善。
第十二条员工教育
加强业务知识和理论培训,掌握必备的应急知识、技能和必要的自救知识,了解预先制定的主要及备用疏散路线等,进一步提高抢救人员的理论知识,提高对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互助协议
各风场根据需要与当地医院、消防部门、设备厂家等签订互助协议,寻求必要的外部应急支持。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接警与通知
(1)报警(应急响应)电话
风场主控室电话:
公司保卫科电话:
公司安生部电话:
人员急救联系电话:
120
消防报警电话:
119
(2)报警时应提供的信息
1、事故发生的类型、时间和地点;
2、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范围、严重程度;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
4、事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及通信联络方式等。
(3)报警注意事项:
1、接到报警的人员如果不是队长,接到报警的人员必须告知报警人员向队长再次报警,同时必须将掌握的报警信息立即通报给队长。
2、队长接到事故报警后,必须对报警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公司汇报。
启动本预案,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到位,并组织指挥协调有关抢救工作。
第十五条指挥与控制
(1)、队长负责现场的应急指挥。
(2)、队长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后,应立即安排值班人员对事故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确认事故报告信息的所有内容。
在确认事故信息的情况下,迅速下达应急处理命令,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对事故情况加以控制,并迅速报告公司。
(3)、一旦启动本应急预案,各级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就各位,全面开展应急行动。
(4)、根据人身伤亡事故的具体情况,调配事故应急体系的各种救援力量和资源开展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向上级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援助。
第十六条报告与公告
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应急抢救队长应在半小时之内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当发生事故对周围居民产生影响时,应及时向周围居民发出通告,通告的内容应包括:
事故的性质、发展趋势、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危害等。
做好有关解释工作,防止居民发生慌乱。
第十七条事态检测与评估
应急指挥部对事故发展态势及影响程度进行动态的监测,并对监测信息做出初步评估,将各阶段事态监测和初步评估的结果,向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汇报,为整体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公共关系
各部门以及现场应急人员XX不得接受社会媒体的采访,不允许发表对事故现场的评论。
与风场以外的公共关系均由公司综合部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应急人员安全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人员必须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穿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进入事故现场。
同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技术措施、现场监护等,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抢险
(一)、人身触电伤亡急救
1、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断开有关电源,使触电者在脱离电源后在没有搬移、不急于处理外伤的情况下,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急救,并根据伤情迅速联系医疗部门救治。
发现触电者呼吸、心跳停止时,应立即在现场就地抢救,用心肺复苏法支持呼吸循环,对脑、心重要脏器供氧。
2、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直接用手触及伤员。
脱离电源要把触电者接触的那部分带电设备的开关、刀闸或其他断路设备断开;或设法将触电者与带电设备脱离。
在脱离电源中,救护人员也要注意保护自己。
3、如果触电者处于高处,为防止解脱电源后自高处坠落应采取预防措施。
4、触电者触及低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设法迅速切断电源,如拉开电源开关、刀闸,拔除电源插头等;或使用绝缘工具、干燥的木棒、木板、绝缘绳子等不导电的材料解脱触电者;也可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将其拖开,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和触电者的裸露身体;也可用绝缘手套或将手用干燥衣物等包起绝缘后解脱触电者;救护人员也可站在绝缘垫上或干木板上进行救护。
5、触电者触及高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迅速切断电源,或用适合该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并使用绝缘棒)解脱触电者,救护人员在抢救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自身与周围带电部分必要的安全距离。
6、高处触电紧急救护:
救护人员应在确认触电者已与电源隔离,且救护人员本身所涉及环境安全距离内无危险电源时,方能接触伤员进行抢救,并应注意防止发生高空坠落的可能性。
如伤员停止呼吸,立即口对口(鼻)吹气2次,再测试颈动脉,如有搏动,则每5秒继续吹一次,如颈动脉无搏动时,可用空心拳头叩击心前区域数次,促使心脏复跳。
高处发生触电,为使抢救更为有效,应及时设法将伤员送至地面。
在完成上述措施后,应立即用绳索迅速将伤员送至地面,或采取可能的迅速有效的措施送至平台上。
触电伤员送至地面后,应立即继续按心肺复苏法坚持抢救。
按心肺复苏法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
通畅气道,口对口(鼻)人工呼吸法,胸外按压。
触电伤员停止呼吸,重要的是始终确保气道通畅。
如发现伤员口内有异物,可将其身体及头部同时侧转,迅速用一个手指或两手指交叉从口角插入,取出异物;操作中注意防止将异物推到咽喉深部。
在保持伤员气道通畅的同时,救护人员用放在伤员额上的手的手指捏住伤员鼻翼,救护人员深呼气后,与伤员口对口紧合,在不漏气的情况下,先连续大口吹气两次,每次1~秒。
如两次吹气后测试颈动脉仍无搏动,可判断心跳已经停止,要立即同时进行胸外按压。
除开始时大口吹气两次外,正常口对口(鼻)呼吸的吹气量不需过大,以免引起胃膨胀。
吹气和放松时要注意伤员胸部应有起伏的呼吸动作。
吹气时如有较大阻力,可能是头部后仰不够,应及时纠正。
触电伤员如牙关紧闭,可口对鼻人工呼吸。
口对鼻人工呼吸吹气时,要将伤员嘴紧闭,防止漏气。
(二)、高空坠落人身伤亡急救
1、认真观查伤员全身情况,防止伤情恶化。
发现受伤人员有呼吸、心跳停止时,应立即在现场就地抢救。
对伤员进行止血、包扎、转移搬运伤员、处理急救外伤等。
现场救护办法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附录的紧急救护法执行。
2、人身轻伤事件应急实施:
a、立即停止伤者的工作;
b、实施简易处置;
c、伤势为创口时,将伤者送至就近的医疗点医疗;
d、出现非重伤任一条件的骨折及器官、四肢伤害或伤情难以确定时,根据医生决定或伤者意见转市级医院救治;
e、车辆值班司机接到报警电话后,应在确保安全、不盲目快速的原则下及时开车到事发现场。
3、人身重伤事件应急实施:
a、救助伤者;
b、停止他人及伤者工作,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他人进入;
c、电话要求医生赶赴事发地点实施紧急救治;
d、根据医生伤势诊断及时送市级医院进行救治;
e、迅速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三)、机械伤害人身伤亡急救
当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后,现场作业人员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门汇报机械伤害人身伤亡事件的具体情况,同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迅速大致判明受伤者的部位,联系医院和打120急救电话,必要时可对受伤者进行临时简单急救。
现场救护办法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附录的紧急救护法执行。
(四)、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急救
1、发生交通事故,应迅速通知当地的交通警察并根据人员情况拨打120求救,同时通知公司的有关部门,公司的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协助交警救助受伤人员,事故的处理和善后等工作,由交警负责。
2、在接到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报告后,凡在现场的应急指挥机构小组成员必须立即奔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做好现场保卫工作,保护好现场并负责调查事故。
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生命,减轻伤情,减少痛苦,并根据伤情需要,迅速联系医疗部门救治。
3、认真观查伤员全身情况,防止伤情恶化。
发现受伤人员有呼吸、心跳停止时,应立即在现场就地抢救。
对伤员进行止血、包扎、转移搬运伤员、处理急救外伤等。
现场救护办法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附录的紧急救护法执行。
(五)、中毒人身伤亡急救
1、动物咬伤急救
毒蛇咬伤后,不要惊慌、奔跑、饮酒,以免加速蛇毒在人体内的扩散。
毒蛇咬伤大多在四肢,应迅速从伤口上端向下方反复挤出毒液,然后在伤口上方(近心端)用布带扎紧,将伤肢固定,避免活动,以减少毒液的吸收。
有蛇药时可先服用,再送往医院救治。
犬咬伤后应立即用浓肥皂水冲洗伤口,同时用挤压法自上而下将残留伤口的唾液挤出,然后再用碘酒涂擦伤口。
少量出血时,不要急于止血,也不要包扎或缝合伤口。
尽量设法查明该犬是否为“疯狗”,及时到医院注射狂犬疫苗。
2、有害气体中毒急救
怀疑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将人员撤离现场,转移到通风良好处休息。
抢救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应带防毒面具。
已经昏迷的病员应保持气道通畅,有条件时给予氧气吸入。
呼吸心跳停止者,按心肺复苏法抢救,并联系医院救治。
迅速查明有害气体的名称,供医院及早对证治疗。
3、食物中毒的急救
当发现人员出现食物中毒症状时,应立即拨打120向当地医疗机构救助,同时对人员食用的物品及呕吐物进行保管,以便查明中毒原因,实行对症治疗。
如果交通工具允许,也可立即将中毒人员紧急送距离最近的医院进行救治。
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防疫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警戒与治安
在事故现场周围建立警戒区域,实施现场通道封闭或限制的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防止与抢险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受到伤害,保障抢救队伍、物资运输和交通畅通。
第二十二条人群疏散与安置
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现场指挥者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人群的疏散。
若事态难以控制,对职工或周围居民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时,应做好职工或居民的疏散工作,并向职工或居民说明疏散的原因、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场所等内容。
确保疏散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临时安置。
第二十三条医疗与卫生
(1)对受伤人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急救或转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医疗救助人员必须了解相关伤害的救治特点,并经过相应的培训,掌握对受伤人员进行正确消毒和治疗的方法。
(2)人员急救要点:
立即解除致病的原因,脱离事故现场;神志不清的病员应有专人监护,病员应侧卧位,防止气道梗阻,缺氧者给予氧气吸入,呼吸停止者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心跳停止者立即实行胸外心脏按压。
皮肤烧伤应尽快清洁创面并用清洁或已经消毒的纱布保护好创面;眼睛灼伤后应优先彻底清洗;骨折(特别是脊柱骨折)时,在没有正确固定的情况下,除止血外包扎外,应尽量少动伤员,以免加重损伤;请勿随意给伤员饮食,以免呕吐物误入气管;置伤员于空气新鲜、安全清净的环境中。
第二十四条现场恢复
人员伤亡事故抢救结束后,对抢救人员人数、工器具进行清点;对事故现场的危险因素做进一步的排查,确保没有问题时,抢救人员撤离现场,开始清扫整理现场。
第二十五条应急结束
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召集会议,进行事故抢救的记录和分析,由应急指挥队长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第五章预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备案
本预案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维护和更新
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修订、更新本预案。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负责对本预案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制定与解释部门
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定和解释本预案。
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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