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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
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
河庄坪镇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实施方案
一、人口普查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国务院、省、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及《宝塔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河庄坪镇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
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目的在于查清2000年以来我镇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基础数据,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三)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河庄坪镇人民政府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
宣传、公安、计生、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四)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宝塔区人民政府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五)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镇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对全镇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七)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八)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河庄坪普查区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户籍登记在河庄坪普查区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河庄坪普查区内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九)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
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
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十)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一)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二)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
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在宝塔区居住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现住地进行登记,填写普查表短表(共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使用)。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登记普查表的被调查户,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填写《陕西省第六次人口普查特殊情况登记表》。
(十三)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四)人口普查表由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陕西省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印发。
(十五)镇人口普查办公室实行领导及普查人员岗位责任制。
镇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长是全镇人口普查质量的全面负责人;镇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是全镇人口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实际执行责任人;各级普查工作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签订责任书,实行逐级质量承包责任制。
三、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
(十六)镇人口普查办公室按照区委宣传部和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
(十七)镇普查办要积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动员群众积极参加人口普查。
(十八)各人口普查小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四、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
(十九)河庄坪镇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安排、指导、督促、检查。
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原则上四至五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二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十一)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辖区内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
借调和招聘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于2010年8月10日前完成。
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二)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作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由聘用单位支付。
(二十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
镇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培训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培训工作于2010年10月10日前完成。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人口普查机构颁发全国统一的证件。
普查员入户登记以及普查指导员指导、检查工作时,必须佩带证件。
冒充普查指导员、普查中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四)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二十五)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地域原则。
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
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
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区。
(二十六)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要做好摸底工作,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摸底工作于2010年10月25日前完成,10月30日前镇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将摸底汇总结果报宝塔区人口普查办公室。
(二十七)摸底工作结束后,镇人口普查办公室将摸底的户籍人口与户口整顿的户籍人口进行比较,以普查区为单位填写《陕西省第六次人口普查户籍人口对照表》,并于10月30日前报宝塔区人口普查办公室。
(二十八)摸底工作结束后,根据摸底生成的《户主姓名底册》进行长表抽样,由宝塔区人口普查办公室指导,镇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村级人口普查小组实施。
长表抽样工作于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
六、人口普查的登记、复查及质量控制工作
(二十九)全镇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前结束。
(三十)全镇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
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人口普查对象应在普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十一)普查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如实申报普查内容的义务,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准确回答,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三十二)各村、各单位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三十三)普查登记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不得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三十四)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
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三十五)全镇人口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由镇人口普查办公室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由查阅普查表。
(三十六)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
八、其他
(四十二)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十三)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镇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罚。
(四十四)交通极为不便或有特殊情况的普查区域,需采用其他登记时间和方法的,需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经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请示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行。
(四十五)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制定发布。
(四十六)本实施方案由河庄坪镇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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