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政策与法规学习辅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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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与法规学习辅导
《农村政策法规》第五章学习辅导
第五章 农村社会生活法律制度(重点)
[须识记部分]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⑴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⑵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具有的特点:
①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②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③通常情况是等价有偿的。
2、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⑴人身关系具有人身属性,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包含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
⑵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特定的主体不可分离;
②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财产关系密切联系。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⑴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⑵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的特征:
①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②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使用了“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其中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是时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民事行为的范围较广,它包括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1、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
⑴主体。
民事行为必须具有适格的主体。
⑵内容。
民事行为的内容应该确定。
⑶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当事人必须有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将期望发生某种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其生效的前提。
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还要具备生效要件。
2、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⑵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2、诉讼时效的种类
包括二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为1年:
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⑵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⑶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⑷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五、物权的概念及种类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管理和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实现债权是交换的结果。
2、物权的特征
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与债权相比具有自身的特征:
⑴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⑵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⑶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
⑷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3、物权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物权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主要的种类分类包括:
⑴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⑵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⑶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六、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2、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⑴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
占有权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两种。
非所有人占有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种。
⑵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为满足生产和省获得需要,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进行有效地利用的权利。
使用权是直接于所有物之上行使的权利,因而使用权的存在要以实际占有物为前提。
⑶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在物之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它是所有权的一项独立权能。
收益权与使用权有着密切的联系。
通常收益权是通过对物的使用直接获取收益,但在某些情况下,所有人并不行使使用权而可直接获取收益,如出租房屋等。
⑷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对财产依法进行处置的权利。
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两种。
事实上的处分是指把财产直接消耗在生产和生活中,所以也称为消费;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法将财产转让,所由也称为转让。
七、共有的概念及种类
1、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对某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2、共有的概念及种类
⑴按份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在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于共同财产的某一部分上,也不是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的权利,而是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⑵共同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有关系而对某项财产部分份额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根据共同关系,共同共有分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占有权和使用权。
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有。
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承担义务。
各共有人因经营共同事业对外发生债务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八、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1、债权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人为债务人。
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债权的特征
债权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⑴债权调整的是财产流转关系,即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
物权调整的是财产归属关系,即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
⑵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即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主体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主张权利。
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即物权是绝对权。
⑶债权的权利主体必须借助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实现其权利,即债权是请求权。
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无需借助义务主体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即物权是支配权。
⑷债权的同一标的上可以存在多项内容相同的债权,即债权具有相容性。
而物权的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多项内容相同的且互相抵触的物权。
⑸债权的同一个标的存在数个债权时,他们的效力平等。
而物权同一个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各个物权的效力有先后之分,即物权具有优先性。
⑹当债权和物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九、人身权的概念和种类
1、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非财产权利。
2、人身权的概念和种类
人身权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
⑴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和专有性的特征。
⑵人格权又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身份权又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十、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含义: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权利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不履行民事义务为根据。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同时辅以非财产责任方式。
民事责任具有明显的补偿性。
2、构成民事责任一般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⑴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⑵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⑷行为必须有过错。
3、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十一、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明确规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
第3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采用禁止性规范对五项基本原则作了补充。
第4条规定了一个道德原则: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即有权结婚或者离婚,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成夫妻的婚姻制度。
其含义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任何人,无论其地位高低,财富多寡,都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
(2)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者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3)一切公开的、隐藏的一夫多妻、一夫一妻多妾、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3、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中男女平等原则在内容上很广泛,包括:
(1)男女在结婚、离婚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2)男女双方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结婚以后,夫妻都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由平等的所有权,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又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3)不同性别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与实行男女平等是一致的。
婚姻法中保护妇女的规定很广泛,如该法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从两个主要方面在保护儿童的权益:
(1)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
即使父母离婚,依然负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在父母死亡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兄、姐抚养未成年的儿童。
(2)不同情况的子女地位平等。
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他们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婚姻法对老人的婚姻自由权、受赡养权、继承权给予了保护,同时禁止虐待和遗弃老人。
5、计划生育原则
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十二、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⑴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⑵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
⑶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
这就要求结婚当事人必须是无配偶者,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后才能再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者。
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况:
未婚、丧偶、离异。
2、结婚的禁止条件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十三、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规定,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列举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几种具体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婚姻法》第33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中打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第34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十四、法定继承
1、概念:
法定继承是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先后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内容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因为它是在被继承人无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条件适用的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的特征:
⑴继承人范围法定。
我国继承法把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限定在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亲属之间。
⑵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法定。
我国继承法把法定继承人分为先后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比第二顺序继承人有优先继承权。
⑶遗产分配原则法定。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遗产分配的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等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十五、遗嘱继承
1、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将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安排,指定财产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同时还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
2、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
⑴遗嘱继承的依据的是遗嘱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
⑵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但不受继承顺序和法定继承遗产分配原则的限制。
⑶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国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领会并应用部分]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项:
1、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具体内容包括:
民事主体资格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对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处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并自己承担法律后果。
3、公平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法应本着公平的精神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贯彻公平的观念,司法机关应依据公平原则裁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4、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要诚实不欺、自觉守信,在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5、公序良俗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通则》虽然没有使用“公序良俗”这一术语,但第7条的规定涵盖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含义,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⑴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当事人的意志。
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民事主体之间赖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纽带。
不同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客体,一般说来,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人身利益等。
四、民事主体
1、自然人(公民)
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属于宪法上的概念,而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的外延比公民大,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我国《民法通则》尊重传统习惯,将公民与自然人同时使用;《合同法》则直接采用“自然人”概念。
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⑶监护
监护,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由具有监护资格的特定的自然人或组织予以监督、保护的制度。
⑷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死亡的法律制度。
2、法人
⑴概念:
所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⑵法人的基本特征:
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④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⑶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两种能力在范围上一致。
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由法人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3、其他主体
⑴合伙是指由二人(自然人或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盈利性非法人组织。
⑵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按协议进行联合经营的法律形式。
联营分成三种方式:
法人型、合伙型、合同型。
⑶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五、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4)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代理权产生的根据或代理权的来源,代理的种类一般划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还有表见代理、复代理。
3、代理权的滥用
⑴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的民事活动;
⑵双方代理,即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⑶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4、代理活动中的民事责任
在代理关系中,一般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
⑴代理人在下列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
①无权代理的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
③委托代理人非因紧急情况而事先未征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后未被追认的复代理,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⑵代理人与第三人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①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②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①委托授权书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相邻关系
1、含义: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相邻关系的几种主要情况:
《民法通则》列举了相邻关系的几种主要情况:
⑴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它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⑵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它方正常生活、生产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⑶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的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合理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损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⑷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⑸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堵塞。
因堵塞影响他方生产、生活,他方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
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⑹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的,对有过错依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⑺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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