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教师意外保险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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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教师意外保险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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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教师意外保险方案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师范学院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应用技术分院
湖北省孝感师范学校
保
险
建
议
书
承保单位:
人保财险开发区营销服务部ﻬ
尊敬的领导:
首先,非常感谢您能认真考虑我公司提出的投保建议,在百忙之中抽出您的宝贵时间对该计划的可行性做全方位风险评估。
感谢您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信任及支持,您的选择将使我们更加努力地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以下是我们根据您学校的风险特点专为您设计的保险建议书,及其所涵盖的全面保障服务,在此提前感谢您的阅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孝感分公司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二0一七年九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开发区简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开发区营销服务部是孝感市分公司在孝感地区辖内的商业非车险专营机构。
内设机构四个,从业人员20余人,业务范围覆盖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意外险的各个领域。
主要承办企事业单位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计算机保险、各种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目前已开办的险种达30余种。
此外,还根据客户和市场的需求,设计和开发新的保险险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实力雄厚,在财险市场份额占比70%,人才荟萃,拥有一批素质高、业务精的员工队伍。
保险服务遍布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我们将充分发挥人才、技术、资金等各个方面的优势,秉承和光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忠诚服务、笃守信誉”的宗旨,以客户为中心,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孝感市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愿竭诚为您提供最全面的保险保障和服务,希望您对我们提出最宝贵的建议!
地址:
孝感市长征二路孝感总工会院内邮编:
432000
传真:
企事业单位团体保险方案
一、被保险人
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释义见8.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释义见8.2)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4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4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适用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版)。
三、保险责任
团体意外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8.4)(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重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释义见8.4)并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见8.5)首次发病(释义见8.6);或者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该等待期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释义见8.7)确诊为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
四、金额和保险费
方案一:
合家安康保障计划
方案类型
保险责任
保额(元)
保费/人/份
员工/配偶方案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50万
39周岁及以下:
460元40-49周岁:
550元50-64周岁:
810元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50万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30万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20万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10万
二十五种重大疾病
49周岁及以下
10万
50-64周岁
5万
意外医疗费用
5万
成年子女方案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20万
210元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20万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20万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10万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5万
二十五种重大疾病
5万
意外医疗费用
2万
未成年子女方案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10万
120元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20万
二十五种重大疾病
5万
意外医疗费用
1万
重大疾病初次诊断:
遭遇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首次发病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不受限制),首次发病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赔付——不论医疗费用花费多少,首次确诊后一次性给付(无需发票)
ﻬ
方案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保费计算
1、基准费率(年)单位:
‰
职业分类
年龄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0-17(含)周岁
1.74
1.74
1.74
1.74
1.74
1.74
18-64(含)周岁
1.74
2.27
3.18
5.04
8.52
10.54
注:
1.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依据《职业分类表》确定。
2.职业类别为特别费率、咨询总公司的,由各级公司核保人员在其承保权限内,依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风险情况厘定,但其费率不得低于第六级职业类别费率。
2、实际保费
教师属于一类职业,同时建议投保责任限额为10万元。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保费=100000×1.74‰×0.459=80元
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方案
一、保费计算
1、基本费率:
年龄
性别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54
55-59
60-65
男
8.4
12.0
16.8
26.4
47.4
83.4
138.0
217.8
325.8
女
11.4
17.4
21.6
33.6
49.8
74.4
114.6
148.8
213.6
重大疾病首次诊断保险金为10000元(保险期间为一年),收取保险费如下表:
保险费=基本费率×保险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重大疾病首次诊断保险金/10000。
2、退保规定:
投保人退保时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并收取35%退保手续费,未满期保险费为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所以退还保费为:
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3、如重大疾病首次诊断保险金为30000元,则实际收取保费如下表:
年龄
性别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54
55-59
60-64
男
25
36
50
79
142
250
414
653
977
女
34
52
65
101
149
223
344
446
641
综合方案
总保费合计:
年龄性别
险种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54
55-59
60-65
男
死亡伤残(10万)
8
80
80
80
重大疾病(3万)
25
36
50
79
142
250
414
653
977
保费合计
105
116
130
159
222
330
494
733
1057
女
死亡伤残(10万)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重大疾病(3万)
34
52
65
101
149
223
344
446
641
保费合计
114
132
145
181
229
303
424
526
721
五、责任免除
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见8.8);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释义见8.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见8.10)。
附件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总则
1.1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ﻩ被保险人
年龄在10周岁(释义见8.1)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5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1ﻩ被保资格的获得ﻩ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ﻩ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8.2);
(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2ﻩ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8.4)(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2.2责任免除
2.2.1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8.5);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2.2.2ﻩ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酒后驾驶(释义见8.6)、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8.7)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见8.8)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从事高风险运动(释义见8.9)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
(6)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8.10)期间。
2.3ﻩ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释义见8.11)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4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ﻩ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ﻩ交费义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3.2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3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
被保资格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及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3.4ﻩ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3.5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相应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3.6ﻩ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3.7ﻩ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4保险金申请及给付
4.1ﻩ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8.12)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4.1.1ﻩ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及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1.2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及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5保险合同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ﻩ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6.1ﻩ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2ﻩ法律适用
及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7ﻩ合法性保证
本保险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8ﻩ释义
8.1ﻩﻩ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8.2ﻩﻩ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7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8.3ﻩ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8.4ﻩﻩ《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及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通知》(中保协发【2013】88号)。
8.5ﻩﻩ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8.6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8.7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及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8.8ﻩ无有效行驶证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8.9ﻩ高风险运动
指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运动。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
热气球运动:
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攀岩活动: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8.10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11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是指对本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一次意外伤害而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给付限额。
若在任何一次的意外伤害中,“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小于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则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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