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审批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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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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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服务
所有行政许可审批办事项目
附件8:
常德市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表
许可项目
许可类别
□新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企业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承诺办结期限
13个工作日
初审意见
签字:
年月日
部门意见
面积:
类别:
签字:
年月日
审核意见
法制股
签字: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分管局长
签字: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局长
签字:
年月日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流水号
许可证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领证人
签字:
年月日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根据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制度。
法制股和餐监股共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凡在武陵区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申请人向武陵区政务中心区药监局窗口(以下简称“本局窗口”)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具有符合法规要求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及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符合相关规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五)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管理,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和个人卫生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等内容;
(六)餐厨垃圾的收集、存放、去向说明与处理措施;
(七)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八)所在社区、村委会提供的不扰民证明及无违章建筑证明;
(九)餐饮服务单位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和自制火锅底料的,要提供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和自制火锅底料的详细配方。
特大型、大型餐馆,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明资料;
(二)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
(二)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的有关资料;
(四)食品安全检查计划。
第六条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应用A4纸打印或用碳素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两份;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第七条本局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及原因;
(三)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理由;
(四)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五)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餐饮服务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章现场核查、法制审核与决定
第八条本局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转交餐监股,餐监股从收到资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按照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对于需整改复查的,出具《监督意见书》,申请人根据《监督意见书》进行改进后,提交整改报告,申请重新核查。
餐监股组织再次核查,并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经再次核查,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根据《湖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餐监股现场核查合格后,将申请资料及现场核查资料交法制股复核,法制股从收到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期)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可以向餐监股了解情况,并制作《审核记录》,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制作《审核意见书》连同申请资料一并退回餐监股,餐监股及时补正并填写整改情况。
第十条法制股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料是否规范、齐全。
(二)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按照承诺期限办理,是否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等。
(三)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
第十一条 法制股审核合格之后,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根据申请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本局承诺在1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本局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十三条在经餐监股现场核查基本合格的基础上,为确保《监督意见书》提出的需限期整改的事项全部整改达标,由申请人在领证时提交整改承诺书。
第十四条 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法制股负责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向本局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需提供拟任者的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地址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向本局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手续,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提供本制度第五条中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及说明。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根据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许可事项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局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十九条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资料;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许可范围、有效期;
(二)加工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卫生设施、产品种类、原辅材料、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管理等现场审查和核查;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证明情况;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的监督、监测记录,守法经营情况。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本局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收回。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本局申请补发。
《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到本局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被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延续审查时不符合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改进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四条《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餐监股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并按规定向工商部门通报。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六条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同一经营场所有多个经营主体,并有独立经营场地的,应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
各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一)本局核发餐饮许可证号格式为:
湘+餐证字+4位年份数+007001(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如:
湘餐证字2012007001000001)。
(二)单位名称栏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一致。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
应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姓名后用括弧加注相应的身份性质。
例如某餐饮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餐饮店的负责人×××,该栏应填写为“×××(负责人)”。
(四)地址栏应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五)类别栏应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分类要求填写。
(六)发证机关栏
1.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2.填写发证日期:
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字样;补发的,填写补发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
(七)有效期限栏
1.起始日期:
新发、延续的,填写新签发日期;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签发日期;
2.到期日期:
新发、延续的,填写新签发日期3年后对应日的前1天;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到期日期。
(八)备注栏
1.餐馆:
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使用半成品加工”;
2.食堂:
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的,加注“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
除饮品店这一类别外,供应凉菜、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的应分别加注“含凉菜”、“含裱花蛋糕”、“含生食海产品”,未加注的,不得加工制作和供应上述产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中的监督检查和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关于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用语的含义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相一致,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执行。
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
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
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
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
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
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快餐店:
指以集中加工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小吃店:
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饮品店:
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甜品站:
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食堂:
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中央厨房:
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9:
餐饮服务许可流程图
附件10:
餐饮服务许可须知
附件11: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附件12: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
附件13: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附件14:
餐饮服务许可受理情况登记台账
附件15:
餐饮服务许可审核登记台账
附件9:
餐饮服务许可流程图
并告知理由
不予受理,
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同时按《餐饮服务许可须知》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更正或补正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
依法不需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
区政务中心药监局窗口
工作人员进行资料初审
服务不予受理决定书》。
不予受理,并出具《餐饮
符合条件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符合条件
受理申请,并出具《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
餐监股负责现场核查
法制股负责复核
分管局长审批
局长核准决定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
《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区政务中心药监局窗口工作人员告知、收费、办结。
(领证人必须为申请人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
备注:
1、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我局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承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餐饮服务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3、根据《湖南省餐饮服务许可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次现场核查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附件10:
餐饮服务许可须知
一、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需提交资料: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区政务中心药监局窗口领取并按要求填写);
2、所属工商所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5、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6、餐厨垃圾的收集、存放、去向说明与处理措施;
7、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8、所在社区、村委会证明经营场所不扰民、无违章搭建物的证明材料;
9、与本餐饮服务单位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管理,场所环境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等内容。
★餐饮服务单位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和自制火锅底料的,要提供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和自制火锅底料的详细配方。
★大型以上餐馆,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
①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明资料;②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②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③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的有关资料;④食品安全检查计划。
二、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需提交资料: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取新证时,原证交回药监局);
3、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的,需提供拟任者的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店铺转让协议等)和身份证复印件;
6、地址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格局、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示意图及说明资料。
三、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需提交资料: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取新证时,原证交回药监局);
3、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资料;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需提交资料: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需提交刊登《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声明的报刊。
5、《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需提交毁损的原证。
备注:
1、原则上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来我局办理申请。
公司(单位)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供加盖公司(单位)行政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个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供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以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原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局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办理。
附件11: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
XXX餐馆
申请日期:
XXXX年X月X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
填写时要用碳素笔或者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二、“申请人”是指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按工商行政部门核定名称填写。
三、经济性质有: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是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的面积,包括食品处理区面积、非食品处理区面积和就餐场所面积。
五、填写“申请许可项目”,应在对应分类及备注栏勾选相应的申请项,如所申请项未在列出的范围内,勾选“其他”项,并填写具体内容。
六、如因内容过多,表内无法填写,可后续页。
七、本申请书一式两份。
申请人
XXX餐馆
地址
XXX路XXX号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
经济性质
个体
固定资产(万元)
XX万元
电话
0736-xxxxxxx
传真
邮箱
415000
其他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张三
法定代表人手机
xxxxxxxxxxx
负责人
李四
负责人手机
xxxxxxxxxxx
业主
业主手机
委托代理人
王五
委托代理人手机
xxxxxxxxxxx
职工人数
x人
应体检人数
x人
就餐座位数
xx座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
xxx平米
申请许可项目:
类型: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其他:
备注:
□单纯火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中餐类制售;□西餐类制售;□日餐类制售;□韩餐类制售;
□工地食堂;□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企事业机关单位食堂;
□含凉菜;□含裱花蛋糕;□含生食海产品;□冷热饮品制售;
□其他:
注:
特大型餐馆:
3000㎡以上
大型餐馆:
500㎡-3000㎡
中型餐馆:
150㎡-500㎡
小型餐馆: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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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审批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