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C JT047 后视镜技术条件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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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CJT047后视镜技术条件解读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2008-12-01实施
2008-08-22发布
后视镜技术条件
TechnicalSpecificationofRearviewMirror
Q/CCJT047—2008
代替Q/CCJT047-2007
Q/CC
xxx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技术要求(反射式后视镜)3
5安装要求及视野4
6检验规则7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
8质量保证9
1前言
本标准是对Q/CCJT047-2007《后视镜技术条件》的修订。
本标准根据GB15084-2006《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及QC/T531-2001《汽车后视镜》修改,并参考了ECER46的相关法规。
本标准与Q/CCJT047-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修订了“3术语和定义”中,后视镜、内后视镜、外后视镜、监视后视镜根据GB15084-2006《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重新定义;
——增加了反射率可变后视镜(防眩后视镜)定义;
——修订了“4.5撞击及弯曲试验”直接引用GB15084-2006《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中第6条试验规定;
——为适应出口要求及考虑我公司主要为小型车,将GB15084-2006《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
求》6.1.1、6.2.2.6.2.3、7.2.2.6、7.3.6、7.3.7中“1800mm”参照ECER46法规改为“2000mm”;
2——将后视镜安装数量表内容参照欧盟标准具体化,不在体现具体条款;
——视野部分国标与欧盟标准有差别,本标准直接引用ECER46法规中15.2.4视野要求;
——ECER46法规规定了前视镜的安装要求和性能要求,还有视野要求、曲率半径要求,考虑主要针対大于7.5吨以上N2类及N3类车,故本标准没有体现;
——关于曲率半径,GB15084-2006《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规定Ⅱ类后视镜为1800mm,Ⅳ类和Ⅴ类后视镜为400mm,而ECER46法规规定Ⅱ类后视镜为1200mm,Ⅳ类和Ⅴ类后视镜为300mm,本技术条件参照国标GB15084-2006执行;
——增加了“4.12除反射镜式后视镜外的其它后视装置”的规定;
——增加了“8质量保证”。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CCJT047-2007。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产品技术部归口。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开发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康保山、张志龙。
后视镜技术条件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后视镜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安装要求及视野、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长城汽车系列车型后视镜。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条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条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条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条件。
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5084-2006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QC/T531-2001汽车后视镜
ECER46汽车后视镜及安装后视镜的汽车认证的统一规定
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3.1
后视镜rear-viewmirror
一种能在规定的视野内,映出汽车后方和侧面清晰图象的装置(但不包括潜望镜这类复杂的光学系统)。
13.2
内后视镜interiorrear-viewmirror
满足规定的视野要求,安装在车辆乘员舱内部的后视镜。
13.3
外后视镜exteriorrear-viewmirror
满足规定的视野要求,安装在车辆外部的后视镜。
13.4
监视后视镜surveillancerear-viewmirror
装在汽车车身外部或内部,用于监视汽车下方或周围情况的后视镜。
13.5
平面镜planemirror
反射表面为平面的镜子。
13.6
凸面镜convexmirror
反射表面为球面或非球面的曲面镜。
13.7
反射率可变后视镜transformablereflectivitymirror
是指夜间行驶受到尾随车辆前照灯的眩目影响时,可降低反射率的防眩后视镜。
棱镜也属于此类。
13.8
后视镜类别classofrear-viewmirror
Ⅰ类:
内后视镜interiorrear-viewmirrors。
Ⅱ类和Ⅲ类:
“主要的”外后视镜mainexteriorrear-viewmirror。
Ⅳ类:
“广角”外后视镜wide-angleexteriorrear-viewmirror。
Ⅴ类:
“补盲”外后视镜close-proximityexteriorrear-viewmirror。
13.9
曲率半径rprincipalradiusofcurvature
按GB15084-2006中附录C规定的方法,在反射面上测得的曲率半径的平均值。
13.10
反射面的基本曲率半径ri(或ri′)principalradiusofcurvatureonthereflectingsurfaceri(orri’)
按GB15084-2006中附录C规定的方法,在通过反射面中心,并平行于镜子b线段和垂直于该线段方向上测得的曲率半径。
b线段的确定见4.2.2.。
i=1、2、3。
13.11
反射面某一点的曲率半径rpiradiusofcurvatureatonepointonthereflectingsurfacerpi
反射面的基本曲率半径ri,与ri′的算术平均值。
13.12
反射面中心centerofthemirror
反射面可见区域的几何中心。
13.13
驾驶员的眼点driver’socularpoints
通过汽车制造厂确定的驾驶员设计乘坐位置中心,作一个平行于汽车纵向基准面的平面。
从该平面内的驾驶员座椅R点向上635mm,作垂直于该平面的一条直线段。
在直线段与该平面交点的两侧各32.5mm处(总距离为65mm)作两个点,即为驾驶员的眼点。
13.14
双眼总视野ambinocularvision
左右单眼视野重合而获得的总视野(见图1)。
图1 双眼总视角
E—内后视镜;
OD、OE—驾驶员眼点;
ID、IE—单眼虚像;
I—左右单眼总虚像;
A—左眼视角;
B—右眼视角;
C—双眼视角;
D—左右单眼总视角。
14 技术要求(反射式后视镜)
14.1 一般要求
14.1.1 所有后视镜都必须能调节方向。
14.1.2 反射面必须位于后视镜的保持件内,在保持件周边上(不论何方向)所有点的曲率半径都必须大于或等于2.5mm。
若反射面能突出保持件,则突出部位边缘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2.5mm,而且突出部位在50N力的作用下,应能回到保持件内。
该力应与汽车纵向基准面平行,且水平施加到反射面相对于外壳最大凸出点上。
14.1.3 对于后视镜零部件上直径或最大对角线小于12mm的固定孔或凹座的边缘,若已经过倒纯处理,则不必满足4.1.2中的曲率半径要求。
14.1.4 后视镜按5.3试验后,用直径165mm的球头模型触及内后视镜可接触到的部位;用直径100mm的球头模型触及外后视镜可接触到的部位,这些可接触部位的所有零件,包括与支持件相连接的零件(不论其调节位置如何),其曲率半径不得小于2.5mm。
14.1.5 将后视镜连接到汽车上的连接件应按下述方法设计:
即以保证后视镜顺着撞击方向偏转的转动轴或旋转中心,或者两者之一为轴线,作一半径为50mm的圆柱体,该圆柱体至少应切到连接件所连接的表面部分。
14.1.6 若4.1.2和4.1.3中所涉及的零件是用不大于肖氏硬度为A60的材料制成,则可不按上述要求。
14.1.7 若后视镜上的零件是用小于肖氏硬度为A50的材料制成,并安装在刚性支持件上,则4.1.2和4.1.3的要求只适用于该支持件。
14.2 后视镜的尺寸要求
14.2.1 内后视镜最小尺寸(Ⅰ类)
必须能在其反射面上绘出一个矩形,该矩形的高度为40mm,底边长为a。
a尺寸的计算方法如下:
........................................
(1)
式中:
a—矩形的底边长度,mm;
r—内后视镜反射面的曲率半径,mm。
14.2.2 外后视镜的最小尺寸(Ⅱ类和Ⅲ类)
必须能在其反射面上绘出一个高度为40mm,底边长为a的矩形,和与该矩形的高平行的b线段。
a、b的计算方法见表1。
表1 计算方法单位:
mm
后视镜的类别
适用于汽车类型
a
b
Ⅱ
M2、M2和N2、N3
200
Ⅲ
M1和N2
70
1注:
表中r为外后视镜的曲率半径,单位为mm。
14.2.3 “广角”外后视镜(Ⅳ类)
该类后视镜的反射面轮廓应形状简单,并且可提供5.5.1条中所规定的视野范围。
14.2.4 “补盲”外后视镜(Ⅴ类)
该类后视镜的反射面轮廓应形状简单,并且可提供5.5.1条中所规定的视野范围。
14.3 反射面的曲率半径
14.3.1 后视镜的反射面必须为平面镜或球状凸面镜。
14.3.2 对于Ⅱ类后视镜,其反射面的曲率半径r不得小于1800mm;对于Ⅰ和Ⅲ类后视镜,其反射面的曲率半径r不得小于1200mm。
对于广角外来后视镜及近程外后视镜,其其反射面的曲率半径r不得小于400mm。
14.3.3 每个基本曲率半径ri,(或ri′)与该曲率半径rpi之差不得大于0.15r。
14.3.4 任何一点的曲率半径rpi与r之差不得大于0.15r。
14.3.5 当后视镜反射面的r值不小于3000mm时,4.3.3和4.3.4中规定的差值不得大于0.25r。
14.4 反射面的反射率
14.4.1 反射面按5.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的反射率数值不得小于40%。
若后视镜有两个工作位置(白天和夜间),则当处于白天工作位置时,后视镜应能辨别出道路交通所使用的标志的颜色,则夜间工作位置的反射率不得小于4%。
14.4.2 后视镜即使长期暴露在恶劣的大气中并正常使用时,其反射面也应能满足4.4.1中规定反射率数值。
14.5 撞击和抗弯曲性能
后视镜应按GB15084-2006中第六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撞击和抗弯曲试验。
14.6 耐振性
后视镜的耐振性应符合QC/T531-2001的4.4.4的要求。
14.7 耐湿性
后视镜的耐湿性应符合QC/T531-2001的4.4.5的要求。
14.8 耐高低温性
将后视镜按实车状态安装在试样架上,放入实验装置内。
内后视镜在80℃、外后视镜和监视镜在70℃的高温中放置1h,在室温中放置30min,然后在-40℃的低温中放置1h,在室温中放置30min,实验至此为一个冷热循环,连续进行两个循环。
各零部件不得产生变形、裂纹、脱落,以及其他有害变形。
14.9 耐候性
后视镜的耐候性应符合QC/T531-2001的4.4.7的要求。
14.10 耐腐蚀性
后视镜的耐腐蚀性应符合QC/T531-2001的4.4.9的要求。
14.11 外观要求
后视镜在5001x的照度条件下,距肉眼500mm处,从45°方向观察镜面时,镜面上不得有变形、模糊、条纹、气泡、伤痕、裂纹、夹杂等缺陷;橡胶件不应有破损、裂缝等缺陷;塑料件不应有明显褪色、裂纹、伤痕、变形等缺陷。
14.12 除反射镜式后视镜的其它后视镜装置
应符合ECER46中6.2的规定。
15 安装要求及视野
15.1 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15.1.1 安装在车辆上的后视镜应为已符合本技术条件的后视镜。
15.1.2 后视镜的安装不得有任何的松动而明显改变其视野,也不得使其振动超出一定限度,避免造成驾驶员从后视镜看到的影像失真。
15.1.3 当车辆以不超过最高设计时速的80%(但不得超过150km/h)的车速行使时,后视镜必须符合5.1.2的要求。
15.2 数量
15.2.1 后视镜最少安装数量
M类和N类车辆的视野在5.5中规定,满足该视野应装后视镜最少数量见表2。
表2 后视镜数量
车辆类别
内后视镜
外后视镜
主后视镜
广角后视镜
补盲后视镜
Ⅰ
Ⅱ
Ⅲ
Ⅳ
Ⅴ
M1
1
-
选装
2(左右各一)
-
-
M2
-
2(左右各一)
-
选装
-
选装
M3
-
2(左右各一)
-
选装
-
选装
N1
1
-
选装
2
-
-
N2(≤7500kg)
-
2(左右各一)
-
-
选装
-
选装
N2(>7500kg)
-
2(左右各一)
-
2(左右各一)
1
安装离地高度不小于2000mm
N3
-
2(左右各一)
-
2(左右各一)
1
安装离地高度不小于2000mm
15.3 位置
15.3.1 在正常行使状态下,驾驶员坐在驾驶位置上,能清楚的看到车辆后方和两侧道路上的状况。
15.3.2 外后视镜应能从车辆侧窗或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刮刷到的区域中看到,但由于结构的限制,对M2、M3类车乘员侧所装外后视镜不做要求。
15.3.3 汽车驾驶员一侧的外后视镜必须安装在后视镜中心至驾驶员两眼点(两眼点的距离为65mm)中心连线的铅垂面与纵向基准平面的夹角不大于55°的范围内。
15.3.4 后视镜突出汽车车身外侧的程度不能超出满足5.5中关于视野要求所必须的程度。
15.3.5 当车辆满载时,且外后视镜的底边距地面高度小于2000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大于车辆未装后视镜时测得的最大宽度200mm(欧盟250mm)。
15.3.6 V类后视镜应符合以下规定:
当车辆满载时,无论后视镜处于何种调节位置,后视镜及其安装件距地面不得小于2000mm。
V类后视镜不得装在驾驶室的高度不能满足这项要求的车辆上。
15.3.7 只要符合5.3.4和5.3.5的要求,后视镜的伸出量允许超出车辆的最大宽度。
15.4 调节
15.4.1 内后视镜应能允许驾驶员在其驾驶位置上调节。
15.4.2 在驾驶员一侧的外后视镜应能允许驾驶员在车门关闭,车窗开启时进行调节,而且能从车外锁紧位置。
15.4.3 上述5.4.2不适用于被撞击后无需调节又能恢复到原位置的后视镜。
15.5 视野
15.5.1 后视镜视野应符合ECER46中15.2.4的规定。
图2-7
15.5.2 除反射镜式后视镜外的其它后视装置
应符合ECER46中15.3的规定。
图2 I类后视镜视野
图3 Ⅱ类后视镜的视野
20m
图4 III类后视镜视野
驾驶员眼点
后视镜
地平面视野
图5 Ⅳ类后视镜的视野
图6 aV类近程后视镜的视野
16 检验规则
16.1 后视镜需经制造商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带出厂检验报告。
16.2 后视镜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16.2.1 出厂检验项目:
第4.1条及主要尺寸及外观要求。
16.2.2 型式检验
16.2.3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制造商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时;
b)产品设计、工艺、材料作较大修改时;
c)产品停产一年再恢复生产时,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
d)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一年不少于一次;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图7 bV类近程后视镜的视野
图8 其它后视装置视野
16.2.4 进行型式检验的后视镜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
同种类、同型号抽取数量不少于8件。
检验项目按照下表3进行。
表3 检验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要求
试样编号
1
2
3
4
5
6
7
8
1
外观要求
4.11
√
√
√
√
√
√
√
√
2
尺寸
4.2
√
√
√
√
-
-
-
-
3
曲率半径
4.3
√
√
√
√
-
-
-
-
4
反射率
4.4
√
√
√
√
-
-
-
-
5
耐振性
4.6
√
√
-
-
-
-
-
-
6
耐湿性
4.7
-
-
--
-
-
-
√
√
7
耐高低温性
4.8
-
-
√
√
-
-
-
-
8
耐候性
4.9
-
-
-
-
√
√
-
-
9
撞击缓冲性
4.5
-
-
-
-
-
-
√
√
10
耐腐蚀性
4.10
√
√
-
-
-
-
-
-
注:
“√”为检验项目,“-”为非检验项目
1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7.1 标识要求
17.1.1 零部件和总成部件必须在不影响零部件性能、外观美感、不影响装配关系,便于生产、查询的明显位置标明标识。
17.1.2 零部件标识必须与零部件在相同的环境下具有相同的寿命。
17.1.3 零部件标识标注方法可采用:
漆涂、硫化成型、硫化印刷、标签(粘结剂为压力敏感型)等。
17.1.4 零部件标识内容必须包括:
a)供方编码;
b)产品代号;
c)生产年、月、日。
d)3C认证编号。
e)欧盟认证编号(只在国内销售可不加)。
f)长城汽车商标。
17.1.5 如需要,在标识上供方可以补充内容。
17.1.6 文字、字母、数字采用宋体,字高最低不小于五号字(3mm)。
17.2 包装要求
17.2.1 箱内应附有装箱单和产品合格证(包含检验结论、检验日期、检验员签名、盖章或用检验员代号)。
17.2.2 产品应独立包装、有必要的固定、支撑和减震,防止划伤、磕碰和变形。
17.2.3 外包装应印有产品名称、产品代号、品种、货号、供方编码、数量、规格、箱体尺寸体积、重量等。
17.2.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191-2008。
17.2.5 必要时,标注“小心轻放”、“防雨防潮”等文字或警示标志。
17.2.6 对物品的放置或堆码有要求时,应注明注意事项,如“此处向上”或方向标志等。
17.3 后视镜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无有害气体的仓库内,不应与化学品、酸碱物质等一同存放。
18 质量保证
三包及召回见技术开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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