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中医医院食堂和小卖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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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中医医院食堂和小卖部
泸县中医医院食堂和小卖部
承包经营权出让
招
标
文
件
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招标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泸县财政局核准,受泸县中医医院委托,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出让泸县中医医院食堂和小卖部的承包经营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标的概况
泸县中医医院是一所公立非营利性医院,位于泸县云锦镇锦绣路30号2幢。
出租经营场地位于该院新建康复楼底楼,面积875m2,出租方已完成地面、墙面、门窗、吊顶等装修。
二、招标项目
医院食堂和小卖部的承包经营权。
三、承包经营期限
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为期5年。
四、投标资质要求
具有餐饮服务类《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均可参加投标。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资格不得转让。
五、投标报价及定标方式
1、投标报价为第一年的承包费,不得低于19.95万元,中标价为承包期内第一年承包费,以后每年在上年基础上递增2%。
2、定标方式:
按照“价高者中”的原则确定中标人(详见投标须知)。
六、交易服务费、承包费缴纳方式
1、中标人应按中标总价(5年承包费之和)的1%向我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2、承包费按年度缴付,第一年在承包合同签订前缴纳,以后每年的承包费在12月15日前缴付。
七、招标文件获得及答疑咨询、现场踏勘
(一)招标文件可在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网址:
),咨询电话:
。
(二)答疑会:
定于2015年12月9日上午10:
00时在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交易大厅举行答疑会,请各意向投标人届时参加。
(三)现场踏勘:
意向投标人如需踏勘现场请自行前往,现场接待联系人姚先生,联系电话。
八、报名及投标保证金
1、本次招标不设报名程序,各意向投标人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即取得投标资格。
投标保证金以转账方式交纳,转出账户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后,必须到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科开具交款凭证(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并注明开户行全称、联系方式)。
2、投标保证金为10万元。
中标人的保证金在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投标人的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3、交纳保证金截止时间及交纳账户:
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16:
00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交入以下账户:
开户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
开户单位:
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02984
开户行
:
泸县元通村镇银行
开户单位:
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号:
0
九、投标、开标时间、地点
(一)投标及截止、开标时间:
2015年12月16日下午2:
30时开始接受投标,3:
00投标截止并开标。
(二)投标、开标地点:
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交易大厅。
其余事项详见招标文件。
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12月2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本次食堂和小卖部场地承包经营权的招标方为泸县中医医院(下称招标人),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招标(下称交易中心),招标活动意向投标人下称投标人,中标方下称中标人。
二、本次承包经营权招标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一)标的概况
泸县中医医院是一所公立非营利性医院,位于泸县云锦镇锦绣路30号2幢。
出租经营场地位于该院新建康复楼底楼,面积875m2,招标人已完成地面、墙面、门窗、吊顶等装修。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说明
1、中标人在为招标人提供职工就餐食堂的同时,为医院住院病人、陪护人员提供餐饮服务以及对外营业。
小卖部由中标人对外经营。
招标人单位现有职工200余人,其工作餐费实行定额刷卡,指定在食堂和小卖部消费。
2、现有设施、设备:
详见设施、设备清单(附件一)。
中标人可根据现场条件和经营要求作适当改造和装修,但需书面报经招标人同意。
3、承包期间,如因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招标人需终止承包经营合同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三)经营要求:
1、经营方式:
中标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招标人有权对承租方生产安全、食品安全、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2、经营期及限期满要求:
承包经营期限为5年。
承包期满,中标人按承包合同所附清单内容归还给招标人,如有损坏或丢失的按清单价赔偿。
中标人出资装修不可拆卸部分(如隔间、水电、灯具等)归招标人,可移动物资、桌凳等归中标人,中标人也可作价处理给招标人。
3、营业时间:
应根据医疗工作及住院病员特点,满足医院职工及住院病员需求,餐饮服务节假日不停业,小卖部24小时营业。
4、管理要求:
中标人除按《承包经营合同》履行,还应遵守《泸县中医医院食堂和小卖部经营管理制度》(见附件)。
6、保险购买:
中标人应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四、投标资质要求
具有餐饮服务类《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均可参加投标。
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资格不得转让。
五、开标、评标、定标程序
(一)投标
定于2015年12月16日下午2:
30时在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开始接受投标,3:
00投标截止。
1、投标文件资料要求
(1)个人投标的投标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泸县中医医院食堂和小卖部承包经营权出让招标投标书(格式见第三章文书样本);
投标书填写要求:
投标人必须按样本格式填写,投标价格填一年度承包价,精确到元,写清楚大、小写金额(大小写金额要相符,不相符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交易中心财务科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缴纳票据复印件(原件现场备查);
保证金交纳及票据要求:
投标保证金以转账方式交纳,转账人姓名必须与投标人姓名一致,不得委托他人代缴。
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后,应到交易中心财务科开具保证金交纳凭据。
投标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投标的投标文件,除以上
和
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印章);
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需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第三章文书样本)、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2、投标文件封面及密封要求
投标文件必须密封。
投标人为个人的,封面标明:
“投标项目名称:
泸县中医医院食堂和小卖部承包经营权出让,投标人:
×××个人投标”,由投标人签名并盖指印;投标人为企业法人的,封面标明:
“投标项目名称:
泸县中医医院食堂和小卖部承包经营权出让,投标单位:
××××××”,并加盖印章;
3、本次招标不接受电话、口头投标、邮寄投标;个人投标必须本人参加投标,不接受委托他人投标。
4、投标具体程序如下:
(1)投标开始前,招标主持人现场检查标箱,宣布投标开始;
(2)投标人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将密封的投标文件交由招标人主持人查验外观、进行登记并签字确认后,投入标箱。
(3)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但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
进行补充说明的,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我单位并将补充文件送达。
(二)开标
定于2015年12月16日下午3:
00时在投标现场开标,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具体程序如下:
1、招标主持人宣布开标活动开始;
2、招标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或个人;
3、招标主持人宣布监标人员、记录人员等工作人员名单;
4、招标主持人逐一点算各个标的标书;
5、招标主持人组织逐一检查标箱内的投标文件;
6、对确认无误的招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当场展示。
7、开标特别说明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并由招标主持人验证当场决定并宣布:
①投标文件封面不符合本投标文件要求的;
②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③投标人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④投标报价低于19.95万元的;
⑤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⑥招标主持人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2)对认定的无效投标文件,交易中心将现场通知投标人并签字盖章(或指纹)确认。
(三)定标
按照“价高者中”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根据开标结果,有效投标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如果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最高报价的,以抓阄方式确定中标人。
抓阄办法为:
相同最高报价的投标人的投标登记编号即代表该投标人,将写有编号的乒乓球投入抽选(抓阄)箱充分摇动,由现场主持人从抽号箱中抓阄取出一个乒乓球,其编号代表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如果中标人放弃或被取消中标资格,按以上办法重新确定中标人。
(四)发给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六)中标人中标资格不得转让。
中标人弃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结果公示
招标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在在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本次招标结果。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投标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咨询。
申请人一经投标,即视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项目要求无异议并全面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中标人应按规定办理有关证照后再合法经营;
(三)如果出现无人投标或者投标情况均不能够满足此项目招标要求的,本次招标活动流标。
(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未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交易中心将在招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开标前终止招标,并通知投标人:
1、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招标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投标人,足以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招标活动的其他情形。
(七)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撤回投标的;
2、在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八)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中标人放弃中标、逾期或拒绝签收《中标通知书》的;
2、中标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
(九)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情形的,重新确定中标人或另行组织招标。
(十)中标价即为招标项目第一年的承包价。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承包期限内不予退还,期满无息退还。
(十一)参加投标、开标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文书样本
泸县中医医院食堂和小卖部承包经营权出让招标
投标书
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经认真阅读《泸县中医医院食堂和小卖部承包经营权出让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我方完全接受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的价格竞投该项目第一年承包经营权。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我方随本投标书一同提交以下文件:
(1);
(2);
……
我方承诺,所提交的标书及相关文件真实准确。
我方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了人民币(大写)元(小写¥)的投标保证金。
我方承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将按约定及时与泸县中医医院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如果我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或不能按《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交付中标价款,或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或不履行本投标书承诺等,均可被视为违约,可不予退还我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及履行以前,本标书为你单位与我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投标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电话:
投标日期: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
姓名
姓名
性别
性别
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职务
职务
证件号码
身份证
证件号码
身份证
本人授权(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2015年月日在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的《泸县中医医院食堂和小卖部承包经营权出让》招标出让活动,代表本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凭证等。
受托人在本次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兹证明本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现确定你方为泸县中医医院食堂和小卖部承包经营权出让项目招标出让的中标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该项目第一年中标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本《中标通知书》一经签发,即视为成交。
你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5万元将转作承包项目的履约保证金。
你方应当于2015年月日之前,持本《中标通知书》与泸县中医医院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不按期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视为你方放弃中标资格,你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中标通知书》一式叁份,招标人、中标人各执壹份,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壹份备案。
特此通知。
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月日
泸县中医医院和小卖部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
泸县中医医院
乙方:
经公开招标,乙方于2015年月日中标取得甲方食堂和小卖部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项目:
泸县中医医院食堂及小卖部。
二、承包项目地址:
泸县云锦镇锦绣路30号2幢。
三、承包经营期限:
期限为5年(即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承包费及相关费用:
1、承包费及给付方式:
根据中标结果,乙方向甲方给付第一年承包费元(大写元),以后每年在上年基础上递增2%。
承包费按年度给付,第一年承包费于承包合同签订前付清,以后每年承包费在12月15日前付清。
2、履约保证金:
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作为经营期间乙方的履约保证,合同期满后10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如果乙方在经营期间有违约行为,其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里扣除。
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乙方应按年度购买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4、水、电、气费按实计价,以供水、供电、供气部门执行价格为准,由乙方每月按时缴纳。
五、经营及服务要求:
1、职工食堂供餐
(1)早餐:
应提供稀饭、糕点、鸡蛋、包子馒头等面点、面条、小菜、泡菜等,实行明码标价,职工按实消费。
(2)午餐、晚餐:
实行套餐,每份套餐包含2荤2素1汤,其中荤菜应不低于3个品种供选择,汤菜可以是荤菜。
套餐价格标准及调整由甲方、乙方根据物价等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套餐菜品应根据季节变化、价格标准合理搭配。
(3)甲方对医院职工餐费实行定额刷卡,指定在食堂和小卖部消费。
乙方应本着微利原则为医院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因医院编制和国家政策等不确定因素带来消费人数、费用变化,由乙方自行承担经营风险。
2、医院病员供餐
(1)乙方应本着以人为本、病人至上的原则,根据病员需求和消费能力,为住院病员提供主食、副食和菜品供应,满足病员各种消费层次需求。
(2)供餐品种、分量、价格等应明码标价,在餐厅公示。
乙方应严格执行标价,不得擅自提价或克扣分量。
(3)乙方对住院病人有特殊要求的营养餐,应尽量予以满足要求。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为乙方提供营业场所(含库房)。
(2)在合同期间,甲方承诺不再增设食堂或小卖部。
(3)甲方有权对乙方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及守法经营、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有权督促乙方每天按标准做好留样、进货登记、消毒、索取进货发票、合格证等并随时检查;督促检查乙方进购的原材料,监督出售物品的质量、价格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4)甲方有权根据《泸县中医医院食堂及小卖部经营管理制度》(见附件1)追究乙方的违规、违约责任;乙方若因违法经营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乙方的经营权,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遵守《泸县中医医院食堂及小卖部经营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监督管理。
(2)乙方聘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要求并加强管理,乙方聘用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甲方交给乙方使用的物品(见附件2),如造成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者作价赔偿。
(4)乙方在经营之前应办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从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件。
(5)乙方承包期满,其库存物品自行处置,遗留问题自行解决。
(6)现有经营场地乙方如需改造,在不影响建筑结构及美观等前提下,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费用自理。
合同终止后乙方装修的不可拆卸部分(如隔间、水电、灯具等)归甲方,可移动物资、桌凳等归乙方,也可作价处理给甲方。
(8)若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提前需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承包期未满甲方收回经营权的,甲方按实退还乙方已交的不足部分经营时间的承包费。
八、违约行为及责任:
食堂经营者、聘用员工、供货商须接受医院统一监督。
如发生违禁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相应违约金:
九、其他约定
1、经营期间如因国家税收等政策变化需缴纳的有关税费由乙方负责。
本合同约定的事项与《泸县中医医院食堂及小卖部承包经营权出让招标文件》和《泸县中医医院食堂及小卖部经营管理制度》共同构成经营管理契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与招标文件未约定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条款的内容双方已充分了解并理解并知晓其法律后果后自愿签订的合同。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1
泸县中医医院食堂小卖部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服务为宗旨,以职工、病员为主体,行为和说话文明。
第二条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遵循平等互利、薄利多销的原则进行经营。
第三条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食品卫生制度和有关卫生法规,保证饮食卫生,个人卫生和工作环境卫生,保证不出食品卫生事故。
第二章食堂进货管理制度
第四条肉类、油类、调料、面粉、大米等食品材料必须批量采购,供货商家需经医院核准备案。
肉类、叶类蔬菜等鲜品原则上按每天需求当天采购,批量采购当天不能用完的,必须以冷冻、冷藏等方式妥善保存,避免腐烂、变质。
腐烂、变质材料不得加工制作出售。
第五条建立供货商家库。
食堂经营者必须与材料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就地采购应季新鲜蔬菜除外),医院是供货合同的监督方。
签订合同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每月由医院和食堂经营者对供货商供货质量、价格、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情况对商家库进行调整、更新。
第六条禁止采购以下食品材料:
1、“五无”商品:
无厂名、无厂址、无出厂日期、无保质期、无联系电话的商品;
2、颈圈肉、边角余料碎肉、变质异味肉、注水肉,“两章”不齐、无证的猪肉,损坏、变质的鸡蛋、盐蛋等;
3、添加色素、过期、腐烂变质、变色发霉的食物;
4、卫生防疫部门因特殊情况阶段性禁止采购的其他物品;
5、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物品。
医院随时对食堂进货进行检查、抽查,发现违反本条规定情形之一者,每一次收取违约金0.5万元。
第七条交货、验货办法:
供货商送货至食堂后,由医院食堂质量卫生主管人员共同检查验货,检查验货合格的,由检查验货人员在送货登记单上签字确认后,所送货品方可进入食堂入库。
第三章食堂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第八条根据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和饮食行业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餐具洗涤必须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的规定。
第十条厨房、食堂卫生管理要求
(一)灶台、厨具、灶具和切肉机、面粉等加工机具,每天使用结束后必须进行清洗、清洁工作;
(二)每天晚上供餐结束后,餐具必须以消毒液浸泡,至次日清洗后方可使用;
(三)生熟菜墩必须分开,随时清洗、保持清洁,熟菜墩必须每天消毒;
(四)食堂内消毒桶、卫生桶应放置于学校指定位置,经常消毒、清洗,随时保持清洁,卫生桶须加盖;
(五)食堂地面必须每天清洗,每周一、周四各大扫除和清理疏通下水道一次;每月清洗烟囱一次。
若遇特殊检查,必须按医院要求,增加大扫除次数,确保卫生达标。
每月放归宿假期间,各厨房进行彻底大扫除、全面消毒和除“四害”工作;
(六)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搞好个人卫生。
勤换工作服,一次穿着不得超过两天;勤洗发、勤理发,带帽工作;勤剪指甲,不得蓄留长指甲;售卖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带口罩;禁止在厨房、餐厅吸烟;
(七)就餐期间,就餐区要有保洁人员随时清理餐桌卫生;就餐结束后30分钟内须完成餐桌、地面、楼梯间、洗碗槽清洁卫生;清洁桌面需用洗洁精,清洁地面需用消毒液且每天至少拖一次;
(八)厨房都须具备防蝇、防虫、防鼠设备、设施;
(九)消毒剂必须达到食品用卫生标准,专人保管,建立采购、领用台账;所有消毒措施均应作书面记录,以备查验;
第四章食堂食品留样和试尝制度
第十一条食品留样制度
(一)每一种成品菜,必须在售出前10分钟内取样品存留于“伙食团办公室”,样品重量不少于100克/种;
(二)食堂办公室对照样品对成品菜进行跟踪、查看,样品保留时间48小时,并做好留样记录。
第十二条留样、试尝登记制度
对食品留样、食品试尝的全过程,食堂办公室应有记录,有结论。
第五章食堂经营过程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食堂经营者必须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依法经营。
经营者须与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法用工,并按卫生防疫等部门的要求办理从业资格证、健康证等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食堂员工工作期间必须统一着工作服装、佩戴健康证件,非食堂员工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厨房、食品加工区,不准进入内,食堂区域内不得有人住宿。
第十五条营业时间
由于医院是特殊单位,需全年365天营业(无任何节假日),食堂按医院职工作息时间准时营业。
第十六条供餐要求
(一)职工食堂供餐:
午餐、晚餐对医院职工供餐实行套餐,套餐菜品应根据季节、标准合理搭配。
早餐应提供稀饭、糕点、面点和面食等供就餐选择。
套餐标准及调整由医院与经营者共同制定。
(二)病员供餐:
应根据病人需求和消费能力提供主食、副食和菜品供应,满足病员各种消费层次需求。
供应食品品种、份量标准、价格应明码标价。
(二)价目表必须在餐厅公示。
经营者须严格执行价目表,不得擅自超出范围、提价或变相提价、克减份量等。
第十六条食堂财产管理
(一)医院配置的食堂、厨房设备、用具登记造册,交经营者使用;
(二)食堂、厨房设备、用具由经营者管理维护,有损坏的由经营者负责维修;认为损坏无法修复的,由经营者作价赔偿;
第十九条车辆停放及货物存放
(一)食堂的各类运输、交通车辆应停放指定位置;
(二)厨房外、就餐区、楼梯间不得放置火炉及其他杂物,各类杂物必须按医院指定的地点整齐堆放。
第十七条其他
(一)经营者应热忱服务,尊重病员,不得强卖;
(二)食堂经营者是食堂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应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用电用气安全、消防安全等,不得私拉乱接电源,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除医院配置提供的燃料,食堂不得擅自使用煤、灌装液化气等燃料。
(三)医院每月组织一次职工代表与经营者的沟通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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