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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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债权人到法院参与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法院根据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作出适当的判决,发布民事判决书。
那么,民事判决书是怎么样的呢?
下面就由以金融纠纷为例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XX民XXX(商)初字第XXXX号
原告: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行支行,住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一楼(西侧)及四楼(南侧)。
负责人:
X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XXXXX有限公司,住所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160,经营地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
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XX,该公司股东。
被告:
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XXX室B座。
法定代表人:
X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现羁押于XXX省XXX市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系XXX之姐),住所XXX市XXXX区XXX村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行支行(以下简称XXXX银行XX支行)与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因被告XXX涉嫌犯罪被羁押于XXX市看守所,故本案于XXXX年XX月XX日中止审理。
经恢复审理,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A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B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X(兼被告A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银行XX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A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
2.要求被告A公司支付以500万元为本金、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3.被告A公司支付律师费XXXX元;
4.如被告A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其可与被告B公司协议,以该被告名下的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XXX-XXX层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A公司继续清偿;
5.被告XX对被告A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应事实是:
XXXX年XX月XX日,其与被告A公司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
定其向该被告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00万元,授信期限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等。
同日,被告XXX向其出具《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为上述主合同及相应单项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最高额为500万元等。
同日,其与被告B公司签订《最高额》,约定该被告以自己所有的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授信提供最高额为500万元的等。
XXXX年XX月XX日,其与被告A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该被告向其借款500万元,年利率7.2%,期限为XXXX年XX月XX至XXXX年XX月XX日,如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其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等。
签约后,其已于XXXX年XX月XX日依约发放贷款500万元,现贷款已到期,但被告A公司未按约还款,故其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A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各合同签署情况及放款事实无异议,但逾期利息的利率应是上浮10%。
现确认应归还借款,但对原告其他请求不认可。
被告B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各合同签署情况无异议,放款事实应由A公司确认。
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不认可,应是按合同借款利率加收10%,如法院认定是上浮50%,则属过高。
现确认应以实际收款确定借款,但对原告其他请求不认可或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XX静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各合同签署情况无异议,其记得放款是XXXX年XX月XX日,具体应看放款凭证。
对原告诉请,确认应归还上述本金,但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意见同B公司。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有:
1、《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1份,证明其与A公司之间的授信合同关系;2、《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1份,证明其与XXX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3、《最高额抵押合同》1份,证明其与B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关系;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1份,证明抵押物已办理抵押权登记;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份,证明其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6、借款1份,证明其已依约放款;7、对账单及还款情况表各1份,证明A公司违约事实;8、律师委托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各1份,证明其为实现债权已支付律师费。
各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对原告之举证,被告A公司质证称:
对证据1、5、7、8无异议,其中计收利息的标准应由原告明确,对证据2、3、4,应由对应的其他被告确认,对证据6,原告在审理时提供质证的原件与时提交的复印件不同,需待其他被告确认。
被告B公司质证称:
对证据1、3、4、5、7、8无异议,但抵押合同未对律师费进行约定,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应是上浮10%,对证据2,与其无关,对证据6,仅是借据,不能证明原告放款。
被告XXX质证称:
除证据8因当时订立合同时未提及律师费,其不应承担外,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依法应予采纳的证据,应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属性要求。
上述各被告质证之主旨,并非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其辩称实在于对利息、律师费等是否应满足原告主张提出自己意见,故本院认为上述原告之举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属实要求,至于证明力,则由本院在裁判时予以判断。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XXXX年XX月XX日,原告XXXX银行XX支行与被告A公司签订编号为SXXXXXXXXXXXXX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该被告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00万元,授信期限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等。
同日,被告XXX向原告出具《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本保证书的主合同即上述授信合同及相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保证范围为全部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赔偿金、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最高额为500万元,该最高额仅指贷款本金余额,对本金之外的利息等各项应付款项,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同日,原告与被告B公司签订编号为DYXXXXXXXXXXXX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对应的主合同是作为抵押权人的原告与作为债务人的被告A公司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签署的借款等各项合同,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担保最高额为500万元,该最高额仅指贷款本金余额,对本金之外的利息等各项应付款项,抵押人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物为该被告的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XXX-XXX层。
XXXX年XX月XX日,上述抵押物进行抵押权登记,登记的最高债权限额为500万元。
XX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A公司签订编号为JKXXXXXXXXXXXX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固定利率,为基准利率6%上浮20%,执行年利率7.2%,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二十日;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清借款,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借款利率加收50%(50系手写体,各被告认为是10)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借款利率加收100%计收罚息;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导致贷款人为催收债务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借款人承担等。
XXXX年XX月XX日,原告向被告A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所涉借款借据,原告起诉时提交的为第三联,在审理时依原件提供质证的为第一联,但涉及日期、金额、借款人印章等均一致。
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中,显示欠息利率10.8。
原告确认,被告A公司至XXXX年XX月XX日止的利息已付清。
为本案诉讼,原告已支付律师费5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对涉案的各类合同、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房地产登记证明均无异议,相关内容也均合法,故上述书证具有法律效力,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虽被告A公司、B公司对原告在起诉时与审理时提供的借款借据的不同提出疑问,但该放款事实已经兼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XXX确认,且两份借据均有A公司的相关印章,仅是原告加盖业务章不同,故本院确认原告已履行放款义务。
依双方诉辩,本案其余主要争议在于:
一、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标准。
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三条所载,该罚息利率标准以手写明确,因书写较为潦草,确易引起争议,但依各被告在质证时确认的对账单,确实载明欠息利率为10.8,再结合银发[2003]251号相关通知就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明确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而涉案合同执行年利率是7.2%,上浮50%即10.8%,且该年利率并未过高,故本院采纳原告主张的罚息利率标准。
二、律师费承担。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导致贷款人为催收债务而发生的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均将律师费纳入担保范围,现原告为本案诉讼已支付该款,且金额未超相关政府指导价标准,故原告该诉请应予支持。
此外,因被告B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已登记,被告XXX曾承诺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该部分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其中XXX的保证范围对应全部债务,B公司的抵押限额依登记的最高限额应为500万元。
综上,除原告主张的抵押责任应设定限额外,原告其余各项诉请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行支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0元;四、如被告A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B公司协议,以该被告名下的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XXX-XXX层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000,000元内优先受偿。
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该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A公司继续清偿;五、被告XXX对被告A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B公司、XXX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A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XXX1元,由三位被告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X
人民陪审员XXXX
人民陪审员X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XX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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