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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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试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前言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结合黄河防洪工程建设实际编制《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本规程包括总则、术语、项目划分、施工质量检验、土方工程、裹护工程、水中进占、灌浆和防渗墙工程、混凝土工程、道路工程、附属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共12章及附录。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编制第1~4章的内容。
──本规程将黄河防洪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分为7章,即第5~12章。
每章分为若干节作为标准的分组单元,一章中的共同内容编入第一节“一般规定”中。
──第5章土方工程,相关各节参考《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报批稿)编制。
土方开挖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参考《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报批稿)编制。
──第6章裹护工程,参考《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报批稿)结合黄河防洪工程实际编制。
──第7章水中进占,系黄河防洪工程特有的施工项目,在调查研究、总结施工经验的基础上编制。
──第8章锥探灌浆及防渗墙工程根据黄河防洪工程施工经验,编制锥探灌浆;其余各节参考《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报批稿)编制。
──第9章混凝土工程,参考《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报批稿)编制。
──第10章道路工程,系根据黄河防洪工程建设堤顶道路和防汛道路的需要,参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F80/1-2004)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编制。
──第11章附属工程,按黄河防洪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编制。
──第12章施工质量评定,主要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编制,文字编排进行了调整。
本规程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和优良标准参考《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报批稿)的相关规定。
本规程批准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
本规程主持机构黄河水利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局
本规程解释单位黄河水利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局
本规程编写单位黄河水利委员会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河南黄河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刘家俊王保民席凤仪李建军王广欣胡俊玲赵彦彦张波韩红星陈懋平李永芳齐海龙王艳洲孙妍
张斌郝萌刘丰
本规程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张柏山
1总则
1.0.1为加强黄河防洪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统一施工质量评定标准,规范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黄河防洪工程新建、续建和改建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1.0.3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各级建设主管单位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可按设计文件及其批复情况参照本规程执行。
1.0.7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l027-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F80/1-2004)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
《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1.0.8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黄河防洪工程质量工程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黄委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2.0.2质量检验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2.0.3质量评定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黄委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
2.0.4单位工程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2.0.5主要建筑物及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建筑物,指其失事后将造成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防、河道整治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等。
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
2.0.6分部工程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
2.0.7主要分部工程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
2.0.8单元工程依据设计结构、施工部署和质量考核要求,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层、块、区、段,每一层、块、区、段为一个单元工程,是施工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2.0.9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对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
2.0.10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
2.0.11工序按施工的先后顺序将单元工程划分成的若干个具体施工过程或施工步骤。
2.0.12主要工序对单元工程质量影响较大的工序。
2.0.13主控项目对工程安全、质量和功能起决定作用或对卫生、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检验项目。
2.0.14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外的检验项目。
2.0.15中间产品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成品及半成品。
2.0.16见证取样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17外观质量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
2.0.18质量事故黄河防洪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黄委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2.0.19质量缺陷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3项目划分
3.1项目名称
3.1.1黄河防洪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
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
3.1.2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道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
3.2项目划分原则
3.2.1黄河防洪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
3.2.2单位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堤防工程:
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
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河道整治工程:
按招标标段或坝垛(坝段)划分。
3水闸工程:
一般以每座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也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4道路工程:
按招标标段划分。
3.2.3分部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堤防工程:
按长度或功能划分。
2河道整治工程:
按施工部署或坝垛划分,以坝垛为单位工程的按工程主要结构划分。
3水闸工程:
按工程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
4道路工程:
按长度或结构划分。
5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
3.2.4单元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单元工程按工序划分情况,分为有工序单元工程和无工序单元工程。
2有工序单元工程和无工序单元工程均按本规程第5章至第11章规定进行划分。
3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4本规程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工程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按层、块、区、段进行划分。
黄河防洪工程项目划分表见附录A。
3.3项目划分程序
3.3.1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3.3.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3.3.3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4施工质量检验
4.1基本规定
4.1.1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其资质等级、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1.2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
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4.1.3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或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4.1.4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4.1.5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4.1.6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
4.1.7工程项目中如遇本规程中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4.1.8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可按相应行业标准执行。
4.1.9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1.10黄河防洪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4.1.11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4.1.12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做,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混凝土或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
如仍不合格,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5水泥、钢材、外加剂、混合材及其他原材料的检测数量与数据统计方法应按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6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
试块组数较少或对结论有怀疑时,也可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检验。
7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的规定。
8混凝土、砂浆的抗冻、抗渗等其它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4.2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4.2.1黄河防洪工程的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本规程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并如实填写施工质量评定表。
2监理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
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以下简称《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
3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4.2.2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规程和其它相关标准确定,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4.3质量检验内容
4.3.1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
4.3.2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4.3.3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
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4.3.4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
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4.3.5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检验单元(工序)工程质量,做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位复核。
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
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工序质量验收评定表见附录B。
4.3.6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报监理单位复核,并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3.7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评定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见附录C。
4.4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
4.4.1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4类。
4.4.2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按“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4.4.3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4.4.4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
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4.4.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4.5数据处理
4.5.1测量误差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l027-91)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的规定。
4.5.2数据保留位数,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试验规程及施工规范的规定。
计算合格率时,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4.5.3数值修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小于5时,则舍去。
2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大于5或是5但其后跟有并非全部为0的数字时,则进1。
3如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为5,而右面无数字或皆为0时,若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为奇数(1,3,5,7,9)则进1,为偶数(2,4,6,8,0)则舍弃。
4.5.4检验和分析数据可靠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查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2检验方法及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
3操作应准确无误。
4.5.5实测数据是评定质量的基础资料,严禁伪造或随意舍弃检测数据。
对可疑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作出书面记录。
5土方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5.1土方开挖
5.1.1单元工程宜以工程设计结构或施工检验的区、段划分单元工程。
5.1.2土方开挖单元工程分为表土及土质岸坡清理、软基和土质岸坡开挖两个工序,其中软基和土质岸坡开挖为主要工序。
5.1.3表土及土质岸坡清理施工质量标准见表5.1.3。
表5.1.3表土及土质岸坡清理施工质量标准
项次
检验项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检验数量
主控项目
1
表土清理
树木、草皮、树根、乱石、坟墓以及各种建筑物全部清除;水井、泉眼、地道、坑窖等洞穴的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查阅施工记录
全数
2
不良土质的处理
淤泥、腐殖土、泥炭土全部清除;对风化岩石、坡积物、残积物、滑坡体、粉土、细砂等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查阅施工记录
全数
3
地质坑、孔处理
构筑物基础区范围内的地质探孔、竖井、试坑的处理符合设计要求;回填材料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观察、查阅施工记录、取样试验等
全数
一般项目
1
清理范围
符合设计要求。
长、宽边线允许偏差:
人工施工0~50cm,机械施工0~100cm
量测
每边线测点不少于5点,且点间距不大于20m
2
土质岸坡坡度
不陡于设计值
测量
每10~20延米测量1个断面
5.1.4软基和土质岸坡开挖施工质量标准见表5.1.4。
表5.1.4软基和土质岸坡开挖施工质量标准
项次
检验项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检验数量
主控项目
1
保护层开挖
保护层开挖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在接近建基面时,宜使用小型机具或人工挖除,不应扰动建基面以下的原地基
观察、测量、查阅施工记录
全数
2
建基面处理
构筑物软基和土质岸坡开挖面平顺。
软基和土质岸坡与土质构筑物接触时,应采用斜面连接,不应有台阶、急剧变坡及反坡
观察、测量、查阅施工记录
全数
3
渗水处理
构筑物基础区及土质岸坡渗水(含泉眼)妥善引排或封堵,建基面清洁无积水
观察、测量、查阅施工记录
全数
一般项目
1
基坑断面尺寸及开挖面平整度
无结构要求或无配筋
长或宽小于等于10m
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
-10cm~20cm
观察、测量、查阅施工记录
检测点采用横断面控制,断面间距不大于20m,各横断面点数间距不大于2m,局部突出或凹陷部位(面积在0.5m2以上者)应增设检测点
长或宽大于10m
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
-20cm~30cm
坑(槽)底部标高
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
-10cm~20cm
斜面平整度
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
20cm
有结构要求或有配筋、预埋件
长或宽小于等于10m
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
0~20cm
长或宽大于10m
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
0~30cm
坑(槽)底部标高
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
0~20cm
斜面平整度
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
15cm
注:
“-”表示欠挖。
5.2堤基清理
5.2.1堤基清理宜按沿堤轴线方向长度100m~500m施工段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5.2.2堤基清理单元工程分为基面清理和基面平整压实两个工序,其中基面平整压实工序为主要工序。
5.2.3堤基内坑、槽、沟、穴等的回填土料土质及压实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第5.3.7条规定。
5.2.4基面清理施工质量标准见表5.2.4。
表5.2.4基面清理施工质量标准
项次
检验项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检验数量
主
控
项
目
1
表层清理
堤基表层的淤泥、腐殖土、泥炭土、草皮、树根、建筑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观察
全面检查
2
堤基内坑、槽、沟、穴等处理
按设计要求清理后回填、压实,并符合第5.3.7条规定。
土工试验
每处或每400m2每层取样1个
3
结合部处理
清除结合部表面杂物,并将结合部挖成台阶状。
观察
全面检查
一
般
项
目
1
清理范围
包括堤身、戗台、铺盖、压载基面清理,其边界应在设计边线外0.3m~0.5m。
老堤加高培厚尚应包括堤坡及堤顶清理等。
量测
按施工段堤轴线长20m~50m量测1次
5.2.5基面平整压实施工质量标准见表5.2.5。
表5.2.5基面平整压实施工质量标准
项次
检验项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检验数量
主控
项目
1
堤基表面压实
堤基清理后应按堤身填筑要求压实,无松土、无弹簧土等,并符合第5.3.7条规定。
土工试验
每400m2~800m2取样1个
一般
项目
1
基面平整
基面应无明显凹凸。
观察
全面检查
5.3堤防工程土料填筑
5.3.1土料填筑单元工程宜按施工的层、段来划分。
新堤填筑宜按堤段轴线长度100m~500m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老堤加高培厚宜按填筑工程量500m3~2000m3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5.3.2土料填筑单元工程按土料摊铺和土料碾压两个工序,其中土料碾压工序为主要工序。
5.3.3土料填筑单元工程施工前,应在料场采集代表性土样复核填筑土料的土质,确定压实指标,并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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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黄河 防洪工程 施工 质量检验 评定 规程